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摘要: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企业一直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天然保护伞。
如何认识在新《破产法》之下的劳动债权,是文章探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破产法》;劳动债权;担保债权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
新《破产法》是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是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它既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关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一个正常的新陈代谢环境,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
而如何理解新《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一直是大家专注的热点问题。
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的概念,基本上是我国的首创。
劳动债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一般是指雇员(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于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包括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和福利。
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劳动债权的范围,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而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第113条第1款第1项、第132条均扩大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即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因此,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
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目前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然而,近年来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的方向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完善。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面临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是一个重要挑战。
目前,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尤其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处置和转让方面。
2.社会资本参与度低。
由于破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社会资本对于参与破产过程的积极性不够高。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对于社会资本的参与程度和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3.破产管理机构不够专业化。
目前,我国的破产管理机构主要由人民法院和监管部门等组成,但是缺乏专业的破产管理机构。
这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运作不顺畅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改进: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应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处置和转让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2.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破产过程。
通过建立健全的破产管理机构和规范的破产程序,提高社会资本对于参与破产过程的积极性,增加社会资本的参与度。
3.建立专业化的破产管理机构。
加强破产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高破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操作能力,提高破产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
4.审慎处理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理。
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处理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理问题,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企业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但是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将逐步完善,提高破产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企业破产问题的有效解决和经济稳定发展。
破产法论文-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破产法论文-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主要的作用在于其经济功能,作为社会经济中信用经济的基础支撑要素,破产法在增强破产清算财务管理、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汇总了8篇破产法论文范文,如下:破产法论文(知网优秀范文8篇)之第一篇: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摘要:新破产法已在我国走过了八个年头,但其制度适用成效如何却是个令人值得深思的问题。
从适用条件来看,现行破产法存在申请人范围较窄、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有限等问题,同时破产程序的灵活性不够,难以在新形势下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与大调解理念相比,也存在一定滞后性,建议今后修法时,应拓宽破产程序适用资格申请人范围,增强破产法的弹性,使得国家能够更好介入资不抵债企业的规范化帮扶与处理工作。
关键词:破产法,适用条件,局限,完善建议自从我国破产法颁行之日起,已经走过了八个年头,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破产法显得比较稳定,在这八年间没有修正案出台也没多少司法解释对原文内容进行了本质变更。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法律关系异常活跃,而相应的部门法修正或者被重新解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
与之相比,破产法的高度稳定就会令人产生这部法律被边缘化的怀疑,起码说明这部法律与实践接触的频度有限,暴露不出应有的实践问题。
与破产法遭遇冷门相关的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所谓破产现象并不少见,但凡小企业发生了跑路现象,都会被百姓和部分媒体称为破产,而真正的破产程序却被撂在法院的法律法规室里。
破产法在我国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从欧美舶来的破产制度能否顺利实现中国化、本土化,又能否发挥对现世经济的制度规制价值,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破产法的适用条件分析所谓破产法的适用条件,说的是破产法律制度如何才能被应用到适格企业的问题,反过来说,也可以认为哪些企业具备了哪些条件时,才能通过适用破产法解决自身的困局。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破产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态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破产立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破产立法现状的梳理与分析,探讨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破产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与现状(一)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但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步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破产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最初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现在的《企业破产法》,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破产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破产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以《企业破产法》为核心,包括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然而,尽管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复杂、破产效率不高、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等。
三、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一)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步与国际接轨,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为破产企业的跨国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破产立法的市场化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
因此,破产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市场化改革,通过简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效率等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强化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完善债权申报制度、优化债权清偿顺序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破产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一)破产程序复杂,效率不高当前,我国破产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导致破产效率低下。
