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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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大木厂镇教育奖励基金会章程

房县大木厂镇教育奖励基金会章程

房县大木厂镇教育奖励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彰显大木成功人士反哺大木教育的形象,全面提高全镇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鼓励中小学生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大木厂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更多人才,决定设立“房县大木厂镇教育奖励基金会”(以下简称奖励基金会)。

第二条为规范奖励行为,落实筹资任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为确保奖励基金会工作有序开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成立奖励基金会领导机构。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吕斌:中国社工协会社会养老工作委员会总干事,盛世天颐集团董事长。

肖德宏:大木中心学校校长张文超:大木初中校长刘吉明:大木小学校长吴修良:退休政府干部黄太运:大木初中校办主任刘水平:大木街村村民代表顾问:薛习林:大木厂镇正乡级调研员奖励基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大木中心学校,刘运凯(大木初中退休教师、校长)任基金会秘书长,刘凤燕(大木小学教师)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在奖励基金会领导下,成立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由理事会根据年度教育系统在职人员结构选举产生。

第三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奖励基金会负责奖励经费筹措,负责指导和监督奖励对象的评选工作。

第六条奖励基金会每学年对评选委员会评定的全镇中小学教职工和中小学生进行奖励。

第七条常设评选委员会在基金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奖励对象的评选工作,书面报送奖励基金会审批,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八条自2014年2月1日起,由奖励基金会采取社会募捐、单位赞助、政府奖励等多种筹资方式,每年筹资50万元左右用于奖励基金会奖励资金。

第九条当年未用完的奖励资金与次年投入的资金进行累计,单位或个人捐款的资金仍累计作为奖励资金。

第十条奖励基金会的资金实行专帐专户(开户行:房县农商银行大木支行,户名:房县大木厂镇中心学校,账号8201 0000000516179),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奖位设置及奖励标准第十一条奖励基金会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教师10名(其中初中6名、小学3名、幼儿圆1名)、优秀校长2名、三好学生20名(其中初中12名、小学6名、幼儿圆2名)、中考状元男女生各1名和中考正线进入十堰市三大校的考生、高考优秀1名。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4篇)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4篇)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中学教育的发展,促进中学教育质量的提高,加强中学教育事业的支持与投入,搭建中学教育发展的平台,建立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治理,独立自主,为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 基金会的名称为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英文名称为The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econdary Education。

第二章:目的和任务第三条: 基金会的目的是推动中学教育的发展,提高中学教育质量,促进中学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和谐。

第四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1. 提供资金支持,推动中学教育改革与创新;2. 开展中学教育相关的调研和研究,提供中学教育发展的政策建议;3. 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中学教育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4. 发起和支持中学教育发展的项目和活动;5. 执行捐赠与资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捐赠与资助的有效使用;6. 其他与中学教育发展相关的任务。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五条: 基金会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执行机构等组织机构。

1. 董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2.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由多名理事组成。

3. 执行机构是基金会的管理和运营机构,由行政人员组成。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六条: 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1. 政府拨款;2. 社会捐赠;3. 政策性资金支持;4. 投资收益;5. 其他合法来源。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应当遵循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安全管理。

第五章:监督制约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对基金会的工作开展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基金会的合法性、透明度和效益。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监事会等,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附则第十条: 本章程由基金会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决定修改,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章程制订。

第二条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一个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以促进中学教育发展为宗旨,依法注册成立。

第三条基金会的名称为“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名称为“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econdary Education”。

第四条基金会的注册地址为______。

第五条基金会的运营资金主要来源包括:捐赠、资助、遗赠、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基金会遵循自愿原则,不歧视性别、种族、宗教等个人背景。

第七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项目运作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二章目标与职责第八条基金会的目标是推动中学教育发展,提高中学教育质量,促进中学生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发展。

第九条基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和开展中学教育研究,推动教育改革和创新;2. 提供中学教育咨询和培训服务,提升中学教师的专业素质;3. 筹集资金,开展中学教育项目,提供奖学金和助学金等资助;4. 支持中学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教育资源和设备;5. 开展国内外中学交流,促进国际间的教育合作;6. 其他与中学教育发展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基金会的工作范围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可以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并设立执行理事会。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执行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理事组成,董事长是理事会的主席,常务副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是理事会的副主席。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2. 选举和罢免执行理事会成员;3. 监督和评估基金会工作,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等;4. 其他与基金会发展相关的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执行理事会由执行理事、副执行理事和秘书处组成,执行理事是执行理事会的主席。

一中校友教育基金会章程

一中校友教育基金会章程

一中校友教育基金会章程湖北省松滋一中校友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松滋一中校友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湖北省松滋市第一中学教育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经营性组织,由84届校友罗大猛先生倡议设立。

