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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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200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中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

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国库部门,其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手续,请按照《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操作手册》执行。

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表外科目。

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流程操作规程

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流程操作规程

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流程操作规程1. 引言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流程是指在财政管理中,对国库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和统计,以便监督和管理国库资金的流动,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有效。

本文档旨在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流程的操作,提高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2. 业务流程概述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 预算编制与执行 - 资金拨付与支付 - 收入核算 - 支出核算 - 资金管理 - 结算与报表编制3. 业务流程具体操作规程3.1 预算编制与执行1.会计部门按照国家财政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年度预算编制的时间表和合理的编制流程。

2.财政部门与各部门合作,提供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和指导,包括政府工作报告、财政政策和经济形势等。

3.预算编制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写预算编制表格,并填写详细的预算说明,确保预算编制的可行性和准确性。

4.预算编制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上报编制完成的预算,并进行评审和审批流程。

5.预算执行单位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开展资金支出和收入的核算工作。

3.2 资金拨付与支付1.资金拨付单位与财政部门协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包括拨付金额、用途和时间等。

2.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拨付申请,按照需要核准或调整拨付金额和时间。

3.资金拨付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准,按时领取拨付资金,并填写相关拨付单据。

4.资金支付单位根据拨付指令和拨付单据,按时将资金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并记录相关支付信息。

3.3 收入核算1.收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各项收入进行认定和登记。

2.收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写收入核算表格,并逐笔记录收款金额、来源和日期等信息。

登记,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财务部门根据收入核算表格,编制收入报表,并上报至财政部门。

3.4 支出核算1.支付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各项支出进行认定和登记。

2.支付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写支出核算表格,并逐笔记录支出金额、用途和日期等信息。

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

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

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是指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范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国库资金的管理,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国库会计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其主要内容。

一、国库会计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国库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国家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规范、科学、稳妥的原则;遵循便利、高效、服务的原则;遵循风险防控、内控合理的原则。

二、国库会计管理的组织架构1. 设立财政部门负责国库会计管理工作,设立国库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会计工作。

2. 国库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各部门、地方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和支持。

三、国库会计核算和报告1. 国库会计按照双记账制度,即实施权责清晰的核算制度和明细核算制度。

2. 国库会计执行资金管理核算和财务会计核算相统一的原则。

3. 国库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定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报告要求进行编制和报送。

四、国库资金管理1. 国库资金管理包括国库现金管理、国库存款管理、国库担保管理等。

2. 国库资金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各项资金专款专用。

3. 国库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程序和审批程序,进行统一授权和拨付。

五、国库会计监督和审计1. 国库会计监督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共同负责。

2. 国库会计审计由法定审计机关负责,对国库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价。

六、国库会计制度和信息化建设1. 国库会计制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2. 国库会计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IT技术支撑,提高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能。

通过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落实,可以有效提高国家财政管理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效率。

同时,也能够加强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促进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财政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国库业务知识题库

国库业务知识题库

国库业务知识题库国库业务知识题库第一部分基础知识1、什么是国库?答: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

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国家的全部预算收入必须按规定期限全部缴入国库,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必须按规定通过国库拨付。

国家的预算收入表示国家依靠权力无偿占有社会产品分配的结果;预算支出表示国家对维持巩固和发展社会所开支的费用。

2、简述我国国库的产生。

答:国库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家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物交换的出现,产生了私有制,逐步形成了阶级和阶级剥削,社会开始分裂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

统治者为了执行国家职能,因此向公民征税。

捐税是国库收入的最初形式。

也就是说,有了国家,有了财政,必然要有国库。

在中国黄帝、尧、舜时代,税赋现象发生渐多,到了禹的时代,才传说有不少财政的现象。

直到公元前11世纪,周朝建立后,设有大府、玉府、内府、外府等专司府库之职,专门负责管理各种财务的出纳。

从国库职能作用来看,这便是中国最早的国库雏形。

3、我国国库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哪几个阶段?答:我国国库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以实物形式为主的国库,从夏朝一直延续到1904年的清朝;二是央行办理国库,1905清政府成立户部银行并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办理国库。

1908年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办理国库事务及户部款项的出入。

4、我国现行国库的职责有哪些?答: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经理国库的机关,被国家赋予了以下职责:(1)准确及时地收纳国家预算收入。

(2)审核办理财政库款的支拨。

(3)对各级财政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账务核算。

(4)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监督财政预算收入的退库。

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税收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

