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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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托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该类业务风险,爱护我行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托付贷款业务有关咨询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托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托付人(目前不同意个人托付)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专门讲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按照托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托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件

第四条托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托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托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受托人不得代托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托付人介绍借款人。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托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方面,与对自营贷款的要求相同。

第六条期限与利率、费率

(一)托付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二)托付贷款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托付人决定,但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要按照业务进展的实际情形及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托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 托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托付人确定,但须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部门分工

第八条风险治理部门职责

(一) 制定、修订本行托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监督检 查内操纵度执行情形。

(二) 对托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及贷款文件的完备性、有效 性进行审核。必要时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报批。

(三) 对本行托付贷款业务开展情形进行监控。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门职责

(一) 统筹本行托付贷款业务的营销工作。

(二) 同意托付贷款客户申请并进行合规、合法性初审,报风险治理

部门审核。

与托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均认可的托付贷款合同。

按照托付贷款合同,办理托付贷款业务,收取手续费。

建立托付贷款台账,定期与财会部门进行核对。

协助托付人做好托付贷款回收工作。

如我行对借款人有自营授信业务,应加大对托付贷款运行状况 的跟踪,幸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显现逾期、缺失等情形。

第十条法律部门职责

(一) 制定、修订、审核并监督实施托付贷款合同文本。

(二) 对业务部门在办理托付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咨询题给予 咨询、指导。

(三) 支持与托付贷款有关的涉及我行权益的法律诉讼,协助业务部 门解决有关的法律纠纷。

第十一条 财会部门职责

(一) 制定、修订托付贷款账务治理方法。

(二) 按照单独核算、双线监控原则,设置相应科目,印制会计凭证 和借据,统一规定本行托付贷款会计核算方法,按月与公司业务部门核对 台账,(四) (五) (六

与风险治理部门沟通会计信息。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托付人及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托付贷款时,应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件)。以后申请新的托付贷款时,如附件所列材料已向我行提供且无变化的可不重复提供,但公司业务部门必须查实确无变化,并在向风险治理部门申报时签署书面证明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对托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投向、资金来源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综合审查,与托付人、借款人商定托付贷款合同条款及业务操作流程,提出初审意见报风险治理部门。

第十四条风险治理部门应当设专门岗位负责审核托付贷款业务,审核重点为:业务流程是否合理、法律文件是否完备、条款是否合理、托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条件、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能否保证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关于具体的托付贷款业务,风险治理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可交由本行尽职调查人员进行尽职调查,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公司业务部门收到托付贷款批准通知后,应向托付人和借款人发送通知书,与其签订托付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签订前须报送法律部门作最后审查,经由法律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并按照托付人授权,要求借款人落实担保手续及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各行须制定本行托付贷款业务审查程序和各级人员审核权限规定,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授权治理

第十八条各管辖分行开办托付贷款业务,须先报请总行审批业务办理资格,之后在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对经总行批准获得办理托付贷款业务资格的管辖分行,总行对其托付贷款业务的授权治理方式为全额授权。即:取得办理托付贷款业务资格的

分行,其办理的托付贷款不管金额大小,均无需上报总行,由分行自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各管辖分行如需对辖内机构转授权,应将转授权对象及方案报总行风险治理部审批。

第六章托付贷款治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业务部门对发放的托付贷款建立台账,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同时报备风险治理部门,由风险治理部门负责对该业务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各行要加大对托付人和借款人的账户治理,与托付贷款有关的账户应与其他账户分不监控。办理托付贷款时必须遵循托付资金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不承诺账户透支。

第二十三条各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参照我行制定的托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付人、借款人协商确定合同条款,但不得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定的受托人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作实质性修改,以保证我行权益。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不得与合同文本中受托人的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相冲突或减损其效力。

实际业务采纳的合同内容如与我行托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有不同之处,须由本行法律部门审核确认。本行无法律部门的,报上级行法律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各行须在托付人的授权之内办理托付贷款业务,且仅限于“代为发放”和“协助收回”(范畴限于以下两款的规定),不承担任何缘故形成的任何形式的责任或风险,以爱护我行权益。

(一)代为发放:按照托付人的指令,代其向借款人发放托付贷款。

1.托付贷款合同生效后,托付人与借款人应在我行分不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托付贷款有关的汇款、转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2 .受托人在核实托付资金确实到达指定的托付人账户后,按托付人要求将托付资金划至托付人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如托付人要求采取借款人出具提款通知方式办理贷款发放业务时,在核实托付资金确实到账后,应将借款人送交的提款证明及所附资金用途证明送托付人书面确认后,才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借款人在提款通知书上加盖的印鉴和签章须与在受托人和托付人预留的样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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