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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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1.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供应商行为,保障公司的利益和声誉,避免潜在风险,提高供应商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公司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供应商,包括产品和服务供应商。

2.适用法律和政策本制度适用的法律和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

3.处罚措施3.1 违约处罚1)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2)供应商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应按照合同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扣除。

3.2 质量问题处罚1)如供应商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

一旦经过多次整改,仍然无法满足公司的质量要求,则应进行处罚处理。

2)对于因供应商的质量问题而导致公司产生的损失,供应商应负责解决相关问题,并在公司要求的时限内予以赔偿。

3)如供应商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公司损失较严重或频率较高,公司可取消对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合作。

3.3 安全问题处罚1)如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

一旦经过多次整改,仍然无法消除安全隐患或问题,且存在较大的生命、财产危险,则应进行处罚处理。

2)如供应商因安全问题造成的公司损失较严重或频率较高,公司可取消对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合作。

3.4 不诚信行为处罚1)如供应商存在不诚信行为,如违反合同约定、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垄断价格等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应立即进行处罚。

2)对于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公司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扣除供应货款、罚款、取消对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合作、对其进行不良记录处理等。

3.5 附加处罚对于供应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等。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维护供应链合作关系稳定、确保供应商遵守合同和规定,制定的对供应商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建立合理的处罚措施,提高供应商的合规意识和履约能力,保障企业的利益。

1. 处罚依据:规定违反合同条款、不按时交货、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行为作为处罚依据,明确了供应商违约行为的范围和标准。

2.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赔偿、暂停合作、终止合同等一系列处罚措施,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3. 处罚流程:明确了供应商违约行为的举报、调查、评估和处罚决策的流程,确保决策的透明、公正,以及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

4. 处罚结果:规定了处罚结果的通知方式和时间,以及供应商对处罚结果的申诉和复核程序,确保供应商对处罚结果有合理的申诉和反驳的机会。

5. 处罚记录和归档:建立健全的处罚记录和归档制度,记录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和处罚结果,为后续合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企业制定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供应商行为,维护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该制度也需要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法律法规等进行合理衔接,确保处罚措施符合法律要求和公平原则。

移动公司处罚移动代理商私改消费者套餐条例解读

移动公司处罚移动代理商私改消费者套餐条例解读

移动公司处罚移动代理商私改消费者套餐条例解读
近日,中国移动发布了关于私改消费者套餐条例的通知。

本次处罚方案明确,涉及私改消费者套餐条例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了收回营业执照、当场整改、暂停业务、行政处罚等多种惩戒措施。

此次发布的通知旨在解决业界普遍存在的私改消费者套餐条例现象,建立健全的行业政策,积极推进行业正常化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移动提示各位代理商,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互联网套餐,改变其价格、期限、优惠政策等。

任何不合理改动套餐定价以及标价令等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严肃处理;若出现特殊情况必须改变套餐定价,必须首先经过集团技术部门确认;
未经批准的任何改动均严肃处理。

此次中国移动发布的处罚条例受到行业内的一致好评,表明移动已经开始坚持正规化发展,把行业管理搞回正轨,提倡合法合规的市场经营,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中国移动发布的处罚私改消费者套餐条例旨在督促代理商合法合规的市场经营,严肃电信领域的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我们为此倡导,希望行业内的作业规范,可以得到建设性的完善,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中国移动客户服务“五条禁令”

中国移动客户服务“五条禁令”

中国移动客户服务“五条禁令”一、“五条禁令”的内容(一)严禁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二)严禁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三)严禁未经客户确认擅自为客户开通或变更业务;(四)严禁串通、包庇、纵容增值服务提供商泄漏客户信息、擅自为客户开通数据及信息化业务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五)严禁串通、包庇、纵容渠道或系统合作商泄漏客户信息、侵吞客户话费、擅自过户或销号、倒卖卡号资源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二、实施时间和处罚办法上述“五条禁令”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公司实施。

