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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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犯罪概述
经济犯罪:广义说,破坏经济秩序、侵犯财产等其他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犯罪;狭义说:《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公安经侦部门的侦查权限
①《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全部罪名;
a.走私罪 b.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c.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d.金融诈骗罪(8) e.危害税收征管罪 f.侵犯知识产权罪g.扰乱市场秩序罪(9)
②是《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三个罪名,即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③骗购外汇罪
④—是《刑法修正案》增加的期货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经济犯罪全部都是故意犯罪。错误
如何理解经济犯罪的法定性?
如何理解经济犯罪的专业性、隐蔽性?
一、主体的特征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大量涉及职务职业活动中的犯罪,如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背职犯罪等。
单位主体:单位作为犯罪主体,重要存在于经济犯罪当中。
二、主观方面的特征
1.一般是故意:刑法中多有“以……为目的”的描述。
2.少数经济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以过失构成(特殊主体& 结果犯)。
刑法 186 条违法发放贷款和违法关系人发放贷款
167 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68 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三、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学生思考问题:为什么经济犯罪的界定难(法定性强)
①考虑市场经济秩序的界定。经济秩序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变动性,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经济犯罪有可能也据此发生变化,这在某一程度上成为经济犯罪难以准确界定原因。
②另一方面,也说明经济犯罪需要比较强的法定性。与杀人、抢劫等自然犯不同,很多经济不当行为难以依据人们的常识来判断它的罪与非罪,需要有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定。四、客观方面
(一)复杂性:
经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
违法结构的复杂性(刑民交叉)——经济犯罪不但违反刑法,往往还触及民商法、经济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经济活动中的不当行为,触犯不同法规,侦查实践中往往是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有时互相转化;需注意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例如:贷款纠纷起诉至法院,调查出贷款诈骗案情。银行要求民事处理。
(二)专业性:利用专业知识、隐蔽手段,是经济犯罪的突出特征。
另:区别与一般的暴力性犯罪,人们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
(三)隐蔽性:具有较大的犯罪暗数。发现率低(案件来源?);破案率低(证据?人?原因:犯罪人行为的欺骗性;往往没有明显的危害后果;往往没有直接的受害者,或受害者无意识。
(四)连续性:涉及财产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五)后果的严重性:当前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六)法定性强:经济犯罪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经济领域的变化推动经济犯罪的变化,经济犯罪的动态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经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逐渐变化。伴随着社会进步、经济改革、政策调整,刑事法律原来规定是经济犯罪的行为,根据新的立法,将不再被认为是经济犯罪,如投机倒把罪的取消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随着新的经济关系不断出现,新型经济犯罪应运而生。伴随着保险、破产、证券等各种经济关系逐步建立,保险诈骗、破产诈骗、证券诈骗等各种犯罪活动日益严重,逐渐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如《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期货犯罪就属于这种情况。
另有:智能性、扩散性等描述。
第二章经济犯罪侦查概述
●判断题:1、经济犯罪侦查协作包括区际协作、警种协作、部门协作、国际协作
2、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
(1)人民法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等;
(2)公安机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缉私警察——我国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其他走私犯罪案件。
部门管辖,指公安机关内部不同的业务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权。——级别管辖
①④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大头
②治安部门管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强迫交易、倒卖车票、船票、销售侵权复制品以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等15 经济犯罪案件
③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海关监管区以外的走私罪,走私动物、植物、废物、贵物、武器弹药、文物、核材料等。
走私犯罪侦查局(缉私局)主要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④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
●论述题:1、经济犯罪侦查的特点
(一)侦查对象的特殊性
(二)侦查途径的特殊性
常常是先知道了基本的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相对一般刑事案件而言,大量采用“由人到事”的侦查途径。
(三)侦查启动的特殊性
因经济犯罪的隐蔽性,就案件来源而言,大量源于举报、其它部门移送等途径。(四)侦查活动的广泛性
地域的广泛:跨地区跨国作案;所涉行业的广泛:金融、税务、工商等,因此,经侦中加强侦查协作的重要性
侦查协作的内容:侦查机关内部不同部门间的协作。如经侦与刑侦;不同区域侦查部门间的协作;侦查机关与其它机构(金融、税务、工商等)间的协作
(1)区际协作:注重经侦部门区域间的横向协作
(2)警种协作: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与公安机关内部其他警种之间的协作
(3)部门协作:加强与金融、税务、工商、海关、审计、技术监督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安全等机关协商,建立信息传递、联席会晤、线索协查、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从而在案前加强风险分析,案中进行协同控制,案后采取联合行动。
(4)国际协作:注重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外警方合作,通过双边的警务合作,缉捕逃犯、追缴赃款。
(五)侦查干扰
涉及不同部门、团体的经济利益,且人们对经济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实践中常常有各类干扰侦查工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