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实务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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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透支型犯罪占此类案件的绝大多数 。 通过以上数据 ,可推断出如下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 的相关特点。 ( 犯罪数 量增 多 , 一) 犯罪现 象 日趋
滚动 , 进而造成欠款数额的恶性循环。
( ) 中观上看 , 卡机构 缺乏风 二 从 发 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一 ,很多发卡机构将 信用卡业绩
对 恶 意 透 支 型 信用 卡 诈骗 罪 若 干 实 务 问 题 的思 考
摘 要 :信 用卡 诈 骗 犯 罪是 伴 随 经 济 的
一
、
实 践数 据 及 案件 特 点
( 从微观 上香 , 一) 消费理 念和消费
逐 步 发 展 而 衍 生 出 的 新 型 金 融 诈 骗 犯
自 20 0 9年 1 1日 至 20 月 0 9年 1 习惯影响持卡人对信用卡消费的认识 0
( ) 三 从宏 观上看 , 现有 立法对银 行
导 致 恶 意 透支 信 用 卡现 象 的原 因 是 的保护过于严密 尽管有 了较为充 足的法律 规定 , 但 对于个人而言 ,银行作为一种 组织 在办 案实务中 ,仍然出现 了一些 引人思 多方面的 ,既包括持卡人 自身行 为不规
考的 问题 , 在此 , 笔者将结合所从事的基 范 、 不合 法的因素 , 也包括信用卡本身 及 是 强势者 , 如果法律对其保护过严 , 极易
罪 。本 文 通 过 实 际数 据 阐述 了恶 意 透 支 月 2 5日 , 笔者所在的侦查监督科受理信
社会整体 的消费观念 由保守消费向
型信 用卡 诈 骗 罪在 法律 实务 中 出现 的 问 用卡诈骗类 案件共计 4 9件 5 0人 ,比上 超前消费转变。实践中 , 绝大多数信用卡 题 ,并 分 析 了相 关 原 因 ,提 出 了相 应 对 年同期上升 了 4 %和 3 .%;其 中批捕 诈骗案件的持卡人都不仅仅持有一张信 0 8 9
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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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行 为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理由是这与银行信用卡章程 有关恶意透支的规 定一致 , 非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透支 , 不能以恶 意透支的罪名认 定。有 的学者 则指 出, 恶意透支 的主体包括两类 人:
一
来的, 具有诈骗罪的基本特 征, 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信
是 否 仅 限 于 合 法 持 卡人 , 法 学界 存 在 不 同 的观 点 。有 的 学者 认 为 , 刑
、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成 立要 件
( ) 体 一 客
行 为 人 使用 信 用 卡 进 行 诈骗 活 动 , 重违 反 了信 用 卡管 理 方 面 的 严 制 度 , 成 了 对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破 坏 , 而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客 构 因 体 之 ~ 就 是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 外 , 用 卡 诈 骗 罪 是 从 诈 骗 罪 分 离 出 另 信
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般认为, 恶意透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诈骗罪的主体是 已满 l 周岁、 6 具有辨认和
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由于该罪是涉及 专门知 识的智 能型欺 诈罪, 实际生活 中, 在 具有信用卡方面的知识、 熟悉信用卡业务的人才 能实施这方面的犯罪 。 在这需要强调 的是 , 恶意透支 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一定要是合法持卡人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 16条第 2款的规 定, 9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过 规 定 限 额 或 者 规 定 期 限 透 支 ,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催 收 后 超 并
利 对于骗领信用 卡的 持卡人而言 , 其在 申领 信用卡时采取隐瞒事 实, 虚构身份等证 明材料 , 其所持 的信用卡在法律上为无效卡 , 因此就 没有透支权 。 恶意透 支是行 为人在拥有透 支权 的基础 上产生的, 而 是 行为人过分地利用 了这项权利 。 因此 , 意透 支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 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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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0 0 0元 以上 的 , 属于 ‘ 数额较大’ ; 研 究背 景综 述 : 信 用 卡诈 骗 罪 立法 为 。恶 意透 支 5 恶 意 透支 5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 数额巨大’ ; 恶 意 透 支 2 O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数额 特别 巨大 ’ 。 ” 1 9 9 7年
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骗 罪研 究
齐 天
( 中国政 法 大学 刑 事 司法 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 自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关 于 妨 害信 用 卡 管 理 q i , j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释 》 出 台以来, 司 法 实务 界 一 直 致 力 于 准 确 理 解 其 规 定 并加 以适 用 。 理论 界 需 要 正 视 信 用 卡 产 业 自身 的 迅 猛 、 粗放 型 发 展 过 程 中 内含 的 机 制 性 瑕 疵 和 司 法 实务 界 对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一 种 简 单化 处 理 的倾 向 。 对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在 司 法 实践 中遇 到 的 一 些 争 议 性 项 目需 要 加 以界 定 、 探讨 , 如“ 恶意 透 支 与善 意 透 支” 、 “ 银 行 催收要 求” 、 “ 持卡人认定” 等 问题 , 努 力 达 到 一 种 既 符 合 金 融信 贷 业发 展 规 律 又 与 刑 法 精 神 相 契 合 的 解 读 , 并 提
定 期 限透 支 , 并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后 超 过 3 个 月仍 不归 还 的 , 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 1 9 6条 规 定的‘ 恶意 透 支 ’ 。 ” 可见 , 关 于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罪 我 国不乏 相关 立法 或 司法解 释 。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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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信用卡犯罪中最为典 型的一种犯罪。 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犯
罪主体、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 行为的认定 、催收的方 式与对象” “ “ 、催收是否要求持卡人 已经接收到发卡 银行的催 收通知” 以及“ 催收后持卡人 的还款行为” 问题 的分析和探讨, 等 以期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做 出 正 确 的 司法 认定 。 关键词 : 信用卡诈骗 ; 恶意透支; 卡人 ; 持 文义解释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的 ;3 客 观 上 有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或 规 () 定 期 限透 支 , 发 卡 银 行 催 收 仍 不 予 归 还 的 行 为 。 经
随 着 信 用 卡 的普 及 ,滥 用 信 用 卡 的犯 罪 现 象 也
越 来 越 严 重 。 用 信 用 卡 , 般 是 指 伪 造 、 取 、 得 滥 一 窃 拾 信 用 卡 后 , 4 人 名 义 使 用 信 用 卡 , 者 以 自 己 的名 以 t g 或 义利用信 用卡 恶意透支 ,骗取 他人财 物或财 产性利 益 的情 形 。 ‘ 用 卡 诈 骗 行 为 包 含 在 滥 用 信 用 卡 的犯
