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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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股权、债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设立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二)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基金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四)基金投资领域明确,投资策略清晰,投资目标合理;(五)基金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基金设立申请材料;(二)协会对基金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通知书;(三)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四)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设立备案材料报送协会;(五)协会对基金设立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证明。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八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控制原则;(二)市场化运作原则;(三)信息披露原则;(四)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投资于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二)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三)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范围。
产业基金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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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运行,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方式,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活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政府发挥引导作用,明确产业基金发展方向和重点,确保产业基金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
2. 市场运作:产业基金遵循市场规律,实现市场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产业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4. 依法合规:产业基金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的总体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 政府相关部门代表;2.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代表;3. 金融机构代表;4. 专家代表;5. 其他相关方代表。
第六条管委会主要职责:1. 制定产业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策略;2. 审议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3. 审议产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4. 监督产业基金运行情况;5. 审议产业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八条管理公司主要职责:1. 负责产业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工作;2. 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项目管理;3. 负责产业基金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4. 按照管委会要求,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5. 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基金募集与投资第九条产业基金募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产业基金募集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投资者权益;2. 合规合法:产业基金募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3. 适度规模:产业基金规模应适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产业基金投资方向:1. 支持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重点产业;2. 支持创新创业项目;3.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链整合;4. 支持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项目。
产业_基金__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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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主要投资于本地区具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产业项目和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2. 风险可控,收益共享;3. 科学决策,专业管理;4. 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产业基金由政府主导设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政府全额出资设立;2. 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3. 政府引导设立,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运作。
第五条产业基金设立程序:1. 编制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方式、风险控制等;2. 提交相关部门审核;3. 经政府批准后,正式设立产业基金。
第三章投资方向第六条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领域:1. 重点发展产业: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2. 战略性新兴产业: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5G等;3. 区域优势产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重点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产业。
第七条产业基金投资方式:1. 股权投资: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投资于企业;2. 债权投资:通过债权融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3. 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投资方式。
第四章运作管理第八条产业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基金的决策和管理。
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社会资本代表、专业人士等组成。
第九条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团队,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管理团队由专业投资人员、财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等组成。
第十条产业基金运作管理遵循以下规定:1. 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 加强风险控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3. 完善收益分配机制,确保投资者利益;4.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产业基金风险控制措施:1.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目标和措施;2. 加强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3. 实施投资项目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4.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国家产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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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产业基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产业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支持国家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国家产业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三)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四)坚持市场化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具体管理由中国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规模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确定,一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二)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10-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三)基金投资领域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国家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四)基金投资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五)基金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三章投资与退出第七条国家产业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对象应当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二)投资比例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三)投资决策应当经过专业评审和审批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国家产业基金退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二)退出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基金投资期限;(三)退出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基金本金和支付基金管理费用。
财政部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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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按照市场化运作,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发展。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产业基金安全运行。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业基金设立与调整第四条产业基金由财政部设立,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实际,设立专项资金。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资金规模、投资方向、投资期限等,由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以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产业基金设立程序:(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提出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二)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正式设立产业基金。
第三章产业基金投资与管理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
(二)支持创新创业,培育新动能。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八条产业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一)股权投资: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二)债权投资:通过债权投资,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经营状况。
(三)其他投资方式:根据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和市场状况,探索其他投资方式。
第九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一)设立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
(二)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2. 具备专业投资团队和投资经验;3. 按照市场化运作,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三)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
产业基金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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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基金运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产业基金账户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
第三条产业基金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确保基金账户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2. 合规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基金相关政策。
3. 效率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的顺利进行。
4. 透明性:确保基金账户管理过程的公开透明。
第二章账户设立与变更第四条产业基金账户设立:1. 产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或相关协议,向基金托管人申请设立产业基金账户。
2.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基金相关政策,对产业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设立产业基金账户。
第五条产业基金账户变更:1. 产业基金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户性质等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书面申请,并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2. 产业基金账户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报备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账户资金管理:1. 产业基金账户资金应专户管理,不得挪用、侵占。
2. 产业基金账户资金应按照基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用于投资、偿还债务、支付管理费等。