企业破产法实践心得体会
一、引言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企业破产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现将我在实践中的一些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二、企业破产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1. 破产申请难。
在实践过程中,我发现很多企业破产案件在申请阶段就遇到了难题。
一方面,部分企业由于对破产法律制度了解不足,不知道如何申请破产;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担心申请破产会影响企业声誉,不愿主动申请破产。
2. 破产财产分配不均。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核心问题。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破产财产分配不均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3. 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到位。
破产管理人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主要参与者,其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到位,导致破产案件拖延。
4. 债权申报不规范。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债权人由于对债权申报程序不熟悉,导致债权申报不规范,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
5. 破产程序复杂。
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分配等。
在实践过程中,破产程序复杂,给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带来诸多不便。
三、企业破产法实践中的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
企业在面临困境时,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主动了解破产法律制度,掌握申请破产的程序和方法,以便在必要时及时申请破产。
2. 加强债权申报管理。
债权人要熟悉债权申报程序,确保债权申报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提高破产管理人素质。
破产管理人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4. 优化破产程序。
破产法司法解释
破产法司法解释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人都还不清楚,接下来法律我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并沿用至今。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第五条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面临破产时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程序,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概述1.1 企业破产的定义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务状况极度恶劣,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法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时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一项制度。
1.2 企业破产法的目的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权清偿和资产分配等程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程序2.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一般由企业自愿申请或法院裁定启动。
申请破产时,企业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2 破产财产管理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将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评估等。
2.3 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
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劳动者工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等。
2.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清偿完成后终结,法院将作出结案裁定,企业将根据裁定处理破产财产。
三、法律责任3.1 破产者责任破产者需按照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债务清偿程序,不能转移、隐匿破产财产。
3.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如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四、总结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法的完善对于保护企业和社会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为应对破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导。
中国《破产法》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据调查,在破产案件中,半数破产企业的清偿率为0,清偿率最高的只有30 %左右,其余清偿率均在7%———15%之间。
由于破产企业往往是财务状况恶化到极点才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极少。
而且许多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 清算难度比较大;再者,企业要债难是普遍现象,破产企业债权也很难兑现,债权难以全部收回,财产难以及时到账、准确评估,实践中往往又不能因一两笔债务尚未收回就停止破产程序的进行, 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债权人受偿率降低。
(一)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然而在目前很多案例中, 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在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上均没有表决权。
清算组和法院确定什么方案,就实施什么方案,在没有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 法院便裁定予以执行,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体现和保证。
(二)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除确实由于破产企业无产可破外, 债务人想方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偿债比例、转移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
有些企业将企业财产转移,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假破产,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 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兴办新厂的怪事;有的企业利用破产清算中获取的高额优先受偿费(包括职工安置费) ,重新组合、入股联营建立起新的企业;一些部门从地方、部门保护出发,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的最佳选择。
如此“破产”,令债权人叫苦不迭。
一、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其中更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
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
在破产法的前沿问题上,有以下几个思辨的问题:
1. 全球化时代下的国际破产法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破产问题也变得较为复杂。
如何进行国际破产法的合作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例如,涉及不同国家的债权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公平待遇?如何处理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和差异?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建立一套有效的破产法合作机制。
2. 破产法与媒体的关系:近年来,由于破产程序涉及到大量的财产和债权关系,媒体对破产案件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媒体的报道往往会对破产程序造成影响,甚至干扰公正的进行。
如何平衡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问题,成为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3. 破产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一些大型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往往伴随着环境问题。
这些企业可能存在环境污染、土地资源浪费等情况,而破产程序中如何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公众利益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破产法如何适用于环境问题,并且如何确保企业在破产后对环境进行合适的整治和补偿,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4. 个人破产法的发展:个人破产在一些国家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随着经济变化和个人债务压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陷入了个人破产的困境。
如何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制度,既能保护个人隐私和尊严,又能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是一个需
要思考的问题。