伪 造 签 名 )。 ③
刑 法 意 义 上 的“ 用 卡 ”是 指 由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信 , 金 融 机 构 发 行 的 具 有 消 费 支 付 、 信 用 贷 款 、转 账 结 算 、 取 现 金 等 功 能 的 电 子 支 付 卡 。 支 功 能是 信 用 存 透
卡 作 为 ~ 种 金 融 信 用 工 具 的 基 础 功 能 ,持 卡 人 在 其
金 融 机 构 的 财 产 损 失 ,还 严 重 破 坏 国家 信 用 卡 管 理
体 制 , 以 说 , 用 卡 诈 骗 是 信 用 卡 犯 罪 中 最 为 典 型 可 信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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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探析摘要:信用卡作为简化手续、提升效率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式经济交易之中。
在中国,信用卡行业发展并不成熟,银行业为追逐利润大量发行信用卡,公民申领银行卡的门槛普遍较低,而信用卡诈骗类犯罪率逐年递增。
透支功能是信用卡区别于传统借记卡的重要特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正是利用该种功能实施的新型金融犯罪。
迅速、有效打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保证信用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刑法领域急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信用卡;单位犯罪;持卡人;恶意透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4项规定:恶意透支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高发类型,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在对2006年以来办理的信用卡犯罪案件进行统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率上升迅速,仅2009年就办理9件,占全年信用卡犯罪案件数量的50%[1];据安徽省公安部门统计,骗领信用卡和恶意透支两类诈骗案件占该省全部银行卡犯罪案件的80%以上。
[2]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争议与疑难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否独立成罪、对“持卡人”的解读、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三个方面加以讨论。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应独立成罪(一)恶意透支不同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三种情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卡诈骗方式,如使用伪造的、利用虚假身份骗领的、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有所区别。
恶意透支利用的信用卡是银行经过审查申请开卡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资产说明、担保等文件而向申请人颁发的,允许其在规定限额、期限内透支一定金额的信用卡,而传统犯罪意义上的信用卡一般是伪造、作废、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
笔者认为恶意透支与利用废卡、伪造的卡等实施犯罪有显著区别的,恶意透支是银行基于对持卡人的信赖关系而向其做出允诺、批准其在一定期限、限额内进行透支,透支人并非开始就必然达到恶意透支的程度,其中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透支人先是侵犯其与银行之间的信赖关系,进而侵犯银行的财产权利;而其它三种形式犯罪人根本不是银行批准的合法持卡人,其诈骗行为一般是一经实施便可构成犯罪,该行为侵犯银行的公共信用和银行、信用卡真正所有人的财产权利。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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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 意透支型信用 卡诈 骗 ,不具有普 通诈骗罪 的基本
人 时 ,持 卡人便持 并未在 消费 、购物期 间离港 的证 明向 犯 罪过程 ,恶意透 支犯罪行 为的发 生 ,仅仅 是持卡 一方 银行 报称账 项 出错 ,从 而让银行 承担透 支的损失 。这种 的行为 即能构成 ,不需要受 害人或 者银行产 生错误 的认
额 透支 ,但不 具有非法 占有 的 目的。而恶意透支 ,根 据 《 法 》第 1 6 刑 9 条第2 的规定 ,是指持 卡人 以非法 占有 款 为 目的 ,超过 规定限额或规定 期限透支 ,并 且经发卡银
行催 收后仍不 归还 的行为。
超 过期限 ,以及 透支行为 中的各个环 节 ,不能够 准确地 表现 当事人 的真 实主观意思 ,基 于刑法 对某种行 为人刑 的慎重 性 ,因此 ,更应 当准确界定信用 卡透支 时的主观
使用 、收单 等具体 内容 ,在这个物 理环节 当 中,都 有可
三 、恶 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 骗罪 的特 殊性 质
界 定
( 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骗 罪与其 他信用 卡诈骗罪 一)
之 比较
能存 在信用 卡诈骗 ,但是 否构成恶 意透支还 需要对 不 同 种类 的透支作进一步 的具 体分析 。
类 型的恶 意透支 主要表 现为数个 犯罪分 子利用信 用卡可 识 ,至 多需 要银行 的一个催 收 的行 为 ,这是 恶意 透支型 以分 别在不 同国界或者 不 同行政 管理 区域 申领 和使用 的 信用卡诈骗罪 的一个 最为重要 的特点 。
特点 ,合 谋骗取银行 的资金 。【 2 ( 六)“ 东墙补西墙” 型恶意透支 拆
四、恶意透 支型信 用 卡诈骗 罪 的主观 要件
分 析
信 用卡诈骗行 为人的主观方 面应 当是直接故 意 ,即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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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是 客 观 上 “ 能 还 ” 另 一 种 是 主 观 上 “ 想 不 , 不
还” 。对 客观 上 “ 能还 ” 不 的人 , 果 透 支 时 明知 自 如 己还不 了 , 可 以认 定 透 支 时 即具 有 非 法 占有 的 目 则
的, 但如果透支时认为 自己还得了, 也愿 意还 , 则不
应该 自被催收人收到催收通知时起算。在银行两次 催收后 , 透支人部分偿还可以视为偿还。如果银行 两次 催 收后满 3个 月 时 , 支 人 偿还 后 的所 欠 金额 透 不足一万元 , 不能对其定罪处罚 。但如果透支人偿
还 后 的所欠 金 额仍 超 过 一 万元 , 仍 然 要 对 其定 罪 则
逃 避债务 本 质上具 有 “ 非法 占有 ” 目的 , 的 但不 能将
的“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明知 没有 还 款 能力 而 大 量 : 透支 , 无法 归还 的 ; 意 挥 霍 透支 的资 金 , 法 归 还 肆 无
的; 透支后逃匿、 改变联系方式 , 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 逃、 转移资金 , 隐匿财产 , 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 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非法 占有资金 , 拒不归
【 刑事法学论坛 】
恶意透支型信 用卡诈骗 犯罪若干 问题探讨
丁 胜
( 重庆市涪陵区人 民检察 院, 重庆 4 80 ) 0 0 0
[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 , 人们在经济交往 中使用信用卡成为一种 日常行为 , 但有些人在透
支信用卡后经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 , 透支时具有非法 占有的 目的, 透支后 产生非法 占有的 目的等能 否认定为恶意透支, 文章对此进行 了分析探讨。 [ 关键词]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 ; 非法占有 [ 中图分类号]D 65 ( F 2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7 10 (0 1 0 — 0 6 0 62— 50 2 1 )4 0 5 — 2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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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
山 西 省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第2 2卷
型 恶意透 支的分 界岭 1 般违 法 性 恶 意 透 支 不 构成 犯 罪 。所 谓 透 .一
三、 对两 种犯罪 性恶意 透 支设 定“ 催收 不 还” 的