(5)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工作及其他同国库有关的业务;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银发〔2024〕19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2024〕19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业务发展需要,现就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经收处业务、代理乡镇国库、代理支库、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国债发行兑付、参与国库现金管理等业务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经收处业务,应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二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信用社作为国库经收处收纳的、待报解国库的各项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

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收纳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款项划缴国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下可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分设各类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三、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其核算业务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的,应当在“代理乡镇国库存款”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乡镇地方财政库款”“乡镇财政预算专项存款”“乡镇财政预算外存款”二级会计科目,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代理乡镇国库待结算财政款项”二级会计科目。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管理方式2
对于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制作纸质档案备份,并分别存放在不同地点,以防 止不可抗力损失。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检查方式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 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处理方式2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严肃处 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 会计核算办法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 • 会计核算方法与流程 • 资产管理 • 负债管理 • 净资产的管理 • 财务报表编制与披露 • 附则
01
总则
改革背景与目标
背景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效益,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主要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现金
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中 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银行存款
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在 银行中存款的增减变动。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通 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款项。
财政应返还额度
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应 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其他辅助科目核算内容
财务报表编制与披露
财务报表编制
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
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披露有关企业的财务信息,提高信 息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04
资产管理
资产分类与计量
资产分类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将资产按照性质和 用途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长 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类别。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银发[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6日银发[2011]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总行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修订为《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作为国库会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06]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工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银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代理国库业务和国库经收业务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TIPS税收缴库业务,是指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之间,通过TIPS对税收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和“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等信息(以下简称税收缴库信息)进行交换和处理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TIPS通过网间互联实现与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之间的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也可通过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TBS)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与银行之间实现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目录第一部分凭证影像审核规范 (7)1.基本审核要素 (7)2.通用审核规范 (8)3.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9)3.1支票转账 (9)3.2普通转账 (10)3.3借记业务 (11)3.4代理转汇 (11)3.5通用账务调整 (12)3.5.1冲正 (12)3.5.2补记 (12)3.5.3冲正补记 (13)3.5.4红字记账 (13)3.5.5表外冲正 (13)3.5.6表外补记 (14)3.5.7蓝字反方 (14)3.6再贷款 (15)3.6.1再贷款发放 (15)3.6.2常备借贷便利发放 (15)3.6.3再贷款展期 (16)3.6.4再贷款归还本金 (16)3.6.5再贷款还本主动扣收 (17)3.6.6再贷款归还欠息 (17)3.6.7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 (17)3.6.7.1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转账凭证 (17)3.6.7.2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表外凭证(再贷款核销欠息) (18)3.6.8再贷款停息挂账 (18)3.6.9再贷款账务调整 (19)3.6.10再贷款核销 (19)3.6.10.1再贷款核销本金 (19)3.6.10.2再贷款转待核销 (20)3.7再贴现 (20)3.7.1再贴现发放 (20)3.7.2再贴现还款 (21)3.7.3再贴现主动扣收 (22)3.7.4再贴现转逾期贷款 (22)3.8现金及发行基金 (22)3.8.1现金及发行基金支取 (22)3.8.2现金及发行基金交存 (23)3.9同城票据交换 (23)3.9.1同城提出借方票据 (23)3.9.2同城提出贷方票据 (24)3.9.3同城提入借方票据 (25)3.9.4同城提入贷方票据 (25)3.9.5同城提入被退回贷方票据 (26)3.9.6同城退回提入借(贷)方票据 (26)3.9.7同城票据轧差净额清算 (27)3.10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27)3.11表外业务 (28)3.12支付往账 (28)3.13准备金管理 (29)3.13.1一般存款余额采集 (29)3.13.2一般存款余额采集更正 (30)3.13.3特种准备金管理 (31)3.13.4特种准备金更正 (31)3.13.5差别准备金管理 (32)3.13.6差别准备金更正 (32)3.13.7批准动用准备金管理 (33)3.13.8批准动用准备金更正 (33)3.14财政性存款交存 (34)3.15特种存款 (34)3.15.2特种存款支取 (35)3.15.3特种存款账务调整 (35)3.16开销户处理 (36)4.凭证影像审核退回规定 (37)5.其他相关说明和要求 (37)第二部分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38)1.支付往账操作规范 (38)1.1业务描述 (38)1.2业务操作 (39)1.2.1往账补录 (39)1.2.2确认录入 (39)1.2.3补录认证 (39)1.3特殊处理 (40)2.支付来账操作规范 (41)2.1业务描述 (41)2.2业务操作 (41)2.2.1来账处理 (41)2.2.2来账主管审核 (42)2.3业务处理 (43)2.3.2支付来账归还再贴现处理 (43)2.3.3支付来账归还再贷款处理 (44)2.3.4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来账处理 (45)2.3.5特殊处理 (46)3.查询、查复操作规范 (47)3.1业务描述 (47)3.2业务操作 (47)3.2.1发出查询处理 (47)3.2.2接收查复处理 (47)3.2.3接收查询处理 (48)3.2.4发出查复处理 (48)为进一步提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业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凭证影像审核操作和支付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范。

