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克拉玛依市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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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克拉玛依市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金融业的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把金融业发展成为我市具有竞争力的产业之一,根据市委九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和我市“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

我市经济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正确把握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视金融、研究金融、关心金融,把加快金融业发展作为推动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进金融业的发展,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各金融机构要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树立和强化与地方经济同生共长的理念,主动参与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化金融改革,扩大信贷规模,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实现金融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形成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共赢的格局,更好地发挥金融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作用,为把克拉玛依建成为世界石油城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提高金融深化程度和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的比重,努力增加存、贷款总量,增强信贷投放能力。

(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三)构筑体系完善、种类齐全、服务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业的整体实力明显增强。

(四)加强金融监管,确保本地金融秩序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在金融业发展中的统筹组织协调作用。

建立金融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强化金融监管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的横向交流沟通。

(二)围绕发展金融产业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我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

促进金融机构更加全面地融入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之中,丰富金融产业种类,积极引进中石油金融板块和各类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改善民生项目、中小企业、“三农”的信贷投放。

(三)多措并举,提升我市整体经济实力。

支持企业上市,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积极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鼓励私募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金参与我市经济建设。

(四)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培育现代信用意识。

整合金融、工商管理、税务、质监、公安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

深入推进信用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五)积极鼓励金融创新。

对国家的金融改革措施和金融创新产品,积极争取试点和推行。

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等行业创新合作模式。

(六)切实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坚决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七)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充分利用我市体制优势,以财政实力为支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和放大效应,开展政策性融资,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建设。

积极争取新注册落户我市金融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基础设施投放,加快推进服务手段信息化、规范化。

四、支持措施
(一)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推动我市金融业快速发展。

(二)鼓励新设立、迁入的金融机构入驻我市,并帮助在我市注册的金融机构扩大资本规模。

对新设立、迁入且在我市注册的金融机
构总部,银行、保险、综合类证券、信托投资公司市级机构,给予一次性财政支持。

此项政策支持对象不包括政府全资、控股设立的金融机构。

(三)新设立、迁入的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按其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给予财政支持;新设立、迁入且在我市注册、资本金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实缴个人所得税给予安家补贴。

上述财政支持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四)对新设立、迁入的金融机构新建或购置市级机构及以上管理机关办公用房给予财政支持。

在市内购地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优先保障供地(仅限于入驻金融机构自用,不得分割、转让、出租);购置自用或采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财政支持。

(五)新设立、迁入且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公司,比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实行备案管理并在规定的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股权投资公司,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六)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对支持本市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和财政支持。

(七)对引进金融机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机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加强金融人才培养。

加大本地金融人才培训力度,通过出资组织培训、参加国内外金融高级人员培训等方式,为金融业发展储备各层次管理人才。

(九)鼓励高级管理人才来克拉玛依发展。

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才,可入住市政府专家公寓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的,给予财政支持。

(十)向新设立、迁入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女教育、家属随迁、医疗、出入境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其他
(一)享受本意见财政支持、补助、奖励的金融机构和个人,不重复享受政府颁布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

(二)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分别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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