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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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3、国外退休条件的简要情况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182个国家的退休年
龄情况看,男女同龄退休的共102个,占总
数的59%;男女不同龄退休的共68个,占总
数的39.3%。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1)政治待遇
1、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2、阅读文件 3、离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4、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 5、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文件
《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 1 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 2 通知》(中组发[1984]4号) 3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1999]40号)
4 《关于提高部分老同志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1]50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三)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与机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3提高待遇针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级别的离休干部相应提高一个级别的政治或生活待遇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9844号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429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128号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600元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能否自主决定工资待遇分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能否自主决定工资待遇分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能否自主决定工资待遇分配2013年9月,王某到某省属事业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两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和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

双方聘用合同期满后,王某申请仲裁,提出单位未依照规定给予其合理合法的薪酬待遇,与其他同事相比差距较大,且认为2015年8月7日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知不与其续签聘用合同的行为违法。

王某要求单位补发其2013年12月至2015年8月相比较同级别岗位同事奖金差额,支付其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单位辩称:单位严格按照薪酬管理办法发放工资,单位架构规模不大,工作人员较少,不存在同级别岗位概念,王某类比其他同事不具有合理性。

庭审中查实:单位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人一岗,一岗位一待遇,不存在同级别岗位;单位薪酬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王某的岗位奖金系数,也未明确无岗位系数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其他工作人员确定奖金系数。

2015年8月10日,单位提出不再与王某续签,王某一直工作至8月31日,即聘用合同期满之日。

【争议焦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能否自主决定工作奖金发放数额?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到期终止,不与工作人员续订的,应否支付经济补偿?【案例分析】要认定王某主张的工资待遇是否合理,关键环节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待遇是否有合法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一部分第3条规定,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

职员职位分类与设置

职员职位分类与设置
学校每个职系的职位划分为若干个职级 每个职级内部由高到低划分若干职等 不同职类的职级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职员职位分类与设置
职类 职系 职级 职等
行政管理类职位划分为十个职级 每个职级分为若干职等。
职员职位分类与设置
职类 职系 职级 职等
专业技术职类职位划分为七个职级。 每个职级氛围若干职等。
职员职位分类与设置
2005年,《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2005年,《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深圳市人 民政府令第137号)
2005年,《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 行)》 (深人发〔2005〕2号)
2005年,《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人发〔2005〕3号)
职员职位分类与设置
意义: 实行职位竞聘,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
通过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破除职务和 待遇的终身制,逐步实现了能上能下的有序 流动。
职员职位分类与设置
以职位为对象进行分类 依据四个要素:
工作性质 难易程度 责任大小 资格条件 因事设职 按职择人 同工同酬 多劳多得 明确职责 便于管理
职员职位分类与设置
职级标准
职级标准是叙述每一个职级的工作难易、责任轻 重、所需资格条件的文字标准。
每个职级职位除应具备基本任职资格条件以外,
还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规定其它相应的任职条件 和工作职责。
学校各类人员的职级应在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前
提下,按实际工作能力、绩效考核成绩、专业技术
聘任考核结果予以确定。要体现公平竞争、优升劣
因事设职原则
意义一:根据工作任务设置职位,避免 人浮于事;
意义二:因事设职可以因事择人,有利 于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提高用人效率;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419号安徽省人事厅:你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人办〔2021〕1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有关政策问题。

原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21〕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请示中涉及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适用上述规定。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辞职、辞退有关政策问题。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规范人员辞职行为,原人事部于1990年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

