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_第8章_教会法
外国法制史(2012.06.整理)各章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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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知识网络图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产生与发展演变【概念及其由来、产生、发展演变】《汉穆拉比法典》1、法典的制定2、法典结构和体系【序言、正文、结语】3、法典基本内容和特点:【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法、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楔形文字法基本特征和历史地位1、基本特征:【各法典结构体系比较完整、法典内容涉及面比广、该法大多比较重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2、历史地位第二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产生、发展和演变】古印度法基本制度:1、种姓制度2、所有权3、债法【契约关系较为简单、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4、婚姻家庭法【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5、继承法【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度直接挂钩】6、刑法【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不同种姓同罪异法】7、诉讼制度【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古印度法基本特点:【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古印度法历史地位:【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周边国家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第三章古希腊法古希腊法产生和演变:1、萌芽时期(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8世纪)2、形成和发展时期(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4世纪)3、希腊化法律时期(公元前4世纪···公元前2世纪)雅典法律制度●雅典“宪法”一、雅典“宪法”的形成【提秀斯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立法、阿菲埃尔特立法、伯里克利立法】二、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雅典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雅典刑事法律制度●雅典司法制度【法院组织、诉讼制度】古希腊法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地位1、古希腊法基本特征2、古希腊法历史地位【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第四章罗马法罗马法的产生罗马法的历史发展:1、《十二表法》的制定2、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3、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作用4、《国法大全》的编纂罗马法渊源:【习惯法、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着述】罗马法分类:【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市民法与长官法、人法物法诉讼法】罗马私法体系和基本内容1、人法【自然人、法人、婚姻与家庭法2、物法【物权(物的概念和分类、物权概念和种类、所有权、占有、他物权)、债权(概念、起因、分类、履行、担保、转移、消灭)、继承权】3、诉讼法【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罗马法基本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立法技术发达、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篡】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罗马法的复兴、欧陆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罗马法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第五章日耳曼法日耳曼法产生和演变:【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的法律、法律成文化、同罗马法并存与相互影响、王室法令的发展】日耳曼法基本制度:1、适用法律的规则【属人法的适用原则、法律冲突的解决】2、财产制度【不动产所有权(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农奴份地)、动产所有权】3、债权制度【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契约的种类很少、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严格保证债务的清偿】4、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5、违法行为【犯罪、侵权行为】6、司法制度【审判组织、诉讼制度】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和历史地位第六章教会法教会法产生和演变1、产生2、发展【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衰落时期(公元 15···18、19世纪)】教会法基本渊源:【《圣经》、教皇教令集、宗教会议决议、世俗法的某些规范及原则】教会法基本制度:【教阶制度、土地和财产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教会法基本特点:【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其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教会法历史地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有深远影响】第七章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形成和发展【产生、发展(习惯法的汇编、成文法典的编篡、城市同盟法的出现)】●渊源【城市宪章、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法和判例、城市同盟法令】●基本内容【城市自治权和市民权、城市机关、城市工商管理、城市刑法与诉讼制度】中世纪西欧的商法●形成和发展【形成、发展(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国家商法时期17 (18)世纪)】●渊源【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商事和海事习惯、商事和海事判例】●基本内容【商人及商人组织、集市管理、票据、海事制度】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基本特点及其影响城市法基本特点【城市法基本特点、城市法影响】、影响商法基本特点【是独立法律体系、是一种习惯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影响第八章伊斯兰法伊斯兰法产生伊斯兰法发展【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8世纪中叶)、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叶···10世纪中叶)、盲从时期(公元10世纪以后)基本渊源:《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其他渊源【政府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基本内容:穆斯林基本义务【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财产制度、债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犯罪与刑罚制度【经定刑的犯罪、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酌定刑的犯罪】、司法制度。
外国法制史关于教会法的思考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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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关于教会法的思考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思考题:第五讲教会法1、人类历史上,婚姻缔结大多依据家长的意志。
请问家长制的婚姻是否具有历史的合理性教会法又为何确立自主合意的婚姻2、思考:答:1.我认为家长制的婚姻具有其历史合理性。
家长制婚姻,顾名思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种古代婚姻是家长一手包办的婚姻,子女是无权选择自己配偶的。
在现今看来,这分明就是一种对子女个人意志的剥夺,同时也不能确保男女二人会产生真正的爱情,可为什么在古代就沿用了那么多年呢?第一点,客观因素诱导:我们知道,古人缔结婚姻不似现代的年龄较晚,过去的『年方二八』也仅指十六岁;女子『年方二八』便适宜婚娶,也就是说女孩子十六岁就要嫁人,十六岁的孩子尚且年幼,混沌无知,过去的孩子更不如现今的孩子般早熟,说不定正处于孩子之间还在一起玩过家家的时候,就要下决定自己将嫁与谁人为妇——想必这条件是不允许她们自我做主的——况且没有父母老练毒辣的审视眼光和长远之见,即使她们自我选择了,也十有八九不为父母所接受。
此外还有一点我们应当想到的是,当年杨玉环这样一介绝代女子,也是『养在深闺人不知』,富家女子在古代那是足不出户,居于深院高阁,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如何见到意中人呢又何从选择呢那自然是有父母代为选择较之更好些。