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国库1)

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国库1)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九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办发[2005]34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银办发[2005]3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国库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国库会计档案,防止国库会计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四条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国库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保管。

原始凭证、票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国库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六条国库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归档保管。

(一)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国库会计档案名称、册数、档案编号、保管期限、档案保管员以及存档日期等内容。

(二)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方式保管。

(三)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序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国库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应有单独的封面相隔,国库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

国库会计业务处理流程

国库会计业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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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国库会计业务处理之前,相关人员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

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

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依照《国库会计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国库会计核算岗位及职责各级国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记账岗、资金清算记账岗、复核岗、同城票据交换岗、系统爱护岗等。

由国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一样要求是:综合核算、明细核算记账和资金清算记账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业务的复核、检查及对账;事后监督、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爱护、会计主管(含其授权人员)岗位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非系统爱护岗位人员不得参与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爱护。

各岗位的职责是:(一)会计主管岗负责组织治理本部门日常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各项重要业务参数的设置和用户治理;负责保管密钥和国库内部往来密押治理机;负责对重要会计事项进行审批;处理、报告国库会计核算中的问题等。

(二)综合核算岗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日初始化;平稳、核对本部门会计账务;进行日常业务数据的备份和保管;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业务数据复原;负责支付系统、国库内部往来、上下级国库预算收入等业务的对账;负责与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以及与本行相关部门的对账;制作科目日结单、汇总科目日结单、会计日计表、余额表、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分户账、总账、会计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等;打印系统日志;办理查询、查复业务,登记相关登记簿;整理会计资料,办理与事后监督的会计资料交接等。

(三)明细核算记账岗负责审核各类凭证及所附文件、资料;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更正;办理库款的支拨、退付;办理国家债券发行和兑付业务的核算;办理预算外收支业务的核算;制作各类预算收入、退库、支出和国债发行、兑付等业务报表和财政库存日报表;发送、接收或下载与明细核算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制作通讯联网对账单;登记相关账簿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银发[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7日银发[2011]2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运行后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实际需要,总行对《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7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处理办法》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删除国库部门负责人岗位,其职责全部交由国库会计主管履行。

二、在《处理办法》中对同城票据交换岗位及其职责相关内容不作表述。

该岗位设置与否,由各分库研究确定。

三、将第十二条中系统管理岗的职责修改为“负责设置维护本级和下一级核算主体有关用户信息和权限;负责设置维护有关代码参数”的内容;将业务操作岗的职责修改为“负责本核算主体登录和签退数据集中系统;负责各类原始凭证和所附文件资料的审查、录入(导入)、复核、重要要素审核;负责登记相关账簿”的内容;在“事后监督岗”的职责之后增加“国库会计主管在坚持有利于相互制约、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等主要原则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人员,办理各类查询、查复、对账,打印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清单,整理会计资料,办理与事后监督的会计资料交接等”的内容。

四、在第十三条中增加“系统用户个人电子认证证书及口令的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安全规定的要求”的内容。

五、在第十四条中增加“录入、复核业务操作员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业务的对账”的内容。

