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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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

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

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关键词: 犯罪学犯罪概念/刑法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内容提要: 在研究犯罪问题时,人们习惯于以刑法犯罪定义作为思考的逻辑出发点。

事实上,除了通行的刑法犯罪概念外,还有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只有正确认识两种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的实质所在,才能避免认识上的误区并形成科学的犯罪观念。

两种犯罪概念虽有联系,但区别是根本性的,这就是二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是从各自的立场去理解和把握的。

较之刑法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只遵从于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性,既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的制约,也不对应于刑罚处罚。

一、确立“二元”犯罪概念是正确认识犯罪问题的前提(一)问题的提出什么是犯罪学中的犯罪,以及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中的犯罪有何区别?这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中所特有的前提性问题。

犯罪学发源于18世纪末的欧洲大陆,发达于北美。

在欧美犯罪学研究中,鉴于其发展历史和学术传统,对于什么是犯罪学中的犯罪,已难以作为一个问题而存在。

但从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现状看,应当如何理解和界定犯罪学中的犯罪,已成为正确认识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学术职能以及科学地展开犯罪学基本问题研究的前提性问题。

在我国,长期以来,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无论在社会观念里,还是在刑事科学研究中,大抵上都是根据“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或“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刑法犯罪定义来理解的。

这一犯罪定义曾经而且直至现在仍然被不时地作为犯罪学研究的一般逻辑出发点。

刑法犯罪定义左右着犯罪学研究对象的这种现状,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历程是密切联系的。

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不仅起步晚,而且还表现出一种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过程。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面对青少年犯罪这一新的社会问题,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以青少年犯罪研究为起点的犯罪学研究得以正式展开。

① 虽然经过近30年的发展,犯罪学研究已有长足进步,但目前尚未真正进入实质性的具有本土特色的创新研究过程。

犯罪学名词解释

犯罪学名词解释

1、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与理论体系。

2、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即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

4、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

5、犯罪△:是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社会越轨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自然人。

6犯罪人反社会的概念:是指犯罪者人格呈现出的与社会法律规范和伦理准则相悖的品质或倾向。

7、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8、犯罪原因:犯罪是由犯罪原因引起的,犯罪原因就是引起犯罪现象发生的一切因素,即指决定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的因素。

9、罪因结构:是指犯罪原因的诸因素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也可简化表述为犯罪原因的组合与作用形式。

10、城市死角:特指都市中具有触引,便利或者隐匿犯罪的有利环境,社会控制力所不及的空间,女口立交桥洞、地下过道。

11、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指引发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及其过程,包括宏观层面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与微观层面的学校教育因素和家庭环境因素等。

12、犯罪的亚文化: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 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

13、犯罪个体原因:是指触引促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生物、生理、心理特质与观念结构等主体的内在素质及其相互关系。

14、犯罪预防:是指犯罪的事先防范活动和措施,具体说,是指有助于消除犯罪原因,避免犯罪发生的社会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发展方面的各种活动和措施。

15、犯罪的社会预防:是通过制定和执行适当的公共政策和社会政策,发展经济,完善制度与文化, 组织和管理社会避免和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减少和克服犯罪的社会过程。

16、微观社会预防:是以社会、群体以及公民个人为单位(为主体)而进行的预防犯罪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减少自身的被害可能性,消除犯罪机会和条件。

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

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

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是两个不同学科领域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一、定义上的区别犯罪学犯罪概念通常是指犯罪的总体现象,强调的是犯罪的多元视角和犯罪的社会因素。

它把犯罪看作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犯罪是社会、环境、心理、生物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因此,犯罪学犯罪概念更加强调犯罪的原因、犯罪的过程以及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综合性措施。

刑法犯罪概念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特定行为和特定情况。

刑法犯罪概念主要关注的是构成犯罪的特定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定。

刑法犯罪概念的核心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范围上的区别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范围更加广泛。

它不仅包括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一些社会问题,如青少年犯罪、白领犯罪、网络犯罪等。

犯罪学犯罪概念更加注重对犯罪现象的全面研究,包括犯罪的原因、预防和控制等方面。

刑法犯罪概念的范围则相对较小,它主要关注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行为和特定情况。

刑法犯罪概念主要关注的是对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处罚,而不是对犯罪现象的全面研究。

三、目的和方法上的区别犯罪学犯罪概念的研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犯罪,以及解决社会问题。

它采用的方法是综合性的,包括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统计学等多种学科的方法。

犯罪学犯罪概念更加注重科学研究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解决犯罪问题。

刑法犯罪概念的研究目的则是为了定罪和处罚。

它的方法是法律分析,基于刑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和分析。

刑法犯罪概念更加注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四、关注点和侧重点上的区别犯罪学犯罪概念更加关注犯罪现象的内在规律和深层次原因,它旨在揭示社会、文化、经济、心理等多种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并探索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有效途径。

因此,犯罪学犯罪概念更加侧重于研究犯罪现象的整体性、复杂性和多元性。

刑法犯罪概念则更加关注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惩治,它的侧重点是法律规定的具体罪行及相应的刑罚措施。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联系: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区别:一、从犯罪概念的内涵上讲,两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不同。