1992年,又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021年,原人事部下发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21〕61号)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据此,对于尚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的辞职、辞退,可以分别参照人调发〔1990〕19号、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职位说明书是合同管理的体现。
内容
职位说明书
不一定每一个职位都要编制一份说明书。
同一职系内相同职级的职位可以根据实际制订 一份共同使用的职位说明书。
但要保证每一个职位都有适用的职位说明书。
职位说明书
编制职位说明书 1、必须依据职位调查结果进行编制; 2、必须按统一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 3、对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的描述应清
通过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破除职务和 待遇的终身制,逐步实现了能上能下的有序 流动。
以职位为对象进行分类 依据四个要素:
工作性质 难易程度 责任大小 资格条件 因事设职 按职择人 同工同酬 多劳多得 明确职责 便于管理
职类 职系 职级 职等
行政管理类职位(X)
行政领导职系(XL)包括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等职位
盐田区沙头角中学和田心小学;
第二批共30多家。 2001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
意见》(深发〔2001〕11号) 2002年,《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 〔2002〕175号) 2004年,《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 施方案》(深办发〔2004〕13号)规定列入配 套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是市、区机构编制部门 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 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但企 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报批阶段
报批程序 提交的材料 1、职位设置方案 2、编制批文及职位职数通知书 3、现有人员统计登记表 4、职位设置核准表 5、职位说明书
职位日常管理
一、建立职位管理信息库 二、职位设置的变更 三、职位设置方案的复核
职位设置的变更
学校因机构编制和职能变化等原因, 需增设或改设职位的,应按职位设置的 程序进行。撤销、变更职位的职类、职 系和职级、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应 报人事、教育部门备案。其中变更职级 的,应按管理权限确定。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流程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doc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流程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doc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流程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1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5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退休文件标题字号

退休文件标题字号
人法发〔1991〕5号《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专业技术岗位——退休
粤人发〔1992〕00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专业技术岗位——退休
劳人老〔1987〕2号《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专业技术岗位——退休
粤人老[1987]02号《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专业技术岗位——退休
粤办发〔2001〕9号2001年4月25日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论固定身份——岗位管理
国办发〔2002〕35号2002年7月6日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来源:中国政府网——不论固定身份——岗位管理
中委办〔2003〕30号2003年5月23日《中山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岗位核定——不论固定身份——岗位管理
人社厅函[2008]419号《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的退役士兵安置等问题的复函》——不论固定身份——岗位管理
国发〔1983〕142号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教师退休年龄
国发〔1986〕27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专业技术岗位——退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中中法行终字第163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3)中中法审监行申字第1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书(2014)粤高法行中字第124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153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中中法行终字第20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有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问题考辨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问题考辨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问题考辨李卫国较长时间以来,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问题,不同单位做法不一。

本文试图解析政策内涵,分析现实困境,通盘统筹考虑,系统性、整体性地构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发展通道:30岁以下人员,根据职业规划进行资格预备;离退休不到10年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职务)聘任;其余人员,在岗位需要前提下,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行转岗聘用。

本文研究对象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或称工人)转换岗位序列聘用(从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政策及操作问题。

一、当前现状较长时间以来,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有两种认识和做法:其一,部分单位以国家早已明文停止“转干”、“聘干”,也没有出台新文件规定转岗聘用的条件、程序为依据,不再为任何工勤人员办理转岗聘用手续。

其二,部分单位实行个案解决,只要有工勤人员实际已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就对其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干部级别确认,并兑现工资。

我们认为:从和谐社会建设角度、从人力资源开发角度、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为减少“弱者的抵抗”,应在透彻研究政策轨迹、深入剖析现实困境的基础上,立足于构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发展通道的层面,推出可持续操作的转岗聘用操作办法。

二、政策轨迹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政策大致经历以下五个发展阶段:1、建国前后至1956年为第一个阶段此时,政权初建,百废待兴,大量从工人中吸纳干部成为政策共识。

1949年1月,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安子文同志报告毛泽东主席:当前首要问题是“数量不足”,提出“工人加以短期训练后,准备当作干部使用”。

这一建议得到中央认同。

1951年4月,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召开,“从工人中选拔干部”被视为“当前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题课”。

1952年4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大胆放手提拔干部》,可视为这一阶段政策基调。

2、1956年开始,政策开始大幅调整1956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处理取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保留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后提拔工人到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必须十分慎重,应该尽量少调”。

[考试]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问题考辨

[考试]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问题考辨

[考试]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问题考辨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问题考辨李卫国较长时间以来,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问题,不同单位做法不一。

本文试图解析政策内涵,分析现实困境,通盘统筹考虑,系统性、整体性地构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发展通道:30岁以下人员,根据职业规划进行资格预备;离退休不到10年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职务)聘任;其余人员,在岗位需要前提下,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行转岗聘用。

本文研究对象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或称工人)转换岗位序列聘用(从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政策及操作问题。

一、当前现状较长时间以来,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有两种认识和做法: 其一,部分单位以国家早已明文停止“转干”、“聘干”,也没有出台新文件规定转岗聘用的条件、程序为依据,不再为任何工勤人员办理转岗聘用手续。

