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汉简牍中看“史学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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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汉简牍中看“史学童”问题
【摘要】“史学童”的主要考试层次和考试次数主要是每一年八月初一的考试,其次是评测成为“史”的考试,而后则进行“八體”测试,又郡送上到首都,并由大史作为考官,取最高分者为县史令。最高的尚书令则是总结学童三年的总成绩,并取最高分者。所以本文认为“史学童”考试等级是分四级的,考试次数由等级来看也应是四次。秦汉时期重视学童的学习时间,同时为学童提供一个相对良好、稳定的学习环境。须知秦汉重法,徭役还是比较多的,而按照秦汉制度, 入学室的学童等学吏弟子是不与兵戍摇役的,这对学童的激励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现代的教育体制大多从教师或学校本身的利益出发,并没有在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方面下太多功夫。与“史学童”式的教育体制相比,秦汉的教育体制无疑更体现出精英教育的特点。再者是注重培养学童的实践能力
1983 年, 湖北江陵张家山五座竹简的
出土为世人展示了一个崭新的汉初社会。从汉墓简文的《史律》中,我们可以对当时的史、卜、祝的教育、考核有一定程度上比较大体而直观的了解。本文主要是从出土竹简的内容中学习和讨论秦汉时期“史学童”考试层次和考试次数以及秦汉时期“史学童”教育体制对后世的意义。通过这样对先秦时期思想文化的整理和学习,不仅可以探讨古代职业教育的整体格局,同时也有助于反思今天的教育形式和
思想,为我国的现代化教育体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经验。
一、对“史学童”考试层次和考试次数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西汉吕后二年( 前186) 施行的法律, 共包括27 种律和一种令。其中《史律》是关于史、卜、祝三种专业人员的规定。条文中有:
史、卜子年十七岁学。史、卜、祝学
童学三岁, 学佴将诣大( 太) 史、大( 太) 卜、大( 太) 祝, 郡史学童诣其守, 皆会八月朔日试之。试史学童以十五篇, 能风( 讽) 书五千字以上, 乃得为史, 有
( 又) 以八体试之, 郡移其八体课大
( 太) 史, 大( 太) 史诵课, 取最一人
为其县令史, 殿者勿以为史。三岁并壹课, 取最一人为尚书卒史。不入史、卜、祝者, 罚金四两, 学佴二两。
应该说上述律文的基本含义是比较清楚。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秦汉时期,学室的学童主要分为史、卜、祝学童这三类;而且规定这三种学童必须有相应的家学渊源(一般认为是其后代才可入学室学习。《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令效史毋从事官府, 非史子也, 毋敢
学学室, 犯令者有罪。这条律令的意思是: 犯过罪而经赦免的史不能在官府供职, 不是史的儿子不准在学室学习,违者有罪),年满17 岁才能进入官学学习;有专职人员-学佴(通常由大史、大祝、大卜任职)负责日常教学和管理, 分别教授不同的教材(而郡里的史学童则可以由其郡守负其责)。史学童学习十五篇, 卜学童则在背诵史书、卜书三千字以外再学习占卜技能, 祝学童则学习祝十四章。学童学期为三年。这三种学童都要在每年的八月初一考试,考试合格后任职。而考试内容从“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八體试之,郡移其八體课大史,大史诵课,取最一人以为其县令,殿者勿以为史。三岁一并课,取最一人以为尚书卒吏”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来。首先史学童要参加郡守主持的郡级考试,从《十五篇》中背出五千字以上的相关内容乃可为史。考虑到这只是比较低等级的基层考试和当时秦汉时期受教育人数的不断增加,我们觉得这种“史”应该是普通的“史”,而不是和中央史职官员平等的称谓。要想获得高级史职官员则还要进行更高等级的测试,即大( 太) 史主持的中央级考试。由大史作为考官,监督考试,取最高分一人为县令史,最高级是进入殿试的测试人则不能再由大史担任,应总结学童三年的成绩,最高分人便成为尚书卒吏(卜学童、祝学童考试本文则不作具体探讨)。应该说“史学童”的考试程序是可以从本段《史律》文字中得以证实的,但是具体考试等级分几级呢?本文认为有四级,分别是“皆
会八月朔日试之”;“能风( 讽) 书五千字以上, 乃得为史”;“有( 又) 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大( 太) 史, 大( 太) 史诵课”,即首先是每一年八月初一的考试,其次是评测成为“史”的考试,而后则进行“八體”测试,又郡送上到首都,并由大史作为考官,取最高分者为县史令。最高的尚书令则是总结学童三年的总成绩,并取最高分者。