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

刑法犯罪定义中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容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

在刑法规定的意义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地具有不真实的成分。

然而,犯罪学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

犯罪学的任务是促成社会理性认识犯罪并预防犯罪。

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在。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

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

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在刑法中,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

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

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摘要:犯罪概念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内容之一,对犯罪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对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做出一个科学、明确的界定,才能更好地开展对犯罪学其他问题如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等问题的研究。

本文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是应受国家强制力进行干预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根据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学科特点对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了区分。

关键词:犯罪学刑法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控制与预防的学科,而犯罪的概念是犯罪学研究的首要问题。

长期以来,犯罪学中的犯罪到底该如何定义,在国内外的犯罪学研究中都是一个困难而混乱的问题,学界专家给出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至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这种混乱的状况无疑会阻碍犯罪学研究的进行,因此对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一个科学的界定,是犯罪学研究的当务之急。

唯有奠定了牢固的基石,才能构筑起宏伟的犯罪学理论大厦。

一、犯罪概念研究的现状研究犯罪概念,就是回答“犯罪是什么”的问题。

迄今为止人类在此问题上提出许多有影响力的观点,数量之多,难以一一列举,归纳起来,主要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认识犯罪概念的:一是伦理角度,如认为犯罪是罪孽的、受到伦理谴责的不道德行为①;二是刑法角度,如认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是社会角度,如,认为犯罪是侵犯社会规范的行为,认为犯罪反社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四是刑法和社会角度,如认为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行为,对此,国家以使其遭受痛苦的方式(惩罚或处罚)做出反应;五是犯罪的本质、阶级性的角度,认为犯罪侵犯社会上有权势的集团的价值准则和利益的行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等②。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探索通过上文可以看到,当我们在界定犯罪的概念时,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的定义。

而最值得推敲的是法律角度和社会角度的定义。

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较为明确,认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本质是法益侵犯性。

犯罪学

犯罪学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的差异是否内含刑事违法要素(1)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不含有(2)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含有所以说,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在外延(空间、时间)上大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空间(1)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应予犯罪化和非罪化的两类行为都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2)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有些行为随着社会变动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由于现行刑事法律未规定为犯罪,虽然以后可能“犯罪化”,但仍不是刑法上的犯罪。

有些现行法律上的犯罪,因为情况变化,实际上已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甚至成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则应当“非罪化”。

刑法学(尤其是作为刑法学基础的注释刑法学)的视野一般不观照这两类行为。

——时间(1)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研究犯罪的产生原因,探讨犯罪是如何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到法律确认为犯罪的。

(2)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只关注犯罪的法律特征,不研究它是如何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到法律确认为犯罪的。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犯罪学的概念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与理论体系。

1、犯罪学是一种知识体系,即关于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系统性的知识,由一系列特有的基本范畴所组成的内在联系紧密的知识整体。

2、犯罪学是一种刑事科学。

3、犯罪学主要是一种前犯罪学科,着重研究犯罪实际发生以前的情况(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犯罪学的逻辑起点犯罪学以承认犯罪的不可避免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的中国犯罪学界,主流的观点主张犯罪可以被“消灭”,“消灭犯罪”的提法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逐渐被“控制犯罪”所取代。

所谓控制犯罪,通常理解为将犯罪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它以承认“无法消灭”为理论前提。

只要有社会存在,就有社会矛盾,包括性质严重的矛盾,因而,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一条基本的犯罪学规律。

对犯罪现象的科学认识以承认犯罪现象不可避免这一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为起点,这是犯罪学一切学说的基础。

犯罪学复习资料

犯罪学复习资料

1、简述同犯罪的形式概念相比,犯罪的实质概念的特征。

答案:1、犯罪的实质概念的外延大于形式概念。

2、犯罪的实质概念以行为是实害确定犯罪的内涵。

3、犯罪的实质概念是预防犯罪意义上的概念。

2、简述我国关于犯罪学概念的界定。

答案:我国犯罪学研究者对犯罪学有着不同的界定,从各种界定可以看出,我国犯罪学研究都倾向于广义犯罪学的研究,即把犯罪学界定为研究犯罪行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其犯罪控制和预防犯罪对策的学科。

具体而言,犯罪学是指研究犯罪行为、犯罪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和控制与预防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的边缘科学。

3、简述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答案: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实际上是犯罪学的研究范围问题,对犯罪学概念理解的不同,其确定的研究对象也不同,根据我们对犯罪学概念的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四个方面:犯罪行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控制与预防。

4、简述犯罪学的学科性质与地位。

答案:首先,犯罪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与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地理学、心理学、法学等学科一样,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这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犯罪学研究对象独特性和不可替代型的要求。

其次,犯罪学是一门边缘学科。

这是科学发展的结果,也是由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所决定的。

总之,犯罪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独立的学科,是新兴的边缘学科。

5、简述犯罪学的功能。

答案:犯罪学的功能主要包括四个:1、认识犯罪的功能。

2、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功能。

3、促进刑事科学发展的功能。

4、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的功能。

5、促进社会政策的变革的功能。

6、简述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答案:(一)犯罪学和刑法学区别。

1、所研究的“犯罪”的外延不同。

作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而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犯罪。