3. 产业基金账户资金支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基金相关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七条资金划拨:1. 产业基金账户资金划拨应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经基金管理人审核批准后,由基金托管人办理划拨手续。
2. 资金划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并保留相关凭证。
第八条资金结算:1. 产业基金账户资金结算应实行定期结算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报送资金结算报告。
2.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基金相关政策,对产业基金账户资金结算进行审核,确保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产业基金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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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专项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基金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特定产业发展的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二)公开透明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市场化运作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风险可控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注重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的重大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如下:(一)管委会主任: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管委会副主任:由出资方代表担任。
(三)管委会委员: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专家等担任。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
(二)监督专项基金的投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解决专项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向出资方报告专项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资金。
(二)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
(三)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
第八条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专款专用:专项基金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封闭运行:专项基金的资金应在封闭的账户内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三)定期审计: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接受审计。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九条专项基金的投资方向:(一)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
(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
产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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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专项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以支持特定产业领域发展为目的,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性:基金应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支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市场化运作: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风险可控性: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效益最大化:基金应通过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基金的设立:(一)基金设立前,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基金设立后,由政府指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运作:(一)基金投资范围: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 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2. 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3. 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4.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项目;5. 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二)基金投资方式:基金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项目融资等方式进行投资。
(三)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1. 管理机构提出投资建议;2. 基金理事会审议;3.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基金的管理:(一)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透明。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基金的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基金的监督:(一)政府相关部门对基金运作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运作合规。
产业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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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设立,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投资于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链等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二)科学决策、风险可控;(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运营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产业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基金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模式、风险控制等;(二)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三)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投资团队;(四)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第六条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二)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防范;(四)退出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基金投资资金的合理退出。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模式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包括:(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优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三)科技创新型企业;(四)本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模式包括:(一)股权投资:通过购买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实现投资收益;(二)债权投资:通过提供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三)混合投资:结合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公司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公司产业基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36bcb9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8c.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产业基金的运作,提高基金投资效益,促进公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监督和终止等全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公司为支持产业发展,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的,以股权投资为主要形式的专项投资基金。
第二章设立与规模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
第六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资原则与方向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促进公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注重风险控制,确保投资安全;(四)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一)高新技术产业;(二)现代服务业;(三)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领域;(四)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
第四章投资决策与执行第九条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应通过以下程序:(一)项目筛选:基金管理团队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投资建议;(二)尽职调查: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评估项目投资价值;(三)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提出投资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四)投资执行:经董事会批准后,基金管理团队负责投资执行。
第十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执行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二)确保投资资金安全;(三)按时完成投资目标。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产业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产业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产业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二)定期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查;(三)对基金管理团队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公司对产业基金管理团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投资收益;(二)风险控制;(三)项目退出;(四)其他相关指标。
国家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f813b6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6c.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扶持的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重点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三)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管委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五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产业基金发展规划和政策;(二)审核产业基金投资项目;(三)监督产业基金运作;(四)协调解决产业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产业基金评估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办设在财政部,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产业基金发展规划和政策;(二)审核产业基金投资项目;(三)监督产业基金运作;(四)组织开展产业基金评估和监督工作;(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七条产业基金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设立:(一)编制产业基金设立方案;(二)经管委会审议通过;(三)签订产业基金合作协议;(四)设立产业基金。
第八条产业基金投资范围:(一)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四)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九条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组合投资;(四)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式。
第十条产业基金投资额度:(一)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额度不得超过产业基金规模的10%;(二)单个投资企业投资额度不得超过产业基金规模的5%。
第十一条产业基金运作期限:(一)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为10-15年;(二)投资项目投资期限一般为3-7年。
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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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点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2. 聚焦产业、精准支持:围绕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支持产业发展。
3. 风险可控、稳健运作: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作。
4. 绩效导向、滚动发展:以绩效为导向,推动产业基金滚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产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2. 审议产业基金投资方案;3. 监督产业基金运作情况;4. 决定产业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基金设立第七条产业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首期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产业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产业基金可采取以下方式设立:1. 政府直接设立:由政府直接设立,并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运作。
2. 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
第四章投资范围第十条产业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1. 重点产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项目。
