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夫之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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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王夫之的法律思想

【关键词】王夫之法律思想

【摘要】王夫之(公元1619--1692),出生在湖南衡阳,名夫之,字而农,别号姜斋,晚年移居石船山,故又称船山先生,他既是宋明道学的总结者和终结者,又是初具近代人文主义性质的新思想的开创者和先驱者。

一、王夫之的生平

王夫之(公元1619--1692),出生在湖南衡阳,名夫之,字而农,别号姜斋,晚年移居石船山,故又称船山先生,是明末清初最著名的思想大家,梁启超称之为清初四大儒之一。王夫之是一位充满爱国热情的志士,又是一位有着强烈文化抱负的哲人。

(一)、王夫之所处的时代背景

王夫之出生于明末清初,正处于明朝衰亡,清朝兴盛之际,时人多称之为“天崩地解”、“海徙山移”、“是考古所以决今”的时代。经济和农业方面,耕作技术有所进步;阶级矛盾方面,统治者对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野蛮摧残,引起了工人和商人的反抗;政治方面,明朝后期政治一片黑暗。

(二)、王夫之渊源的家世家学

王夫之的父亲王朝聘学习过“濂洛正传”,又博通经世之学;王夫之的叔父王延聘,对文学、诗词和嗜血都有独到的见解,对王夫之也有深远的影响;王夫之长兄王介之,终生致力于经学,著有多部经学著作。祖辈是明朝的功臣和渊源的家世家学,使王夫之从小受到传统文化的教育和其忠君观念的熏陶,对他的一生来说接受益匪浅。从他的父亲、叔父、兄长那儿接受了多方教育,这也为他以后在很多方面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趋势更新”的法律思想观

(一)、“道丽于器”“法因时改”

王夫之说:“道者,物所众著而共有者也。”物所众著,是指一阴一阳的气运化动所生成的“可见之实”;物所共由,是指受“一阴一阳”的矛盾法则所支配的食物自我运动的“可循之恒”。王夫之把他的“天下惟器”、“无其器则无其道”、“道在器中”的哲学观点运用于社会领域,确认一切政治的立法原则、伦理规范及其一般原理都是在社会关系中生成,并体现在特定的社会制度及其设施之中。社会生活中的“治道”具体表现为“法”,道隐而法显,法是道的体现。道随器变,则法因时改。

王夫之认为“法因时改”,法律的“趋势更新”是客观规律。他说:“顺之必然势之也,理也。理之自然者也,天也。…天者,理而已矣。理者,势之顺者而已矣。”“理”即必然的趋势和规律,“势”即社会发展的趋势。“事随事迁,而法必变”。任何政治的立法、制度只是它所从属的那个时代的立法和制度,“一代之治,各因其时,建一代之规模已相扶而成治。”

①时异则势异,世异则事异。“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定理者,知人而已矣,安民而已矣,进贤远而已矣;无定法者,一兴义废一繁一简之间,因乎时而不可执也。”②他认为法律必须“因其时而取宜于国民”,而不能拘泥于旧的制度不变。这一政治和立法原则对我们今天的政治和立法原则无不有所昭示,有所启迪。

(二)、“道因时而万殊”

社会历史领域中的道器关系,一方面表现为“道丽于器”、“法因时改”、器变而道亦变的历史沿革;另一方面也变现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历史事件的发展、生产力的变化、社会关系的变革、制度的创新、物质的丰富,而呈现出“道因时而万殊”的无限丰富而生动的

①《读通鉴论》卷二十一,《船山全书》第十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796页。

②《读通鉴论》卷六,《船山全书》第十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232~233页。

情境。

二、治国需法,法规统一

(一)、国家创立之始,必须有法

王夫之鉴于明朝末年封建统治者暴政肆虐,以致法纪荡然,深感“治道之裂,坏于立法”。因此,他引古筹今,论证了治乱世与立国之始,必须重视立法。王夫之在《噩梦》一书中指出:“立国之始,法不得不详。有国之道,用不得不丰。”在国家刚刚建立的时候,执政者应该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如若不然,一些人就会用各种手段,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法律的制裁,或增加苛税,或横征暴敛,一点也不会顾及人民的承受能力。

(二)、法贵统一

1.民以恬愉,法以画一。王夫之认为,宋初唯向敏中勤于吏事,其他官吏皆无所事事,尽享荣华。然而百余年间,“士大夫廉隅以修,蕉苇草泽无揭杆之起”。关键在于有画于法,“民以恬愉,法以画一”,宋初制定法律《宋刑统》,官吏照章办事,天下相安无事,人们照章纳税,都有规矩可循,有令可遵,“非一切刑名之说可胜任”。

2.“故治国之道,须画一以立洁矩之道”。王夫之认为治国之道须有统一的法令。他说:“故治国之道,须画一以立洁矩之道。既不可全恃感发兴起,以致悍格于不受感之人;而或问谓‘洁矩必自穷理正心来’,一皆本自新者以新民,则傲很苟不如伯鰷者,亦可教而不待刑也”①国家建立之始,制定成法,百官上下遵之,守画一法,“尽闻国政以佐天子之不逮”,社会就会稳定、繁荣、发展,反之国家就会衰亡。

(三)、法贵简而能禁

王夫之主张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小错不察,则无烦苛,大罪不漏,则止奸慝。他认为先人“既著之于经,后世抑守之以律”,后人按章办事,自觉遵守就是了,决不能“违经破律,取悦于众,而自衿阴德”,那未免太过了。同时,他也认为要因时而已,当吏省而法简,无以惩治贪官污吏时,则应由相应的刑法来治理社会安宁。此外,王夫之还主张执法当中不要连及无辜,应一人犯罪一人当,株连九族是不应当的。他认为滥用酷刑及株连九族不能让人心悦诚服,只能是“以辱朝廷羞当世之士邪”。教化、刑罚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三、任法与仁人并重

王夫之反对单纯的任法,也反对单纯的任人,主张良法与现任并重结合,任法兼任人。他说:“任法任人,皆言治也。而言志者曰:任法不如任人,虽然,任人而废法,则下以合离为毁誉,上以好恶为取舍。废职业,徇虚名,逞私意,皆其弊也。于是人发者起而摘之曰:是治道之蠹也,废法而何以齐之。故申、韩之说,与王道而争胜。”②在王夫之看来,法是人君的制定,人君依靠法律饬吏治、恤民隐,治吏、治民都离不开法,所以“天下将治,先有制法之主,虽不善,贤于无法也。”③这里,王夫之肯定了法治的重要性,但是,法还是要人去执行的。

四、严于治吏

王夫之认为官吏失德,贿赂公行将导致国家的灭亡。他说:“贿行于中涓,而天子慑;贿行于宰相,而百官不能争;贿行于省寺台谏,而天子宰相亦不能胜”,严于治吏是王夫之法律思想中最富与民主色彩的部分。

(一)、宽以养民,严以治吏

王夫之深恶封建社会的腐朽政治,痛恨专制皇帝的昏庸无能,憎恨封建官吏的贪污腐化,力图限制皇权与封建贵族的特权,遏制豪强富户的兼并,以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挽救封建

①《读四书大全说》卷一《大学》,《船山全书》第六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437页。

②《读通鉴论》卷五,《船山全书》第十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397页。

③《读通鉴论》卷十五,《船山全书》第十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5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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