犯罪学的犯罪概念的外延比刑法学犯罪概念的外延大,犯罪学一方面研究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研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社会越轨行为。

犯罪学原理重点

犯罪学原理重点

0、“犯罪学”一词首先为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于1879年使用和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于1885年提出1、菲利:意大利学者,犯罪学实证学派,他的《犯罪社会学》实质就是犯罪学的同义语。

2、奥地利犯罪学派:汉斯格罗斯,创立第一个专门的犯罪学研究所,奥地利学者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提出了关于刑法学与犯罪学区别的见解。

3、美国经典犯罪学学派:萨瑟兰和克雷西,《犯罪学原理》,白领犯罪。

还提出差别交往理论。

4、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创始人是龙勃罗梭,将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人的科学。

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奠基之作是《犯罪人论》。

5、法国学者迪尔凯姆:现代犯罪社会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将犯罪学理解为研究犯罪行为的科学。

6、犯罪学概念辨析:1犯罪学概念具有形式上的多样性2犯罪学概念具有实质上的统一性。

7、犯罪学的研究对象:1描述犯罪现象2揭示犯罪现象原因与犯罪生成规律3探讨犯罪的预防对策8、犯罪学定义:是一门通过描述犯罪现象、揭示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原因和作为个体现象的犯罪生成规律,探讨犯罪预防对策体系的科学。

9、我国犯罪学研究的起步,表现了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过程,以青少年犯罪研究作为犯罪学研究的起点。

10、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1对犯罪本质特征的认识不同2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制约3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11、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1学科性质不同2研究犯罪的视野不同3研究的侧重点不同4研究的方法不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1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是完善刑事立法中有关犯罪种类规定的事实基础2犯罪学有关犯罪真实状况及变化趋势不仅有助于拓展刑法学研究的视野,而且能够及时指示出刑事立法应当重点注意的那些在社会关系中需要刑法予以调整的不良变化,从而为刑法学研究形成新的构想和进行刑法改良提供事实基础3犯罪学对犯罪与惩罚制裁之间相互关系的实证性研究结论,为改进刑事处罚方法提供了依据4犯罪学作为综合研究犯罪的学科,它所提供的是关于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完整论述和总的概念,因而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是作为一般理论认识运用于包括刑法学在内的刑事学科的5刑法所确定的具有一定法律特征的犯罪行为,可以反映出现行刑事政策决策者所关注的犯罪范围和重点6刑法学有关现行刑罚制度的特点及适用研究,有助于犯罪学评价刑罚效果和形成刑罚制度的改革构想12、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特点:1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多元整合型2价值中立性13、犯罪实证研究:犯罪学最基本或最主要的研究方法,把犯罪首先看成是社会现象或社会事实,而后才是一种规范事实----犯罪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14、犯罪实证研究的方法:社会调查法1、主要类型:1全面调查2抽样调查3典型调查4个案调查2、具体方式:1问卷法2访问法3文献法15、犯罪学发展的主要历史阶段:1古典犯罪学派2实证犯罪学派3现代犯罪学16、古典犯罪学派:一、自由意志,经纪人,报应刑。

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

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

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范文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在学术界有很大的争议。

尽管在刑法学界很少有人去讨论和关注这个问题, 但是,对于犯罪学来说,它与刑法学的关系问题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犯罪学的学科建设及其繁荣和发展。

犯罪学学科定位及其与刑法学关系的一些观点我国的犯罪学现在尚属于发展的初始阶段,与国外犯罪学的发展现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但是近年来,我国犯罪学得到了较为迅猛的发展, 犯罪学已经成为一门学科,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获得了发展。

关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有人认为犯罪学属于刑法学。

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研究内容相同,都是以犯罪为研究的范畴;(2) 从犯罪学与刑法学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来看,刑法学为犯罪学提供了犯罪定义。

犯罪学的存在以刑法学存在为前提, 犯罪学是从刑法学中独立出来的;(3)犯罪学与刑法学存在互动关系,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辅助学科而服务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分野犯罪学是将犯罪与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寻求预防犯罪对策的科学,是从刑法学中逐渐分离出来的一门科学。

犯罪学经历了一百多年发展,已形成了自己特定的研究领域、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它和刑法学在犯罪问题研究上存在明显的分歧。

犯罪学和刑法学所理解的“犯罪”概念不尽一致。

刑法学所指的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而犯罪学中的犯罪并不限于刑法规定,不仅包括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且包括刑法中没有规定,但对社会具有较大危害的行为,因而“犯罪李上的犯罪概念,是以刑法作为依据,但它却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它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有可能发展成为违法犯罪的不忍受行为”。