一
行催 收后 仍 拒不归 还是 犯罪 性恶 意透 支行 为 的一 个 客 观方 面 , 又是推 定 非 法 占有 目的 的重 要 依 据 。但
是 推定过 程 中, 区 别具 有 主观 恶 性 的 拒不 归 还 与 要
存在 合理 客观 因素 的 不 能归 还 。前 者 是 主 观 不愿 ,
属 于恶意 透支 , 者是 客观 不能 , 后 本质 上属 于善 意透
支 中 的不 当透支 。信用 卡 的透支 本身 是一 种高 风险
的业 务 , 银行应 充 分意 识到 其风 险成本 , 如果 持 卡人 在透 支后 , 属有 不 可抗 力 等 正 当理 由客 观 上 不 能 确 归还 的 , 基于刑 法 的谦抑 性 , 不应作 犯 罪处理 。 司法 实践 中 , 行为 人有 下列行 为 , 以认 定 其具有 非法 占 可
一
者 根本 没有 能力 归还 。犯 罪性 恶意 透支 属于恶 意透
支, 当然 在认 定 时必 须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行 为 人 有 客观 构成 要件 中的 违法 行 为 , 不 具 有 非法 占有 但 透 支款 项 的 目的时 , 能 认定 为恶 意 透 支 型信 用 卡 不 诈 骗罪 , 而应 定性 为 善意透 支 中的不 当透 支 , 担行 承 政 责任或 者 民事 责任 。 行 为人 是否具 有 非 法 占有 目的 , 般通 过 客 观 一 行 为推 定 , 过 限额或 者超 过期 限透 支 , 经发 卡银 超 且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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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催收 的; ( 四) 抽逃 、 转移 资金 , 隐匿财 产 , 逃 避还款 的 ; ( - f) 使 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 ; ( 六) 其他非法 占有 资金 , 拒不 归 还的行为 。 ” 这六种情形不可谓不详细 。但是实践 中对 主观 目的 的认定还 应该综合 其他多个 方面 的因素加 以判 断 , 应 该具体 问题 具 体分析 , 视具体情 况而定 , 不 能一概 而论 。 三、 什么是“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三个 月 仍 不 归 还 ” :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客观 要 件 当信用卡账户发生超过规定 的限额 或者 规定 的期 限透支 的情 况后 , 发卡银行为 了有 效 回笼 资金 , 控制信 贷风 险 , 会 将信用 卡账 户 转入“ 逾期账户 ” , 这 即意 味着催 收程序 开始 了 。而两高 解释 中 明确的 “ 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 收后超 过三个月仍 不归还 ” , 无 疑方便 了司法 实践 中的判断和把握 。但仍然有一些 “ 催收” 相关 问题需要 细致认 定和严谨操作 。 关于催收方式 的认定 。在司法 实践 中 , 一般 需要 收集 银行催 收记 录作 为证据 。银行的催收方式实践 中并 没有 特定 的要求 。银 行 一般会采用短信催 收、 电话 催收 、 信件 催收 等方式 , 其 内部也有 专 门的电脑 程序对整 个催 收 过程 进行 记 录 。那 么两 次催 收 的方 式, 是否仅限于书 面催 收 , 还是可 以包括其他催 收方式 ?因为刑法 第 1 9 6条和两高解释都没 有严格 限定 , 且 两次催 收 的 目的在于促 使 持卡人 能在限定 的三个月 内还款 , 所 以两 次 催 收 可 以 是 书 面 催 收, 也可 以是 电话 、 邮件等其他形式 的催 收。因为发卡银行 使用其 他 方式进行 催收后 持卡人仍 不归还 的, 银行 方面也 同样造成 了经 济 损失 , 依然能 同样 推定出持卡人具有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构成恶意 透 支行 为 。 关于还款期 限的起算 。两 高解 释为持卡人设定了三个月 的展 期, 但这个展期究竟何 时开始起 算?依字面解释 , 三个 月宽限期应 当从 银行第 二次催 收完成时起算 , 只要持卡人 在第二 次催 收后至 立 案之 时超 过三个 月仍未还 款 , 便 可继续考 量金额 与作为主观违 法 要素的非法 占有 目的等 问题 。但在实 践 中, 银行 在完成 两次催 收后往 往继续对持卡人 催收 。所 以 , 计 算三个 月期 限的起 算点就 很 重要 , 如果从最后 一次催收结束开始计算 , 就会不合理地延长 了 认 定恶意透支 的时间 , 更 可能使银行失去主动催收欠款之积极性 。 关 于 两 次 催 收 间 隔 的 认 定 。两 高 解 释 规 定 了 “ 两 次催 收” , 显 然是强化 持卡人对 欠款透支 情况 的知 晓程度 , 也是 给持卡人设定 个合 情 、 合理 的反应期 间 , 在两次催 收之间增加 宽限期 。催收 间 隔过短或过长 , 对银行 和持卡人都不利 , 只间隔一两天就进行第二 次催收 , 没能 真正 给持卡人必要 的还款时 间; 如两三个月过后才进 行 第二次催收 , 透 支人 可能早 就逃 之 天天 , 起 不 到打击 犯 罪 的作 用, 也给银行带来 不必 要 的经济损 失。一般 发卡行 透支期 限为一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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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采用虚假财产状况骗领 信用 卡 的持卡 人 , 可 以构成恶 意
透 支 的 主体 。
观点三根据持卡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 将恶 意透支分为 纯正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罪和非纯正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罪 。 所 谓纯正 的信用卡 透支 即合法持 卡人 利用发卡行 提供的短期 限额消费信贷业 务 ,采用 限额 以下连续取现或 者财物 的方 式, 蓄意造成恶意透支 的 ; 非纯 正的信用卡恶 意透支则指合
的“ 非纯正信用卡恶意透支” 的具体表现行为 , 本质上 而言都 是利用信用卡实施 的欺诈行为 ,行 为人为 了骗 取更多 的财 物, 在实施这些信用卡诈骗过程 中都会涉及 到一些 “ 透支行 为” , 但是这些 “ 透支行为 ” 都可 归类 到恶意透支 型信用卡诈
骗罪以外 的其他三类信用卡诈骗罪 中去 , 而并非 恶意 透支 型 信用卡诈骗罪 。否则按其逻辑 , 信用 卡诈 骗罪的四种 犯罪类 型都可以统一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中。 其实质是扩大了
F I N A NC E E CON OMY 金融 经济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黄 佳 ( 上 海 大学法 学 院 上 海 2 0 0 0 4 4 4 )
摘要: 两高 出台的《 关 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 管理刑 事案件
具体 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 的解释》 ,对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骗 作 了进 一步的详 细规 定. 例如明确规 定恶意透支的主体 为持 卡人 : 客 观上必须“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3个 月仍 不 归还” 。 但在 司法实践 中. 对 于“ 持卡人” 的具体认定以及 对催 收的方式 、 效力 . 恶意透 支数额 的计算等 问题仍 旧存在很 大 的 问题 和诸 多的争议 笔者就恶意透支型上述疑难 问题 力陈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https://img.taocdn.com/s3/m/a6be7810a76e58fafab00351.png)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摘要]随着我国各银行信用卡发行量的不断增加,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呈现几何性的增长。
而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之一的恶意透支,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然而,其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等犯罪具有较大的不同之处,即其犯罪主体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本身。
笔者认为也正是如此,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处理应该更加谨慎,以防公权力被滥用。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一、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也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
