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城市土地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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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城市土地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土地开发贷款业务发展,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土地开发贷款是指x银行向政府授权或委托、合法的城市土地开发主体发放的,用于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相应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贷款管理应坚持“对应地块、封闭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贷款。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五条按贷款对象划分,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可分为政府土地储备贷款、园区土地开发贷款和企业土地一级开发贷款。

(一)政府土地储备贷款

政府土地储备贷款是指x银行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所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旅游及综合等经营性用地的依法收购(或征用)、前期开发、储存的贷款。其中: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是指由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二)园区土地开发贷款

园区土地开发贷款是指x银行向园区土地开发企业(机构)发放的,用于园区内规划用途为工业、综合等用地的依法收购(或征用)、整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开发的贷款。其中:园区土地开发企业(机构)是指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授权或委托,由园区管委会或由其下属国有企事业法人作为主办单位出资设立,在园区内从事土地开发的企事业法人。

(三)企业土地一级开发贷款

企业土地一级开发贷款是指x银行向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所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旅游及综合等经营性用地依法开发的贷款。其中: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是指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授权或委托、在城市规划区内特定区域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按贷款管理方式划分,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可分为项目贷款和周转贷款。

(一)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是指向城市土地开发主体发放的,用于项目土地的收购(或征用)、前期开发、平整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适用范围:符合x银行准入标准的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园区土地开发企业(机构)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

(二)周转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借款人可按照指定用途,随时用款、随时还款的贷款。周转贷款额度控制在对客户授信审批额度的30%以内。

适用范围:前一年度GDP超1000亿元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本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前一年度GDP超300亿元的县级市(县、市辖区)本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

第三章贷款条件及申请资料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符合x银行规定的客户准入标准。

(二)借款人从事土地开发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授权、委托从事土地储备或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有权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还应含有从事土地储备的业务范围。

(三)借款人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证书、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证(卡)。

(四)借款人在x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城市土地开发贷款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贷款申请额度在客户的授信审批额度之内。

(六)借款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透明度高,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七)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的贷款应持有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申请贷款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贷款规模之内。

(八)贷款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土地征用和转用的正式批复,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贷款项目应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规划、房屋拆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开发合法批件。对于政府土地储备贷款项目,还应符合有关政府部门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持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对涉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收储的,应签订土地收购或补偿合同。

(九)项目运作和资金管理合规,还贷资金落实,并保证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十)项目土地出让前景良好,经济效益测算可行。

(十一)贷款应采取担保方式,贷款担保应符合x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担保合法、足值、有效。

(十二)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园区土地开发企业(机构)申请贷款,自有资金不低于30%,并先于我行贷款到位;对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申请贷款,项目资本金不低于35%,并先于我行贷款到位。

(十三)x银行相关制度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资料:

1、已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2、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证(卡)。

3、经有权部门审计或核准的借款人近三年及最近一季度的财务报表。

4、借款人可从事土地储备或土地开发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设立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政府授权或委托土地开发的批文、借款人的工作章程等文件,其中:土地一级开发企业须提供政府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其进行土地开发的文件或协议。

(三)项目资料:

1、土地征用、收购合法性文件。

对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数量和性质,提交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征地方案的批复;涉及农用地的,还需提供有权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批复文件。

收购国有存量土地时,属于企业搬迁用地的,提供拟收购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开发主体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无争议的权属证明;属于居民搬迁用地的,提供有权部门下发的拆迁方案批复。

2、拟收购、征用、开发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或拟开发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效规划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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