[1]由此可见,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规范的(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个别的(以单个人犯罪为典型)、具体的 (刑法明确规定),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开放的(以刑法为基础,吸纳各种违法行为)、一般的(包括整体犯罪现象和个体犯罪)和抽象的(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汇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汇总
•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 • 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
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
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 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 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 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 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 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 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联系
一、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对于犯罪学研究范围的确立和研究任务的完成具有奠 基性的意义。犯罪学是从刑法中分离出来的,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要受到刑 法的制约。
一方面,刑法所规定的法定犯罪为犯罪学犯罪概念的确立提供了参照。 如果犯罪学仅从社会意义上去考虑犯罪,而没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概念作为 参照,就无法阐释人的各种行为的性质,无法确定其研究对象。因为犯罪学 所定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实践中的范围是甚为模糊的。
• 1、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的各种利益及整体利益的危害的特征。这一特性 同时也是一切不良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及不道德行为所共有的。犯罪的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特征,可以分解为犯罪行为的侵害性以及与社会主体意志(即统治意志)的不相容性。其 中的侵害性,既可以表现为对一定客体造成实际危害的实害性,也可以表现为产生了足以产生这种 危害后果的危险性。某种行为具有了侵害性之后,还不能说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只 有进而与该社会形态的主体意志不相容时,才能肯定其社会危害性,否则不能认为其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概念探析——犯罪概念的刑法学与犯罪学比较分析

“犯罪”概念探析——犯罪概念的刑法学与犯罪学比较分析

犯罪 学在 犯罪现 象不 断增J 的背景 下, 生于对 犯罪 的有效 用 “ J u 产 蔑视 社会秩 序” 否达到 “ 是 最明 显” “ 极端” 、最 的程 度, 来概 括 控制 和减 少的追求 。 防和减少 犯罪 的社会 需求 , 预 决定 了犯罪 学 犯罪 的根 本特 征 , 际上 指 的也 是行 为 的社 会危 害性严 重 。 实 在我 的学科 任 务是“ 认识” 犯罪 , 识犯罪 的性质 、 认 原因乃 至价 值, 绵 再 国认 为行 为的严 重社 会危 害性是 犯罪 的本质 特征, 符合刑 法规定
只是 犯罪学 中 的概 念, 刑法学 中是 没有 的 。 过法律 定义 这样 的行为 为犯罪 , 定刑 罚。施用刑 罚的观 念产 现象 ” 并规
生在立 法之前 , 实际上 也产 生在犯 罪 定义 之前 。刑法 是为刑 罚的
因此 , 犯罪 学与刑 法学 学科 尽管 都研究 “ 罪 ”但是 , 的 犯 , 研究
呢?

素 对犯罪 的影 响 。作 为社会 中 的一分 子, 从一 出生就 开始 了他 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对“ 犯罪 ” 的研 究视 角
的 社会化 过程 , “ 即从 生物人 ” 长为 “ 成 社会人 ” 经此 过程 , 的个 。 人
社会文 化得 以积累和 延续, 结构得 以维持 社会 犯罪学 和刑法 学作 为一 门学科 , 和其他 学科 一样 , 生于 社 性得 以形成 和完善 , 产 会实 践的需 求。作为 学科产 生 的动力源 泉 的社会 需求, 学科产 和发展 。 间, 在社会 化 的各个 阶段, 在 期 个人 都要对 周 围环 境 即社会 生后成 为学 科任 务 。学 科任 务 决定 了这一学 科 的研 究对象 以及 提 出的特 定 的要求作 出相应 的反应, 决相应 的 问题。 问题解 决 解 而 研 究这 一对 象所使 用 的方法 。在 确定 犯罪学 和刑 法 学中 的 “ 犯 的好坏 会给个 人带 来相应 的积 极 因素 和 消极 因素, 决定 个人 从而 也是 罪” 是否具 有 同样 的 内涵 的时候, 先要考 虑 的问题就 是—— 犯 在 社会 中的表 现 。因此个 人行 为不仅 仅是 一种 自然行 为, 一 首 罪学和 刑法学学科 是因为什 么而产生 的, 学科产 生时的社会 需求 , 即它 们各 自的学科 任务 是什么 。明确 了它们 的学科 任务, 由学科

论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一)

论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一)

论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一)内容提要在我国关于犯罪概念研究的基础上,并同时介绍国外关于犯罪概念的研究成果,具体分析二者的含义、作用、出发点,然后从横向上对二者作出比较,指出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从而为我国关于犯罪概念的功能性犯罪理论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分析犯罪概念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上的具体含义、特征、作用以及出发点,然后对其二者也作出具体的比较,指出其联系与区别,从而使犯罪概念在国内外的理论上,以及在刑法学和犯罪学理论上有一个正确的定位。

使人们对其有较清晰的认识,以此指明犯罪概念的内涵并指出其不足,以便其发展。

关键词:犯罪功能性犯罪概念犯罪问题是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

无论定罪量刑都与刑法理论有着密切联系。

因此,只有科学的分析犯罪的本质属性,认识犯罪产生的根源以及犯罪的概念、特征等一系列问题,才能为正确的理解和应用刑法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但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以及研究目的的差异,造成了犯罪概念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上的不统一,他们在各自的研究领域都是相适应的,起到了明确概念的作用。