第二点,家族体制原因:穷人家里这种现象可能稍微不是那么明显,但是在富人家族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
家长制于富人家庭中尤为重要。
一个家族家大业大、家族兴旺,自然管理者的权限就大,然真正的管理者则是这个家族的家长,对于各个方面的事情,但凡有关于家族发展与传承的事情,没有理由不向他汇报,没有理由不由他掌控。
子女婚嫁,家族的管理者要综合各个方面的情况来考虑,与其他各方相互之间协商了解从而选出最适合、最合适的孩子的另一半,他们要考虑到门当户对,家族兴旺,考虑到品性能力等等各方面条件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一方亲家。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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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1、土著人:凯尔特人2、罗马人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
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① 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 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
③ 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 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 equity ):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① 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13世纪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再颁发不符合先例的令状,使得新类型的案件无法进行诉讼,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② 普通法内容僵化;③ 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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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自考题-8(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5,分数:25.00)1.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法典是______∙ A.《乌尔纳姆法典》∙ B.《汉穆拉比法典》∙ C.《赫梯法典》∙ D.《俾拉拉马法典》(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这部法典曾长期失传,1902年被法国考古队于伊朗古城苏萨所发现,虽有少数条文被磨损。
但已由后来发现的以及亚述图书馆保存的泥版抄本所补充,因而成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对债务奴隶制的规定是______∙ A.废除终身债务奴隶制度∙ B.实行终身债务奴隶制度∙ C.没有相关规定∙ D.无力偿债而在债权人家里服役不得超过5年(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汉穆拉比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废除了终身债务奴役制度,将债务奴役的期限定为3年,“至第4年就恢复其自由”。
3.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古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是______∙ A.《述祀氏法典》∙ B.《那罗陀法典》∙ C.《摩奴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婆罗门教中最为著名的法典即《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论》),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4.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古印度法规定原则上不同种姓不得通婚,但种姓间的通婚并非绝对不可能,允许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结婚,此种婚姻被视为______∙ A.逆婚∙ B.顺婚∙ C.旃陀罗∙ D.神婚(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对于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婚姻称为“顺婚”,是被允许的。
5.雅典第一部成文法是______∙ A.提秀斯立法∙ B.德拉古立法∙ C.梭伦立法∙ D.克里斯提尼立法(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迫于平民的压力,他将雅典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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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木法典》: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内容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法等方面,它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渊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该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汉穆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是研究楔形文字法最可靠的史料。
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法典的基本内容:1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2社会结构3婚姻、家庭、继承法、债权法、刑法、诉讼制度。
第二章印度法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与宗教纠缠在一起,法律的渊源亦与宗教经典密不可分。
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一)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二)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三)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四)佛教经典,佛教曾一度是印度的国教,早期佛教经典也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五)国王诏令4.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与奴隶制法的共性,但又有其自身的特色:(一)与宗教密不可分(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三)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第三章古希腊法5.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同一的法律体系。
2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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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2、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1、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2、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限制高利贷4、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1、王室占有2、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注重形式2、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3、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以契约为基础2、夫妻关系不平等3、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1、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2、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3、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司法与行政合一2、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典型的宗教法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3、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4、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1、《创世纪》2、《出埃及记》摩西十诫3、《利未记》4、《民数记》5、《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2、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3、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4、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