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婚姻法)]考试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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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学年第 2 学期试题单〈A卷〉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专业班级:命题教师:
学生姓名:学号:成绩:
考试时间:月日
一、单选题 ( 每题2分,共10题,共20分,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
1.以下属于2001年婚姻法确立的婚姻法原则为()
A.一夫一妻原则
B.忠实原则
C.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D.男女平等原则
2.以婚姻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
C、狭义的婚姻法
D、广义的婚姻
3.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亲属法
A、置于民法典的“人法”编中
B、在民法典中专设一编
C、由一生活费列单行法构成
D、制定专门的婚姻及家庭法典
4.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
的规定,他们
A、可以结婚
B、如果双方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C、如果乙女为他人收养后改姓,和甲男不同姓,可以结婚
D、不能结婚
5.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B.一年
C.六个月D.三个月
6.构成婚姻法中所说的过错的是()
A.婚内强奸
B.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与婚外同性保持亲密同居关系的
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7.离婚时一方有生活困难时,在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
A.少分
B.不分
C.多分
D.均分
8.以下能作为指定遗产继承人的是()
A.死者生前所雇小保姆
B.死者的二儿子
C.死者的前妻
D.与死者无血缘关系的债主
9.一夫一妻制出现于()
A.中国奴隶制时期
B.古罗马时期
C.中世纪
D.现代社会
10.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D.永不恢复
二、多项选择题 ( 每题3分,共6题,共18分,以下各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
11.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
A.女方因工受伤的治疗期内B.女方在怀孕期间
C.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D.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12.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1条中即明确了该法的基本原则是()A.男女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权利平等 D.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
13.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则会有下列哪些后果?
A.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人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14.早期型婚约具有较强的效力和作用,主要表现为()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事力
C.婚约一经订立,仅产生道德约束力D.无故违约要受到法律制裁
15.朱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抚养义务,朱某还在他去世前10天留下一份遗嘱。
朱某去世后,他的女儿从远方赶回来,要求继承遗产。
下列有关失某遗产继承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A. 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B.应由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C.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抚养协议进行,接下来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
D.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嘱抚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16.张某死后,遗产包括1张100元的存折,1台电视机和一些旧家具。
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
因滑遗嘱,故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存折,张乙继承了电视,张丙继承了旧家具,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张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视借于张某的借条,张乙将电视还于王某,据此,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电视机,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
B.张甲、张丙构成不当得利
C.张甲、张丙应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D.张甲、张丙应按其所得遗产比例向张乙进行补偿
三、判断题 ( 每题2分,共5题,共10分 )
17.与婚外同性同居构成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所说的过错。
18.女性怀孕、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及分娩一年内,男方如果要离婚,均不能得到支持。
19.单身男性收养女性,要求其年龄差距在35周岁以上。
20.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婚姻法
21.未成年人作为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如果解除,其与亲生父母的亲子关系自行恢复。
四、名词解释题 ( 每题4分,共3题,共12分 )
22.互易婚
23.遗产
24.婚姻
五、简答题 ( 每题8分,共3题,共24分 )
25. 2001婚姻法比1980婚姻法增加了哪些内容?
26.一般收养中被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27.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一方财产?
六、论述题 ( 每题16分,共1题,共16分 )
28.请简单评价我国自建国以来在婚姻家庭制度立法上的发展。
(本小题16分,答题要求:观点鲜明、脉络清晰,论据翔实、论证充分)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婚姻法)命题教师:
一、单选题 ( 每题2分,共10题,共20分,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
1. B
2. A
3. C
4. D
5. B
6. B
7. C
8. B
9. D
10. B
二、多项选择题 ( 每题3分,共6题,共18分,以下各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
11. BCD
12. ABCD
13. ABD
14. ABD
15. ABD
16. CD
三、判断题 ( 每题2分,共5题,共10分 )
17.错
18.错
19.错
20.对
21.对
四、名词解释题 ( 每题4分,共3题,共12分 )
22.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已妻。
23.遗产是指死者生前所留的合法财产。
24.婚姻: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五、简答题 ( 每题8分,共3题,共24分 )
25. 1)原则部分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
2)结婚部分,增加了夫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3)夫妻关系中,改变了夫妻财产制。
4)家庭关系中,增设了兄弟姐妹间与祖父母、祖孙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5)增设了第六章法律救助措施与责任
26.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分)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分)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
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3分)
27.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一方财产?(6分)
答案要点:我国婚姻法条文中有具体规定:(个人财产每个要点1分,共3分,共有财产每个要点1分,共3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论述题 ( 每题16分,共1题,共16分 )
28.本小题没有标准答案,但基本内容应包括1950年婚姻法内容与评价,1980年婚姻法修改的内容与评价,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内容与评价
(一)1950年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了解放,迫切要求彻底摆脱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和旧习俗的束缚。
但是,在解放之初,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残余还远未被肃清,强迫、包办、买卖婚姻,虐待和歧视妇女的现象还相当的普遍和严重。
如山西省50个县中,1949年1月至9月妇女死亡事件多达464起,其中直接因迫害致死的占25%;因离婚未成自杀的占40%;因受虐待而自杀的占20%。
面对这种情况,如不从根本上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势必严重影响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势必对新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带来严重的影响。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这些原则被后来我国历次宪法肯定下来,成为我国婚姻立法的基本依据。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这是建国初期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是中国人民在婚姻家庭领域反封建斗争的经验总结,对解放妇女、改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全国解放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实际需要。
它的公布标志着旧中国所遗留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将被彻底废除,新的婚姻制度将在全国普遍实行。
1950年《婚姻法》共8章27条。
第一章,原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父母子女关系;
第五章,离婚;
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第七章,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第八章,附则。
50年《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
名称虽叫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第1条就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这是婚姻法基本原则的重要规定。
封建婚姻制度下的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等,是建立新婚姻制度的严重障碍,在法律中一并被予以禁止。