这些都是破产法领域中当前的前沿问题,需要以多方面的视角进行思考和研究,以制定出更加完善和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律制度。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首先,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之一是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
特别是在一些大型企业破产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有的债权保障。
因此,建议完善我国破产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建立健全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其次,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当前的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对个人破产的规定较为单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破产问题也逐渐增多。
因此,建议在现有破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个人破产程序、有关权益的保护办法,确保个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三,我国破产法在涉及跨国企业破产问题方面的规定较为不足。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
然而,当前我国破产法对于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较为简单,对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不够完善。
因此,建议在我国破产法中增加有关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作,建立跨国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四,我国破产法在破产预防方面的规定不够充实。
破产是一种极端情况,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因此,应该注重破产预防,通过实施财务重组、债务重组等手段,提前解决企业破产的危机。
建议在我国破产法中增加有关破产预防的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
第五,我国破产法的司法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我国破产审判中存在司法资源不足、审判效率低下、法官专业素养不高等问题。
因此,建议加大对于破产审判的资源投入,提高破产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法官在破产领域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破产审判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总之,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主要体现在对债权人权益的不足、对个人破产的规定不全、对跨国企业破产的管理不够完善、对破产预防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司法实施存在问题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加强对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重视破产预防并加强司法实施。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日益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破产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以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思考。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破产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个方面。
就企业破产而言,我国采用的是清算破产制度,即将债务人的财产全部变现,然后按照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比例进行清偿。
而对于个人破产,我国则是采取债务重组制度,即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方案,实现债务的分期偿还。
然而,当前我国破产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破产审判程序复杂繁琐,审判周期长,导致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其次,破产清算和债务重组的机制设计不够灵活,对于特殊情况难以妥善处理。
再者,债务人破产后的财产分配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破产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造成矛盾和冲突。
二、我国破产制度的改革建议为了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下面我将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 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和效率化应建立健全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并加强破产审判人员的培训与素质提升,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同时,可以引入电子破产审判系统,提供在线处理破产案件的渠道,提高审判效率。
2. 完善破产清算和债务重组机制对于公司破产清算,可以探索引入预包装债务重组等灵活机制,避免企业资产价值的流失。
对于个人破产债务重组,可以设立相关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减轻债务人的还款压力。
3. 加强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以建立专门的破产财产分配机构,制定统一的资产清算和分配标准,确保债务人财产的公正处置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4. 健全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机制破产制度与公司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制度需要有机衔接,形成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防止破产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漏洞。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与背景1. 了解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企业因债务问题无力偿还,根据法律程序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和重新安排债务的一种制度。
它的出现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企业再生和经济发展。
2. 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1) 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重整制度有助于债权人合理分配债务并尽量减少损失,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提高其信心。
(2) 促进企业再生与发展:通过破产重整,企业有机会重新调整业务、还债、转型发展,从而实现再生与发展。
(3) 优化资源配置:破产重整可以使各方利益相关者以经济和有效的方式重新配置资源,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和健康的运营环境。
3. 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背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破产问题。
然而,过去的破产清算制度存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提升破产处理的效率和减少社会成本,中国不断改革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并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二、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与问题1. 适用范围广泛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确保了制度的普适性和适应性。
2. 制度完善但具有挑战(1) 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破产重整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支持。
(2) 决策难度大:重整过程中,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决策难度较大,容易受到外部干扰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3) 债务难以重组:由于多种原因,包括企业管理不善、市场不景气等,实际上,我国很多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无法达成最终的债务重组。
3. 其他制度之间的联系与配合破产重整制度与债权保全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等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并确保了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破产处理程序。
三、破产重整制度的启示和展望1. 启示与经验(1) 尊重市场规律: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尊重市场规律,注重企业自身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
破产法概述#精选.
第二十五章企业破产法第一部分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点概念:指法律程序,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思考:破产法的价值取向)破产的特点: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2.破产适用的前提即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及特点1.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规范破产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破产法的性质。
①认为破产法属于程序法。
②认为破产法为商事特别法。
③认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实行民商合一,破产法当属民事特别法。