同时,刑法学和犯罪学是密切相关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明确二者不同的同时,也要注意二者的联系。

这样才能促使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发展,相得益彰。

一、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一)概念我国刑法学上公认的犯罪概念如下: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规定不仅较为详细的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阶级性、社会性特征和法律特征,同时也通过规定但书,将犯罪行为与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上述定义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是一个很具体、实用性很强的概念,它符合我国刑法制定的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

“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首次提出,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代表作《犯罪学》问世。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提出旨在预防、减少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的外延(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发表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1、减法: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区别:事实和实体 vs 规范2、加法: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的观点,后世认同(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的思想(三)美国经典学派的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的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科学。

划分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传统(狭义)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传统的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中的犯罪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由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很短,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的理论积淀,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的。

问题:犯罪学上的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吗?犯罪学从事实(实体)层面来把握犯罪,而刑法学则着眼于规范(法律)层面把握犯罪。

刑法入门了解罪与刑的基本概念和区别

刑法入门了解罪与刑的基本概念和区别

刑法入门了解罪与刑的基本概念和区别刑法是一门研究罪与刑的法律学科,对于刑法的入门了解,需要掌握罪与刑的基本概念和区别。

本文将从概念、性质、目的以及区别等方面进行论述,帮助读者对刑法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一、罪的概念和性质罪是指违背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有害性和社会危险性的特征。

罪的核心是指触犯刑法所规定的法律标准,即实施了某种行为,触犯了法律的禁止规范或者违背了法律的命令规范。

罪是一种主观必要性和客观必要性的统一,既包含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意,也包括了客观违法的行为。

二、刑的概念和性质刑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而对犯罪人进行的司法制裁措施。

刑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处罚以达到威慑其他潜在犯罪人和保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刑的性质主要体现为惩罚性、预防性和教育性。

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罚,以期对其进行警示和震慑;同时,刑罚也通过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

三、罪与刑的目的罪与刑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

罪的目的主要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确认犯罪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某一种罪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的目的则是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处罚,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权益。

四、罪与刑的区别罪与刑在概念上和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从概念上看,罪是指犯罪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或者违背了命令性规范,而刑是对犯罪人进行的一种社会制裁措施。

从性质上看,罪主要具有违法性、有害性和社会危险性,而刑主要具有惩罚性、预防性和教育性。

此外,罪更多地涉及到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即犯罪人,而刑更多地关注对犯罪人的刑事处罚措施。

总结起来,刑法中的罪与刑是密切相关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

罪是指犯罪人犯下的违法行为,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险性;而刑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对犯罪人进行的制裁措施,具有惩罚性和预防性。

刑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罪行进行认定和犯罪人进行相应处罚,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利益的保护。

犯罪的概念在犯罪学与刑法学中的对比

犯罪的概念在犯罪学与刑法学中的对比

犯罪的概念在犯罪学与刑法学中的对比作者:许薇薇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1期摘要:犯罪是人类社会现象中特有的一种,它的特有负面性是不断变法发展的。

它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人们站在的不同的立场上,本着不同的价值标准,运用不同的观察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认识结论。

本文通过对比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与刑法学中犯罪的概念,最终达到能够深刻认识犯罪概念的目的。

关键词:犯罪概念;刑法学;犯罪学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21-02作者简介:许薇薇(1985-),女,汉族,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中共唐山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甚至不同的人群中,有不同的犯罪概念。

在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的研究中,其最大的分歧,主要围绕着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中的犯罪定义的关系展开的。

在我国对于两者的关系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看法:等同说(二者等同),包容说(二者基本相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范围),交叉说(二者因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在内涵和外延上互不包容,更不相同,而是交叉关系)。

本人认为,犯罪作为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的基本研究范畴,因为不同的学科性质和研究任务,概念研究角度也是不同的。

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特征作的抽象描述,其范围界定为刑法已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其研究目的是为了定罪量刑。

从资产阶级近代刑事立法到我国现代刑事立法,犯罪概念走过一段漫长的生命历程,主要可以分为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混合意义的犯罪概念。

不管是形式意义还是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都有其产生特定历史价值,也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立法和理论上的重要体现,而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论在犯罪概念研究方法和对犯罪的认识角度上给后人以启迪。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比较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比较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比较刑法学和犯罪学,这俩家伙就像是一对性格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兄弟。

刑法学呢,像是个严肃刻板的大哥,一切都得按照规矩来,一板一眼,不容丝毫偏差。

犯罪学呢,则像个好奇宝宝的小弟,啥都想弄个明白,为啥会犯罪呀,怎么才能预防犯罪呀,脑袋里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问号。

先来说说刑法学里的犯罪概念吧。

这就好比是一个精心设定的标准线,超过这条线,那就是犯罪,没超过,那就还算安全。

刑法学讲究的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啥行为算犯罪,得有明确的说法,而且一旦定了罪,那对应的惩罚也得明明白白。