2.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具有发展潜力、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项目。
3. 优势产业项目:具有竞争优势、市场前景广阔的优势产业项目。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db26aa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bf.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以支持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为目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三)专业管理,规范运作;(四)区域特色,产业导向。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方式等;(二)经出资方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批;(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四)签订基金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产业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情况和投资需求,制定投资计划,经出资方同意后实施;(二)投资方向: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应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相一致,重点支持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三)投资方式:产业基金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四)投资期限: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可根据项目特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七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三)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ba5868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b3.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重点产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市、自治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政策导向原则:坚持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支持重点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2. 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基金运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3. 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4. 社会效益原则:注重产业发展的社会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XX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总规模为XX亿元。
第五条基金来源包括:1. 财政预算资金;2. 社会资本;3.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投资领域与方向第六条基金投资领域主要包括:1. 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2. 先进制造业:汽车、电子信息、家电、纺织服装等;3. 优势传统产业:农产品加工、食品饮料、建材家居等;4. 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
第七条基金投资方向包括:1. 支持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攻关;2.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3.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4. 支持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八条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基金的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基金聘请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十条基金投资决策程序:1. 管理机构根据基金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制定年度投资计划;2. 理事会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3. 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审议意见,组织实施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基金投资方式包括:1. 直接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 参与投资:与其他投资基金合作,共同投资;3. 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第五章风险防控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1. 投资风险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安全;2. 监督管理: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确保基金运作合规;3. 风险补偿: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基金投资损失。
产业基金资源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资源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2449f09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a4.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资源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引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资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二)风险可控与收益最大化;(三)科学决策与动态调整;(四)公开透明与高效运作。
第二章产业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一)由政府主导,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战略设立;(二)基金规模、投资方向、管理团队等由政府与市场共同确定;(三)基金设立应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保证基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运作:(一)基金投资应围绕国家重点产业、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二)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支持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三)基金投资应遵循市场规律,注重投资效益,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章产业基金资源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资源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管理:对基金资金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二)项目管理: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筛选、评估、监督,确保项目符合投资方向和预期目标;(三)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预警;(四)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产业基金资源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确保基金独立性和自主性;(三)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资金安全;(四)强化风险管理,控制投资风险;(五)提高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八条产业基金资源管理组织架构:(一)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基金的总体决策、监督和协调;(二)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监督;(三)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中央企业产业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产业培育基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ead213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a2.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支持中央企业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产业培育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中央企业为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和产业升级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产业基金设立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二)中央企业应当具备较强的产业背景和行业资源,能够有效引导产业基金投资方向;(三)产业基金规模合理,投资方向明确,投资策略科学;(四)产业基金设立程序合规,决策机制健全,风险控制措施完善。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中央企业提出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国资委审核同意;(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三)选择具备资质的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管理协议;(四)制定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
第三章产业基金投资第六条产业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和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二)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型企业;(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较强发展前景的项目。
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其他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
第八条产业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可控,确保国有资本安全;(二)投资效益优先,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三)促进产业升级,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章产业基金管理第九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操作流程;(二)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基金的重大决策;(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按照基金管理协议履行职责;(四)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f55856e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f3.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基金发展的战略部署,规范和加强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支持特定产业或领域发展为目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投资收益与风险共担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坚持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在产业基金发展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三)坚持风险可控,强化风险防范,确保产业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四)坚持创新驱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二章设立与备案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市场规律,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投资领域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产业基金备案申请表;(二)发起人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三)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四)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五)产业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协会收到备案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三章运作与管理第七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产业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协会备案后,方可从事产业基金的管理业务;(二)产业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产业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透明度和安全性;(三)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四)产业基金的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分散风险。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或领域;(二)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或项目;(三)投资于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和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四)投资于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项目。
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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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以支持产业发展为主要目的,通过市场化运作,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项目或企业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二)坚持投资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三)坚持风险可控与收益合理相结合;(四)坚持专业化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设立与注册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出资人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二)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三)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四)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专业化的管理团队。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设立程序:(一)提出设立申请,经出资人同意;(二)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性质、宗旨、投资范围、管理方式等;(三)选择基金管理人,签订管理协议;(四)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五)取得营业执照后,正式成立。
