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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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

(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2分)

(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

(一)法经是

(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

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

(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2)法、术、势三者结合。(3)重刑主义。(4)重农抑商

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

(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

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

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

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

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

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1.曹魏“八议”入律

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

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

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

5.南北朝实行“官当”。

八、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的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的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法典分为十二篇以及律注合篇的传统。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规范的流刑,等等

九、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的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

(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北魏律》存留养亲;(3)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4)北齐《北齐律》,重罪十条;(5)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

十、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形式:1)律:刑法典2)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经过整理后的皇帝敕令4)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相互关系:1)律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是律的补充2)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

十一、为什么说唐律“一准乎礼”

1.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是儒家化法律的代表。

2.立法原则体现,《唐律疏议》序文中声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立法基本原则,此原则要求根据礼的精神和要求来制定、解释法律;

3.首列“十恶”总列严重违反纲常名教的罪行,表明法律要维护礼教秩序;

4.法律历史渊源:不少法律规定源于礼文,例如“八议”、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准五服以制罪等;

5.引用儒家经典解释法律条文。

十二、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刑法原则和立法用意。

(一)内容:1.含义: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2.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刑法原则: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二)用意:把儒家“亲亲尊尊”、“爱有差等”的礼制原则引入到刑事法律之中,以法律的方式维护了“三纲五常”。

十三.简述唐律中“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1.性质:《魏律》首创的一种贵族官僚在刑法适用上享有的特权制度;源自汉代的礼法结合;出现于《唐律疏议·名例》。

2.含义:刑法中法定八种人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请皇帝交付大臣集议。

3.范围: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4.特权:犯死罪减为流罪,犯流罪以下减等。

5.例外:如果犯“十恶”等罪,不适用该项制度。

十四、《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

(一)唐代统治者通过“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特权保障体系,以此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

(二)不过应当指出,在君主专制政治中,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并以不触犯君主专制统治的根本利益为限,如若犯有“十恶’’之罪的,不得享有上述特权。

(三)体现:

(1)八议。即“八议”之人犯死罪,报皇帝交朝庭公议。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2)上请;对比“八议之人”低一等级的贵族官僚犯罪,死罪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减等。对象有三种: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三是有五品以上官爵者。这三种人犯死罪,应上请皇帝裁夺,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理。

(3)减刑;适用“减"的对象有二种: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该类人流刑以下的罪可享受减罪一等的优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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