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及管理规范化探究

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及管理规范化探究

规 范 化 的操 作 平 台 ,对 业 务 的标 准
化 、规 范化 发 展 具有 十 分 重要 的 意 义 。从 目前来说 ,实现业务 系统的标 准化必 须从 以下几个方面 入手 :一是
加强 国库支 出、退库 、更正 等业务的
电子 化 建设 。尽快 实 现 部 门信 息 共
突破 ,也是 国库会计核算工 作开始向 标准化 、规范化 、科学化迈 进的重要 标志 。从 目前的运行情况看 ,两大系 统还 有待 加 以完 善 。如 ,T S CB 系统 中存 在 电子 登 记 簿不 能 按 月查 询 打
会计 核 算 的标 准 化操 作 提 供技 术 支
撑。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 Q 1 第1 期 6 O1 年 Q 3
4 、操 作标 准化 。一 是加 强操 作 人 员队伍建设 ,配备充足 的业务操 作
新 ,有效提 升国库服务能 力及服务水 平 ,促进国库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确保 国库资金 的安全完整。
( )明确 主 要 内容 三
簿管理要 求不够 明确 ,缺乏 强制性规 定 ;部分 业务操作流程不够 具体 ,不 利于业务的统一 、规范化 发展 等。
( )新 系统有待作 出新改进。 三 T P 系统 和统化建设方面所取 得的重大
( )明确 基 本 目标 二
同 时也要考 虑 日常操作实 际,便于 实 施 。三是要 求要具体 ,要 细致入微 ,
环环紧 扣 ,其中包括凭证如何传递 、
规定 ,基层国库在操作上存在着很大的
随意 性 。
( )新 制 度 面 『 些新 问题 。 二 临一
印章如何 加盖 、附件如何摆放 等均应 作 出明确 、具体 的要求。 四是标准 要 统一 ,所 有业务制度均 由总行 统一制

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操作与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操作与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正常纳 税 人 员尚不甚 了解 . 会 知 晓度 明 社 显 不 够 有 些 纳 税 人 虽 然 签 订 了“ 方 协 三
又 无 法 从 银 行 取 得 缴 税 凭 证 , 要 到 税 务 仍 机 关 或 规 定 的 开 票 点 , 腿 仍 难 避 免 . 足 跑 “
不 出 户 ” 税 更 是 空 谈 办 ( ) 扣 税 款 手 续 费补 偿 难 。 商 业 银 五 代 行 为 纳 税 人 扣 缴 税 款 . 够 带 来 一 些 纳 税 能
人 的 新 增 存 款 和 中 间 业 务 费 用 , 对 代 扣 但 税 款 是 免 费 的 。 益 在 联 网 机 构 中 最 少 且 收
不 稳 定 。承 担 大 量 工 作 的 商 业 银 行 得 不 到
据 而 没 有 签 订 “ 方 协 议 ” 纳 税 人也 因 三 的 为 上 述 担 心 极 力 回 避 或 拒 签 . 就 给 电 子 这
备 发展 的趋 势 , 快 实现 在 网络 、 字 电 加 数
视 、 机 等 终 端 配 合 下 . 够 方 便 实 现 纳 手 能 税 入 自助 查 询 各 类 电 子 缴 税 信 息 的 功 能 . . 对 于 需 要 打 印 的 纳 税 人 , 需 通 过 简 易 打 只
印设 备 利 用 最 普 通 的 纸 张 打 印纸 质 凭 证 ( ) 立 电 子 缴 税 运 行 长 效 保 障 机 三 建 制 。建 议 财 政 部 、 家税 务 总 局 、 国 人 民 国 中 银 行 联 合 组 织 就 电 子 缴 税 业 务 推 广 工 作
党 委 、 府 、 会 各 界 及 广 大 纳 税 人 的 理 解 政 社 和 支持 , 电子 缴 税 工 作 稳 中求 进 使
( ) 断 提 高 税 收 信 息 化 发 展 水 平 二 不 与 网络 支 撑 能 力 。充 分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与 网

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操作与规范化管理建议

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操作与规范化管理建议

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操作与规范化管理建议
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操作与规范化管理
国库会计核算活动是在国库财务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根本性的重
要性,只有把国库会计核算活动做得到位,国库财务管理才能有序进行;而要使国库会计核算管理活动有序进行,最基础部分便是提出一些标准化操作和规范化管理建议。

首先,确定核算标准。

核算要求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因此,针对不同的核算
要求,应当建立具有一致性的、明确的、客观的核算标准,用以统一核算准则。

其次,健全现金流管理制度。

现金流是企业运转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核
算核算标准的最主要依据。

因此,要想使国库会计核算活动有序进行,就必须对国库收入、支出的现金流进行有效的审查和管理,并制定一套现金流管理制度,以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一定的审计,并完善相关管理手册,以确保现金流的安全运营。

第三,加强相关数据的管理。

要实现国库会计核算的有序运行,必须对会计核
算数据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业务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数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存储、更新、查询、审计,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有效地反映国库财务状况。

