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7年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文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7〕12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2017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0日

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7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80.92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6.00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工程结算。

四、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执行,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六、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按1.73%执行。

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执行“2016.2号文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七、规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

3.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十、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一、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编辑!谢谢下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