对于什么是善意透支,学界一直存在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善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有人在银行设定透支金额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的行为,即持卡人遵照信用卡章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并及时偿还透支款项和透支息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透支应该包括正常的善意透支,即包括第一种观点;也包括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银行催收后,能够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及支付透支利息的行为。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善意不当透支的行为人虽然超越规定透支,但其一般是无意的,但是持卡人也可能基于某种紧急事由,比如资金周转需要等而有意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
这种不当透支,客观上呈现出一定的违规性,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构成恶意透支,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持卡人仍需依事前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规定和协议加倍偿付利息。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试论信用卡诈骗罪
![试论信用卡诈骗罪](https://img.taocdn.com/s3/m/610a385d680203d8cf2f24c4.png)
试论信用卡诈骗罪[摘要]信用卡诈骗是伴随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而滋生的一种犯罪且日益严重,因此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都是重点研究对象。
以刑法规定为基本出发点,试从更深程度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和司法认定,并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简单总结和梳理。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行为表现;司法认定;恶意透支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由于信用卡业务的复杂性,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客观上也表现出复杂多样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二是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三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四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五是恶意透支。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司法实践中,伪造的信用卡一是指从表现形式到具体内容,完全模仿真实的信用卡,按照真实信用卡的图案、版块、模式以及磁条密码非法制造一个新的信用卡;二是指在真实的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例如随意涂改真实信息、伪造信息,或在空白的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或虚假信息。
该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且此处的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的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表现为利用偷窥、骗取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窃取合法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及密码制成伪卡进行消费或提现。
〔1〕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了信用卡并没有使用或者销售,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
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并使用该卡,则构成伪造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司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罪处罚。
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该行为模式下的“使用”和上述方式相同,但使用的对象不同,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来的信用卡,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包括用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用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等。
仅仅骗领而无其他行为只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骗领到信用卡后又使用这些信用卡的,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择一重罪处罚,也可能同时构成该两种罪,数罪并罚。
浅议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特点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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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特点及防范措施【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信用卡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务的重要工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便利。
与此同时,犯罪分子也盯上了这个新兴的产物,采取多种多样的手段实施诈骗,给当事人带来重大的财产损失。
本文列举了信用卡诈骗的常见手段,分析了犯罪的特点,并提出了预防该类犯罪的建议,希望对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特点;防范措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近年来,不少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自助银行、ATM等多种工具和手段对银行个人客户的信用卡内资金实施诈骗的案件呈不断递增趋势,严重侵害了银行客户的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1.常见的几种类型(1)发送手机短信骗取卡内信息。
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虚假的消费提示或中奖提示,诱骗客户拨打假冒的银行客服电话、银联信息卡管理中心、公安部门等部门的咨询电话,套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等信息进行诈骗。
(2)在ATM机上贴虚假告示。
在ATM机上以银行名义张贴虚假提示,谎称“银行的业务系统正在升级”,诱骗客户按操作程序,将账户内资金转入指定活期账号。
(3)利用电话截取银行卡密码。
通过电话连接各银行的电话,截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信息,从而盗取客户账户内的资金。
(4)利用假网站实施犯罪。
不法分子先行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虚假银行网站,诱使客户提供账号和密码,或诱使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计算机病毒,使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被窃。
(5)通过互联网上交易骗取信用卡信息。
通过互联网网上交易,提示要将交易款存入客户的个人借记卡中,同时向客户提供咨询电话,告知客户通过该电话查询交易款是否入账,由此套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信息进行诈骗。
(6)克隆银行卡窃取资金。
通过拾取被丢弃的取款凭条等手段窃取客户银行卡号及密码,克隆银行卡窃取客户资金。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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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
在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作用。
本文中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认定防范一、信用卡诈骗罪基本定义及其本质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使用盗窃,或者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四种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区别主要在诈骗对象、手段上,两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也是诈骗罪的一种,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诈骗。
