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三级医院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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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三级医院设置规划(2012-2015年)
临床资讯加入时间:2012-11-5 8:30:44 soochowchen 点击:172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科学配置、合理调整优质医疗资源,完善全省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区域、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江苏省“十二五”卫生发展规划》、《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省卫生厅制定《江苏省三级医院设置规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通过科学规划三级医院的数量、性质、规模、布局,进一步扩大优质医疗资源的覆盖面,提高优质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分级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事业发展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安全、有效、方便、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设置原则
(一)公平可及原则。

坚持城乡、区域统筹,从当地城乡、区域的医疗服务供需实际出发,三级医院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医疗服务供给差别,为城乡居民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高水平、高质量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服务供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适应需求原则。

规划布局应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适应城市化发展进程,适应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并根据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医疗服务提出的新要求适度超前。

(三)结构合理原则。

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设置要适应医学模式转变、疾病谱变化、人口老龄化、城市化等带来的新挑战,调整不相适应的医疗资源结构,合理配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使三级综合医院和不同类别专科医院布局趋于合理。

(四)发挥功能原则。

三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地区的区域提供以高水平专科医疗服务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并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区域性医疗机构;是该区域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相结合的高层次技术中心,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急危重、疑难、复杂的临床问题。

三级医院应按照分级医疗原则,充分发挥其功能。

(五)科学发展原则。

坚持中西医并重,立足现实、着眼长远,要有全局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同时,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满足医疗服务需求为宗旨,在规划执行期间,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和疾病谱变化、城镇化建设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规划。

(六)民办优先原则。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除公益性强或属于公共
卫生体系范畴内的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儿童医院)外,政府一般不再新建其他类型的三级医院,新建三级医院主要通过吸引民资、外资发展。

三、规划布局
截止2011年底,全省已有三级医疗机构109所(三级医院99所,三级妇幼保健院10所)。

三级医院中,综合医院45所(含县级医院转设为三级医院7所),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23所,专科医院31所(儿童医院4所、肿瘤医院5所、口腔医院2所、精神病医院7所、传染病医院8所、眼科医院4所、整形外科医院1所)。

到2015年底,全省三级医院数量和布局确定如下:
(一)数量分布
到2015年,全省规划三级医院148所(不含县级医院转设为三级医院),其中三级综合医院53所,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34所,专科医院61所左右,比2011年增加56所。

三级综合医院规模适度,床位数一般控制在800-2000张为宜,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规模与其医疗服务特点相符。

(二)结构分布
到2015年,全省设置三级综合医院53所(不含县级医院转设为三级医院),专科医院61所,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34所。

专科医院分布如下:
1、传染病医院。

进一步健全传染病医疗救治网络,全省设置三级传染病专科医院13所,各省辖市均可设置1所三级传染病专科医院。

2、精神病医院。

全省设置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10-13所,其中,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各新增1所,鼓励每个省辖市规划设置1所三级精神病医院。

3、儿童医院。

全省设置三级儿童医院6-10所,鼓励各市规划设置1所三级儿童医院。

4、肿瘤医院。

全省设置三级肿瘤医院5-7所,可新增2所三级肿瘤医院,设置在无三级肿瘤医院的市。

5、口腔医院。

全省设置三级口腔医院4-6所,除南京外,其它省辖市共可新增2-4所。

6、全省设置其他专科医院(含妇产医院、心血管医院、眼科医院、骨科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皮肤病医院等)原则上每类不超过3所。

各市新增三级专科医院优先考虑儿童、精神、康复等弱势专科医疗资源供给不足的专科医院;每市可设置1-2所三级康复医院。

(三)地区分布
1、省辖市市区分布
“十二五”期间,南京市设置三级医院29所,其中,综合医院11所: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南京同仁医院、南京明基医院,另可新增三级综合医院3所;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5所: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第二中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可新增中西医结合医院1所;专科医院13所: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脑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中国医科院皮肤病医院,其它专科医院4所,可新增其它类三级专科医院2所。

“十二五”期间,无锡市设置三级医院13所,其中,综合医院5所:无锡市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另可新增三级综合医院2所;中
医(中西医结合)医院2所:无锡市中医院、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6所: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无锡市传染病医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各1所,另可新增三级专科医院2所。

