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引航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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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d<12
12≤d<13
d≥13
L<90
0
90≤L<140
1
140≤L<225
225≤L<250
2
250≤L<270
3
270≤L<300
L≥300
4
备注:1、宝钢所属码头、宝山港池、内港池、里档码头或船长≥70米的危险品船至少配备一艘拖轮;
2、140m≤船长<160m且吃水d<8.3m侧推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集装箱船可以安排一艘拖轮;
3、船长≥120米的危险品船及进宝山港池、内港池或里档码头船长≥120米的船舶至少应配备两艘拖轮;
4、本表不适用于洋山深水港区。
附表二:离码头、离浮筒
集装箱船离码头、离浮筒
船舶尺度
d<6
6≤d<8
8≤d<11d≥11L<70源自070≤L<120
1
120≤L<300
2
L≥300
3
非集装箱船离码头、离浮筒
(二)油船
1、船长L≥240m且吃水d≥12.5m的,应当使用四艘拖轮协助靠泊、三艘协助离泊;
2、船长L≥225 m或吃水d≥11.5m的,应当使用三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3、船长L<225 m且吃水d<11.5m的,应当使用两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三)集装箱船和其他船舶
1、船长L≥300 m或吃水d≥12.5m的集装箱船,应当使用三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船舶尺度
d<6
6≤d<8
8≤d<11
11≤d<12
12≤d<13
d≥13
L<70
0
70≤L<120
1
120≤L<225
225≤L<250
2
250≤L<270
3
270≤L<300
L≥300
4
备注:1、宝钢所属码头、宝山港池、内港池、里档码头或危险品船离泊至少配备一艘拖轮;
2、本表不适用于洋山深水港区。
(2)靠宝山港池、内港池或里档码头且船长L≥120m的船舶;
(3)船长L≥120m的危险品船。
4、一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90m或吃水d≥7m的船舶;
(2)靠宝钢所属码头、宝山港池、内港池或里档码头的船舶;
(3)船长L≥70m的危险品船舶。
5、船长L<90m且吃水d<7m的船舶除上述4(2)、(3)外原则上不需要使用拖轮协助。
3、三艘拖轮时,至少两艘大马力拖轮,另一艘拖轮功率不小于2700kw(3600HP);
4、四艘拖轮时,至少三艘大马力拖轮,另一艘拖轮功率不小于2700kw(3600HP);
5、绿华山、金山和孚宝码头配备的拖轮功率应当不小于2400kw(3200HP);
6、洋山深水港区配备的拖轮应当是大马力拖轮。
(三)协助靠离码头拖轮功率的特殊要求
(1)吃水d≥11m的船舶;
(2)船长L≥300m集装箱船或船长L≥250m的非集装箱船;
(3)船长L≥220m且吃水d≥10m的非集装箱船靠黄浦江内码头。
3、两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140m或吃水d≥8m的船舶(其中140m≤船长L<160m且吃水d<8.3m、侧推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集装箱船可以安排一艘拖轮协助);
三、拖轮功率要求
(一)定义:大马力拖轮是指功率3000kw(4000HP)及以上的全回转拖轮。
(二)协助靠离码头拖轮功率的一般要求
1、一艘拖轮时,拖轮功率应不小于900kw(1200HP);
2、两艘拖轮时,拖轮功率均应不小于2250kw(3000HP)(黄浦江内均应不小于1950kw(2600HP));
(二)离码头、离浮筒(见附表二)
1、四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300m的非集装箱船;
(2)船长L≥270m且吃水d≥12m的非集装箱船;
(3)船长L≥225m且吃水d≥13m的非集装箱船。
2、三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吃水d≥11m的船舶;
(2)船长L≥300m的集装箱船或船长L≥260m的非集装箱船;
(1)船长L≥70m或吃水d≥6m的船舶;
(2)离宝钢所属码头、宝山港池、内港池或里档码头的船舶;
(3)危险品船。
5、船长L<70m且吃水d<6m的船舶除上述4(2)、(3)外原则上不需要使用拖轮协助。
二、洋山深水港水域引航使用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
