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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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
论文摘要:
中国加入WTO以来贸易量大增,同时也增加了许多问题,比如出口口结汇问题。本文认为: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要求我们重视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为此,对于出口结汇我们要做到:1、选择比较安全的结汇方式:2、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3、信用证条款下,FOB贸易合同双方应详细约定权利义务,货物交付,提单签发等条款,力求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尽量避免信用证软条款出现而结汇不成。4、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运营成本。
关键词:对外贸易、出口结汇、议付、托收、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受益人、风险、防范
一、我国现出口情况及几种主要的出口结汇方式概况
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就取得了飞速发展,去年我国正式对外公布中国成为第一大出口国,并在全球国际贸易份额上达到了9.6%。据新浪财经网讯商务部副部长称,预计我国今年的对外贸易额将达到2.8亿美元。面对此种情况,我们更应做好出口结汇的风险防范,以便我国贸易取得长足的发展。
一)汇付
汇付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主动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它是以银行为中间媒介来结算进出口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汇付可以作为结算方式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即使在使用其他结算方式时,资金的实质性划拨最终也是以汇款方式完成的,所以汇付是基本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电汇(T/T)、信汇(M/T)和票汇(D/D)。其中,电汇因为其安全、迅速、银行不占用客户资金的特点,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信汇方式费力费时,加之国际电讯的发展,目前许多国家早已不再使用和接受信汇。另外,票汇多用于小额汇款。
二)托收
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一般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向纽扣人收取货款。托用收方式和汇付方式一样,都基于商业信用,能否收回货款,完全依靠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或债务信用。但同样是商业信用,并没有第三者的保证,汇付方式因不能银货当面两讫而存在较大风险,而跟单托收方式实际上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形式,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的风险。
三)信用证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二、怎样规避出口结汇风险
1、汇付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
汇付结算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以银行为中间媒介结算债权、债务。这里,银行担负收付委托款项的责任,并因此而享受汇付费用。但银行并不介入买卖合同,对于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的履行,不提供任何保证,甚至不代办货运单据的移交(无论哪种汇付,货运单据都是出口人自行转交给进口人的)。因此,汇付结算时典型的商业信用——货款是否能够汇出全凭买方信用。
所以从贸易方的角度来看,如果贸易双方互相缺乏足够的信任,对对方的资信不够满意采取汇付方式的风险是很大的。因此,企业对汇付风险的防范首先在于加强信用风险的管理,同时,为了保障其权益,减少风险,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保障条款,以获得银行信用担保或第三方的商业信用加入。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可约定卖方收取货款时,必须提供银行保函,由银行担保卖方如期履行交货义务,保证提供全套装运单据等。
2、托收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
1)托收方式下的风险
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是由于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均为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仅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代收货款,既无检查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或正确的义务,也无保证收到货款的责任,委托人交货后,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付款人的信用,而且,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赎单,除非另有约定,银行也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因此,托收方式是完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托收方式中的风险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信用风险与货物风险。
信用风险。
托收方式中银行既不管买卖合同,也不负责审单,所以托收方式仅仅是商业信用,而商业信用一般远低于银行信用,因而托收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出口商。收汇毕竟是出口商先发货,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全凭进口商的信誉。进口商可能拒付,拒付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付款交单项下的拒付,另一种是承兑交单项下的拒付。
②货物风险
主要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坏与灭失。这类风险对进出口商的影响与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件密切相关。常用的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FOB(离岸价)、C&F(成本加运费价)三种价格条件下,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不同步的,他们的风险转移都以船舷为界,而货物所有权须凭有关单据交给买方掌握时才转移给买方,所以风险转移在先,货物所有权转移在后。
2)托收方式下的风险的防范
托收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但是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卖方都需要先发货后收款,而卖方能否顺利收回全部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誉。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买方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是因为行市下跌,买方借故不履行合同,拒不付款,那么卖方不仅要承担无法按时收回货款或货款落空的损失,而且还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提货、存仓、保险的费用和变质、短量的风险,以及转售可能发生的价格损失,将货物转运他地或运回本国的运费负担,甚至有可能因为储存时间过长,而面临被当地海关没收或低价拍卖的损失;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卖方不仅要面对付款交单的各种风险和损失,还因为买方没有付款,就已先行提货,这样买方就极有可能遭受货款两失的风险。因此,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综合上述,托收对卖方来讲,风险较大。然而,托收虽然对卖方来讲有较大的风险,但对卖方却有这样的特点:可以减少买方的费用支出,有利资金融通。因为在整个托收业务过程中,买方没有任何预先支出的费用,而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方式下,更可以说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一种资金融通。
因此,从出口商角度而言,为了防范托收方式的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出口商在选用托收作为收汇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考查进口商的条件、资信与经营作风,必须选择资信比较好的,有多年合作历史的,证明有付款能力的客户使用托收方式。
②明确各种托收方式的操作要点与分析控制的关键点。要按照票据的金额、性质及对客户的控制程度选择恰当的托收方式,且在贸易合同中将支付条款完整的规定出来。并要求银行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托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