第六条产业基金设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三章运作与管理第七条产业基金应当遵循以下运作原则:(一)投资决策市场化;(二)风险控制专业化;(三)投资管理规范化;(四)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专业投资管理团队;(三)有完善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产业基金的投资范围:(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二)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三)与产业基金宗旨相符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条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一)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投资决策应当经过基金管理人全体成员的讨论和表决;(三)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确保投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银行对产业基金的管理办法
![银行对产业基金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824a4e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67.png)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对产业基金的管理,发挥产业基金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银行发起设立,以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产业等领域发展为目的,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基金。
第三条银行对产业基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
(二)风险可控原则: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
(四)专业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专业管理团队,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二、产业基金的设立第四条银行设立产业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
(二)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资金规模符合监管要求。
(三)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
(四)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投资策略。
第五条银行设立产业基金,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宗旨、投资范围、运作方式、收益分配等。
(二)成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
(三)向监管机构报送基金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基金。
三、产业基金的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决策管理: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二)投资项目管理: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项目监控等。
(三)基金资产托管:选择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四)基金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防控。
(五)基金信息披露: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信息。
第七条产业基金投资决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投资决策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产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cb7a30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a9.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业务管理,促进产业基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基金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产业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产业基金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产业基金应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2. 专业化管理:产业基金应设立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运营等工作。
3. 风险可控:产业基金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4. 政策引导:产业基金应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合法合规:基金设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2. 投资方向明确:基金应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产业定位。
3. 资金来源合法:基金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非法资金。
4. 管理机构专业:基金应设立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运营等工作。
第五条产业基金设立程序:1. 可行性研究:对基金设立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前景、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等。
2. 基金章程制定: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宗旨、投资范围、管理方式、风险控制等事项。
3. 注册资本确认:确认基金注册资本,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登记注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 设立管理机构:基金应设立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运营等工作。
2. 建立健全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
3. 投资决策程序:基金投资决策应遵循科学、严谨、民主的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风险控制措施:基金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金投资风险。
第七条产业基金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1. 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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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建立产业基金的意见》和《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安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等重点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以及解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引导并撬动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投向符合政策的当地政府需要扶持的项目及方向。
第四条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初期规模为- 1 -3亿元人民币,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或“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为副主任,市府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国资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银监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七条基金法人机构,由全安市财政局出资组建全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
全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机构,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 2 -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基金管委会、市财政局、和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机构要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管理及考核评价。
第十条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市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决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指南,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并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主要职责: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对产业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 3 -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基金运营机构主要职责: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
具体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营情况。
第四章投资原则和要求第十五条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投向符合政策的当地政府需要扶持的项目及方向。
第十六条产业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四换三名”“两化融合”“创业创新”及农业农村发展、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投向汽摩配、机械电子、高分子材料等三大支柱产业,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行业。
- 4 -第十七条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它金融衍生品;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不得用于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7.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除外。
第十八条产业基金主要采取与上级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合资或以增资方式设立等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
合作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他子基金主要包括“天使基金”、“定向基金”、“区域基金”等形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第十九条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出资天使基金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且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它基金投资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金额的2倍。
第二十条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 5 -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基金运营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二十一条产业基金对少量市内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
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五章投资管理程序- 6 -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投资项目方式,具体由基金运营机构根据积极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投资意向。
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协助组织投资项目,向基金运营机构进行推荐。
第二十三条产业基金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真筛选,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根据管委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后,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拟直接投资项目方案,应在全安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报请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第二十五条产业基金采取与上级政府引导基金合资设立的合作项目出资资金可一次或分次到位的,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出资资金分次到位的,首次到位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出资总额的40%,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
第二十六条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 7 -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5年。
第六章投资项目退出第二十七条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八条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的以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1.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产业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 8 -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七章费用和收益管理第三十条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基金法人机构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合同协议或章程规定的其它费用。
基金法人机构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八章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 9 -第三十三条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三十四条基金运营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九章定期报告制度第三十五条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运营机构要向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经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运营机构要向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 -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