违规判定基本原则详见附件。

对于违反上述禁令的中国移动员工,一旦查证属实,公司将根据责任划分进行严厉处罚。

违反上述禁令的员工予以辞退;违反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予以开除;违反禁令涉嫌犯罪的员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指使他人违反禁令的领导人员、管理者将视同直接违反禁令予以处理;对违禁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予以纪律处分,直至撤职。

附件:“五条禁令”的违规判定基本规则(一)严禁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

1、客户信息的界定(1)个人客户信息包括:非通信内容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职业、所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单位或居住地址、家庭成员信息等),位置信息,服务密码,账单和清单,等等;通信内容信息:客户通过语音网络、短信、彩信、飞信、电子邮箱、数据线路及我公司提供的其他个人通信手段所传递的信息内容。

(2)集团客户信息包括:非通信内容信息: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基本信息,单位成员个人基本信息,业务合同,账单和清单,等等;通信内容信息:客户通过语音网络、短信、彩信、飞信、电子邮箱、数据线路及我公司提供的各类信息化应用手段传递的信息内容。

2、泄露或交易行为的界定依据2009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任何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信息或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供应商管理环境,规范供应商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特制定本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相关制度,明确了对供应商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原则、程序和方式,以及处罚的种类、范围和方法等。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作开发、供应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三、违规行为与处罚1.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交货、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合理配合公司工程项目等,将会被处以合同罚款、停止合作等处罚方式。

2.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虚报业绩、操纵价格、行贿等严重违规行为,将会被从供应商名录中删除,并对其法律责任进行追究。

3.供应商延期交货、无故拖延交货时间、频繁违约等,将会被处以延迟交货款、减少合作项目等方式进行处罚。

4.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经多次检验未通过,将会被要求进行整改并赔偿相应损失。

如多次违规将面临停止合作、追究法律责任等严厉处罚。

5.供应商违反员工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会被处以罚款、停止合作等处罚措施。

四、处罚程序1.供应商违规行为被发现后,由公司对供应商进行初步调查和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2.公司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决定,并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处罚的种类、原因、依据、时间等。

3.供应商收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就处罚决定进行申诉,申诉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

4.公司收到供应商申诉后,进行复核,尽快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供应商。

5.若供应商申诉未通过审核,将立即执行原处罚决定。

6.公司应将处罚决定及执行结果记录在供应商档案中,作为日后合作评估的依据。

五、处罚结果公示公司将对供应商的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官方网站、内部刊物、企业信函等渠道公示。

同时,公司也会将处罚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以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惩罚的合力。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对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供应商,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

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1.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2.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的;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的;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对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供应商,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

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1.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2.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的;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的;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中国移动客户服务“五条禁令”

中国移动客户服务“五条禁令”

中国移动客户服务“五条禁令”一、“五条禁令”的内容(一)严禁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二)严禁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三)严禁未经客户确认擅自为客户开通或变更业务;(四)严禁串通、包庇、纵容增值服务提供商泄漏客户信息、擅自为客户开通数据及信息化业务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五)严禁串通、包庇、纵容渠道或系统合作商泄漏客户信息、侵吞客户话费、擅自过户或销号、倒卖卡号资源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二、实施时间和处罚办法上述“五条禁令”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公司实施。

违规判定基本原则详见附件。

对于违反上述禁令的中国移动员工,一旦查证属实,公司将根据责任划分进行严厉处罚。

违反上述禁令的员工予以辞退;违反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予以开除;违反禁令涉嫌犯罪的员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指使他人违反禁令的领导人员、管理者将视同直接违反禁令予以处理;对违禁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予以纪律处分,直至撤职。

附件:“五条禁令”的违规判定基本规则(一)严禁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

1、客户信息的界定(1)个人客户信息包括:非通信内容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职业、所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单位或居住地址、家庭成员信息等),位置信息,服务密码,账单和清单,等等;通信内容信息:客户通过语音网络、短信、彩信、飞信、电子邮箱、数据线路及我公司提供的其他个人通信手段所传递的信息内容。