(一)天然液化气船(LNG船)
原则上应当使用四艘拖轮协助靠泊、三艘拖轮协助离泊。
2、船长L≥140 m的,应当使用两艘拖轮协助靠泊;
3、船长L≥120 m的,应当使用两艘拖轮协助离泊;
4、船长L≥90 m的,应当使用一艘拖轮协助靠泊;
5、船长L≥70 m的,应当使用一艘拖轮协助离泊;
6、急涨急落时段顺水(反潮水)离泊的,可根据情况增加协助拖轮;
7、靠离南港码头的船舶应当至少使用一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上海港引航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
一、黄浦江、长江口、杭州湾水域引航使用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
(一)靠码头、系浮筒(见附表一)
1、四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300m的非集装箱船;
(2)船长L≥270m且吃水d≥12m的非集装箱船;
(3)船长L≥225m且吃水d≥13m的非集装箱船。
2、三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2、船舶尺度计算标准,船长L取整数(小数点后进位),如299.4m计算为300m,吃水d以实际吃水为准。
附表一:靠码头、系浮筒
集箱船靠码头、系浮筒
船舶尺度
d<7
7≤d<8
8≤d<11
d≥11
L<90
0
90≤L<140
1
140≤L<300
2
L≥300
3
非集箱船靠码头、系浮筒
船舶尺度
d<7
7≤d<8
8≤d<11
(3)吃水d≥10m离黄浦江内码头开航出口的船舶;
(4)船长L≥260m或吃水d≥10m顺水(反潮水)离泊的船舶。
3、两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船长L≥120m或吃水d≥8m的船舶(其中120m≤船长L<150m且吃水d<8.3m、侧推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集装箱船可以安排一艘拖轮协助)。
4、一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靠离黄浦江内码头的船舶,船长L≥170m或吃水d≥9.0m的,应当使用大马力拖轮。
2、靠离长江沿岸码头的非集装箱船,船长L≥230m或吃水d≥10m的,应当使用大马力拖轮。
3、靠离外高桥码头的集装箱船,船长L≥250m或吃水d≥10.5m的,应当使用大马力拖轮。
(四)其它规定
1、上海港进出船厂的船舶需引航作业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12≤d<13
d≥13
L<90
0
90≤L<140
1
140≤L<225
225≤L<250
2
250≤L<270
3
270≤L<300
L≥300
4
备注:1、宝钢所属码头、宝山港池、内港池、里档码头或船长≥70米的危险品船至少配备一艘拖轮;
2、140m≤船长<160m且吃水d<8.3m侧推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集装箱船可以安排一艘拖轮;
3、船长≥120米的危险品船及进宝山港池、内港池或里档码头船长≥120米的船舶至少应配备两艘拖轮;
4、本表不适用于洋山深水港区。
附表二:离码头、离浮筒
集装箱船离码头、离浮筒
船舶尺度
d<6
6≤d<8
8≤d<11d≥11L<70源自070≤L<120
1
120≤L<300
2
L≥300
3
非集装箱船离码头、离浮筒
(二)油船
1、船长L≥240m且吃水d≥12.5m的,应当使用四艘拖轮协助靠泊、三艘协助离泊;
2、船长L≥225 m或吃水d≥11.5m的,应当使用三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3、船长L<225 m且吃水d<11.5m的,应当使用两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三)集装箱船和其他船舶
1、船长L≥300 m或吃水d≥12.5m的集装箱船,应当使用三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船舶尺度
d<6
6≤d<8
8≤d<11
11≤d<12
12≤d<13
d≥13
L<70
0
70≤L<120
1
120≤L<225
225≤L<250
2
250≤L<270
3
270≤L<300
L≥300
4
备注:1、宝钢所属码头、宝山港池、内港池、里档码头或危险品船离泊至少配备一艘拖轮;
2、本表不适用于洋山深水港区。
(2)靠宝山港池、内港池或里档码头且船长L≥120m的船舶;
(3)船长L≥120m的危险品船。
4、一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90m或吃水d≥7m的船舶;
(2)靠宝钢所属码头、宝山港池、内港池或里档码头的船舶;
(3)船长L≥70m的危险品船舶。