二、信用卡犯罪的具体认定(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信用卡犯罪便与盗窃罪产生了重要的关系。
由于信用卡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盗窃罪的特点。
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一个双重行为或称复合行为,是由行为人盗窃取得他人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共同组成。
信用卡本身并没有多大价值,其价值体现在卡内的资金数额。
如果行为人仅仅盗窃了信用卡而没有加以使用,卡上的金额并没有受到损失,则不构成犯罪。
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是非法占有信用卡内财物的必要阶段,后续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占有财物是盗窃行为的延续,两个行为的结合共同构成盗窃行为的完整过程,符合盗窃罪的法律特征,应构成盗窃罪。
刑法规定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并非仅仅因为行为人盗窃了信用卡,更重要的是因为行为人使用了信用卡。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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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型银行服务业务,其最早诞生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经济快速开展和电子技术的不断完善带动了信用卡业务的开展。
随着我国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开展、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普遍,银行信用卡发卡数量亦剧增。
我国相关法律配套的不完善或缺乏操作性,使一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信用卡制度的漏洞,进行恶意透支,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影响我国信用卡业务的正常开展。
近三年,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我院共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不断增多,今年来就受理此类案件19件20人,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的17人,免予刑事处分2人,实刑1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可追诉性、犯罪主体、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的催收行为存在一些困惑,现就几个问题提出探讨。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转化为刑事处分在界点上的思考。
透支是信用卡最基本的运作特点,是信用卡贷款功能的表达,是信用卡区别于借记卡等其他类型银行卡(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等)的根本特征。
透支是信用卡本身具有的功能。
在一般情况下,合法持卡人因应急需要,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在规定限额内透支筹款并事后及时补足,对银行并不构成风险。
换句话说,透支行为是信用卡的主体功能之一,信用卡本身的特点必须容忍超额或超期的透支风险,而银行在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时,明确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也对持卡人资信情况、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了审查。
同时,信用卡的透支利息比贷款利息要高,并且违规透支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和罚息等等,银行得到这些高利润必然要承受高于普通贷款的风险。
由此可见,银行的透支业务带来的风险,本质上仍应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们认为,应当主要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才能表达出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平等性和公平性,银行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只有当持卡人的行为到达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时才可用刑事法律予以规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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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马卫东摘要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情形中,恶意透支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6种表现形式,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3-01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情形中,恶意透支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金钱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来说,有的是合谋共同进行信用卡的诈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是持卡人与持卡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信用卡诈骗,有的是持卡人与非持卡人相互勾结进行诈骗。
另外一种情况是,一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所谓“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效真卡进行恶意透支。
持卡人短时间内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人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积少成多,导致巨额透支后逃匿,致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这种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其实质上欺骗发卡银行,逐渐达到非法占有发卡银行资金的目的。
尽管其表面上来看,符合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持卡人采用此种方式能得逞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发卡银行在监控上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如:被告人何某于1996年12月以1000元到所在的四川广元市当地工商银行办理了牡丹卡,在1997年间,何某持卡先后窜到工商银行四川广元市分行、绵阳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德阳市分行、西安市分行、武汉市分行所属的办事机构,以每500元的金额,61次恶意透支人民币共32000余元。
1997年12月17日,何某窜到工商银行武汉市文化园储蓄所,持卡重施故伎,才被抓获。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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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的意图也 是 显 而 易见 的 。第 四种 恶 意透 支 的情 形 ,《 刑法 》 明确规 定 了恶 意透 支 的定义 : “ 款 前
所称 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超 过规 定限额或者规定期 限透支 ,并且经 发卡银行 催 收后仍 不 归还 的行 为。此处 的”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 的”应 当是 法律对此罪名在此种行为下 的主观 目的
的数额认定上 ,前三种诈骗行 为与恶意透支行为分 别采用 了不 同的起刑标 准 ,刑法对 以恶意透支行为
做 出的提示性条款 。在 《 最高人 民法 院、最 高人 民
[ 收稿 日 ]2 1 一 3 0 期 01 O — 1 [ 作者简介 ]赵文一 ,中国政法 大学 硕士研究生 。
5 9
进行信 用卡诈 骗采取了较之其他三种更 为宽容 的态 度 ,在 入罪的规模上进行 了限制 。
2 1 年第 2期 01
武 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 1 N .2 0l o