(2)集团客户信息包括:非通信内容信息: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基本信息,单位成员个人基本信息,业务合同,账单和清单,等等;通信内容信息:客户通过语音网络、短信、彩信、飞信、电子邮箱、数据线路及我公司提供的各类信息化应用手段传递的信息内容。

2、泄露或交易行为的界定依据2009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任何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信息或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责任追究措施表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责任追究措施表
附件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责任追究措施表
序号 负面行为分级情况
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追究措施
不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追 究措施
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
发生一次第十一 条第(一)款所 述行为之一的
2.约谈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 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按照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严重负面 行为追责条款的第1、2、3、4执行 。
4.同类产品年度后评估成绩为D级,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禁止合作3年。
5.取消该类产品中标资格,中止其剩余份额的执行。
注:上表所述供应商包括原厂、当前代理商以及原厂后续更换的新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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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约谈并记录存档。
2.约谈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
6
严重负面行为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 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 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 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
(一)款所述行 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追责条款的第1、2、3、4款进
一般 负面
为中的同一种行 4.同类产品年度后评估成绩为D级,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禁止合作3年,视具体情况取 行责任追究
为的
消该类产品中标资格,终止其剩余份额的执行。
行为
同一类产品连续 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4.同类产品年度后评估成绩联系两年(含当年)为D级,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禁止合 用)。

电信运营商行业-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2020年-模板范本

电信运营商行业-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2020年-模板范本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给中国移动XX公司(以下简称“XX移动”)在通信网络建设、生产运营、优质服务、企业形象等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不同,XX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依次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各类负面行为定义如下:一、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与分级标准(一)一般负面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负面行为:1.产品质量不符合合格标准,或延期交货,或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且被责任追究的;2.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3.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4.违约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5.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责任追究的;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XX移动网络故障,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事故,或达到《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定义的重大事件,或达到《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以下简称《故障定义》)中定义的故障情形且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级、地方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重大事件。

如前述事故或故障同时符合《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故障定义》的相应情形定义,则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定义情形为准;7.其他经中国移动、XX移动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二)严重负面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负面行为: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等;2.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3.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的;4.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或者对其他供应商、采购人等采购活动的相关方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5.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XX移动网络故障,并达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或《实施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件的;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XX移动安全生产事故的;7.其他经中国移动、XX移动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

电信运营商行业-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结果告知书-模板范本

电信运营商行业-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结果告知书-模板范本

附件4:
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结果告知书
******* 公司:
在XX移动 ***** 项目中,你公司在 **** 阶段存在以下违约/违规行为:
1.*******
鉴于你公司存在的以上违约/违规行为,我公司拟作出以下处理:
1.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第章
节规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现扣除你公司项目投标保证金共计万元。

2.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办法》第***条规定,现将你公司纳入负面行为清单管理,纳入负面行为清单期间不得**********。

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XX移动约谈人员签字确认:
附件: 1.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2.供应商代表身份复印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有序的供应商良性竞争平台,规范供应商管理,促进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及履约表现与招标采购的动态联动,依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规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管理对象是指参与公司招标活动的投标人,以及为公司提供物资、服务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在投标响应、产品制造、发货运输、交货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交货、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对供应商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公司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负责收集公司有关部门及各供电单位反馈的供应商信息,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在招标采购中执行;(三)负责对供应商的有关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四)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估;(五)负责对供应商不合格产品召回进行监督;(六)负责公司供应商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信息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非计划停运信息,依据资产性质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重大缺陷的评价。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产品安装调试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监造、检测单位负责对供应商产品的制造和抽样检测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各供电单位物资管理处的职责是:(一)负责收集、汇总物资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定期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二)负责收集、汇总项目主管部门/物资需求单位/生产单位对合同履约的有关情况反映,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三)其他与供应商管理有关的工作。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在供应链体系中,供应商是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负责为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设备等必要的资源。