1、德拉古立法:(1)第一部成文法(2)重刑主义2、梭伦改革3、克里斯提尼立法:(1)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2)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500人议事会(3)陶片放逐法4、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1、公元前267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2、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1世纪-4世纪)1、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2、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4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2、立法形式简便灵活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5、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和判决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1、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2、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3、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4、人格的减等(二)法人:1、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2、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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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外国法制史》(课程代码00263)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1、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DA.吠舍B.婆罗门C.首陀罗D.刹帝利2、按雅典“宪法”,陪审法院成员产生的方式是CA.民众大会投票选举B.抽签C.五百人会议任命D.公民轮流担任3、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AA.文书契约B.单务契约C.信托契约D.准契约4、被法制史着作称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之“母法”的是AA.意大利商法B.法国商法C.英国商法D.西班牙商法5、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CA.狄奥多西B.君士坦丁C.卡拉卡拉D.查士丁尼6、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产生于BA.十三世纪B.十四世纪C.十五世纪D.十六世纪7、十六世纪以后在全欧洲处于罗马法研究领导地位的国家是BA.意大利B.法国C.英国D.德国8、基督教法最有权威的渊源是CA.摩西十诫B.新约C.新旧约全书D.教会法大全9、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关系,不正确的表述是BA.普通法与衡平法互相配合,互相补充B.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平等C.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纠偏补弊D.衡平法效力优先10、伊斯兰债法中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是AA.买卖契约B.雇佣契约C.借贷契约D.寄托契约11、根据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封君对陪臣无需承担的义务是DA.不得非法侵害陪臣B.保护陪臣免受侵害C.免除某些陪臣的封建义务D.定期召集陪臣到自己庄园居住12、欧洲中世纪城市法的性质是CB.资本主义法C.本质上同封建制度对立,但又具有某些封建性因素D.调整全部社会关系的独立法律体系13、《土地法论》的作者是CA.格兰威尔B.布拉克顿C.利特尔顿D.布拉克斯顿14、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CA.阿佐B.巴尔多鲁C.伊纳留D.华卡雷斯15、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产生于A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16、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法律文件是BA.解放宣言B.独立宣言C.权利法案D.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古兰经》的标准本的完成是在CA.阿布?伯克尔哈里发时期B.欧麦尔哈里发时期C.奥斯曼哈里发时期D.阿里哈里发时期18、日本第一部近代刑事法典是DB.新律纲领C.改定律例D.“旧刑法”19、美国赋予妇女以平等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是DA.第13条B.第15条C.第17条D.第19条20、魏玛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相比,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AA.未取消但受到限制B.得到加强C.完全保留D.完全取消21、对1810年法国刑法典影响最大的古典刑事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AA.贝卡利亚B.孟德斯鸠C.伏尔泰D.卢梭22、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是指C年宪法B.维希宪法年宪法年宪法2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中确立的原则是BA.分权B.违宪审查C.联邦主义D.法院独立审判24、英国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分类的是D世纪中期的财产法改革B.限嗣继承法年信托财产法年的财产法改革25、日本“战时国家主义统制立法”的核心是CA.治安维持法B.战时刑事特别法C.国家总动员法D.国防保安法26、到目前为止,美国正式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B条条条条27、法国法院采取双轨制,除设有普通法院系统外,还有DA.衡平法院B.地方法院C.专门法院D.行政法院28、对德国民法典影响最大的法学派是AA.潘德克顿法学派B.注释法学派C.评论法学派D.自然法学派29、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是AA.年鉴B.科克判例集C.克洛克判例集D.伯罗判例集30、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有关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宪法是C年美国宪法B.魏玛宪法C.联邦德国基本法D.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3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A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3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有CA.伊斯兰法的影响B.种姓制度盛行C.宗教众多D.希伯来法的影响33、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DA.盖尤斯B.毛特思丁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3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B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3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B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36、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为BA.尤列克法典B.阿拉克利罗马法辑要C.撒利克法典D.伊尼法典37、中世纪北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AA.日耳曼法B.罗马法C.教会法D.伊斯兰法38、公元9世纪—13世纪法兰西王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DA.成文的习惯法B.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C.巴黎高等法院判例D.不成文的习惯法39、中世纪英国财产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CA.利他制度B.保管制度C.信托制度D.担保制度40、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D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41、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BA.念功B.拜功C.朝功D.课功42、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的英国法学家是AA.科克B.曼斯菲尔德C.格兰威尔D.梅特兰43、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B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44、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CA.边沁B.