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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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前年,贺某将自己的电动车转卖给了隔村的唐某,双方以2000元的价格约定。当天,唐某便给了贺某500元,并且约定剩下的1500元价款分别给付。但是一个星期后,唐某以其不想要为名将车退还了贺某,并要求其返还之前缴纳

的500元。贺某认为唐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贺某来

到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我们的主任律师纪永成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了解

相关问题之后,作出了解答。

纪永成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难为贺某和唐某之间订立的电动车买卖合同

是否有效?唐某在购买电动车的时候仅15岁,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唐某属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案中的贺

某和唐某订立买卖合同时,并未要求唐某的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而且二者所

订立的合同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

而订立的合同”,所以双方签订的电动车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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