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信系统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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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信系统技术要求
2014年12月28日
矿井通信系统技术要求
为规范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保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通信联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2000,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2-2000,eqv IEC 60079-1:1990)
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3-2000,eqv IEC 60079-7:1990)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
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AQ 6210-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T/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
MT287-92 煤矿信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MT20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YD/T 954-1998《数字程控调度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YD/T 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具有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功能。
3.2 有线通信系统
设备与设备之间完全以有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的传输。
3.3 无线通信系统
设备与设备之间完全或部分以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的传输。
3.4 基站
移动通信系统中,连接固定部分与无线部分,并通过空中的无线传输与移动设备相连的装置。
4 技术要求
4.1 有线通信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地面调度交换机、不间断电源、本质安全型电话机、安全耦合器、线缆、接线盒、避雷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
4.2 无线通信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地面计算机、交换机、不间断电源、井下基站、本质安全型手持移动电话、安全耦合器、线缆、接线盒、避雷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
4.3 一般要求
4.3.1 有线、无线通信系统系统及其设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8、MT287-92、MT209-90、GB3836.1-3836.4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安标证使用规定取得“MA”安全标志。
4.3.2 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和广播系统及其设备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必须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为本质安全信号。
4.3.3 有线和无线通信系统必须具备数字中继接口能力和用户环路(模拟)接口能力。
4.3.4 调度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3.5 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
持。
4.3.6 设备组网选型必须满足相关行业规范标准。
4.5 环境条件
4.5.1 系统中用于地面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10℃~30℃;
b)相对湿度:40%~70%;
c)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
d)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e)GB/T 2887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4.5.2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0℃~40℃;
b)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c)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d)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4.6 供电电源
4.6.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
a)双回路供电,具备防雷和电涌保护;
b)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10%;
c)谐波:不大于5%;
d)频率:50Hz,允许偏差±5%。
4.6.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
a)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10%;其他井下产品:-25%~+10%;)-20%~+10%;
b)谐波:不大于10%;
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4.7 功能要求
4.7.1 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通信功能
通信系统应具有井下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与地面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
之间互联互通的功能;
4.7.2 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
a)通信联络系统应能对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优先权和呼叫权限;应具有紧急呼叫功能;
b)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和实时故障显示功能;
c )井下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与地面调度室具有直通功能;
d)调度交换机应可以随时呼叫系统内的终端,可强拆、强插中继或用户线,保证调度通信畅通无阻,具有最高优先级;
e)调度交换机应配置可接收系统内终端紧急呼叫的设备,显示紧急呼叫的终端号码,发出声光报警,同时可进行语音录音;
f)调度交换机应具有单呼、组呼和全呼功能;
4.8 主要技术指标
a)故障率
通信联络系统中设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少于2000小时。系统累计全年故障时间应不超过80小时(≤1%),可用性大于99%。有计划的停机、检修、升级和更新所耗时间不记为故障小时。
b)系统容量
生产调度通信系统总容量不少于200门;无线语音通信系统总容量不少于200门。
采用网络电话(VOIP)技术,通过统一的数据网络(TCP/IP协议)传输语音时,应根据网络带宽情况,对全网或特定节点可同时通话的终端数做出规定,以保证服务质量(QoS)即呼叫的接通率处于可接受的水平。
建议每个井下基站可以支持的同时通话的无线终端数应不小于12部。
c)传输距离:
地面交换机与井下基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
无线基站之间、基站和手持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随巷道环境的变化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无线设备和终端之间的通信传输距离应达到如下水平。
直巷且巷道全程截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时,手持移动电话与基站语音通信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