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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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
当前信用卡诈骗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呈上升趋势,文章在分析当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基础上,就加强宣传教育管理,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修改法律和司法解释,放宽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入刑的标准四个方面提出了治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对策。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货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与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
在今年的全国公安机关经案会战统一行动中,我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并相继移送审查起诉,仅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就有18件18人。

分析这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

1至10月,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18件18人,占受案数的%。

在以往的工作中,各银行对于透支信用卡的,不分恶意与善意,都统一移送法院执行部门处理,今年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这虽然与公安机关的统一行动有关,但同时也反映了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

2、犯罪主体以中青年男性为主。

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是男性,30至45岁的中青年占12人,这反映了中青年一代引领潮流、追求时尚、提前消费的时代特征。

3、透支信用卡主要用于购车、投资。

因购车差钱、由汽车经销商提出办信用卡建议、并协助办理的有11起。

4、认罪态度好,退赃率高。

在这18起案件中,公安机关接到银行报案,立案侦查后,透支信用卡的犯罪嫌疑人向银行交清本息的有13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银行交清本息的有2人,还有3人至今因经济上的困难等原因至今还没有交清本息。

5、办信用卡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案件比例高。

办理信用卡需要较高的门槛准入机制,一般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经济收入要求是五万元以上。

在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请有关单位提供其是某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虚假证明有8件,办理了信用卡后又透支。

如犯罪嫌疑人何某是汽车经销商,其亲戚李某、易某到其处购车差钱,何某向二人提出了办理信用卡透支的建议,并帮二人到小学请人出具了李某、易某是小学教师、年收入五万元的虚假证明,何某为二人到银行各办理了一张可透支五万元的信用卡,各透支五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易某先后将透支款五万元交何某要其还信用卡透支款,何某收到后没有还而是用于生意上的周转。

6、处理难度较大,不构成犯罪案件将占较大的比例。

这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除通过请有关单位提供其是某国家机关、国
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虚假证明的当事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外,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方面,其他案件当事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很难成立。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原因
1、公民法律文化素质不高,社会诚信体系缺失。

所谓信用卡,最基本的字眼就是“信用”二字,要求持信用卡人讲求信用。

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久,公民的法律、道德水准还不高,我国当前最缺少的是什么,可以说是最缺信用,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而受当前高消费、提前消费观念的影响及银行推行信用卡的急功近利,在这些观念背景影响下,从而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不断增多。

2、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

有的银行片面追求信用卡业务数量,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的条件,简化申请手续。

有的银行因业务突增,资信审查流于形式,把关不严。

还有的银行委托中介机构营销信用卡,对申请人信息审核不规范、不到位,甚至代替申请人填写申请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在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请有关单位提供其是某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虚假证明有8件,这就增加了信用卡透支后有关当事人无经济能力偿还的风险。

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致使资信较低的人申请了信用卡甚至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为透支消费、非法套现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是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3、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打击不力,一些构成犯罪的没有给予应有的刑罚惩罚。

在以往的工作中,对于透支信用卡而不还本息的情况,各银行不分是恶意还是善意透支,一律移送法院作为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通过执行程序加以解决,这一
方面造成一些案件即使是通过执行也执行不到位、银行损失无法挽回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也放纵了对构成犯罪而没有刑罚处罚。

而今年的情况是对这些透支信用卡而不还本息的情况,全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公安机关办理这批案件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侦查取证上还有很大的不足和欠缺,都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而事实上很多案件要证实当事人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方面,是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的,从而很难认定他们犯罪,最终也就会丧失公安机关的威严,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4、惩治信用卡犯罪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信用卡犯罪是一种新类型的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这几类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规定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什么是恶意透支,刑法也作了这样的明确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因处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各地碰到的情况不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还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于各地存在处理上的困惑。

