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_公司公务接待就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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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_公司公务接待就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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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篇一一、严格公务接待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一)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二)严禁用公款在部门之间相互宴请;违反规定的一律由召集人自己买单;
(三)严禁接受影响公正执行督查公务的宴请;
(四)严禁在参加培训、学习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二、实行来客接待派餐单制度。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就餐的,由承办者向分管主任提出申请,说明来客单位、人数和事由并填写《公务接待派餐单》,经审批同意后,按派餐单指定的地点和标准就餐。
否则费用一律自理。
三、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外地同级单位领导洽淡工作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四、限定陪客人数。
因公务接待需要陪客,原则上按科室对等进行安排。
五、实行接待费报销核审制。
接待费结算时,必须附有派餐单、原始菜单(经办人、审核人签字认可)和发票,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严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及违反本规定的餐费。
六、实行加班就餐派单制度。
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因工作要求需加班就餐的,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办理以下手续:
1、事前向分管领导申请,提出加班事由、人数。
2、经分管领导批准,到综合科填制加班派餐单,执行午餐、晚餐每人次15元、早餐每人次5元的标准。
3、加班就餐票据(附有派餐单、原始菜单),统一由综合科审核后,每周一次交分管主任、主任签批。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篇二一、总体原则
公务接待用餐必须遵循“有利工作、热情周到、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归口列支、统一管理、总额控制”的要求,严禁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坚决杜绝超标准接待和利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接待等行为。
二、用餐要求
(一)用餐形式
一般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
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确实不具备采用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
(二)用餐标准
早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午餐和晚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三)菜品安排
自助餐原则上不超过六冷菜、六热菜、四点心(主食)、两个汤的标准,以家常菜为主。
(四)陪餐安排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用餐地点
公务用餐原则上在校内餐厅就近安排,如确因接待需要,可安排在校外,但需提前报经校长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同意。
(六)其他要求
1.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接待用餐一律不准饮酒;
2. 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3. 用餐时不上香烟;
4. 根据规定确需饮酒的,不上高档酒,酒水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菜金的40%。
三、用餐申请及审批
全校公务接待用餐严格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一)用餐申请
各单位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实际和接待需要,如实填写《校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后报送校长办公室。
接待对象及人数、用餐类型、申
请金额、陪餐人数等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申请单》不予受理。
(二)用餐审批
各单位用餐申请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呈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可安排用餐。
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进行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口头同意后方可安排,但事后需及时呈分管校领导补办审批手续。
四、用餐费用报销
(一)《申请单》存放在校长办公室,由各单位经办人员根据需要到校长办公室综合科填写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餐费由承办餐厅与办公室统一办理结算。
餐费一般须当月结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予报销:
1. 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先行安排用餐的;
2. 发票未经分管校领导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
3. 发票金额超出《申请单》填写金额的;
4. 持非餐饮发票的;
5. 超过3个月结算期限的;
6. 其他违反接待规定和用餐管理办法的情况。
五、自有资金业务接待
各院部、部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业务接待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中关于用餐标准、用餐要求等内容执行,餐费发票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监督和检查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定期会同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对学校公务接待和各院部、部门业务接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追究和处理。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我校之前关于公务接待用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篇三1、公务接待用餐范围:上级机关、领导来乡视察、调研、检查工作;兄弟乡镇来乡工作交流;乡政府及部门会议;村级干部来乡办事;各部门因公需要就餐的。
2、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乡政府食堂用餐。
在本乡范围内就餐的,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任何人无权安排就餐;确有需要安排在本乡范围外用餐,由对
口接待分管领导请示书记、乡长同意后,方可安排,实行谁经手谁负责制度。
3、乡政府食堂接待用餐标准:市级领导及以上规格部门单位,接待标准为25元/人;本市科局级部门单位,接待标准为20元/人;村干部会议接待用餐标准为14元/人;盒饭标准为7元/人。
接待用餐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的,要先报经书记、乡长批准。
4、公务招待实行对口接待、对口陪餐。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特殊情况应报请书记、乡长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陪餐人员。
5、工作日期间中餐不得安排饮酒。
6、所有公务接待就餐的经办人员必须在就餐单上签字,并注明接待事由,及陪餐人员数,否则,不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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