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精矿点价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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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Copper Co. L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in号
铜精矿供需合同(点价)
合同编号: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一、货物名称、供货时间
1、供方2012年向需方供应铜精矿含铜不低于5800吨
2、供货时间及数量计划安排如下:
3、当月供应计划执行期限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
4、本合同所指铜精矿参照Q/YTGG.YJ .J03.08-2010标准执行,粒度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二、铜精矿质量
1、铜精矿含水不得大于14.00 %,若大于14.00 %需方拒收,如误进厂水分大于
14.00%每超过1.00 %,按每吨矿(干重)扣款5元,不足1.00%部分,按比例扣款。
2、砷的含量不得大于0.50 %;
A:若0.60 %》含砷>0.50 %,以0.50 %为准,每超过0.10 %,按1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0.10 %部分,按比例扣款。
B:若1.00 %》含砷>0.60 %,以0.60 %为准,每超过0.10 %,按3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0.10 %部分,按比例扣款。
C:若1.50 %》含砷>1.00 %,以1.00 %为准,每超过0.10 %,按5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0.10 %部分,按比例扣款。
D:若2.00 %》含砷>1.50 %,以1.50%为准,每超过0.10 %,按10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0.10%部分,按比例扣款。
E:若9.00 %》含砷>2.00 %,以2.00 %为准,每超过0.10 %,按20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0.10%部分,按比例扣款。
F:含砷〉9.00%,需方拒收。如误进厂不退货,按需方不合格品让步接收处理。
3、铅不得大于2.00%;
A:若5.0%》铅>2.00%,以2.00%为准,每超1.00 %,按3元/吨矿(干重)扣款; 不足1.00 %部分,按比例扣款。
B:若7.00%》铅>5.00%,以5.00%为准,每超1.00 %,按12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1.00 %部分,按比例扣款。
C:若铅〉7.00 %,需方拒收。如误进厂不退货,按需方不合格品让步接收处理。
4、锌不得大于4.00%;
A:若9.00%》锌>4.00%,以4.00%为准,每超1.00 %,按3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1.00 %部分,按比例扣款。
B:若13.00%》锌>9.00%,以9.00%为准,每超1.00 %,按12元/吨矿(干重)扣款;
不足1.00 %部分,按比例扣款。
C:若锌〉13.00 %,需方拒收。如误进厂不退货,按需方不合格品让步接收处理。
5、铋+锑的含量不得大于0.50%;
A:若1.00%》铋+锑〉0.50%,以0.50%为准,每超0.10 %,按2元/吨矿(干重)
扣款;不足1.00 %部分,按比例扣款。
B:若2.00%》铋+锑〉1.00%,以1.00%为准,每超0.10 %,按4元/吨矿(干重)
扣款;不足1.00 %部分,按比例扣款。
C:若铋+锑〉2.00 %,需方拒收。如误进厂不退货,按需方不合格品让步接收处理。
6、氧化镁的含量不得大于5.00 %;
A:若10.00%》氧化镁〉5.00%,以5.00%为准,每超1.00 %,按6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1.00 %部分,按比例扣款。
B:若20.00%》氧化镁>10.00%,以10.00%为准,每超1.00%,按12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1.00 %部分,按比例扣款。
C:若氧化镁〉20.00 %,需方拒收。如误进厂不退货,按需方不合格品让步接收处理。
7、供方所供铜精矿品质必须达到合同要求,若有超出合同标准含有危害环保和人体健康的元素,供方应事先预告需方,使双方都能采取有效的控制。
&铜精矿中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直磨矿、冰铜、阳极泥、海绵铜、金粉、银粉、金精矿等),经发现一律视为掺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9、铜品位判定程序:同车铜精矿的颜色有明显差异,或有异常,需方有权进行抽样。抽样与正样含铜品位绝对误差小于5%的,按就低报出结算品位,金、银按以下金、银品位判定程序判定并报出结算品位;抽样与正样含铜品位绝对误差大于等于5%的,
参照GB/T14263中6.4.4条款,即“同一车内,发现精矿颜色明显不一致或掺杂等不符
合铜精矿技术条件规定则判废”的规定,进行判废处理,金、银品位随铜品位判废。
金、银品位判定程序:以正样品位为基准,正样与抽样的绝对差值大于下表所列的允许差时则一律判废,在允许差范围内将就低报出结果。
三、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风险及风险承担
1、火车运输:昆明西云南冶炼厂专用线或需方指定的各冶炼单位指定线。运输方式为敞车散装发运(不用篷车、不用包装、不用超长车皮,否则增加费用由供方负担)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料仓。
2、汽车运输:交货地点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料仓或指定的各冶炼单位料仓,散装发运。进厂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合法,如有无牌、临牌、缺牌车辆不允许进厂,车辆装载总重单车不得超过50吨。送货进厂车辆需服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加工总厂《原料交货车辆进厂管理办法(试行)》,如有违反按此办法规定处理。
3、供方按月合同量提前向需方预报发货时间及发货数量,并进行品质预报。
4、需方根据供方预报情况,依据自身物流承载能力,对货物进厂时间、进厂数量
予以确认后,给予接收。
5、运费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
6、如出现铁路超载罚款由供方承担,在供方货款中扣除。
7、货物的交付时间以供方实际将货物运输至需方指定的交付地点的时间为基准
点,该基准点之前因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灭失、毁损或其他损失等,其风险全部由供方承担;该基准点之后因不可归责于供方的原因而产生的风险由需方承担。
8、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铜精矿泼洒、泄漏等,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四、检斤、取样、化验
1、高铜、高金、高银或装车时有色差的货物进厂前必须预报,即预报单。如无预
报单不予复查及仲裁。
2、检斤:
(1)火车运输:以需方150吨铁路轨道衡计量或指定冶炼厂为准;
(2)汽车运输:以需方汽车地中衡计量或指定冶炼厂为准。进厂原料交验、检验、
卸车等按需方提供的技术附件执行。
3、取样:按部标YS/T318-2007及需方技术附件规定执行;水份按GB/T14263
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