如对于持卡人的理解,就有不同的理解,法律意义上的持卡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到银行申请信用卡的我,但事实上,持卡透支的人不仅仅包括信用卡名称上的人,还有其他人,如借卡人,保存卡的人,往往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持卡人本人不会透支,但借卡人,保存卡的人透支,这些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持卡人,是不是可以认定他们持卡透支并进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有一款是这样专门规定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

这些人没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是通过借、保存等名义使用信用卡,就不好以持卡人认定,但如不认定,又会存在规避法律、处理不公现
象的产生。

对此,对持卡人应作广义意义上的解释。

此外,对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还有一个更为苛刻的条件,就是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六种情形,分别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这种规定欠妥的地方一是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要求申请信用卡的时候就有,而这六种情形中都是事后性的评价,存在法律上不道义的地方,往往是事后归责、秋后算帐,二是真要查实行为人有这六种情形,往往较难查实,结果导致很多案件因不具备这六种情形之一而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治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管理,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治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这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更应当引起银行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我国公民法律文化素质不高、社会诚信体系缺失的情况下,要将这一产业办好,作为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更应当加强宣传,积极宣传信用卡管理的政策法律规定,提高公民依法诚信使用信用卡的意识。

人民银行、银监、商业银行及司法等职能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渠道、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倡导持卡人特别是中青年持卡人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念,防止因盲目消费而导致恶意透支。

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恶意透支通报机制,以防范恶意透支行为的发生,防范好风
险。

要建立覆盖银行、工商、税务、司法、电信等多部门的社会征信体系,提高各部门信息开放程度,充分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以及相关数据的有效利用。

2、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

防范信用卡犯罪,主要应避免、减少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

而导致恶意透支的源头主要在于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

因此,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是防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根本之策。

一是银行应改变仅仅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不仅要考核发卡数量,更要考核发卡质量,积极降低风险。

二是认真做好告之义务,不能简单地让申请人签字了事,在申请信用卡之前,一定要告之信用卡持卡人应尽的义务,向他们普及信用卡知识,及不认真遵守规则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是银行应严格信用卡申请的条件与程序,规范操作,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和风险管理。

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往往申请人留的是自己的电话,通过打电话审核是靠不住的,一定要到申领材料载明的单位去核实这个是是否在这个单位、年收入证明是否属实,以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

四是要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决定授予相应的信用额度,对已经持有一定数量信用卡的客户审慎发卡,降低多头授信可能带来的风险。

五是规范好催收行为,发卡后要做好后期的跟踪服务工作,在客户一旦形成欠款后进行有效的催收工作,并做好相应的法律后果告之工作,并形成书面的记载证据。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

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严峻态势,必须加大依法打击的力度,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银行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
同的对策。

在自身催收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依靠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

首先是银行做好催收关,在存在困难的情况下,要自身先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搜集好证据材料,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

对透支型的信用卡案件,先要分好是恶意还是善意透支,如属于恶意透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再以提起公诉、法院刑事判决的方式对行为人进行刑罚惩罚,并进而对普通公民进行一般预防。

如属于善意透支,可通过移送法院以执行的方式加以解决。

这种分类处理方法,就是为了纠正以往存在的要么移送法院处理,力度不大、放纵部分构成犯罪;要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又存在公安机关过份介入,一些善意透支、本是经济纠纷的透支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现象的发生。

在办理善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惯犯以及大量透支后肆意挥霍、使用透支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贪利性强、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打击。

对于初犯、情节较轻,经教育后能积极还清透支本金及利息的,要依法从宽。

4、修改法律和司法解释,放宽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入刑的标准。

前已所述,对于“持卡人”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限制,导致现有案件很难以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处理。

所谓信用卡,重要的是“信用”二字,有信则义,有信保护,无信违法应当成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准则。

我们建议,在严格信用卡申请、透支后有效催收的基础上,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上,一是对于“持卡人”应当作广义意义上的解释,这种接受法律惩处的“持卡人”就是持卡实际透支的人。

二是应当取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限制,其基础是一个“信”字,超过规定的期限,经两次有效的催收又经过一定的期限,不还的,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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