肯特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45、系统地确认了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分离等原则,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典是B年法国民法典年法国刑法典年德国刑法典年德国民法典46、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DA.参议院地位提高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D.总统权力提高47、第一次尝试制定的全德宪法是DA.普鲁士王国宪法B.法兰克福宪法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D.德意志帝国宪法48、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CA.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选民间接选举产生C.各邦元首任命D.皇帝任命49、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联合统治,这就决定了1871年后德国的法律具有DA.封建性B.军事性C.资产阶级性D.封建和军国主义性50、646年日本颁布诏书废除奴隶制度,按照中国隋唐封建集权国家的形式进行经济、政治改革,这次改革称为BA.明治维新B.大化改新C.自由民权运动D.天保改革51、根据1889年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直接对之负责的机关是DA.帝国议会B.枢密院C.元老院D.天皇52、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产生的方式是CA.始终由选民间接选举B.始终由选民直接选举C.先是间接选举后改为直接选举D.先是直接选举后改为间接选举53、二战后联邦德国在婚姻制度上的重大修改,是以离婚“破裂主义”原则代替过错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在AA.《男女权利平等法》B.《婚姻法》C.《新婚姻法》D.《德国民法典》54、1946年日本宪法的内容受到外国法的强烈影响,影响其制定宪法的国家是DA.德国B.英国C.法国D.美国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1、罗马市民所享有的市民法规定的私权有BCDEA.选举权B.诉权C.结婚权D.财产权E.遗嘱能力2、1871年德国刑法典总则规定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主要有BCEA.自由心证B.法无明文不为罪C.法不溯既往D.无罪推定E.议员豁免权3、属于二战后出现的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BCDEB.航空法C.海洋法D.经济刑法E.原子能法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共同之处有BDEA.普通司法权和行政司法权的双轨制B.法官的独立审判和不可更换制C.控辩式诉讼形式D.自由心证E.无罪推定5、法国民法典的渊源是ABCDEA.罗马法B.敕令C.习惯法D.革命时期的许多立法和法制原则E.自然法和启蒙思想家的法学原理和原则6、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ABCA.市民权B.自由权C.家族权D.家父权E.家主权7、关于日耳曼法的债权制度,正确的表述有BDA.债权制度相当发达B.契约订立注重形式C.契约订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且种类较多D.债务人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一般被处罚金E.侵权行为概念与近代法律含义大体相同8、教会法的渊源有ABDEB.教皇教令集C.希伯来法D.宗教会议决议E.世俗法9、德国民法典延缓制定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存有某些法学派的分歧,这些法学派有DEA.注释法学派B.评论法学派C.沿革法学派D.自然法学派E.历史法学派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1、“蛮族法典”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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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二、问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2.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3.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4.人法(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二、问答题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一、名词解释1.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2.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4.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6.统一商法典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二、问答题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4.普通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一、名词解释1.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律.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4.魏玛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宪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六易其稿.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5.日本六法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合,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6.欧洲联盟法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聪明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聪明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问答题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地位.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乃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3.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在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际制定和发展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系.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海大法学院 外国法制史之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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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阶制度品级示图
基督教徒之首,是教会的最高统治者
教皇
包括枢机主教、主教、神甫三个级别
大教职
包括修士和修女
小教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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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职人员的权利:
从“神职人员是上帝的仆人”的观念出发,基督教认为,与世 俗众人相比,教会内部的神职人员本身就是享有特权的阶层; 神职人员可以领取恩俸和神品,可以按品级等次享有相应的礼 节特权和各种司法特权; 神职人员犯罪职能由教会法庭审判,免受世俗法庭干涉; 如果宗教法院判决被告无罪,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还享有豁免兵役和赋税的特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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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明确规定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男女双方合意
形式要件:1.男女双方首先表示自愿教父或者接受对身体的永久专权 2.必须履行特定的宗教仪式 一方不足法定婚龄 双方有亲属关系
一方无性行为能力
禁止婚姻及 可撤销婚姻的 条件:
一方曾誓愿守贞
一方重婚
一方是异教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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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
教会法继承制度有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遗嘱有两种形式:书面的和非书面的。非书面的遗嘱可以是 临终遗言,也可以是一般口头遗嘱。 教会法还限制遗嘱的自由,对死亡人的配偶和子女进行特别 保护,以免他们的全部继承权被遗嘱剥夺。 教会有验证遗嘱及监督遗嘱执行的权力,有处理无遗嘱的遗 产的分配权。但这些都限于对动产。 至于不动产的继承则仍适用封建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封建 “采邑制”下所取得的土地,不适用遗嘱继承;死者无合法继 承人之遗产,收归教会,作为救济基金;有些教区规定,死者 的遗产必须划出1/10的遗产税,归还教会。
