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医疗广告申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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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医疗广告申办程序
一、申报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

(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

(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山东省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提交申报材料,每份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序,申请书前附申报资料及目录,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三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完全与副本原件一致不得缺页,并逐页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并排平贴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电视、广播广告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4、冠以“红十字(会)”名称的医疗机构,需提供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同意冠名“红十字(会)”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发布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美容专业的,应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名单及《山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涉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申请材料的填写要求
详见在山东卫生监督网下载的医疗广告申请表。

五、申办程序
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与要求对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报省卫生厅审批,省卫生厅自收到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批意见。

审查合格的,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3个工作日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广告内容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山东省医疗广告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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