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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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后来的各国民法所接受。
行为,仅依自己的意思管领标的物,并取得权利内容之利益。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 这种依自由意思表示支配自己财物的行为就是意思自治原
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并 则在物权法上的体现。物权人即财产权利人拥有依自由意
自主责任。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实体法意 志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权利人可以
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该原则在现行法上的 有相当于法律之效力”。这一规定将当事人的特别约定置
体现,即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并具体表现为契约自由和遗 于与来源于公共权力的法律同等的地位,亦即赋予当事人
嘱自由。
的意志以强制力,这显然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直接确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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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
2007.03
《法国民法典》颁布后,契约自由原则逐步成为近现代契约 法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有缔结或不 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 合同形式自由;解约自由等。
根据英国学者阿狄亚的契约自由理论,契约自由思想 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契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 二是契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此外,还有契约神圣和契约 的相对性。契约神圣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 致自由订立,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有神圣性,法院确保契 约适当履行,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契约的相对性是指契 约的效力只约束有明确意思表示的双方当事人,而对契约 之外的第三人没有任何效力。在这个认识上,虽有不同的 看法,但大多数学者持肯定意见。
参考文献: [1]江平,张礼洪.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法学研究.1993(3):22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 [3][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 版社,1996. [4]赵越.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 (3):106.
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因此,私权领域不可能 无限制膨胀,私法的意思自治是有边界的。
私法的意思自治必须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在私法领 域,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活动不得损害公益, 私法活动不得违反强制法。私法自治是通过法律行为来确 立或变更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对法律行为效 力性的规范就是体现了国家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如: 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 为。这二项规范在各国民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以作为规 制意思自治的规范基础。
关键词 意思自治 适用 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159-02
一、问题的提出
(一)物权法中的适用是财产自由原则
意思自治是传统民法的最高理念,早在罗马法中就确
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的表现是财产自由原则。物权
立了意思自治原则。罗马法承认了一切私法主体的自由意 是权利人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绝对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围,因而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实质上是在法律限制之内的 由”被视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它使当事人有权摆脱法律为
自由。所以,要正确领会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在民事立法、 他们提供的一切固定模式而自由地设置其相互的法律关系。
司法和守法中正确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充分保障民事主体 德国法学者海因·科茨等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
(三)婚姻家庭法中的婚姻自由和遗嘱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主要在婚姻法和 继承法之中。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公民依 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 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权利。它属于一种人 身自由权,是当事人自主支配自己人身的一种权利。公民 对于自己的婚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表达自己真实意 思的完全自由,任何人都无权代替他们做出决定,或者强迫 他们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决定。这就是一种意思自治。当 事人自主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体现一种意思表示的自由。 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权也是一种意思自治的表现。遗 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 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 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 意思表示才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 人亲自作出。而且,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 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 这些都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尽管学界对遗嘱自由 有绝对与相对之争,但这并不否定意思自治在遗嘱处分方 面的重要意义。 (四)意思自治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 知识产权本质上也属于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原始取得和处分是依自 己的自由意思表示而为的。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的原始取 得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授予,国家机关不能在当事人不 申请的情况下强制当事人取得;而知识产权的传来取得方 式,如转让、赠与、继承都有意思自治适用的余地。虽然在 知识产权领域,意思自治的空间是有限的,受到很多强制性 规范的限制,但相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明显的体现。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限制 意思自治并非指民事主体可以凭借其自由意志任意追 求私益。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一个有法律社会里,自由仅 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 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
的权利。
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自主意思。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
民法作为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灵活的工具,它不断地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所涉法域在财产方面和人身 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
就物权法而言,物权法基于保护财产的归属,交易的安 全及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 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创设 的原则。此一原则是罗马法以来各国法律均以予遵守的原 则。在物权法领域,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意思自治受有相 当的限制。
私法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生活条件的表现,意思自治原 则与市场经济的自由本性是一致的。市场经济是意思自治 的经济,意思自治的功能空间就是市场经济的生存空间,意 思自治的实施是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手段,意思自 治是市场经济的活的灵魂。然而市场经济中的非理性因素 和偶然因素也大量存在,因此国家会采取必要宏观调控对 市场经济生活予以干预以确保交易稳定、交易安全以及弱 者利益应予以特别保护之需要。这也使得私法领域的意思 自治受到一些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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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来看,私法的意思自治不是无限 制的意思自由,而是在法律限制之内的自由。不仅私法自 治原则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应受强行法的限制,任何民 事主体对其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而且私法自治原则所确立 意思表示的效力也受到强行法的限制,民事法律行为只有 符合效力的规范条件下才产生拘束力。从这个意义来讲, 意思自治原则的功能发挥是有限的。因此,意思自治原则 并不是绝对的、任意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条件的;意思自 治原则也是有其特定涵义的,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主 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个别性的、非普遍性的民事行 为中,才能发挥其作用。只有在法律无法事先确定民事法 律关系的要素, 即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无法发挥作用时,才是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在这一范围外,无意思自治原 则的适用余地。
方面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一方面,民法是国家制定的,必 能,并激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
然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因此,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领域的 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
适用是有其范围的,并非适用民法的全部领域。从民法角
《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自由主义契约法的基础。该
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是指私人间的 法典 113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缔结该契约的人,
性规范充分体现私法的意思自治。然而,意思自治也不是 本精神支柱。契约自由的实质在于强调合同关系的双方当
绝对的,意思自治并不是无限制的意思自由,在任何现代国 事人的私人自治性,契约的成立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为
家中,这一原则均仅赋予法律行为人以意思自由的一定范 必要,主张把合同作为个人自治范围来对待,从而“契约自
义上,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实施民事行为,他人不得干涉;在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行使,自由处置。
不违反强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民事主体自愿达成
(二)债权法中的适用是契约自由原则
的协议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作用;民事主体仅对基于
在债权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最集中体现是合同法中的
自主表达的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负责。二是从冲突法 “契约自由”或“合同自由”,体现了私法领域的自治精神。契
的意义上,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有权协商选择适用的准据 约自由的思想渊源可溯至罗马法时代。罗马法学家认为:
法。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主体的自由和选择。由此决定 “只需基于缔约双方的合意即可产生债”。近现代以来,契
了民法应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强行性规范为补充。任意 约自由不仅是各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亦为各国民法的基
志,即不受他人摆布而自愿地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这也 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人。物权具有优先性,不同物权
是罗马法之所以有强大的生命力所在。把这一根本原则抽 之间先设定的物权优于后设定的物权。物权人直接支配特
象出来就叫“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 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作为财产权无须借助他人
2007.03
法制园地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与限制
□ 徐观瑞
(中共苍南县委党校 浙江·苍南 325800)
摘 要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司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并且体现在物权法、债权法、
婚姻家庭法和知识产权法等之中。同时,意思自治又不是绝对的,它的适用又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