50年婚姻法是摧毁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有力武器,也是改造一切旧式的不合理的婚姻家庭关系,建立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准绳。
从50年代初期到60年代中期,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比较顺利地实现了从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到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的转变,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已经初步地建立起来。
(二)1980年《婚姻法》
20世纪60年中期以后,文化革命发生,社会动乱达十年之久。
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也同样遭受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发展经济、健全法制的新的历史时期,国家法制建设走上正轨,婚姻家庭立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80年《婚姻法》分为5章共37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附则。
80年《婚姻法》是在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年代的新情况制定的。
它修订了原婚姻法中某些不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内容,如法定婚龄;增加了适应80年代新情况的新法规,如实行计划生育、约定财产制等;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惩治婚姻家庭领域违法行为的措施,如对干涉婚姻自由、非法同居、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的惩治。
它标志着我国婚姻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80年婚姻法既是对50年婚姻法的继承和发展,同时又在内容上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基本原则作了重要补充。
除保留原有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外,在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原则中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并新增计划生育原则。
80年婚姻法还根据实践经验,增加了一些保障基本原则有效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2、对结婚条件作了重要修改。
提高法定婚龄,严格限制近亲结婚,身体禁婚原因严公益宽私益。
关于法定婚龄,男女各提高了2岁。
将原男20周岁、女18周岁,提高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
关于禁婚亲中旁系血亲的范围,将原“兄弟姐妹之外的其他五代内旁系血亲间禁婚问题,从习惯”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严格禁止了中表婚。
关于禁婚疾病,删除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的条款,明文列举“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其他改为概括性规定,即“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者,禁止结婚。
”
3、增加了男女婚后可根据约定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4、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在保留原法中规定的关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同时,将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也纳入家庭关系的调整范围,增加了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经济责任的规定,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更有效的保障。
在夫妻关系、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家庭成员相互扶养方面,都较原法有更具体的规定。
将实行计划生育规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5、改进了离婚制度。
在离婚程序、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对困难一方的生活帮助等方面,都有了比较大的修改。
确立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
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规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对于经由诉讼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把感情是否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作为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6、增加了关于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
在附则中,增加了关于行政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措施
(三)新《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
80年《婚姻法》在颁布实施以后的20多年里,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80年婚姻法实施的年代,也是我国社会发展变化极为迅速的年代。
随着国家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巨大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这种变化方面的要求,也在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反映出来。
例如,结婚制度中未规定违反结婚条件或程序的法律后果,夫妻财产制过于笼统,离婚制度中
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子女的抚养归属、对子女的探望权保护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
80年的婚姻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的新问题,需要对该法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常会通过80年《婚姻法》修正案。
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立法措施。
80年《婚姻法》原为五章,计37条。
修改后变为六章,共51条。
第一章总则——是有关婚姻法的任务和原则的规定。
第二章结婚——是有关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是有关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第四章离婚——是有关婚姻解除的程序和原则,以及离婚后的子女、财产等问题的规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有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的法律救助以及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实施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是有关制裁、执行和施行问题的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具有以下特点:
1、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法》4)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法》3㈢)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法》45)
2、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婚法》10)
㈠重婚的;
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㈣未到法定婚龄的。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法》11)
并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相应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法》12)
3、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
(1)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更加明确。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㈠工资、奖金;
㈡生产、经营的收益;
㈢知识产权的收益;
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㈠一方的婚前财产;
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2)夫妻可实行约定财产制。
共有、各有可约定,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4、离婚的条件与财产分割规定更加明晰
(1)增设了判决离婚的列举性规定
关于离婚的条件,32条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2)完善了离婚特殊保护制度
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条件适当放宽,在“须得军人同意”的同时,加上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法》33条)。
关于女方的怀孕或分娩以及中止妊娠后,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要求的期限,加上了“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婚法》34条)。
(3)增添了离婚父母探望子女权制度
关于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法》38)
(4)增加了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
为了保护农村夫妻离婚后女方的权利,“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法》39条2款)
(5)增设了离婚补偿制度
关于夫妻约定的财产,“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法》40)
(6)完善了离婚帮助制度
关于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法》42)
(7)增添了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制度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法》47)
5、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总则)“……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法》3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或者调解。
”(《婚法》43㈠)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法》43㈢)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婚法》45)
6、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法》46)
㈠重婚的;
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㈢实施家庭暴力的;
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