这就像是一场严格的考试,答对得分,答错扣分,没有模棱两可的余地。

你说,要是没有这么明确的标准,那不乱套啦?再看看犯罪学里的犯罪概念,那可就复杂多啦!它可不只是看你做的事儿是不是违反了法律条文,还得深挖背后的原因。

比如说,一个人偷东西,刑法学就说,偷了,犯罪!但犯罪学就会琢磨,这个人是因为穷得没办法啦,还是心理有问题呀?是社会环境影响的,还是家庭原因造成的?这就像是医生看病,不光要看到表面的症状,还得找出病根儿来。

刑法学关注的是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要怎么给它定性,怎么处罚。

犯罪学呢,则更像是个预言家,它要研究怎么能提前发现犯罪的苗头,怎么能预防犯罪的发生。

这就好比一个是灭火的,一个是防火的,你说哪个更重要?打个比方吧,刑法学就像是个警察,抓坏人,依法办事。

犯罪学呢,就像是个社会学家,研究为啥会有坏人,怎么让社会变得没有坏人。

你想想,如果只靠刑法学,把犯罪的人都抓起来判刑,可要是不搞清楚犯罪的根源,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不是抓了一个又来一个,没完没了?反过来,如果只研究犯罪学,知道了原因但没有法律的制裁手段,那犯罪的人不就更加肆无忌惮啦?所以说啊,刑法学和犯罪学这俩兄弟,谁也离不开谁。

只有它们携手合作,咱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安宁,犯罪才能越来越少。

咱们才能生活在一个更安全、更和谐的环境里,难道不是吗?总之,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各有侧重,但又相互补充,共同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犯罪概念的思考

关于犯罪概念的思考

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与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等学科一样,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一门认识犯罪本质现象、原因、规律等的综合性科学,应当在最深层次上进行理论概括和抽象,是关于犯罪的一般宏观理论。

中华民族的几千年文明史进程中,许多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注意过犯罪这一社会问题,并对其原因和治理进行探讨和思考,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如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论述了犯罪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尤其是近十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正逐步走向成熟。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犯罪学还存在相当多的薄弱环节,尤其是犯罪学的一个基础理论-犯罪的概念,仍然是一个意义模糊、尚未明晰的问题。

概念是理性思维的基本形式,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1],是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的本质特征。

如何定义犯罪,涉及从哪个层次和角度研究犯罪,对犯罪学学科建设至关重要。

为了不同的目的,可以对犯罪在不同层次、或同一层次的不同角度上进行研究。

在犯罪不同层次上进行研究的学科,应当有不同的犯罪定义,或者在内涵上不同,或者在外延上不同,或二者都不同,否则就会影响理论和学科的发展。

一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概念,一直是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因此,犯罪概念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刑法学产生的时间并不比犯罪学长得多,却比犯罪学成熟得多,这与刑法有恰当的犯罪概念分不开。

(一)形式犯罪概念的规定1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

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

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法国刑法在世界刑法史上开创了在刑法典中规定犯罪概念的先河。

2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一)重罪,指处死刑、重惩役、或超过五年城堡监禁的行为。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首次提出,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代表作《犯罪学》问世。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提出旨在预防、减少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的外延(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发表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1、减法: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区别:事实和实体 vs 规范2、加法: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的观点,后世认同(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的思想(三)美国经典学派的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的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科学。

划分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传统(狭义)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传统的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中的犯罪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由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很短,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的理论积淀,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的。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比较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比较

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但 由于它不能完全说 明实定法的规 定的犯罪 , 故被法益说所取代 。( ) 2 法益侵害说 。认为犯罪是 行为人实施 的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的行为 。 但它对有些犯
罪 的 性 质 还不 能 作 出说 明 , 因而 又 有 义 务 违 反说 的 问世 。( ) 3
为, 犯罪是一种严重 的反社会行为 , 对此 , 国家 以使 其遭受痛 苦 的方式( 罚或处罚 ) 惩 作出反应 。 5 冲突论定 义。 为犯罪 () 认 行为与惩罚是从矛盾中形成。犯罪行为是在团体与社会之 间
3混合的犯罪概念。 . 混合 的犯罪概念 , 简单地说就是从犯
罪 的 实 质 上 与 法 律 特 征 上 的结 合 来 给 犯 罪 下 定 义 。如 19 97
特征上 给犯罪下定义 。立法上最早对犯罪概念进行 规定的 , 当推 1 1 8 0年《 国刑法典》 1 法 第 条规定 ,法律 以违警刑所 处 “ 罚之犯罪 , 称为违警 罪。法律 以惩 治刑处罚 的犯罪 , 为轻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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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学 与犯 罪学 犯罪概念 的比较
张 志 超
( 海 交 通 大学 法 学 院 , 海 20 4 ) 上 上 0 2 0