第四条本基金会接受松滋市教育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64号,邮政编码:434200。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

本基金会推荐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

第九条理事会职权:(一)制订和修改教育基金会章程;(二)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免秘书长;(三)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确定本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制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四)审议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积极支持和募集基金会资金;(六)成立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执行基金会的活动情况;(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条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由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学校领导、业务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及主要捐款人担任。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愿为基金会捐赠财产;(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事的资格:第十二条监事会由下列成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第十三条监事会的职责:(一)认真严肃监督理事会执行基金会章程情况;(二)积极支持和募集基金会资金;(三)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监督工作情况;(四)发现理事会某人员不公或不良行为,或理事会成员中有3人以上(含3人)不尽职,可向董事会提出请其辞职和改组的建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一)发起人的捐献;(二)各届校友募集的捐赠;(三)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捐赠;(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英文名称:Education Foundation of Jilin University,缩写:EFJLU.第二条本基金会是利用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给吉林大学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吉林省。

第四条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教育、培养人才、建设学校、服务社会。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吉林大学已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教育厅。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募集基金活动;(二)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三)奖学、奖教、资助贫困生;(四)依法进行基金运作和投资;(五)开展对外联系与合作;(六)接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委托,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活动;(七)开展教育、培训、咨询及与捐赠方、受捐方联谊等活动;(八)支持、资助与吉林大学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九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本基金会可以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三)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四)诚信公正,有组织管理能力,愿意从事基金会工作;(五)对学校做出过重要贡献或在本职岗位上享有较高威望;(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教育基金章程模板

教育基金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基金会名称],英文名称为[Foundation Name]。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旨在通过社会捐赠,支持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1. 扶持贫困学生,提供助学和助教支持;2. 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师和尊师重教的单位和个人;3. 支持教育改革、科研项目、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教师培训等公益活动;4. 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金额]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名称],业务主管单位是[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位于[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包括:1. 广泛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教育事业发展;2. 对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教师提供资助和救助;3. 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尊师重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品学兼优的学生;4. 支持教育改革、科研项目、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5. 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6. 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对教育事业的关注和支持;7. 管理和运作基金,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人数]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人数]名,秘书长1名。

第九条理事会成员的资格要求:1.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2. 对教育事业有深厚的感情和贡献;3. 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4. 拥护本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任期[年数]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本基金会财务独立,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和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基金会名称为“XX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致力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公平的推进,推动教育科研和教育创新,促进良性的学校运作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组织、开展教育科研和教育创新活动;(三)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和机构;(四)开展教师培训和学生奖励计划;(五)举办教育论坛、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六)开展其他与教育事业相关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基金会设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重大决策,并监督和检查基金会的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15名的理事组成,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成员提名,经大多数成员表决通过后,报境外设区的事务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组成,负责协调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6次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章财务管理(一)捐赠和赠款收入;(二)各类项目的奖励和补助收入;(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资金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账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组织、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严禁以慈善名义非法牟利或者挪用、私分基金。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基金会成员以会议形式通过,经境外设区的事务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一个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范本,详细规定了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章程的修订和解散等事项。

具体章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

民间教育基金会章程

民间教育基金会章程

民间教育基金会章程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民间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xx县xx镇xx村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为xx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性质属于:xx小学校友民间临时公益性组织。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汇八方涓流,助教育伟业,支持和推动xx小学及村文化教育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领导组织是xx县xx镇xx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小学。

指导单位是:村委和xx村学生联合会。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住所:xx县xx镇xx村小学。

电子邮箱:QQ:QQ空间:第六条基金汇定业务账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备注:捐款时请标明为xx基金会捐款及打电话通知。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设立与实施如下基金资助项目: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2.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教学金;3.支持、投入与xx小学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4、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二)接受社会各界及校友对xx小学教育事业的捐赠,筹集教育基金;(三)开展教育培训及咨询和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四)建立xx教育基金会博客,作为交流的平台。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8人理事组成理事会。

(一)理事会组织:名誉会长;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事理会下设办公室和财务室。

秘书长为日常办公执行人。

秘书长下设财务管理委员和评奖管理委员会。

(二)理事会三年一届,理事会年会为每年的正月初三。

(三)聘请德高望重的校友担任名名誉会长,其中xx小学校长为当然名誉为会长。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二)为xx小学教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三)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在校友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条理事的责任:(一)对本基金会工作进行监督和使用指导;(二)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三)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推动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目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接受监督。

第二条基金会的名称为“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名称为“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econdary Education”。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筹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中学教育的发展,提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推动中学教育创新和。