最后,持续改进管理。

管理制度的不断改进,是使国库会计核算活动持续发展
的有效保障,不断进行技术改进、引进新技术和创新,从而提高对核算活动的可控性和经济效益。

总之,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操作与规范化管理非常重要,以确保国库财务管理
的有效运营与可持续发展,在进行国库会计核算活动时,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合理的标准化操作和规范化管理建议,用以确保国家对国库财务的完善与利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2000〕11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4.10【实施日期】200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国库集中收付会计制度(3篇)

国库集中收付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国库集中收付会计制度作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财政资金收支行为,加强财政监督,促进财政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库集中收付会计制度的概述、原则、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国库集中收付会计制度概述1. 定义国库集中收付会计制度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统一管理、核算和监督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实现财政资金收支的集中、透明、高效,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

2. 作用(1)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通过集中收付,实现财政资金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加强财政监督:集中收付制度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

(3)促进财政管理现代化:国库集中收付会计制度是财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有助于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三、国库集中收付会计制度原则1. 集中原则: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统一由国库集中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

2. 透明原则:财政资金收支活动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3. 效率原则:简化财政资金收支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4. 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进行财政资金收支活动。

5. 安全原则: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

四、国库集中收付会计制度流程1. 收入流程(1)预算单位编制收入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2)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批复,下达预算收入指标。

(3)预算单位按照预算收入指标,依法组织收入。

(4)预算单位将收入上缴国库,国库集中核算。

2. 支出流程(1)预算单位编制支出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2)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批复,下达预算支出指标。

(3)预算单位按照预算支出指标,依法进行支出。

(4)预算单位将支出申请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资金。

五、国库集中收付会计制度内部控制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财政资金收支活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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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国库局2005-10-30 16:12:00银发〔2005〕 305 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治理部、省会(首府)都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电算化、网络化进展的需要,配合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规程》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参加2005年小额支付系统试点的,在2006年1月1日往常参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同时废止。

《规程》是依照《国库会计治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的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差不多操作规程。

请各级国库部门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程》顺利实施,并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觉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同时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方法。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治理部、省会(首府)都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程》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五年十月三十日附件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依照《国库会计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国库会计核算岗位及职责各级国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记账岗、资金清算记账岗、复核岗、同城票据交换岗、系统维护岗等。

由国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一般要求是:综合核算、明细核算记账和资金清算记账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业务的复核、检查及对账;事后监督、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维护、会计主管(含其授权人员)岗位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非系统维护岗位人员不得参与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维护。

各岗位的职责是:(一)会计主管岗负责组织治理本部门日常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各项重要业务参数的设置和用户治理;负责保管密钥和国库内部往来密押治理机;负责对重要会计事项进行审批;处理、报告国库会计核算中的问题等。

(二)综合核算岗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日初始化;平衡、核对本部门会计账务;进行日常业务数据的备份和保管;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业务数据恢复;负责支付系统、国库内部往来、上下级国库预算收入等业务的对账;负责与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以及与本行相关部门的对账;制作科目日结单、汇总科目日结单、会计日计表、余额表、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分户账、总账、会计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等;打印系统日志;办理查询、查复业务,登记相关登记簿;整理会计资料,办理与事后监督的会计资料交接等。

(三)明细核算记账岗负责审核各类凭证及所附文件、资料;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更正;办理库款的支拨、退付;办理国家债券发行和兑付业务的核算;办理预算外收支业务的核算;制作各类预算收入、退库、支出和国债发行、兑付等业务报表和财政库存日报表;发送、接收或下载与明细核算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制作通讯联网对账单;登记相关账簿等。

(四)资金清算记账岗负责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票据的录入、提入票据的清分与核对;发起、接收支付系统往来、国库内部往来业务;办理行库往来业务;登记相关账簿等。

(五)复核岗负责对明细核算记账岗、资金清算记账岗的业务进行复核。

不可更改电子信息的导入及其在系统内传递使用、以及可自动处理的业务,视同已复核。

(六)同城票据交换岗负责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票据的传递等。

(七)系统维护岗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安装、升级、日常维护,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在“计算机运行日志”上序时记载维护情况;负责相关系统软件的保管等。

(八)事后监督岗负责对上一工作日已处理完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和检验;负责装订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负责保管国库会计档案等。

二、国库会计凭证(一)原始凭证1.收入缴库凭证。

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出口物资税收专用缴款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及其他专用缴款书等,是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专用凭证。

2.收入退库凭证。

收入退库凭证的形式为“收入退还书”,是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专用凭证。

3.收入更正凭证。

收入更正凭证的形式为“更正通知书”,是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与调库的专用凭证。