要: 犯罪概念在刑法学与犯罪学 中的含义是不相 同的 , 论述 了刑法 学与犯 罪学中各 自的犯 罪含 义, 并在 此基


刑法 学的犯 罪概 念
违反 。即使 行为没有侵害法益 , 但违反 了对社 会共 同体所负 有 的人伦义务时 , 也就是犯罪 。“ 但是 , 它过 于模糊 , 与法益侵 害的观念相 比, 缺乏具体性 , 不能充分发挥作 为认识 各个罪 的具体性质 的机能 。”4 折 中说 , () 该说认 为 , 刑罚法规都是 以 个人利益 、 国家和社会 的利益为保护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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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一)关键词:犯罪学犯罪概念/刑法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内容提要:在研究犯罪问题时,人们习惯于以刑法犯罪定义作为思考的逻辑出发点。

事实上,除了通行的刑法犯罪概念外,还有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只有正确认识两种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的实质所在,才能避免认识上的误区并形成科学的犯罪观念。

两种犯罪概念虽有联系,但区别是根本性的,这就是二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是从各自的立场去理解和把握的。

较之刑法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只遵从于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性,既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的制约,也不对应于刑罚处罚。

一、确立“二元”犯罪概念是正确认识犯罪问题的前提(一)问题的提出什么是犯罪学中的犯罪,以及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中的犯罪有何区别?这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中所特有的前提性问题。

犯罪学发源于18世纪末的欧洲大陆,发达于北美。

在欧美犯罪学研究中,鉴于其发展历史和学术传统,对于什么是犯罪学中的犯罪,已难以作为一个问题而存在。

但从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现状看,应当如何理解和界定犯罪学中的犯罪,已成为正确认识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学术职能以及科学地展开犯罪学基本问题研究的前提性问题。

在我国,长期以来,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无论在社会观念里,还是在刑事科学研究中,大抵上都是根据“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或“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刑法犯罪定义来理解的。

这一犯罪定义曾经而且直至现在仍然被不时地作为犯罪学研究的一般逻辑出发点。

刑法犯罪定义左右着犯罪学研究对象的这种现状,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历程是密切联系的。

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不仅起步晚,而且还表现出一种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过程。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面对青少年犯罪这一新的社会问题,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以青少年犯罪研究为起点的犯罪学研究得以正式展开。

①虽然经过近30年的发展,犯罪学研究已有长足进步,但目前尚未真正进入实质性的具有本土特色的创新研究过程。

由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短暂,加上我国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的观念积淀,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的理解基本上是从刑法规定意义上去把握的;关于犯罪的观念,也主要是目前具有优势话语权的刑法学观念。

这种状况不仅在一般意义上不利于全面揭示犯罪的本质和确立科学的犯罪观与犯罪对策观,而且首先是不利于犯罪学正确界定其研究起点和研究范围。

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正确认识犯罪学中的犯罪,并比较犯罪学与刑法学犯罪概念的异同,分析二者在揭示犯罪概念内涵和外延上的区别与联系,从而明确犯罪学应当在什么意义上来把握作为自己逻辑出发点的犯罪,就成为现阶段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特有的和难以回避的基础性问题。

(二)犯罪学犯罪概念提出的依据在科学研究中,对于同一类事物,人们是可以形成几种不同的概念的。

这些不同概念分别反映了同一类事物不同方面的属性。

同类事物的概念之所以可以相异,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任何科学都是用那种学科所特有的观点来研究相应的自然或社会客体,这种观点有利于解决这种学科所提出的理论和实践任务”1]。

对犯罪学而言,也是如此。

虽然犯罪是犯罪学和刑法学共同的基本范畴,但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由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任务不同,基于各自特殊的理论分析和实践的需要,它们只能从不同角度回答。

由于犯罪学是从犯罪的事实(实体)层面来认识犯罪的,而刑法学则是从犯罪的规范(法律)层面来把握犯罪的,因此,犯罪概念自然就有犯罪学犯罪概念和刑法学犯罪概念之分。

一方面,从考察犯罪的角度看,犯罪学研究犯罪的一个本质特点是把犯罪看成是在具体时空条件下发展着的动态过程,因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仅包括外部的犯罪行为,而且包含行为之前的各种社会心理现象,即决定或影响了犯罪行为发生和发展的那些现象。

而在刑事法律层面所研究的犯罪,只是犯罪发生的事实过程的一小部分,也就是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施部分。

正是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犯罪的这种根本性的视角区别,决定了二者只能并且必须从各自的立场去理解和把握犯罪。

另一方面,从定义犯罪的功能看,如果说刑法规定的犯罪定义,其功能在于便于依据刑事政策目的,对错综复杂的实际犯罪形态进行抽象后的简单类型化(标准化)处理,使高度程序化的定罪量刑成为可能的话,那么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其功能则在于利于认识犯罪和犯罪人的真相,并据此提出有关犯罪原因的诊断意见和预防犯罪的科学对策与措施。

这就意味着,刑法犯罪定义因与统治阶层反犯罪的意志倾向密切相关,必然注重刑法规制犯罪对于维护现行统治秩序的功利价值;而犯罪学的使命决定了其所定义的犯罪,必须有助于透过刑法规定的犯罪表象,去揭示犯罪既是“人的现象”也是“社会现象”这一本质。

