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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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一部分发生损失或毁灭,没有达到全损的程度。 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 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海过程中,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采取措施所直接 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条件: (1) 必须确实遭遇危难,即危险真实的,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2) 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识的而且合理的。 (3) 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仅为单方面的利益造成的损 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4) 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采取的措施导致的特殊牺牲, 而不是危险直接造成的。 (5) 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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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Losses)
海上损失又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中由于发生风险所造成的损 坏或灭失。海上损失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 与费用。根据货物的损失程度,海上损失可以分为全部全损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1) 保险标的完全灭失。 (2) 保险标的丧失属性。 (3) 保险标的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丧失所有权而无法挽回。 (4) 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我国《海商法》第248条规定,船舶失 踪达2个月,可按实际全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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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加险别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展,承保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 种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但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 能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根据损失的性质,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 和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11种,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 围。可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的基础上选择加保。 1.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T.P.N.D) 2. 淡水淋雨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Risk,F.W.R.D.) 案例9-5 中国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大雨导致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严重。出口公司能否 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一、基本险别
基本险别又称主险,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险又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二)水渍险(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WPA或WA) (三)一切险(All Risks) (四)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五)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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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进出口商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向保险 人投保,以取得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风险保障。按照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 保险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 货物保险和邮包保险。
(三)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在运输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后,在中途港、避难港产生的额外费用, 如港口停泊费、卸货费、仓储费、保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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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海上运输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目前国际保险市场 通用的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我国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并结合我国保险实情,制定了各 种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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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渗漏险(Leakage Risk) 4. 短量险(Shortage Risk) 5. 混杂、沾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Risk) 6.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Risk) 7. 串味险(Taint of Odor Risk) 8.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Risk) 9. 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 10.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 11. 锈损险(Rust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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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 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国际货运保险实践中,货物所有权并非保险利益的来源, 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一方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何方具有保险利益,享 有索赔权利,取决于风险在于何方或者说使用何种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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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 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损失由 各受损方单独负担。在现行的2008年修订的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保险 条款》中,已不再使用“单独海损”这个术语,但在实际业务中,它仍被用 来表示除共同海损外的部分损失。 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2)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 (3)损失的内容不同。 案例9-4: 某货轮从青岛驶往日本神户港,途中遭遇雷电致使船舱起火,船长为避 免损失扩大采取紧急措施,向船舱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轮船由于发动 机被烧坏而无法行进。于是船长雇用拖轮将轮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 驶往神户港。这次事故造成50箱货物被火烧毁;20箱货物由于灭火时被水浸 泡失去原有的性能;发动机被烧坏;产生了额外的修理、拖轮费用。以上损 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五)代位追偿原则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代位追偿原则指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 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享有以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 任方索赔的权利。这一原则可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经济补偿。
(三)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近因指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最主要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 因。在运输途中导致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的近因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应承担损 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9-2 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在这个过程中,财产损失的近因是什么?
案例9-1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水果罐头,这两 批货物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这两笔交易中保险公司是否 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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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 诚意履行义务,恪守承诺,互不欺骗,互补隐瞒。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 面的内容:告知、陈述和保证。
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引导案例】 CFR条件下的保险问题
2004年3月,香港某有限公司(买方)与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签订 了一份对口合同,由买方提供布料6吨,金额CIF广州USD 45 000; 由卖方提供80 000条全棉男裤,金额CFR荷兰USD70 000。装运口岸 与目的地为(成品)广州—香港—荷兰。装运期为2004年5月31日前。 付款条件为买方于货物发运前45天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 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商将300箱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 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100箱,使货物成 为次品。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明上述货损事 实。2005午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广东保险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 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中丰保险公司于2005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 理赔22万港元,从而取得代位求偿权,中丰保险公司数次向纺织品 公司索赔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本案货损究竟应该由谁负责?
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他的 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各种措施抢救保险标的 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二)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 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并获成功,由被救助方向救助人支付的劳务报酬。 国际惯例一般实行“无效果,不赔付”的原则,即保险人赔付救助费用的前提 是救助必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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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osses)
2.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1) 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2) 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可能收回 该标的,或者收回标的的费用要大于标的回收后的价值。 (3) 保险货物严重受损,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 价值,该批货物就构成了推定全损。 案例9-3 有一批外销的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海水灌入舱内导致服装 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 价值,该案例属于何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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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政治、军事风险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 与损失的险别。它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可在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基 础上加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包括: 1. 战争险(War Risk) 2. 罢工险(Strikes Risk) 案例9-6 某货轮装有冷冻食品一批以及大豆1000公吨。货主对这些货物均投保了一切 险加战争险和罢工险。货抵目的地后,大豆刚卸码头便遇上当地工人罢工。在工 人与政府的武装冲突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撤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损失近半。 另外,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造成冷冻食品变质。这些因罢 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1.一般外来风险(General Extraneous Risks) 2.特殊外来原因(Special Extraneous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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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费用(Charges)
海上风险会导致货物的损坏或灭失,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除此之 外,当事人还会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因而产生的一些额外的费用。 对于这类费用,保险公司也应给予赔偿。海上风险造成的费用主要包括施救 费用和救助费用两种。
(一)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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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海运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货物和船舶作为保险标的,主要承保海上风险、 损失与费用以及各种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损失。
一、风险(Risks)
风险是造成货物损失和发生费用的原因。根据英国1906年颁布的《海上保险 法》,海上风险是指因航海所致或航海时发生的风险,例如海难、火灾、战争、 海盗、抢劫、盗窃、捕获、禁止以及君王和人民的扣押、抛弃、船员的故意行为 以及其他类似风险,或在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其他风险。在海运保险中,海洋运输 中的风险一般可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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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获得按保险合同约 定的充分的补偿,同时保险金额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损失补 偿原则一方面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保障,另一方面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不当得利, 可以有效预防道德风险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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