根据《史记》的记载来看,“史”在秦汉时期是属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官僚体制中比较重要的职位,所以人数肯定是有限制的,“会八月朔日试之”作为淘汰人选的形式是说得通的;然后“能风( 讽) 书五千字以上”可以获得一个一般史职官员的职位又是一个层次。至于“有( 又) 以八体试之”,有学者认为掌握“八体”是秦汉时期学童的基本技能和素质,并不属于考试等级范畴。本文不这么认为。按:许慎的《说文解字·叙》,“八体”所云:大篆、小篆、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及隶书。《说文解字·叙》明确记载“秦始皇初兼天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皆取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也”;又有“秦烧经书,荡涤旧典,大发吏卒,兴役戌,官狱职务繁,初为隶书,已趋约易”,说明秦始皇统一全国之后,允许全国通用的是小篆和隶书,至于“大篆、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六体并没有特别规定。所以对于秦汉时期的学童,特别是史学童来说,“八体”或许是基本技能,但肯定也是要经过学习和考试的。如若不经过专门的考试或测试,又如何得知学童掌握了“八体”呢?更何况一个明显的事实就是“有( 又) 以八体试之”是在“能风( 讽) 书五千字以上, 乃得为史”这个考试程序之后的,即使“八体”是史职官员的技能那也是高级技能,有专门的测试系统才更符合情理。至于最后的中央考核在学术界也是公认的。所以本文认为“史学童”考试等级是分四级的,考试次数由等级来看也应是四次。
二、论“史学童”体制的教育意
义
《史律》尽管内容不多, 但触及的相关教育问题并不少, 那么《史律》中触及的教育问题对我们今天的现代化教育又有什么样的借鉴和启示呢?首先一是学童的来源。简文把那些有条件接受教育的青年称作“学童”。一般来说是家族传承式的(当然,也不排除有其它形式的教育模式),上文有提及《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中的一条规定:令效史毋从事官府, 非史子也, 毋敢学学室, 犯令者有罪。虽然从现代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教育形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就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来说,这仍不失为一种在有限的文化资源范围内进行文化传承的独特模式。因为就现在的考古水平发现来看,应该是在汉武帝中后时期才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管理机制,即便如此,还是到了唐代才得以大范围的普及文化教育。也就是说在至少在汉武帝以前,政府投入到社会的公共教育资源都是很有限的,这种情况下家族式的文化教育背景给国家带来的是一大批具有相当知识才能的青少年人才资源,再通过国家的选拔不管是继续接受高等教育还是成为政府官员,对社会的稳定都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其次是对学童的有效管理。这种管理包括考试层次的分明和对教育的重视。如上所述,“史学童”考试分四级,且层层递进。《张家山汉简—史律》中:不入史、卜、祝者,罚金四两,学佴二两;学佴敢擅徭史、卜、祝学童者,罚金四两。就是说如果学童连“史”、“卜”、“祝”都称不上的话,学童要被罚四两,学佴也要罚二两。可以看出秦汉时期对学童是否认真学习和教授者是否有认真教学的重视。而《史律》中:学佴敢擅徭史、卜、祝学童者,罚金四两。可以知道秦汉时期重视学童的学习时间,同时为学童提供一个相对良好、稳定的学习环境。须知秦汉重法,徭役还是比较多的,而按照秦汉制度, 入学室的学童等学吏弟子是不与兵戍摇役的,这对学童的激励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现代的教育体制大多从教师或学校本身的利益出发,并没有在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方面下太多功夫。与“史学童”式的教育体制相比,秦汉的教育体制无疑更体现出精英教育的特点。再者是注重培养学童的实践能力。据上述律文,结合文献史料和学者的研究,我们大体对秦汉时代的学史除吏的制度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史学童以十五篇, 能风( 讽) 书五千字以上, 乃得为史。”但是为史之后是不是就立马可以做官呢?《史律》没有明确说明这个问题,但《史记》中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