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与股权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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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0)临时提案权
第103条第2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 事后的司法救济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一)出资证明书 • (1)要式形式:必要记载事项+公司印章 • (2)出资证明,出资金额和比例的证明 • (3)在公司成立后才能签发 • (4)不能用于商业交流和流通 • (5)效力:证明股东资格;证明股东权利义务
范围
• 出资证明书与股票的区别
• (1)票面金额:是否等额 • (2)记名;记名和不记名 • (3)依法转让;可上市交易
第40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9)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第41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 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 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
• 适格原告:
• (1)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股东 • (2)股份有限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
• 谁主张谁举证 or 举证责任倒置?
• “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法院应通知其参加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 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诚信义务,包括
• (1)注意义务
要求控股股东对公司行使管理和决策权时应 怀有善意,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公司管理 和决策,以应有的谨慎去履行义务。
• (2)忠实义务
不得为欺诈行为、不得通过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以及竞业禁止
股东代表诉讼
• 又称“派生诉讼”,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
• 适格被告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
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
•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2.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的情形。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
• 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
• (1)原告股东需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
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侵害公司权益,则向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上述请求。
• (2)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
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 例外:
•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可以直接提起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结果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 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 代理人资格?
• 代理权招揽制度
• 股东有偿招揽其他股东行使股权的委托书。
股权的救济
• 股东的股权无法实现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
犯时,对股东的救济。
• 包括:事前预防救济和事后保护救济
• 事先预防救济制度体系
• (1)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
如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表决 (3)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法律通常将表决权的行使限定
在一定范围内。
•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累计投票制,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护着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能力
• (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允许设立公司
的法人
• (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 (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
司的股东
• (5)对发起人的国际和住所的限制
• 股东资格的丧失
• (1)持有的股权已转让 • (2)受到除名 • (3)被剥夺股权(没收财产) •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 1.原告胜诉
• 胜诉所得的利益归公司
• 2.原告败诉
• 在特定情形下,原告须对被告进行赔偿
二、股权
股权的分类
• (1)以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
• 自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如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 权、股份转让过户的请求权、分配股利的请求权、 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等。
• (4)知情权
第34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东要求查 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 提供查阅。(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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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
Contents
1 股东 2 股权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4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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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
• 股东,指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
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 当归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 共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
而行使的权利。 主要体现为管理权,如表决权、任免公司管理人员 的请求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权利 、对董事、监事等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
• 兼具自益权和共益权性质的权利:如知情权
• (2)以股权受法律强制的程度
• 固有权:不可剥夺权,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 、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效力:
• (1)确定股东身份 • (2)推定股东和公司关系 • (3)公司免责
(三)股权转让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 包括:在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和向公司外部进行
• (4)以权利行使的目的
• 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
• (5)以权利行使主体
• 一般股东权;特别股东权
股权法律关系
• 主体——股东 • 客体——公司 • 内容——有关财产部分;有关管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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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义务: 出资且不得抽回投资 遵守章程 负有限责任
股权的委托行使
• 《公司法》第107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
❖记载事项
• (1)公司名称 • (2)公司成立日期 • (3)公司注册资本 •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缴纳的出资
额和出资日期
(二)股东名册
•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
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种类等事 宜的簿册。
• 记载事项:
• (1)股东姓名、名称及住所 • (2)股东的出资额 • (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 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52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 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 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 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的权利。
• 非固有权利:可剥夺权,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
)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
• (3)以股权行使所需的股东人数
• 单独股东权: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 • 少数股东权: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
东才能行使的权利。如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请求权。
• (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第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

• (14)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2)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 的厉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 股份行使表决权。
• (3)股东的特别调查权 • (4)董事解任请求权
直接诉讼
代表诉讼
• 股东的义务
• (1)遵守公司章程 • (2)向公司缴纳股款 • (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 (4)不得抽回出资 • (5)填补出资
控制股东的义务
• 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
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 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第7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 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 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的地位
• 1.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享有股权
• 股权 vs. 所有权
• 2.股东之间:股东平等原则
• 相对平等:按比例的平等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股东的权利
•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一股一权 多数决原则 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1)在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情况下,公司没有表决权。 (2)法律对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限制。
第98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 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份有限公司)
• (5)建议和质询权 • (6)股利分配请求权 • (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优先认购权
•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
成立后核发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人。
股东资格的取得、限制和丧失
• 股东资格的取得
• (1)原始取得 • 设立时取得;新增资本时取得 • (2)继受取得 • 转让、继承、公司合并
• 股东资格的限制
•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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