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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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辖区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增强辖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长质量奖是越秀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区长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审前报区政府批准,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为10家,其中,区长质量奖5家,区长质量提名奖5家。以上奖项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担任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质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发改局、经贸局、工商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环保局、建设和水务局、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负责同志,有关协会、社团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名单由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主任审定。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区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
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八条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等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进行。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越秀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在越秀区依法缴纳税收;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的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位居辖区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主管部门或区以上行业协会推荐;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税
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近3年内有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违法纪录;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的产品、工程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参加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已获得国家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再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秘书处公布本届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秘书处(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
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20家,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
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审核评审报告,综合考虑现场评审得分和行业代表性,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公布(公示结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由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区长质量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只颁发证书和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