一般认为,破产法应属于独立的程序法,而不应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范畴:首先:破产程序开始的方式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其次:破产程序可以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并不构成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最后:破产法上有许多特有的制度而这些都是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所不能包容的。
3.我国破产法的特点①法律适用范围扩大。
②弱化行政干预,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
③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
④强化破产责任。
⑤完善了破产预防制度。
三、破产法的效力1.破产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有无溯及力)2.破产法对地的效力。
(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在何地的财产)各国立法有三种做法:一是属地主义,即破产宣告的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国内所有的财产,不及于国外;二是普及主义,即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国内、国外的所有财产;三是折中主义,即对债务人的动产采用普及主义,对债务人的不动产采用属地主义。
《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竞争乃是普遍的永恒,劣汰则是其必然的结果。
然对劣汰者采取彻底否定或有条件的挽救,至少在人类社会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
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恒的伴侣。
对不能清偿者,采取何种态度,历来是被重视的间题。
无论是国家的管理者还是立法者,都会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对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在质或量上的合理与否,会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应该说,这种选择经历了一个相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几经权衡,几经选择,终于找到了一种既能积极解脱陷于困境的企业,又能兼顾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这就是破产制度.一、破产法的理念和价值应该肯定的说,破产法是债法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己经成为交易中不可或的工具,而债权的平等性又使信用制度有滥用的危险,即任何债务人均有可能以其信用而利用超过其自身财产的他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便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传统民法对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就暴露出其明显的不足,即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先寻求清偿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履行,而之后的债权人可能会完全不能得到清偿.而且,当债务人资力不良时,也极有可能对债权人进行有选择的清偿.但是,债权的平等性又不能阻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故人们一直在寻求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的公平救济.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导致了破产法的产生.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在于:(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这种理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视为到期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不负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如果这一规则运用到破产法上,就会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参加分配而等其债权到期,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这样,对许多债权人极为不公.2、所有债权按顺序和比例接受分配这首先表现为破产法按照实体法或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有债权区分顺序而为清偿.原则上,对在实体_L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历年的.其次,当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二)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按照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各债权人为个别诉讼,对于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可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这样会出现一种极不平等的现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为诉讼而取得判决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清偿,而诉讼在后或没有诉讼的债权人可能会分文不得.另外一个客观效果是,一月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各债权人就会纷纷诉讼,以获得先为执行.(三)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传统破产以以保护债权人为要而对破产人实行惩戒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仅仅是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但债务人在破产后并不能获得免除债务的优惠.这样,就使得债务人没有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和原动力,其结果是即使出现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不申请破产,而使得财产继续减少,而最终对债务人不利.现代破产法既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债务人的保护,其最大的特点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进行免责,以使其摆脱债务,东山再起。
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第1篇摘要:破产案件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
本文旨在对破产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破产案件的立法现状、主要法律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通过对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的探讨,以期提高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引言破产案件是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企业财产保护、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行业广泛,对社会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破产案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案件的立法现状1. 立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破产法律体系。
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 立法特点(1)破产法体系较为完善,涵盖了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多个方面。
(2)破产程序明确,规定了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等环节。
(3)破产法律制度强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注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破产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1. 破产界限问题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需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目前,我国破产界限存在以下问题:(1)破产界限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难以把握。
(2)破产界限的认定程序不规范,容易引发争议。
2. 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案件的核心问题,涉及债权人的利益。
主要问题包括:(1)破产财产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容易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2)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分配不公。
3. 破产费用承担问题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主要包括破产申请费、破产管理人费用、公告费等。
主要问题包括:(1)破产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破产费用无法足额承担。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我国破产法律规范截至目前,我国在企业破产方面比较系统的法律规范有三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失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生效)。
二、适用范围比较1986年12月2日,中国推出了第一部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冠以“试行”二字。
这一“试行”,一直试行了20年。
199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第74条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据此,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破产法律不完善时的权宜之举。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也涵盖了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但是,由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使得整个破产程序规则混乱,相互之间难以协调。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则统一了关于企业法人破产的适用依据。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破产法知识总结