另外教会还采取世俗的刑罚来保护教会,如没收领地、 剥夺财产、流放、监禁、鞭笞、死刑、 天主教会依照封建国家法院的模式,建立不同等级的教会法院, 构成独立的完整的宗教法院体系。主教法庭是第一审级法院,由主 教或主教代理人主持,通称为“教会裁判官”。下设副主教法庭, 管辖一般民事案件。大主教法庭是第二审级法院,由大主教主持。 还有大修道院、皇宫礼拜堂所设的专门法庭。 教会还于13世纪专设了特种刑事法庭,即异端裁判所或宗教裁判 所。它是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教皇及其代 理人。
外国法制史_8_教会法课件
![外国法制史_8_教会法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26950260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42.png)
·教会利用宗教特权,不断扩大领地,自由民破产后依附教 会,变成农奴,再把土地租给他来耕种,其世代依附于教 会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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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约制度
·教会法的契约制度建立在对誓言的管辖权和信义保证的基 础上。在契约法上,教会法发展出“正当价格”原则,即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正当价格一般 就是指自由市场价格或通行的价格。
之分。广义的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 主教、东正教、圣公会教、加尔文教等基督教派)在 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编纂及认可的各种宗教规则、 章程和法规;狭义的教会法特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 的法律。
·本书的教会法概念主要是狭义上的。 ·教会法的调整对象是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
生活准则,同时教会法也调整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 系,以及部分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 等。
·教会法规定的神职人员的义务有:凡教士皆有
“告解圣事以洗净良心之污点,每日必须尽默想 自省之义务”;宣传教义和忠诚履行教职之义务;
凡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神职人员,皆应承担坚守
独身、恪守贞操之义务;有住居于本教堂的义务,
未得允许不得长期离开教堂;根据教皇命令参加
宗教骑士团和进行圣战的义务。
12
二、财产制度
3
二、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中 期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 斯坦。
·在早期,基督教受到罗马帝国统治者的残酷镇压。 ·为改造和利用基督教,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
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325年 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主持尼西亚基督教全教主教会 议,并颁布《尼西亚信经》,这是第一部教会法, 并被看作是教会法开始产生的标志。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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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11.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16.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法制史简答题复习1. 简述古代印度法典的基本特点;1 与宗教密不可分: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其次,法律的内容乃至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2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3 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2. 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历史地位;特点:以团体为本位;贯彻属人主义原则;注重形式;缺乏抽象性;历史地位:1 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2 日耳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3 日耳曼法以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宝库;并提示我们多角度的来认识法律现象;3. 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1 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集中表现在: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主要表现在: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向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4. 雅典民主制的特点;1 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2 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3 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5. 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 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因而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古希腊法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2 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3 法律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旨在发现所谓的“公道”的抽象标准,所以法律常常被虚置,在技术处理上具有灵活性;6. 简述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私法的体系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1 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2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个部分构成;3 诉讼法:在罗马,诉讼分成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指对于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7. 伊斯兰法的特点;1 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 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3 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 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8. 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 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2 分权原则:相对于美、法、德等国,英国并非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是,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3 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4 法治原则:“法治”的字面意思即“法律的统治”,是资产阶级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9. 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1 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为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的义务就是过错,由此过错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须负赔偿责任;2 比较责任原则:它仍以个人的过错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错,也考虑到原告的过错,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错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3 严格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负责任;10. 简析独立宣言的基本内容;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它鲜明的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11. 