对“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 诈骗罪认定的思考
赵 文 一
( 中国政 法大 学,北京
[ 摘
10 3 ) 0 0 8
要 ] 《 法》 第 16条规定 了信 用卡诈骗 罪 ,其 中第一 款第 4项 、第二 款对 恶意 透 支做 出了规 定和定 刑 9 义 ,最高人 民法院在 “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 的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中 ,也 对 恶意透支进
以及 与 整个罪 名 的逻辑 关 系
( ) 恶意透 支信 用卡 与其他信 用卡 诈骗行 为 一
的 关 系
1 .在 犯罪构 成 上 的逻 辑 关 系 。我 国 《 法》 刑 第 16条规定 的信用 卡诈 骗罪的客 观行 为包 括 :使 9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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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 新探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陈
摘 要
薇
对 恶 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 骗 罪的认 定 , 不仅要 求客 观 上有 “ 超过 限额 或者超 过期 限透 支, 并且 经发卡银 行 两次催 收
后 超过 三个 月仍 不 归还 的” 的行 为 , 也要 求主观 上有 “ 非 法 占有 的 目的” 。因此 , 对该 罪的认 定 , 除需在客 观 上考察 行为人 的 行 为, 还应 考察 其主观 方 面。故 本 文从 三 个方 面对 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 诈骗 罪的主 观要 件进 行分析 , 以期 实现对信 用卡 诈骗
限额 或超期 限透支后 无法 找到持 卡人 的, 发卡银 行可 以进行公 告 时并不 容易 。 同理 , 在《 司法解释 》 所规 定 的“ 肆意挥 霍透支 的资金 , 无法 归 催收 。在 公告 中 , 规定 持卡 人应 该归还 透支 款 的最后 期限 , 如 果
还” 的判 定上 , 笔者 认为 也可 参考 上面 的一 些看 法。 即“ 挥霍 透支 持卡人 能够按 照发 卡银行规 定 的期 限归还 了透 支款 , 就 不能认 定 的资金 ” 也是一 个客 观事 实判 断要件 , 需要 根据 行为人 当 时的经 成立 任意透 支 ; 反之 , 就可 以推 定持 卡人 具有恶 意 透支 的嫌疑 。 要求启动刑事司法程 济 状况 、 行 为人 所从事 的职业 来考察 其对 于“ 透支 的资金” 是否存 这是发卡银行就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序 ” 。 在“ 肆意挥 霍 ” , 而 不能 以一般 人 的标准 一概 而论 。 笔者 同意上述 的观点 , 笔者认 为那些 为 了逃 避银行 的催收而 ( 二) 对“ 大量” 应做 规 范解释 笔者 认为这 里 的“ 大量” 并 非一个 统一 的数额标 准 , 它是 相对 逃 匿 或改 变联 系方 式 的行 为人 比那 些 在银 行催 收 时单纯 的表述 于 行为 人 的客观 经济 状况 而言 。如 果行 为人 透支 的数 额与 自己 不还 的行为人 的主观 恶性更 强 , 对 于后者 , 刑法 加 以处 罚, 而对 于 在 经济 范围 内可承 受 的透支 额相 差悬殊 , 则 必然属 于 “ 大量 ” 透 前者刑法 如果 不加 以处罚 , 这 相 当于 变相 的鼓励行 为人逃 匿或者 这 不利 于刑法 目的的实现 。 将 支; 如 果行 为人透 支 的数额 与 自己可 承受 的透支 额差 距不 大 , 则 改变 联系方 式来 逃避 银行 的催收 , 行 为人 “ 恶意 ” 导致 的“ 催收不 能” 认 定为行 为人 “ 催收不 还” , 对 于 不应 认 为是“ 大量 ” 透支 。因此 , 在“ 大量 ” 的认定标 准上 , 笔 者认 为具有 一定 的灵活 性与个 别性 , 故新 的《 司法 解释》 对其 也没 有进 打 击犯 罪具 有积 极意义 。 行详 细 的规定 , 法 官在对 个 案进行 考 察时可 发挥 其主观 能动 性 , ( 二) ‘ ‘ 彳 亍 为人 流 窜作 案” 情形 “ 行 为人流 窜作 案” 是指行 为人 在某地 申办 了一部分银 行卡 , 行使 自由裁 量权 。 使 得银行 无法 完成 催收 , 当然 , 也有 观点 认为 “ 此 处的 ‘ 大量 ’ 的数 额起 点与 ‘ 数额 较 进 行 了大量透 支取 现或 者消 费后逃 匿 , 大’ 的起点应 该一致 , 只有 ‘ 大量透 支 ’ 在 一万元 以上 , 才 是信用 卡 从 而无 法 向公安机 关报 案 , 而 公安机 关按 照规 定也 不 能侦 查 , 使 诈骗罪 所要 评价 的行 为 。 ’ 但是笔 者认 为没 必要对 大量 做如此 得 这些犯 罪分 子逍遥 法 外 。具体 而言 : 限制 , 因为 “ 明知 没有 还款 能力大 量透 支” 只 是一个 主观 上 的判 种情 形是 流窜 作案 者在 申请 信用 卡 时虚构 了 自己的基本 定, 只要认 定是 否相 对于 行 为人 的个 人 经济状 况大 量透 支即可 , 信 息 。即行 为人在 申办信 用 卡时 虚构 自己的姓名 、 职业 、 手 机号 至 于透 支数 额是 否达 到 “ 数 额较 大”的标准 , 则属客 观 行为 的判 码 等 。一般来 说 , 在 行为 人第 一次恶 意透 支后 , 银行就 会在 该人 的信用度 上进 行记 录 , 行 为人 即使在 其他 地点 、 其他银 行进 行再 定, 没 有必 要在 主观 上加 以考量 。
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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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作者:季江东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卡诈骗的作案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并呈现出一些新型的特点,要根据犯罪的原因采取有效的对策,才能很好的防止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频发。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预防对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卡已成为当今世界广泛流行的一种新型支付手段和消费信贷结算工具,大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由于信用卡业务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发案越来越多,信用卡诈骗的手法也越来多,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从2010年至2012年间,我院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数分别为:2010年2件2人,2011年4件4人,2012年37件38人,占全部案件数的3%。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信用卡诈骗犯罪已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一)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我国《刑法》规定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讨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这是目前信用卡诈骗中较为普遍的作案手段。
往往表现为行为人已经外债累累,无力偿还时,即从信用卡中透支用以偿还债务,在一定期限内逐卡透支消费或取现后逃匿。
(二)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即行为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明或从网上等途径购买假身份证并到银行办理“真”的信用卡,后持该卡消费、透支等进行诈骗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透支了,有时银行也无法发现真正的透支人,此时行为人主观上不想归还的故意更为明显。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拾到他人的信用卡,利用该卡取现或消费的情况亦时有发生。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一)犯罪主体年龄上均较年轻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由于信用卡是一种新型的支付手段,大多数年轻人均使用这种支付方式,也就带来了最后走上犯罪道路的往往是这类主体,且年轻人往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https://img.taocdn.com/s3/m/e526a93a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5e.png)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广泛应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成为了近几年来备受关注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那么,对于这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法律该如何适用呢?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发卡银行同意,预知或者应当知道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透支信用卡或者信用卡账户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中,宋某某的行为符合此罪名的构成要素。