破产法知识总结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破产法这回事儿。
你知道吗,破产法就像是企业或者个人在经济海洋中遇到风暴时的救生艇。
当生意做不下去,债务如山压顶,这时候破产法就登场啦。
破产法可不是随便闹着玩的,它有着一套严谨又复杂的规则。
比如说,破产清算,这就好比是给企业或者个人来一场彻底的“大扫除”,把所有的资产都拿出来,按照一定的顺序分给债主们。
那这顺序可重要了,就像排队买限量版的好东西,排在前面的先得,排在后面的只能眼巴巴等着。
还有破产重整,这就像是给一个生病的企业来了一次“大手术”,重新调整结构,引入新的资金,让它有机会起死回生。
这难道不神奇吗?咱们想象一下,如果没有破产法,那会是怎样的一个乱摊子?那些真的没办法再经营下去的企业或者个人,只能被债务追得无处可逃,整个经济社会不就乱了套?再说说破产申请的条件吧,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申请破产的。
这就好比你想参加一场重要的比赛,得满足一定的资格才行。
比如说,不能是故意装穷来逃避债务,得是真的没办法了。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那也是相当重要的。
这就像是一群债主们坐在一起商量怎么分蛋糕,每个人都想多拿一点,可又得按照规矩来。
破产管理人呢,就像是一个公正的“管家”,负责打理破产过程中的各种事务,要做到公平、公正,一点儿都不能马虎。
破产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就像我们人一样,要不断学习和进步。
它得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朋友,你说破产法是不是很重要?它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以啊,了解破产法的知识,对咱们在经济生活中可是大有益处的!咱可不能对这么重要的法律一无所知,不然万一哪天遇到相关的问题,那不就抓瞎啦?。
企业破产法 解释
企业破产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破产意味着企业无法满足其债权人的要求,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清算或重整,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宋晓明张勇健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经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已于2011年9月9日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现就《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一介绍。
一、《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各方面原因,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
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
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二、债务人破产原因的认定和适用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于该款规定的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法基本知识
破产法基本知识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或者是无法弥补或解决负债问题。
当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偿还时,法律允许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实现破产清偿的原则。
本文将介绍破产法基本知识,包括破产的定义、程序和影响等方面。
1. 破产的定义破产是指债务人由于经营不善、借贷过度或其他原因,无力按期履行债务或无法清偿债务,并且这种无力或无法是持续性的状态。
破产有两种形式: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
自愿破产是指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起申请破产程序;强制破产是指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破产清偿。
2. 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国家依法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实施的一系列程序。
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受理和审查: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确认债务人是否真实存在破产情况。
(2)破产财产清查和登记:经法院确认破产后,会组织破产财产的清查和登记工作,包括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3)破产财产处置:根据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置,以便偿还债务。
(4)债权人会议:法院会组织债权人会议,让各债权人了解破产情况,并决定破产清偿方案。
(5)破产清偿: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即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向债权人支付债务。
(6)破产程序结束:一旦完成破产清偿,破产程序就结束了。
3. 破产的影响破产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1)债务人影响:破产会导致债务人失去对自己财产的控制权,同时会对其社会地位和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
债务人需要承担破产的名誉损失,并接受法庭的监管和限制。
(2)债权人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劳动者工资、应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等,其次是普通债权。
债权人无论最终是否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债权,都需要接受破产程序的安排和调整。
4. 破产法的目的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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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内容提要)破产法是我国1986年颁布,1988年生效的法律,破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我国整个社会影响是巨大的,破产制度对于旧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传统观念、文化、心理等都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其局限性和缺陷已显现出来,为贯彻江总书记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规范破产”的要求和市场经济的需要,现行破产法必须完善。
本人拟从四个方面阐述对“企业破产法”的肤浅认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缺陷。
第二部分分析企业破产的制约因素。
主要有:一是银行损失过大的问题;二是破产对企业职工安置的问题;三是破产财产变现难的问题。
第三部分说明建立和完善以破产法为主体的企业破产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必然。
第四部分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对现行破产法的修订趋势问题的思考与认识。
修订的重点应在八个方面。
总之,通过以上四个部分的阐述,充分说明了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资产实施重组的必然选择,是保障市场机制有效发挥的重要前提,是全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对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有着重要意义。
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所谓破产,从法律意义上看,就是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以其全部财产依法抵偿其所欠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的事件。
由于我国破产法以商人主义原则为基础,使得破产与企业重组关系更加密切。
当社会主义中国选择了改革开放之后,作为市场经济的“宠儿”——破产法几经风雨几经拷打,终于被世人所承认。
根据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规范破产”的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破产工作运作还需完善。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缺陷:现行《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12月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它的颁布对于冲破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不能破产的旧观念,对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法时,我国还处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原理的认识过于直观化,再加上破产法又是当时中国经济改革抓紧挺进,未能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以后,这部《破产法》的局限性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现行破产法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过窄。
现行《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这样就将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破产问题排斥在外。
2、破产条文过于简单。
目前《破产法》只有43条,同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上千条乃至数千条相比,其容量过于单薄,术语使用上也不规范,结构也不尽合理科学,在破产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3、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重视不够。
现行破产法,只规定了债权人会议,但债权人会议休会期间,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具体事务实施监督。
现行破产法缺乏监督人制度的规定,另外如各国破产法都有破产犯罪与破产人负责和复权制度的内容,以保障债务人利益,我国现行《破产法》都没有。
4、政府行政参与破产程序的色彩过浓。
