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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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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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2.1 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综述

2.1.1 国外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综述

生态补偿的理念在西方国家产生的比较早,作为一个涉及多学科的理论创新概念,生态补偿在经济学界、生态学界和管理学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此外,作为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制度创新安排,生态补偿在区域、国家乃至全球层面上的实践也倍受关注,一直以来都是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国外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方面:

2.1.1.1关于生态补偿动机的研究

据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2005)的测算,1960~2005年间,翻了一番的世界人口和增长超过六倍的全球经济对生态环境服务产生了巨大的需求,而同时近三分之二生态系统的服务能力却在下降。World Bank(2004)和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2005)认为正是因为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对生态服务的消耗越来越大,为了保证生态服务供给与生态服务消费之间的平衡,人们不得不选择PES的方式。此外,《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21世纪议程》(1992)等重要国际文件的出台也有利的促进了PES的发展。Mulder et al.(2005)对公司进行环境投资的动机进行了分析。此外,很多学者则从PES的比较优势出发分析了其流行了原因。Ferraro(2001a), Ferraro and Simpson(2001), Ferraro and Kiss(2002),Pagiola et al.(2005)认为采取PES项目相比于其他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而言更加直接,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效果;Jenkins et al. (2004),Scherr et al.(2005)则认为一次性的生态补偿项目对于资金的需求往往是很大的,很容易出现资金短缺,而PES则可以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Pagiola and Platais(2002),Rosa et al.(2003),Pagiola et al.(2005)认为PES项目可以使生态环境与当地居民之间形成一种互惠互利的局面。

2.1.1.2关于生态补偿影响因素的研究

Pagiola et al.(2005)系统化的分析了资源管理者参与到PES的主要影响因素:

是否有资格参与(主要与PES的定位与规则制定有关)、是否有意愿参与、是否有能力参与。Mayrand和Paquin (2004)认为当地居民参与性的大小与PES设计师和中介机构制定的治理模式有关,特别是能否使生态效益的使用者和受益者购买到新的生态服务系统成为关键。Pagiola et al.(2005)认为生态补偿利益分配的广泛性会导致PES产生不同的效果。Wunder(2006)强调农民参与PES计划是由PES 的贡献、家庭收入和土地的机会成本共同影响的。Nicolas Kosoy et al.(2007)以墨西哥的Lacandon森林为例,通过比较分析各系统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居民社区参与生态补偿积极性以及生态补偿实施效率的影响因素,从居民意愿的角度完善了生态补偿的研究视角。Miranda et al.(2003)认为哥斯达黎加的银行系统之前一直没有意识到林业融资的合法性,限制了小业主通过借贷以共同资助PES的造林活动。

2.1.1.3关于生态补偿类型的研究

Silver Bullet or Fools Gold(2002)从生态补偿对象和属性的视角将森林生态服务交易分为森林碳储存交易、生物多样性保护交易、流域保护交易、景观美化交易4种。Landell-mills N et al.(2001)对流域生态服务产品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了研究和总结。Daniele (2001)、Gouyon(2003)、Francisco(2003)、Suyanto(2004)对森林生态系统补偿做了相关研究。Reyes(2002)、Walter Immerzeel et al.(2008)、J.K. Turpie et al(2008)分别以哥斯达黎加、西藏和南非的水文服务补偿做了研究。Esteve Corbera et al(2009)围绕制度设计、履行以及相互作用提出了认识PES的多维框架,并将该框架运用到墨西哥碳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农业支付方案中去,并着重从碳治理的角度分析了有效和公平的PES的执行能力和规模问题的重要性。

2.1.1.4关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化研究

早在1864年George Perkins Marsh就注意到了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Costanza et al. (1997)在《Nature》杂志上发表的关于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论文,使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成为生态经济领域研究的热点。Costanza.R.(1997)、Groot et al.(2002)等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种类做了划分。而更多的学者则是通过个案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化的研究方法做了探讨。Barbier(1994)运用生产函数法研究了热带湿地的环境净化功能,Barbier and Strand(1998)、

Acharyr和Barbier(2000)、Guo et al(2000)等在相关研究中也运用到了生产函数法。Garrod and Willis(1999)指出恢复成本法是通过计算恢复/替代一项已经丧失的生态系统功能所需的成本来估算其价值。Gosselink et al.(1974)运用该方法测算了湿地净化污染物功能,但Bingham et al.(1995),Bockstael et al.(2000)认为只有当人们愿意付出成本来恢复那些已经丧失的生态系统服务时,用恢复成本法估算的价值才有意义。Garrod and Willis(1999)认为享受成本法是根据个人对景观所拥有的属性的偏好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Geoghegan(2002)认为享受价格法主要应用于评估不动产市场中附属于土地或房屋的环境服务价值。条件价值法最早则是由Ciracy-Wantrup(1947)提出来的一种价值评估方法,目前国际上在环境政策研究领域应用条件价值法所做的案例有1600多个(Gregory,1999)。在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方面,Loomis et al.(2000)认为条件价值法主要用于评估野生生物、废物处理、净化水源和控制腐蚀等方面。此外,Patterson(2002)采用生态价格理论和方法对生物圈过程和服务的价值进行了评估。Curtis(2004)采用多目标分析和德尔斐专家打分结合的方法,对澳大利亚的WTWHA区生态服务价值进行了评估。Robert(2003)给出了用于核算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经济框架。

2.1.1.5关于生态补偿方式的研究

在生态补偿的方式选取方面,Corbera and Brown(2008),Landell-Mills and Porras(2002)等人认为PES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大型项目,私人投资者,非政府组织,政府和资源管理者等手段。Nicolas Kosoy (2007)注意到了很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哥斯达黎加等)已经开展了由政府主导的国家性计划,而一些体量较小的地方性PES项目往往由私营部门(例如,厄瓜多尔,巴西等)主导。Mulder et al. (2005)认为私营部门也是PES中的重要主体。Jaboury Ghazoul et al.(2008),Sara J. Scherr et al.(2006)等人认为生态产品认证计划也是生态补偿的重要方式,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有公平贸易咖啡和森林管理委员会认证(Taylor ,2005)。Jaboury Ghazoul et al(2009)提出了PES的一种新方法——景观标识,通过PES和产品认证的原则结合起来,通过让当地社区意识到局部利益从而实现景观尺度的培育。

Chomitz et al.(1999),Heal(2002),Robertson and Wunder(2005)致力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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