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案例分析】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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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BC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 万元,截止2015 年11 月实收资本225 万元,原始股东王先生认缴75% 的股权并实缴225 万元,原始股东刘先生认缴25% 的股权实缴0 元。2015 年12 月刘先生将其持有的该公司25% 股权,以人民币0 元转让给黄女士。2015 年11 月公司所有者权益325 万元(实收资本为225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 万元),持有某房地产账面价值100 万元,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200 万元。刘先生本次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无所得,刘先生本次股权转让收入为0 元,股权成本也为0 元,无所得;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未分配利润100 万元,因刘先生未实缴出资不享有,但房地产增值100 万元刘先生享有股权利益,按刘先生占25% 的股权核定刘先生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5 万元,股权成本为0 元,所得25 万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未分配利润100 万元,房地产增值100 万元,按刘先生占25% 的股权核定刘先生取得股权转让收入50 万元,股权成本为0 元,所得50 万元。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未约定分红政策、未约定如何享有股东其他权益的情况
1. 假如ABC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未对“未缴出资如何分红”作出约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的规定,刘先生实缴出资0 元,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刘先生不享有ABC 公司截止2015 年11 月累计未分配利润100 万元的分红权。《公司法》除有约定外,“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规定在实务中往往被忽略,很容易产生税收法律风险。
2. 假如ABC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未对“未缴出资如何分享股权其他权益”作出约定,刘先生是否享有房地产增值100 万元相应的股权利益呢?
(1)实缴出资期限未到的情况
如公司章程规定刘先生实缴出资期限为2016 年 3 月31 日前,股权转让
日刘先生履行实缴出资的期限未满,从正常商业角度考量,在房地产增值100 万元的情况下,刘先生在出资期限前随时都可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黄女士取得股东资格后也一样),因此刘先生完全可以享有房地产增值100 万元的相应股权利益。
(2)出资期限已到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如公司章程规定刘先生实缴出资期限为2015 年10 月31 日前,股权转让日刘先生履行实缴出资的期限已过,因未约定“未缴出资如何分享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未对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的规定来理解,可以判断刘先生可以享有房地产增值100 万元的相应股权利益。
3.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7 号,以下简称“67 号公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例可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015 年11 月ABC 公司核定净资产为425 万元(实收资本225 万元+未分配利润100 万元+房地产增值100 万元),根据上述分析,实收资本225 万元系股东王先生缴纳,未分配利润100 万元刘先生不享有分红权,房地产增值刘先生享有相应股权利益,因此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25 万元(100 万元×25%)。
(2)股权原值
根据67 号公告第十五条的规定,股权原值为0 元。
(3)个人所得税
本次股权转让刘先生应缴个人所得税 5 万元〔(25 -0)×20%〕。
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约定了分红政策、如何享有股东其他权益的情况
假如ABC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对“未缴出资如何分红”作出“按认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