然而,由于供应商数量庞大、质量参差不齐,很多企业对供应商进行处罚管理,以确保供应链的高效运作和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处罚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偷税漏税、质量不合格、虚报材料等行为,将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被立即中止合作关系。

2.公平公正原则:供应商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对企业的影响都将成为决策处罚的依据,确保被处罚的供应商获得公平对待。

3.依据事实原则:处罚决策将根据充分收集、整理的证据和证词进行,确保真实公正,避免主观臆断和误判。

4.教育和改进原则:处罚不仅是处罚,也是一种教育和改进的机会,通过处罚,帮助供应商认识到错误,并主动改进,避免再次犯错。

三、处罚形式1.终止合作:对于严重违反合同的供应商,如屡次误交货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应立即终止合作关系,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供应商。

2.罚款:对于种植违规、质量不合格、虚报材料等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可以考虑对其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应。

3.暂停采购: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立即暂停采购,并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经过严格审核后方可恢复采购。

4.降级处理:对于屡次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可以对其进行降级处理,降低其供应资源的优先级和权益。

5.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供应商,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中止与其的一切合作和交易关系。

四、处罚程序1.问题发现:供应商违反合同或相关规定引发问题,由相关部门或员工上报问题。

2.问题调查: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问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和证词,并进行相关数据的分析和比对。

3.处罚决策:调查小组将调查结果提交给决策者,决策者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罚原则作出处罚决策。

4.处罚通知:决策者将处罚决策书面通知供应商,并明确处罚措施和改进要求。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供应商供应的质量促进供应商改善其业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原材料、零配件供应商。

第三条采购部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对供应商进行管理。

第二章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罚第四条供应商在供应过程中出现以下不良行为,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罚:1. 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每次处以合同金额的5%作为罚款,且最低不少于5000元。

2. 擅自与供应商私下进行协商或达成购销合同:每次处以合同金额的10%作为罚款,且最低不少于10000元。

3. 违反采购预算,超出授权金额进行采购:超出部分金额的10%作为罚款。

4. 违反评价标准,私自修改评价结果:每次处以10000元罚款。

5. 交货不合格,影响公司正常生产: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待工费(10元每人每小时)。

6. 交货延迟:每延迟一天,处以合同金额的0.5%作为罚款。

7. 其他违反合同或公司规定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第五条处罚金额上限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六条采购部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拟定处罚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采购部向供应商发出处罚通知,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处罚。

第八条供应商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部提出书面申诉,采购部应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处罚执行第九条供应商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处罚,逾期未履行的,采购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第十条供应商在履行处罚后,如有改进表现,采购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今后的采购活动中给予优惠。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由采购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采购部年月日。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供应商是公司供应链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供应能力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业务运营和客户满意度。

然而,供应商在供应过程中可能存在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

为了规范供应商行为,保障公司利益,制定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成为必要。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供应商,包括原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服务供应商等。

三、处罚标准1.提供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将立即终止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延迟交货、产品质量不合格、未按要求提供报告和证明文件等。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延迟交货:按照延迟交货的天数,每延迟一天扣除合同金额的0.5%作为罚金,超过7天将终止合作关系。

–产品质量不合格:首次发生,将采取返工、退货等措施,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多次发生,将终止合作关系。

–未按要求提供报告和证明文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文件,如未及时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要求,将按每天扣除合同金额的0.2%计算罚金,连续3天未提供将终止合作关系。

3.违法违规行为:如供应商存在行贿、偷税漏税、违反环保法规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并取消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

四、处罚流程1.发现违规行为:公司内部或相关部门发现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可通过监督员、质量部门等渠道反映。

2.确认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对反映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判断准确。

3.通知供应商: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违规行为,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解释和整改计划。

4.整改期限: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公司将给予供应商一个合理的整改期限。

5.审批决策:由公司高层对供应商的整改计划进行审批,并决定是否继续合作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6.处罚措施:根据审批决策结果,对供应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终止合作等。

