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分级负责、条块兼顾,权责相符、责任明确”的要求,建立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一、管理责任主体
本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信部门)、各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工管委),各区(市)县所属乡、镇(街办)工业发展机构,各行业协会,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包括直属(委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市安委会明确的其他责任主体。
二、管理责任划分
(一)市经信委的管理责任。
1. 委班子成员的领导管理责任。
(1)第一责任人:委党组书记、主任。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的领导管理。
(2)牵头责任人:牵头分管安全生产的委领导。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牵头领导管理,相关情况向委主任报告。
(3)分管责任人:分管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业务(产业)的委领导。负责所分管业务(产业)范围安全生产的领导管理,将相关情况向委主任报告,并通报牵头分管安全生产的委领导。
(4)相关责任人:与市安委会安排本委牵头实施的安全督查或专项工作直接相关的委领导。负责对安全督查或专项工作的领导管理;将相关情况向委主任报告,并通报牵头分管安全生产的委领导。
2. 委机关处室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管理责任。
(1)牵头责任处室:行业管理处。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组织和协调管理。
(2)监督和指导管理责任处室:各相关业务(产业)处室。负责通过区(市)县工信部门、
能源办、工管委,对本系统审批、核准、备案的民爆企业、能源企业,以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指导管理;负责对直属(委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指导管理。
(3)督查和指导管理责任处室:各相关业务(产业)处室。
——负责对各区(市)县工信部门、工管委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实施督查和指导管理。
——负责通过各区(市)县工信部门、工管委对规模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督查和指导管理。
委机关处室处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副处长和工作人员为具体工作责任人。市安委会或市政府相关机构安排针对具体业务(产业)的安全专项工作时,相应业务(产业)处室为责任单位。
委机关处室承担的具体管理工作职责,详见附件——《成都市经信委机关处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表》。
(二)各区(市)县工信部门、能源办、工管委的管理责任。
1. 按照当地政府和市经信委部署,负责区域内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市经信委的督查和指导。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 对乡、镇(街办)工业发展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督查和指导管理。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3. 对规模以上企业,按市经信委相关部署实施安全生产督查和指导管理;对规模以下企业,结合实际实施安全生产组织督查和指导管理。原则上工信部门负责园区外企业;工管委负责园区内企业。当地政府有明确分工的,从其规定。
4. 按照市经信委相关部署,对本系统审批、核准、备案的民爆和能源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和指导管理。
(三)各行业协会的责任。
宣传和推动所属工业生产性企业及事业单位会员开展好安全生产工作。各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包括市经信委直属(委管)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开展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法人代表或常驻的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主要履职依据
(一)上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3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45号)、《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成安委〔2011〕53号)。
(二)工作部署。
国家、省、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相关管理机构和部门,省、市经信委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部署。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度建设。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相关管理机构和部门,省、市经信委的工作部署。
(二)督查指导。通过督促检查和指导,促进管理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常态化的安全隐患自查整改。
(三)打非治违。会同相关机构,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作坊)开展“打非治违”和取缔整治。
(四)安全应急。对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汛情、火情、灾情和事故,实施分类指导和应急管理;督促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并定期开展救援演练。
(五)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 市经信委。
(1)接到发生死亡1-2人的一般事故情况通报后,分管业务(产业)的处室及时安排,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和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事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委分管领导并通报安全生产管理的牵头处室。
(2)接到发生死亡3-4人的较大事故情况通报后,参与实施Ⅲ级响应。分管业务(产业)的委领导和处室、委安全生产管理的牵头处室负责人及时到达现场,参加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
部;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和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事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委主要领导并报省经信委。
(3)接到发生死亡5-9人的较大事故和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情况通报后,参与实施Ⅲ级或Ⅱ级响应。委主要领导、牵头分管安全工作的委领导、分管业务(产业)的委领导和处室、委安全生产管理的牵头处室负责人及时到达现场,参加市或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和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事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经信委。
2. 各区(市)县工信部门、工管会。
(1)接到发生一般事故的情况通报后,按照当地政府部署及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参与实施区(市)县Ⅳ响应;指导协调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事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经信委业务(产业)处室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牵头处室。
(2)接到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情况通报后,及时到达现场,配合、协助、参与应急处置;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经信委业务(产业)处室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牵头处室;根据市或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安排,参与调查处理等工作。
(3)组织部署所在区域企业,确保企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及时报告。
(六)培训宣传。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知识、防护技能和规章制度的培训宣传,强化企业全员安全意识,增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
(七)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八)日常管理。
1. 本系统各级管理机构及时转发和传达安全生产工作文件;适时组织和按时参加相关安全生产会议。
2. 本系统各级管理机构以民爆行业、能源行业及技改、技创项目监管为重点,强化对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以及劳动人员密集的轻工产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管理。
3. 各区(市)县管理机构建立针对具体企业的严重隐患档案并跟踪整改;定期将企业严重隐患汇总上报市经信委业务(产业)处室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牵头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