5、船长L<90m且吃水d<7m的船舶除上述4(2)、(3)外原则上不需要使用拖轮协助。
3、三艘拖轮时,至少两艘大马力拖轮,另一艘拖轮功率不小于2700kw(3600HP);
4、四艘拖轮时,至少三艘大马力拖轮,另一艘拖轮功率不小于2700kw(3600HP);
5、绿华山、金山和孚宝码头配备的拖轮功率应当不小于2400kw(3200HP);
6、洋山深水港区配备的拖轮应当是大马力拖轮。
(三)协助靠离码头拖轮功率的特殊要求
(1)吃水d≥11m的船舶;
(2)船长L≥300m集装箱船或船长L≥250m的非集装箱船;
(3)船长L≥220m且吃水d≥10m的非集装箱船靠黄浦江内码头。
3、两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140m或吃水d≥8m的船舶(其中140m≤船长L<160m且吃水d<8.3m、侧推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集装箱船可以安排一艘拖轮协助);
三、拖轮功率要求
(一)定义:大马力拖轮是指功率3000kw(4000HP)及以上的全回转拖轮。
(二)协助靠离码头拖轮功率的一般要求
1、一艘拖轮时,拖轮功率应不小于900kw(1200HP);
2、两艘拖轮时,拖轮功率均应不小于2250kw(3000HP)(黄浦江内均应不小于1950kw(2600HP));
(二)离码头、离浮筒(见附表二)
1、四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300m的非集装箱船;
(2)船长L≥270m且吃水d≥12m的非集装箱船;
(3)船长L≥225m且吃水d≥13m的非集装箱船。
2、三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吃水d≥11m的船舶;
(2)船长L≥300m的集装箱船或船长L≥260m的非集装箱船;
(1)船长L≥70m或吃水d≥6m的船舶;
(2)离宝钢所属码头、宝山港池、内港池或里档码头的船舶;
(3)危险品船。
5、船长L<70m且吃水d<6m的船舶除上述4(2)、(3)外原则上不需要使用拖轮协助。
二、洋山深水港水域引航使用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
(一)天然液化气船(LNG船)
原则上应当使用四艘拖轮协助靠泊、三艘拖轮协助离泊。
2、船长L≥140 m的,应当使用两艘拖轮协助靠泊;
3、船长L≥120 m的,应当使用两艘拖轮协助离泊;
4、船长L≥90 m的,应当使用一艘拖轮协助靠泊;
5、船长L≥70 m的,应当使用一艘拖轮协助离泊;
6、急涨急落时段顺水(反潮水)离泊的,可根据情况增加协助拖轮;
7、靠离南港码头的船舶应当至少使用一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上海港引航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
一、黄浦江、长江口、杭州湾水域引航使用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
(一)靠码头、系浮筒(见附表一)
1、四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300m的非集装箱船;
(2)船长L≥270m且吃水d≥12m的非集装箱船;
(3)船长L≥225m且吃水d≥13m的非集装箱船。
2、三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2、船舶尺度计算标准,船长L取整数(小数点后进位),如299.4m计算为300m,吃水d以实际吃水为准。
附表一:靠码头、系浮筒
集箱船靠码头、系浮筒
船舶尺度
d<7
7≤d<8
8≤d<11
d≥11
L<90
0
90≤L<140
1
140≤L<300
2
L≥300
3
非集箱船靠码头、系浮筒
船舶尺度
d<7
7≤d<8
8≤d<11
(3)吃水d≥10m离黄浦江内码头开航出口的船舶;
(4)船长L≥260m或吃水d≥10m顺水(反潮水)离泊的船舶。
3、两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船长L≥120m或吃水d≥8m的船舶(其中120m≤船长L<150m且吃水d<8.3m、侧推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集装箱船可以安排一艘拖轮协助)。
4、一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靠离黄浦江内码头的船舶,船长L≥170m或吃水d≥9.0m的,应当使用大马力拖轮。
2、靠离长江沿岸码头的非集装箱船,船长L≥230m或吃水d≥10m的,应当使用大马力拖轮。
3、靠离外高桥码头的集装箱船,船长L≥250m或吃水d≥10.5m的,应当使用大马力拖轮。
(四)其它规定
1、上海港进出船厂的船舶需引航作业的,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