4.库款支拨凭证。

包括预算拨款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退款凭证等。

预算拨款凭证是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实拨资金的拨付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是办理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退款凭证是办理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申请退回已清算财政性资金的凭证。

5.资金结算专用凭证。

包括支付系统往来专用凭证、行库往来专用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等。

支付系统往来专用凭证是办理中心支库以上各级国库资金汇划的凭证,行库往来专用凭证是办理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资金汇划的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是办理人民银行县支库与管辖国库之间资金汇划的凭证。

6.国债凭证。

包括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等。

兑付机构凭国债收款单存根联和收据联办理国债还本付息。

(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包括转账凭证、表外凭证及其他具备记账凭证差不多要素的原始凭证等。

国库办理内部账务和对外款项划转时,使用转账凭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时,使用表外凭证。

三、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1.资产类科目(1)中央预算支出(总库专用)。

核算总库办理的财政部核准的中央预算支出。

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预算支出资金缴回时贷记本科目。

(2)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

核算本行代财政部支付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本行兑付时借记本科目,辖属行上划或总库与财政部清算资金时贷记本科目。

2.负债类科目(1)中央预算收入(总库专用)。

核算总库收纳的中央级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收入的退付款项、中央与地点共享收入中央分得部分和中央给地点的预抵税收返还等款项。

本科目下按收入种类等分设账户。

收入增加时贷记本科目,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2)地点财政库款。

核算地点各级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分得部分、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地点预算收入的退付和地点预算拨款、拨款的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

本科目下按与预算级次相对应的财政部门等分设账户。

库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库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3)财政预算专项存款。

核算各级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专项存款。

本科目下按存款类不等分设账户。

存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4)财政预算外存款。

核算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纳、支拨或上解。

本科目下按存款单位等分设账户。

存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5)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核算各级国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中央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结转时借记本科目。

(6)待报解地点预算收入。

核算国库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以及未结转的地点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下按地点预算级次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结转时借记本科目。

(7)待报解共享收入。

核算国库各分支库收纳的、待划分的中央与地点、地点与地点共享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下按共享类不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的共享收入款项贷记本科目,划分、退付、结转时借记本科目。

(8)代收国家债券款(总库专用)。

核算总库收到的国家债券发行款项。

本科目下分不按发行机构、国家债券种类、发行年度等分设账户。

收到国债发行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总库转入“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时借记本科目。

(9)国家债券兑付资金。

核算财政部通过人民银行总行拨付的国债还本付息款项及手续费。

收到财政部拨入资金时贷记本科目,总库拨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

3.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1)大额支付往来。

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结算的往来款项。

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小额支付往来。

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结算的往来款项。

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3)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结算的汇差款项。

年终,“大额支付往来”、“小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分不核对正确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并结转下年。

(4)同城票据交换。

核算国库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的票据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年末日余额为零。

(5)国库待结算款项。

核算人民银行国库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和因预算级次不清、待划退等缘故而待处理的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本科目下按资金清算方式分设暂收、暂付户,按待处理款项性质分设专户。

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划分处理时借记本科目。

(6)行库往来。

核算本行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

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分不开立对方账户,双方记账金额相同,方向相反,每日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并表后科目余额为零。

(7)国库内部往来。

核算不在同一人民银行机构内的支库与管辖国库之间的资金往来款项。

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管辖国库在科目下按辖属支库分设账户,支库在科目下设与管辖国库往来分户账。

管辖国库与辖属支库记账金额相同,方向相反,每日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并表后科目余额为零。

(8)联行往账(总库专用)。

核算发报行向收报行划出的联行款项。

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新年度开始,将本科目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往账”科目。

(9)联行来账(总库专用)。

核算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划来的联行款项。

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收报行收到电子计算中心寄来的对账表与联行来账卡片核对相符的,转入“已核对联行来账”科目。

新年度开始,将本科目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来账”科目。

(10)待结算财政款项(商业银行、信用社专用)。

核算国库经收处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和代理国库收纳、划分、报解、退付的各级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下,国库经收处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代理国库设置“待处理款项”,以及“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待报解地点预算收入”、“待报解共享收入”等专户,其中:“待报解地点预算收入”专户下按预算级次分设“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和“乡(镇)级”分户,“待报解共享收入”专户下分设“中央与地点”和“地点与地点”分户。

4.表外科目(1)重要空白凭证。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算行库往来专用凭证、联行报单、支付系统往来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使用和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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