“十二五”期间,徐州市设置三级医院13所,其中,综合医院5所: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另可新增三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2所:徐州市中医院,可新增中西医结合医院1所;专科医院6所: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徐州市儿童医院、徐州市肿瘤医院、徐州市传染病医院,康复医院1所,另可新增三级专科医院1所。

“十二五”期间,常州市设置三级医院9所,其中,综合医院3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另可新增1所三级综合医院,可由二级医院调整建设为三级医院,也可新建;中医医院1所:常州市中医院;专科医院5所: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医院)、常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另可增加精神病专科医院1所、其它类专科医院1所。

“十二五”期间,苏州市设置三级医院13所,其中,综合医院7所: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市立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苏州九龙医院、江苏盛泽医院,可新增三级综合医院2所;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2所:苏州市中医院,可新增中西医结合医院1所;专科医院4所: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苏州市传染病医院、苏州市广济医院,其它专科医院1所。

“十二五”期间,南通市设置三级医院9所,其中,综合医院4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通瑞慈医院,另可新增三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1所:南通市中医院;专科医院4所: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南通市肿瘤医院、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另可新增三级专科医院1所。

“十二五”期间,连云港市设置三级医院7所,其中,综合医院3所: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连云港市东方医院;中医医院1所:连云港市中医院;专科医院3所:新增三级传染病专科医院1所,另可新增三级专科医院2所。

“十二五”期间,淮安市设置三级医院8所,其中,综合医院3所: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另可新增三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1所:淮安市中医院;专科医院4所:淮安市精神病医院、淮安市传染病医院、淮安市肿瘤医院,另可新增三级专科医院1所。

“十二五”期间,盐城市设置三级医院8所,其中,综合医院3所: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另可新增三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1所:盐城市中医院;专科医院4所:盐城市传染病医院、盐城市精神病医院,另可新增三级专科医院2所。

“十二五”期间,扬州市设置三级医院7所,其中,综合医院3所: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另可新增三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1所:扬州市中医院;专科医院3所:新增传染病、精神病、儿童专科医院各1所。

“十二五”期间,镇江市设置三级医院8所,其中,综合医院2所: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2所:镇江市中医院,可新增中西医结合医院1所;专科医院4所:镇江市传染病医院,新增精神病专科医院、儿童医院各1所,另可新增其它专科医院1所。

“十二五”期间,泰州市设置三级医院6所,其中,综合医院2所:泰州市人民
医院,可新增加三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1所:泰州市中医院;专科医院3所:新增传染病、精神、儿童专科医院各1所。

“十二五”期间,宿迁市设置三级医院5所,其中,综合医院2所:宿迁市人民医院,另新增三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1所:宿迁市中医院;专科医院2所:新增传染病专科医院1所,另可新增其它专科医院1所。

2、部分县(市)级医院调整为三级医院分布
根据全省县(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服务人口、医疗机构发展现状、医疗技术水平等,将部分县(市)级综合医院、中医院规划建设为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

四、规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规划。

各市要严格按照我厅制定的三级医院配置、布局和规模要求,制订本市医疗机构布局设置规划,并严格执行。

凡新设置的三级医院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

三级医院要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为重点,严格控制医院规模,不得擅自增加床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办、增设分院。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的规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二)科学调整资源。

根据合理调整存量、有序发展增量的原则,对现有医疗机构中不符合《规划》要求、重复设置的,要进行必要、合理地调整或重组;对符合《规划》要求已建的医疗机构,尚未确定为三级的,要加强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辐射能力,达到三级医院标准后,按程序向省卫生厅申请验收、核准登记。

(三)实施医院评价。

按照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要求,组织对三级医院复核评价和周期评审,促进医院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医院综合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要依据《规划》设置卫生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重复、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充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区域内居民的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建立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医疗事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加大投入,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

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应占主导地位。

政府对发展基本医疗服务负有重要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逐步加大对医疗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财政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对政府举办医疗机构补助政策,支持医疗机构履行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职能。

(三)坚持多元办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医疗事业发展。

根据新增医疗机构依靠民资的原则,除公益性强的三级医疗机构(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儿童医院)外,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综合性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鼓励、引进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疗机构,形成医疗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格局。

(四)加强监管,坚持依法办医、有序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统一管理,严把医疗机构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关,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保证医疗服务市场依法、有序,确保医疗事业科学、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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