其二,部分单位实行个案解决,只要有工勤人员实际已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就对其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干部级别确认,并兑现工资。

我们认为:从和谐社会建设角度、从人力资源开发角度、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为减少“弱者的抵抗”,应在透彻研究政策轨迹、深入剖析现实困境的基础上,立足于构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发展通道的层面,推出可持续操作的转岗聘用操作办法。

二、政策轨迹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政策大致经历以下五个发展阶段:1、建国前后至1956年为第一个阶段此时,政权初建,百废待兴,大量从工人中吸纳干部成为政策共识。

1949年1月,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安子文同志报告毛泽东主席:当前首要问题是“数量不足”,提出“工人加以短期训练后,准备当作干部使用”。

这一建议得到中央认同。

1951年4月,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召开,“从工人中选拔干部”被视为“当前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题课”。

1952年4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大胆放手提拔干部》,可视为这一阶段政策基调。

2、1956年开始,政策开始大幅调整1956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处理取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保留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后提拔工人到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必须十分慎重,应该尽量少调”。

刘芳与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澧县人民医院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芳与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澧县人民医院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芳与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澧县人民医院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湘07行终2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晋覃宏庆杨名夏【审理法官】杨晋覃宏庆杨名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芳;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澧县人民医院【当事人】刘芳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澧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刘芳【当事人-公司】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澧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陈杰才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张剑梅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阳小军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杰才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张剑梅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阳小军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杰才张剑梅阳小军【代理律所】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芳;澧县人民医院【被告】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违法实施罚款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根据上述规定,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女工人,应当退休。

湖南省人事厅湘人发〔1996〕107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退职管理实施意见》第四点“退休管理"中规定:“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主管机关。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整体效能优化原则
意义一:有利于加强工作人员的协作,形 成合力;
意义二: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意义三: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效益,促进学
校的发展。
怎么做?
职位分类的主要工作内容
职位调查 职能分解 职位评价 编制职位说明书 撰写职位设置方案
职位调查
职位调查的内容 1、现有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学历、资
历、职称、任职等情况); 2、现有岗位及职能分布情况; 3、现有岗位及人员工资分配情况; 4、现有岗位工作性质、工作任务、职
有事才有职,无事则无职,职位不 随人员流动而变动。
因事设职原则
意义一:根据工作任务设置职位,避免 人浮于事;
意义二:因事设职可以因事择人,有利 于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提高用人效率;
意义三:以职位为基础,为其他人事管 理环节提供客观依据。
最低数量原则
是指为使事业单位各职类人员结构有一个合 理的比例,并有效地控制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事业单位职位设置要按照人事编制部门有关人 员编制和专业技术职位职数结构比例的规定, 在总的职数限额内,通过职位设置,形成科学、 合理、有效的职位架构。同时,在保证事业单 位整体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按最低数量设置职 位,能设低位不设高位,能少设位不多设位。 要保证每一个职位都有比较饱满的工作量,充 分发挥职位的效能。
职类 职系 职级 职等
行政管理类职位划分为十个职级 每个职级分为若干职等。
职类 职系 职级 职等
专业技术职类职位划分为七个职级。 每个职级氛围若干职等。
职级标准
职级标准是叙述每一个职级的工作难易、责任轻 重、所需资格条件的文字标准。
每个职级职位除应具备基本任职资格条件以外, 还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规定其它相应的任职条件 和工作职责。

枣庄市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朱立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枣庄市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朱立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枣庄市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朱立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鲁04民终15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恒朱海燕赵慧【审理法官】周永恒朱海燕赵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朱立军【当事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朱立军【当事人-个人】朱立军【当事人-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代理律师/律所】高崇林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崇林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崇林【代理律所】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被告】朱立军【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回避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根据枣庄市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为朱立军核定的“2019年工资六项扣除养老医保职业年金金额"表,该表系枣庄市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对于朱立军2019年度工资待遇标准的确定,枣庄市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虽提出异议,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足以反驳,故本院对该表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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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有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聘用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六、把握政策,严格程序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中的工资待遇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各事业单位在研究拟定受聘人员岗位的工资待遇分配办法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规范个人收入,认真清理政策外各项津补贴收入,实现职工个人收入的公开化、透明化。

同时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分配改革方案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办法,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人事部门要抓住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契机,积极指导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并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管理,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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