其次,案件中出现的“套现”行为也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
所谓“套现”,是指将信用卡额度套取现金,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出现“套现”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少行骗者使用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骗取信任。
最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量刑也是该罪名判决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适量加重量刑力度,使其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达到预防和惩治的目的。
总之,“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等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利用信用卡时要保持警惕,避免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敦促公民切实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除了“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他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
第一个案例是“张某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
2019年9月,程某被破获一系列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件,警方调查发现,程某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计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60余次,共计套取40余万元。
法院以恶意透支银行费用罪,对其进行了有期徒刑七年。
第二个案例是“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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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当前信用卡诈骗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呈上升趋势,文章在分析当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基础上,就加强宣传教育管理,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修改法律和司法解释,放宽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入刑的标准四个方面提出了治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对策。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货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与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在今年的全国公安机关经案会战统一行动中,我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并相继移送审查起诉,仅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就有18件18人。
分析这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1、案件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
1至10月,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18件18人,占受案数的%。
在以往的工作中,各银行对于透支信用卡的,不分恶意与善意,都统一移送法院执行部门处理,今年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这虽然与公安机关的统一行动有关,但同时也反映了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
2、犯罪主体以中青年男性为主。
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是男性,30至45岁的中青年占12人,这反映了中青年一代引领潮流、追求时尚、提前消费的时代特征。
3、透支信用卡主要用于购车、投资。
因购车差钱、由汽车经销商提出办信用卡建议、并协助办理的有11起。
4、认罪态度好,退赃率高。
在这18起案件中,公安机关接到银行报案,立案侦查后,透支信用卡的犯罪嫌疑人向银行交清本息的有13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银行交清本息的有2人,还有3人至今因经济上的困难等原因至今还没有交清本息。
5、办信用卡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案件比例高。
办理信用卡需要较高的门槛准入机制,一般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经济收入要求是五万元以上。
在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请有关单位提供其是某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虚假证明有8件,办理了信用卡后又透支。
如犯罪嫌疑人何某是汽车经销商,其亲戚李某、易某到其处购车差钱,何某向二人提出了办理信用卡透支的建议,并帮二人到小学请人出具了李某、易某是小学教师、年收入五万元的虚假证明,何某为二人到银行各办理了一张可透支五万元的信用卡,各透支五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易某先后将透支款五万元交何某要其还信用卡透支款,何某收到后没有还而是用于生意上的周转。
6、处理难度较大,不构成犯罪案件将占较大的比例。
这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除通过请有关单位提供其是某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虚假证明的当事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外,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方面,其他案件当事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很难成立。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原因1、公民法律文化素质不高,社会诚信体系缺失。
所谓信用卡,最基本的字眼就是“信用”二字,要求持信用卡人讲求信用。
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久,公民的法律、道德水准还不高,我国当前最缺少的是什么,可以说是最缺信用,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而受当前高消费、提前消费观念的影响及银行推行信用卡的急功近利,在这些观念背景影响下,从而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不断增多。
2、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
有的银行片面追求信用卡业务数量,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的条件,简化申请手续。
有的银行因业务突增,资信审查流于形式,把关不严。
还有的银行委托中介机构营销信用卡,对申请人信息审核不规范、不到位,甚至代替申请人填写申请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在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请有关单位提供其是某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虚假证明有8件,这就增加了信用卡透支后有关当事人无经济能力偿还的风险。
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致使资信较低的人申请了信用卡甚至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为透支消费、非法套现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是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3、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打击不力,一些构成犯罪的没有给予应有的刑罚惩罚。