第六条基金会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开展活动,坚持财务公开、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基金会设有理事会、执行主席、秘书处,定期商讨基金会的工作和发展方向。

第八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由董事长、执行主席和董事组成。

董事长由基金创始人担任,执行主席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审议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产生基金会的领导班子;审议基金会的重要决策等。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承担基金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基金会的资金和项目实施。

第三章活动范围第十一条基金会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2.支持中学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3.鼓励中学教育创新和教学,推动科学教育理念;4.设立奖学金,资助有优秀成绩和潜力的中学生;5.支持中学校舍建设和基础设施改善,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6.合作组织中学教育交流活动,促进跨区域交流合作;7.其他有助于中学教育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财务收支公开、透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和资助时,应依法保护捐赠人和资助方的权益,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公益性质。

第十四条基金会进行资金投资时,应审慎选择投资项目和方式,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效益。

第五章动态监督第十五条基金会接受监督的范围包括:基金会的活动、财务收支、捐赠和资助的使用等。

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

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

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学教育的发展,加强中学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增强中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特设立本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名称为“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性质为非营利性、独立法人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条基金会的总部设在中国的首都。

第五条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中学教育的发展,提升中学生的综合素质,倡导教育公平,努力构建机制完善的中学教育体系。

第六条基金会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开展中学教育研究与指导,推动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二)开展中学教师培训和教育活动,促进中学教育水平的提高;(三)开展中学生教育培养项目,提升中学生的综合素质;(四)推动中学教育信息化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五)联合社会力量,筹措教育发展资金。

第七条基金会依法自愿接受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

第八条基金会遵循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九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第十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政策规定。

理事会由基金会的发起人、重要捐赠人、专家学者等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理事等组成,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成员推举产生。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组成,主席由理事会主席担任。

第十三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执行。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秘书长由主席任命。

第十四条基金会设立专家顾问团,由教育界、学术界等知名专家组成,为基金会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会员及其权益第十五条基金会设立会员制度,由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家族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家族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家族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成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发展,特设立本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家族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法律法规的监管下进行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传播家庭教育理念,提供家庭教育服务,推动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家庭教育研究,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和交流活动,开展家庭教育项目和公益活动,提供相关咨询和支持服务等。

第五条基金会的运作资金主要来源包括:捐赠、遗赠、政府拨款、项目收入等。

第六条基金会的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秘书处和审计委员会。

其中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组织章程第七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成员由基金会的发起人和合作机构共同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审议和决定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和预算,监督和评估基金会的工作成效,任免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等。

第九条理事会由理事长领导,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条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处主任组成。

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决策和执行。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基金会设立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使用。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透明和合规。

第四章修改和解散第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第十四条如果基金会的宗旨实现完成、无法实现或者遭受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运作,可以解散。

基金会的解散必须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第十五条基金会解散后,剩余财产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用于捐赠或者合法用途。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范本(3篇)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范本(3篇)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中学教育的质量,推进中学教育改革,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设立本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中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动中学教育的公平、优质、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学教育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基金会的工作重点是开展中学教育领域的研究与研究成果的推广,支持中学教师的培训与发展,提供中学教育的资源和服务,强化中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

第五条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途径:(一)国家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赞助;(三)相关项目的资助;(四)利息、股息等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六条基金会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务原则,依法自主经营,合法合规开展活动。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基金会设立董事会,由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会代表、专家代表等组成,负责决策、监督和指导基金会的工作。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由董事会成员组成,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理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由董事会主席兼任。

第九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和运营管理。

秘书处设立常务秘书和工作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监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三章主要工作第十一条基金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开展中学教育的研究与评估工作,促进中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二)支持中学教师的培训与发展,提高中学教师的专业水平;(三)建立并维护中学教育的资源库,为中学教师和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四)推动中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国际间中学教育的互学互鉴;(五)组织和支持中学生的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六)开展其他与中学教育相关的活动和项目。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

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T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1. 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3. 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4. 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7.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家庭教育基金会章程模板

家庭教育基金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家庭教育基金会的运作,明确基金会宗旨、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二条基金会名称:家庭教育基金会第三条基金会性质: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第四条基金会宗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注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促进家庭和谐,提升全民素质。

第五条基金会住所:[具体地址]第六条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第七条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名称]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基金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推广家庭教育先进理念和方法;(二)组织家庭教育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提高家长和教师的家庭教育能力;(三)资助贫困家庭子女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供家庭教育服务;(四)奖励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五)开展家庭教育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六)支持与家庭教育相关的公益项目,推动社会资源整合。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九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具体人数]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为[具体年数]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社会责任感;(三)在家庭教育领域有丰富经验或突出贡献;(四)遵守基金会章程,履行理事职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监督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和使用;(五)审议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基金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三条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捐赠财产、政府资助、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基金会的资产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法设立的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基金会的中文名称为“×××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 Education Foundation”(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致力于提高教育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教育均衡,助力贫困地区儿童接受优质教育。