现行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中止破产程序,其后和整顿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这就把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经营活动引入了破产程序。
5、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一致。
由于破产程序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破产案件中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因此现行破产法与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不相一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破产案件中的司法实践也越来越丰富,使更多的人越来越了解破产法,同时也揭示了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提出:“规范破产”,也反映出现行破产制度在具体实践中不完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改革不相适应。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现行破产法必须和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二、企业破产的制约因素:企业破产是关系到结构调整、资产处置、债务清偿、劳动就业和社会救济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
实施破产,建立破产机制,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回避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然而,从目前企业破产的现状看,实施破产并建立破产机制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
企业破产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使企业难以顺利实施破产,其制约因素主要以下几方面:1、企业破产使银行损失过大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最大债权人是国有银行,企业资产的80%以上是银行贷款。
企业一旦破产,银行的贷款将遭受重大损失,大量债务难以收回,银行的经营也难以进行,据统计,企业破产时银行贷款的清偿比率一般在10%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为零,因此银行作为债权人一般也不愿主动申请破产,对破产实行消极对策。
银行信贷资金的60—70%来自居民储蓄,银行损失过大将影响银行信誉甚至危及社会稳定。
2、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
破产机制的形成,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与之配套。
否则,众多破产企业的职工因失业会大量涌入社会,必然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
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在健全,因此,企业破产时的职工安置问题成了一个重大难题,这是当前制约着我国破产制度普遍实施最大的障碍因素。
3、破产财产变现难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不够健全,资产评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资产拍卖行业刚刚起步,使得破产企业资产的变现十分困难。
从需要变现的资产来看,往往不适应市场需要而难以成交,难以实现预想价值,破产资产不能变现带来的突出的问题是使破产案件中处理时间拖长,这一问题是企业破产的又一障碍。
除以上这些因素外,企业产权不清,担保关系混乱,破产财务难以界定,破产欺诈等问题,也是制约企业实施破产法的障碍因素。
三、完善现行破产制度的客观必要性企业破产,在改革大潮的冲击下终于以法律的形式闯入我们的经济生产且已有十四年头,尽管今日人们仍对破产还抱有种种疑虑,但它已在建立企业劣汰机制,规范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的自然现象,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破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我国整个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破产制度对于旧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传统观念、文化、心理等都产生强烈的冲击和影响。
要顺利推进破产实施,我国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以《破产法》为主体的企业破产制度。
1、完善破产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加速了我国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步伐,财税、金融、投资、外贸等一系列宏观经济体制改革重要举措的陆续出台和顺利实施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市场化进程。
同时,也使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本质变化。
特别是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规范经济的建立,使以往那些手段都难以奏效,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与法律的手段实现企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2、完善破产制度是促进国有经济整体优化的需要。
从国有企业总体上看,目前还难以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效益欠佳,亏损较重的现状还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当前采取办法有两种,一是消灭企业亏损,二是消灭亏损企业。
应当说,两种办法同样重要,对多数企业是采取措施消灭企业亏损。
为此,必须对国有企业整体现状进行战略性分析,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明确支持抑制和淘汰的行业,进而实现“大的要强、小的要活、好的转制、差的新生”的企业总体优化。
在这里,健全有效的企业劣汰机制是关键。
3、完善破产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是基本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其中破产机制对企业乃至社会而言,其效果是实实在在的。
对于所有者,企业破产就意味着其颗粒无收,这会促使所有者更科学地把握资金投向,审慎地选择经营者;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有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损失,减轻债务负担,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
破产对于单个企业是消亡,面对企业整体是优化;当然破产对企业职工的影响是深刻的,但会使他们真正产生一种与企业荣辱与共的切身体验,而这种体验形成的约束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所不可缺少的。
4、完善破产制度是推动金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要。
企业实施破产,这对银行资产的质量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被重组,银行的不良债权就重新有了可靠的偿债人,制止了债权损失。
并且银行资产损失有了终结,把已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同时,破产是生产要素的重新调整,人力资源的调整是首当其冲的,为此,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一系列保险以及救济等社会保障问题均要提到日程上来,从而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进程。
四、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修订趋势问题的思考与认识。
鉴于以上诸多因素,破产法修改的重点应在以下几方面:(一)避免姓资姓社的纠缠。
破产法实际上是一种清理债务的法律。
人类社会只要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就有可能发生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案件,就需要依照破产法来处理。
古往今来,破产法虽然不断有所修改,但都是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而逐步完善和发展,与社会形态、意识形态,国家的政治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我国破产法应当完全避开姓资姓社的纠缠。
修改后的破产法不应有意识形态色彩。
要使破产法尽可能规范,符合破产法学基本原理的要求,进一步向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靠拢,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与国际市场经济全面接轨的新局面。
(二)破产法也要适用于个人。
破产法应适用于一切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
这符合世界各国破产法立法趋势。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我国法系,目前世界绝大多数的破产法都是适用于所有商人和非商人,即所谓“一般破产主义”。
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亟需通过立法对这些企业及负有连带责任的自然人的破产还债加以规范,以做到公平清偿,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样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还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丧失偿债能力时,其偿债责任即不应一笔勾销,也不应无条件动用纳税人的钱还债。
鉴于此,应将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实行破产还债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切实承担偿债责任,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最大可能地得以实现(三)界定破产原因要遵循国际惯例。
所谓破产原因也就是“破产界限”,即在什么情况下,该按破产法办事,在修改后有新破产法应按国际惯例,符合破产法学基本原理的规范界定。
考虑到各国破产法实施的历史经验,破产界限必须极其明确,没有歧义,才便于操作。
而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实际上是“三元化”——“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宣告破产”。
其实这样的界定只是从法律上规定了申请破产的必要条件。
科学地界定破产原因,不宜迁就不合理的社会现象,破产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将有助于增强偿债观念,有助于债权债务关系进入良性循环,有助于缓解企业相互拖欠债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