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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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重点
总论
1、*知识产权法含义*: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领域的识别性标记与成果享有的法定权益。该权利或法定权益一种是基于人的智力投入即“投智”所产生,另一种是对基于资金投入即“投资”所产生。前者如对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等“投智”
成果依法*的工商业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和知识产品
3、*知识产品特点*:
(1)创造性知识产品不是现有产品的简单重复,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2)非物质性(无形性)。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3)公开性。知识产品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
非物质性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无形性。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或经营活动中的标记是无形的信息产品.正如日本学者富田彻男所言,“知识产权不是以具体的物为对象的权利”沪此,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空间、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知识产品的权利人往往可以实现“货许三家”或“一女多嫁”,不发生有形形态的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搜自使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使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承担责任;当然亦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行为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不会因为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其自身遭受损耗或灭失。
上述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传统的产权权利的保护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别。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对有形财产的保护,主要在于对占有的保护;相形之下,对知识财产的保护,则主要在于对权利人禁止他人非法利用其成果的权利的保护。
此外,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同智力成果载体的有形性亦有区别,智力成果虽然大都体现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并通过该载体为人们所感受:但是,知识产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该载体。]
4、*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exclusive) 两层含义:
1)知识产权为其权利人所独占;
2)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属的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geographical)
依照某一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
(4)可复制性(copy,reproduce)是指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信息、符号、形式)能够重复再现。
(5)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获得要件、限制、乃至救济制度等关键内容,须由法明文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由此推定,知识产权法定性反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免在制定法之外为智力成果创造者创设某种权益。为克服知识产权法定导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僵化,立法者可通过法律的授权,给行政和司法机关留下适当的自由裁量空间。
(6)非稳定性
对有形财产所有权而言,所有人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对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得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和毁损,故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保护范围是确定的。相比之下,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就要困难得多。
5、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表演艺术家、录音
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中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号名称和标志有关的权利。(7)反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著作权
1、*客体*: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
果。
2、著作权概念: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
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狭义: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除包含狭义的著作权外,还包括邻接权(Neighbering rights ;Copyrights and related rights),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3、*作品类型*:
4、(一)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书面形式)
注:1、文字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2、文字作品还包括以数字、符号表示的作品例如,计算机软件、盲文、数据的汇编
二)口述作品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指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交响乐、歌曲、乐曲等)
2、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戏剧作品一般通过对话、旁白、配词等构成的剧本加以体现。
3、舞蹈作品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态、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注:舞蹈作品不是指在舞台上的表演,而是指被表演的舞蹈动作的设计。
4、曲艺作品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5、杂技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注:著作权法不保护任何操作方法、技术方案或实用性功能
四)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仅指三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果建筑物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无法分离,则建筑物的外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五)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影视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