在以往的工作中,对于透支信用卡而不还本息的情况,各银行不分是恶意还是善意透支,一律移送法院作为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通过执行程序加以解决,这一方面造成一些案件即使是通过执行也执行不到位、银行损失无法挽回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也放纵了对构成犯罪而没有刑罚处罚。
而今年的情况是对这些透支信用卡而不还本息的情况,全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公安机关办理这批案件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侦查取证上还有很大的不足和欠缺,都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而事实上很多案件要证实当事人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方面,是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的,从而很难认定他们犯罪,最终也就会丧失公安机关的威严,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4、惩治信用卡犯罪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信用卡犯罪是一种新类型的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这几类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规定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什么是恶意透支,刑法也作了这样的明确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因处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各地碰到的情况不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还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于各地存在处理上的困惑。
如对于持卡人的理解,就有不同的理解,法律意义上的持卡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到银行申请信用卡的我,但事实上,持卡透支的人不仅仅包括信用卡名称上的人,还有其他人,如借卡人,保存卡的人,往往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持卡人本人不会透支,但借卡人,保存卡的人透支,这些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持卡人,是不是可以认定他们持卡透支并进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有一款是这样专门规定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
这些人没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是通过借、保存等名义使用信用卡,就不好以持卡人认定,但如不认定,又会存在规避法律、处理不公现象的产生。
对此,对持卡人应作广义意义上的解释。
此外,对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还有一个更为苛刻的条件,就是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六种情形,分别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这种规定欠妥的地方一是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要求申请信用卡的时候就有,而这六种情形中都是事后性的评价,存在法律上不道义的地方,往往是事后归责、秋后算帐,二是真要查实行为人有这六种情形,往往较难查实,结果导致很多案件因不具备这六种情形之一而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治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对策1、加强宣传教育管理,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治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这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更应当引起银行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我国公民法律文化素质不高、社会诚信体系缺失的情况下,要将这一产业办好,作为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更应当加强宣传,积极宣传信用卡管理的政策法律规定,提高公民依法诚信使用信用卡的意识。
人民银行、银监、商业银行及司法等职能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渠道、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倡导持卡人特别是中青年持卡人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念,防止因盲目消费而导致恶意透支。
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恶意透支通报机制,以防范恶意透支行为的发生,防范好风险。
要建立覆盖银行、工商、税务、司法、电信等多部门的社会征信体系,提高各部门信息开放程度,充分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以及相关数据的有效利用。
2、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
防范信用卡犯罪,主要应避免、减少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
而导致恶意透支的源头主要在于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
因此,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是防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根本之策。
一是银行应改变仅仅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不仅要考核发卡数量,更要考核发卡质量,积极降低风险。
二是认真做好告之义务,不能简单地让申请人签字了事,在申请信用卡之前,一定要告之信用卡持卡人应尽的义务,向他们普及信用卡知识,及不认真遵守规则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是银行应严格信用卡申请的条件与程序,规范操作,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和风险管理。
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往往申请人留的是自己的电话,通过打电话审核是靠不住的,一定要到申领材料载明的单位去核实这个是是否在这个单位、年收入证明是否属实,以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
四是要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决定授予相应的信用额度,对已经持有一定数量信用卡的客户审慎发卡,降低多头授信可能带来的风险。
五是规范好催收行为,发卡后要做好后期的跟踪服务工作,在客户一旦形成欠款后进行有效的催收工作,并做好相应的法律后果告之工作,并形成书面的记载证据。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
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严峻态势,必须加大依法打击的力度,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银行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
在自身催收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依靠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
首先是银行做好催收关,在存在困难的情况下,要自身先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搜集好证据材料,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
对透支型的信用卡案件,先要分好是恶意还是善意透支,如属于恶意透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再以提起公诉、法院刑事判决的方式对行为人进行刑罚惩罚,并进而对普通公民进行一般预防。
如属于善意透支,可通过移送法院以执行的方式加以解决。
这种分类处理方法,就是为了纠正以往存在的要么移送法院处理,力度不大、放纵部分构成犯罪;要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又存在公安机关过份介入,一些善意透支、本是经济纠纷的透支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现象的发生。
在办理善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惯犯以及大量透支后肆意挥霍、使用透支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贪利性强、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