因此,在进行犯罪问题的思考和研究时,应该意识到,作为进行理性思维的逻辑出发点,除了通行的刑法犯罪概念外,还有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只有正确认识这两种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才能真正形成关于犯罪的科学理念,并在实践中科学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二、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联系在刑法学范围内,只能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定义犯罪,因而其基本含义是比较确定和不容争辩的。

以我国为例,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将犯罪定义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就成为刑法理论中的通说。

但在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中,有关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定义的关系,或者说应当如何定义犯罪学中的犯罪,理论上有多种见解。

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等同说”这种观点认为,刑法学中的犯罪定义也就是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即犯罪学研究的危害社会行为,必须是刑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种观点主要见于20世纪80年代中国犯罪研究刚刚起步时的一些犯罪学论着中2]。

“等同说”的实质是:确认犯罪学研究的犯罪现象只应局限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范围,对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的研究结论,只应根据对法定犯罪概念的描述和研究得出。

(二)“包含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中的犯罪都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二者基本相同,但前者又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

因为犯罪学基于预防犯罪的需要,必须完整地把握犯罪的发展过程,并且实践中,犯罪行为都是从一般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发展而来的,所以,犯罪学犯罪概念中除了法定犯罪外,还包括违法行为和某些不良行为。

这种犯罪定义一般表述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或处罚的行为3]。

此说可视为目前中国犯罪学界的通说。

“包容说”的实质在于:确认犯罪学对犯罪的理解原则上应遵从于犯罪的法律定义,但同时又不必严格受制于刑事违法性要素,从而扩张了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外延,并将刑法规定的犯罪包含在犯罪学概念之中。

(三)“交叉说”该观点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各自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它们在内涵和外延上既不相互包容,也不等同,而是有着一种交叉关系。

在内涵方面,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以社会危害性为唯一要素,不受刑事违法性制约;在外延上,犯罪学中的犯罪包括绝大多数法定犯罪、准犯罪(如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待犯罪化的犯罪。

这种犯罪定义一般表述为:犯罪是自成体系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存在4]。

上述三种观点中,“等同说”将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局限于犯罪的法律定义,实质上是混淆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学科性质,忽视了犯罪学所特有的研究对象和学术职能,因而是一种不科学的认识。

“包容说”的意义在于指出了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应有所区别,但又确认这种区别仅仅是从满足犯罪学对犯罪动态过程进行完整分析的实用需要,而不是基于二者对犯罪各自不同的独立理解这一基本点提出的。

这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犯罪学中的犯罪在外延上应大于法定犯罪,但未能把握住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本质区别,因此依然存在明显缺陷。

“交叉说”强调犯罪学应当有自己不同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并且其立论的基础是确认犯罪学有不同于刑法学的特殊使命。

因此这种主张在基本方向上是正确的。

其不足之处在于未能进一步指出两种犯罪概念在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把握上是存在重大差别的,而这正是犯罪定义不同的关键所在。

以下以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为基本参照,从犯罪学角度对其内涵进行剖析,以此明晰两类犯罪概念区别的实质。

三、犯罪学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的认识不同于刑法犯罪概念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在。

(一)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从创制刑法的角度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首先是基于立法的需要,即作为立法者回答“什么行为应当被判定为犯罪以及对所规定的犯罪应当如何处罚”这一问题的依据而提出的。

但作为刑事立法依据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其本身的客观性,而且在于立法者对这种客观危害性的主观认定性。

换言之,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连同它的其他非客观属性,才是承认这种行为是犯罪和应受刑事处罚的根据。

这里的“非客观属性”集中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刑法规定犯罪鲜明地反映了统治意志的需要。

刑法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阶层根据自身的意志和利益需要而制定,并为其统治秩序服务的。

刑法反映统治意志的本质决定了立法者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时,不只是从该行为对社会的客观危害角度去考虑,而必须同时充分顾及维护现行统治关系的需要。

即在决定将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时,必须考虑这种规定是否有利于体现当下的统治意志和实现当下的政治任务。

在作为统治意志代言人的理性立法者看来,应当在刑法上被规定为犯罪的只应当是这样一些行为:一方面,这些行为对社会具有相当的客观危害性;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对统治者力图建立和维护的政治、经济和其他方面的社会秩序构成了现实的严重危害。

也就是说,这种行为的客观侵犯性与主体意志(统治意志)具有明显的不相容性。

刑法上的犯罪只能是二者结合的产物,并且在通常情况下,二者之间越接近,则行为被规定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对其配置的刑罚就越重。

这是古往今来创制刑事法律的基本定式。

基于统治意志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价,无疑反映了刑法规定犯罪的政治色彩。

如此,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强力工具的作用才能发挥。

又由于刑法是产生和存在于阶级或阶层对立与冲突社会中的,因此在规定犯罪的客观性与反映统治意志方面二者之间不可能完全吻合,前者始终会受后者的制约。

这种制约性表现在:刑法只能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危害行为中,基于包括统治意志在内的综合价值判断,有选择地将其中一部分危害行为宣布为犯罪,而不可能将客观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都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

即使在法治时代,也难以避免在统治意志出现恣意或专断的情况下,将只有较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

其次,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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