五、处罚记录与考核1.处罚记录:公司将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在供应商的档案中做好相关注释。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范围本处罚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明确供应商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供应链的稳定运行。

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贸易合作协议的供应商。

1.2 定义1.2.1 供应商:指与公司签订贸易合作协议并提供商品、服务或资源的个人或组织。

1.2.2 违约行为:供应商在合作过程中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2.3 处罚措施:根据供应商的违约行为,采取的公司处罚行为。

第二章、违约行为及处罚标准2.1 供应商延迟交货或未能按时履约:根据延迟交货的原因和影响程度,处罚将包括但不限于:2.1.1 要求供应商赔偿公司因此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及损失。

2.1.2 暂停与供应商的未交货订单,并向其提出书面警告。

2.1.3 降低供应商的信用等级,影响其获取公司订单的优先级。

2.2 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根据产品或服务未达标的程度和影响,处罚将包括但不限于:2.2.1 要求供应商承担产品退货及更换的费用。

2.2.2 要求供应商赔偿因产品或服务不合格而引起的其他损失。

2.2.3 暂停与供应商的合作,并向其提出书面警告。

2.2.4 解除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3 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道德: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处罚将包括但不限于:2.3.1 向有关部门举报供应商违法行为。

2.3.2 解除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3.1 违约行为的发现:由公司相关部门或员工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发现供应商的违约行为。

3.2 违约行为的证实:公司相关部门将对违约行为进行彻底调查和核实,确保违约行为的事实真实可靠。

3.3 处罚决定:基于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和严重程度,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决定处罚措施。

3.4 通知和执行:公司将书面通知供应商处罚决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措施。

中国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

中国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

中国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中国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给中国移动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移动”)在通信网络建设、生产运营、优质服务、企业形象等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不同,上海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依次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各类负面行为定义如下:一、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与分级标准(一)一般负面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负面行为:1.产品质量不符合合格标准,或延期交货,或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且被责任追究的;2.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3.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4.违约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5.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责任追究的;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上海移动网络故障,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事故,或达到《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定义的重大事件,或达到《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以下简称《故障定义》)中定义的故障情形且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级、地方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重大事件。

如前述事故或故障同时符合《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故障定义》的相应情形定义,则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定义情形为准;7.其他经中国移动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二)严重负面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负面行为: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等;2.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3.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的;4.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或者对其他供应商、采购人等采购活动的相关方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5.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上海移动网络故障,并达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或《实施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件的;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上海移动安全生产事故的;7.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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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
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给中国移动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移动”)在通信网络建设、生产运营、优质服务、企业形象等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不同,上海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依次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各类负面行为定义如下:
一、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与分级标准
(一)一般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负面行为:
1.产品质量不符合合格标准,或延期交货,或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且被责任追究的;
2.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3.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4.违约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5.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责任追究的;
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上海移动网络故障,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事故,或达到《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定义的重大事件,或达到《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以下简称《故障定义》)中定义的故障情形且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级、地方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重大事件。

如前述事故或故障同时符合《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办法》和《故障定义》的相应情形定义,则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定义情形为准;
7.其他经中国移动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二)严重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负面行为:
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等;
2.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
3.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的;
4.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或者对其他供应商、采购人等采购活动的相关方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5.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上海移动网络故障,并达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或《实施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件的;
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上海移动安全生产事故的;
7.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

(三)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1.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认定供应商向采购人、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检测单位等上海移动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行贿或违法违规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上海移动安
全生产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
3.其他经中国移动、上海移动认定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措施
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根据供应商发生负面行为情况的不同,分别给予所有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禁止合作三年、相应产品类别禁止合作三年、扣减后续采购综合评审得分、取消涉及标段已分配但未执行的相应产品的剩余份额等追究措施。

三、其他
中国移动在确认供应商负面行为并进行责任追究后,将在供应商管理平台对供应商负面行为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对于个人实施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上海移动将处以行贿人员禁入且终身不得代表任何供应商参与上海移动的所有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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