试述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1 分权原则: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美国宪法的分权原则不仅表现在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分立上,而且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上;2 制衡原则:美国宪法的制衡原则也和分权原则一样,不仅表现为联邦三机关间的制衡,而且表现在联邦权力和州权力的相互制约上,联邦中央三机关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中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完全的、绝对的权力;3 限权政府原则: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保证个人权利和自由;12.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1 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权利观;2 法典比较完整的确认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和过错责任原则;3 法典是革命和传统之间妥协折中的产物,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4 法典在体例上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13. 近、现代法国宪法文化的特点;1 宪政体制的多变和不稳定性;2 历次修宪均表示遵循1789年革命的基本原则,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基础;3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和解释权的特殊性;4 始终保持宪法的成文法典化形式,习惯法一般不起作用;5 现代法国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政府的行政权力、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力、加强政党组织权力、提高文官地位、增加委任立法等趋势;14. 20世纪以来德国民法重要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 民法的重要发展首先反映在债务关系和家庭法方面: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到限制;民法典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已为严格责任原则所取代;在家庭法方面,根据基本法的原则进行改革;2 德国民法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有关房屋租赁和住宅建设的房地产法;15. 对欧洲联盟法的概念的理解;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1 欧洲联盟法具有超国家性;2 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性功能;3 欧洲联盟法是欧洲社会一体化的产物,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外国法制史论述题复习论述题:1. 试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同;历届考过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1 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尽管有上述种种差异,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1 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2 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3 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4 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2.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和区别;历届考过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普通法系,两者有着天然联系;1 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英国和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都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2 法律风格的一致:英国和美国一样也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创造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也采用归纳法推理方式;此外,美国继承英国法关于法律分类的传统,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美国法又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特质,它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表现为:1 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2 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和英国的单一制不同,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形式,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3 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法较之于英国法,较早的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是一种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的“混合体制”;英国一般排斥学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美国既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4 法律解释的灵活性;3. 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和区别;两者的联系: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成文法律体系;无论从法的体系、结构、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地位、本质和作用来看,两国都极为相似;德国法与法国法之间的紧密联系,还在于具有开创意义的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对晚它一个世纪的德国法的创立所发生的巨大而直接的影响;德国法对法国法的继承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两者的区别:1 德国法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法国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2 德国法在司法领取所取得的成就超过法国法,近代法国法以其革命性、开创性和历史进步性独占鳌头;德国法则以其透彻的学理性、高度的法律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着称于世;3 德国法和法国法在体系、结构和具体制度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 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典化立法方向,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不例外;b 在部门法方面,除了对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发展外,德国还首创经济法;c 德国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d 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从而形成了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体系庞大、组织严密的司法体制;4. 教会法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重要教会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层的,也有制度的结构和形式方面的,主要表现在:1 宪法:a 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突出,构成教权和王权二元对立结构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b 教皇的权力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的限制;近世宪法中的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原则可以从这里找到部分渊源;2 国际法:a 教会以基督教的教义和道德制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b 在战争问题上,教会法认为,战争的目的不是为了征服,而是为了和平的重现;c 教会为了使战争人道化,还对武器的使用加以限制;d 教会还对中世纪的“私战”予以限制,这些为后世战争法的一些重要规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3 私法:a 教会法对近世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b 教会法注重保护寡妇利益,直接导致了西方国家“抚养寡妇财产”制度的建立;c 在财产法方面,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与制度,在长期占有取得问题上,教会法与罗马法不同,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一个原则;4 刑法:a 教会法把犯罪看作是“刑事罪孽”,表明它对善恶观念的重视;b 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型;c 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5 诉讼法:a 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的所谓“良心原则”,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和实践中,看到某些陈迹;b 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大影响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程序;5. 