第四条基金会的办公地址设在设立者所在地,如需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销、重新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募集教育捐款,管理资金,资助教育项目,开展教育研究与培训等。

第六条基金会遵循自愿、民主、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基金会设立者为创始会员,创始会员必须由三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

创始会员通过成立会员大会的方式,选举基金会理事会委员。

第八条基金会设立创始会员大会,其有权决定会员大会的议题和会议组织,以及选举基金会理事会。

第九条基金会设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基金会的行政管理和业务决策。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负责主持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基金会设立实施机构,实施机构承担基金会的日常运作和项目管理。

第三章会员大会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会员代表基金会的最高利益。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会议时间。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并通过基金会的章程、财务决算报告、工作计划等;选举基金会理事会委员。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宣布会议事项、议题和决议。

第四章理事会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政策、计划与工作,管理基金会的财产。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不少于5人组成,其中必须包含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金会名称为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宗旨:为促进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中学教育水平提高,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基金会具体业务范围:基金会致力于开展中学教育领域的项目资助、研究、培训和评估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五条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

第六条理事会构成:理事会由不少于五名不超过十名理事组成,其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

第七条理事会职责:1.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2.审议和决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推动基金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4.监督基金会的运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等;5.审议和决定大额支出和重要事项;6.开展重大项目评估和资助活动。

第八条理事会的任期:理事会的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可连任一届。

第九条监事会构成: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不超过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监事会主任。

第十条监事会职责:1.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核;2.监督基金会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及时提出合理建议,推动基金会的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监事会的任期:监事会的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可连任一届。

第十二条秘书处职责:1.实施理事会决策,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营管理;2.负责基金会项目资助、研究、培训和评估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和执行;3.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1.基金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财务管理;2.基金会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3.基金会应确保资金使用符合中学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和解散第十五条章程的修改:对于章程的修改,应经理事会逐条讨论并通过,经监事会审核后生效。

第十六条基金会解散:基金会解散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经手续合法的市、县级慈善组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未尽事宜,可由理事会提出并在监事会的协商下进行决策,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家族教育基金会章程模板

家族教育基金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基金会名称],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性质: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致力于推动家族教育事业发展,弘扬家族文化,资助家族成员接受教育,提升家族整体素质。

第三条本基金会宗旨:1. 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培养家族成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

2. 鼓励家族成员勤奋学习,追求卓越,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3. 传承家族优良传统,增强家族凝聚力,促进家族和谐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住所:[住所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基金会业务范围:1. 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筹措教育发展资金。

2. 对家族成员实施教育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学费、生活费、书籍费等。

3. 开展各类教育活动,如讲座、培训班、夏令营等,提升家族成员的综合素质。

4. 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品德良好的家族成员。

5. 支持家族成员参与各类学术、科技竞赛,鼓励创新精神。

6. 举办家族文化活动,传承家族历史,弘扬家族精神。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基金会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基金会发展战略、监督基金会运作、决策重大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1. 理事长:1名,负责理事会全面工作。

2. 副理事长:若干名,协助理事长工作。

3. 秘书长:1名,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

4. 理事:若干名,由家族成员代表担任。

第八条理事会成员任期:[任期],可连任。

第九条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基金会财务、资产和运作情况。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本基金会资金来源:1. 社会捐赠。

2. 政府资助。

3. 基金投资收益。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资金使用:1. 教育资助。

2. 教育活动经费。

3. 基金管理费用。

4. 其他合法支出。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基金会名称][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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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积极争取和接收的自愿捐赠;(二)积极争取和接收海内外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三)资助学校发展,改善教学设施设备。

(四)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扶助贫困学生和教师,奖励杰出校友;(五)资助师生有特殊价值的学术研究活动,资助师生出版著作;(六)资助学生团体活动;(七)特定的项目捐赠,可以按照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八)对基金进行合法运作,做好基金的有效管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与国内其他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开展合作,共同为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名(必须为单数)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决定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何长工同志的亲属,域外乡友的自愿捐赠;(二)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三)对基金进行合法有效的管理和运作所取得的合法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 资助学校发展;(二)奖励或资助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贫困学生、贫困教师、杰出校友;(三)资助师生学术研究活动和出版著作;(四)按照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特定的项目;(五)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六)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用途。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投资增值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其他情形发生,经理事会决定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用途;(二)对未指定用途的基金会剩余财产,无偿捐赠给性质、宗旨相似的同类公益组织。

第六章章程修改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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