结合大陆法系的特点试述法国法的历史地位;法国法既有丰硕的思想基础,又有完备的体系结构,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拿破仑时代创立的“六法体系”,不仅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主导作用,而且对近代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1 法国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典型意义,不仅是中世纪封建法的典型,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资本主义成文法典的典型代表;2 法国法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以成文法为基本形式,其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明确而系统;3 法国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以严格划分公法与私法作为其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4 法国最先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这种典型的“双轨制”司法体制对其他国家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5 大陆法系基本特征的形成与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法的创制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母法国;a 成文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显着特征,近代法国法的全面法典化对欧洲大陆以及其他国家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并逐渐的为之采纳;b 大陆法系共同的历史基础是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法法国法,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传统,使罗马法获得升华;c 大陆法系所具有的其他一些重要特征,例如,公法与私法两类法律部门的严格划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向分离的双轨制司法体制,都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法律制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由此可见,无论从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还是从大陆法系的基本制度与理念上考察,近代法国法的建立和完善,对大陆法系起着奠基和导向的作用;6. 结合普通法的特点试述英国法的历史地位;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祥地,普通法系的许多重要原则和制度都来源于英国的法律传统;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普通法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受英国法的影响,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2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日耳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对普通法的影响非常大;3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由于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而判例法正式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的;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因此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说;4 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最适当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5 在法律体系上部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由于不严格区分公、私法,英国的行政法曾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也不存在单独的行政法院;7. 20世纪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趋势;1 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日益完备:a 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开始崛起,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出现了科技法、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航空航天法、知识产权法等新的法律领域;b 行政法的地位日显重要:现代行政法的发达,是现代法制国家日益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c 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d 法律的民主化日渐受到重视;20世纪以后,在各国宪法中,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规定越来越详细;e 法律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加强:首先,两大法系之间互相靠拢;其次,欧洲联盟法的出现促进了其成员国之间的立法和司法的统一,也加强了法律发展中国际化的趋势;2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诞生:20世纪以后,世界法律发展的最大变化是社会主义法的诞生;中国、朝鲜、越南等亚洲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80年代末以来,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方向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国情,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具有了自己的特色;3 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20世纪以后,亚非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国家都结合自己的国情,参酌西方的法律,吸收本民族的传统,进行了系统的有成效的法律改革;。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教会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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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教会法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教会法的渊源·教会法的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教会法院与诉讼制度教会法的产生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衰落 形成时期 教会法的发展 鼎盛时期 衰落时期 《圣经》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教皇教令集 宗教会议决议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教阶制度 财产制度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债权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教会法的作用 教会法的影响教会法·教会法的历史作用一、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衰落1.教会法的产生(1)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也称“寺院法”或“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2)教会法的产生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于中世纪中期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①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公元380年,基督教正式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
②教会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对教徒的信仰和道德行为有管辖权,教徒之间的纠纷由主教裁判,逐渐形成惯例。
公元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罗马帝国政府确认。
2.教会法的发展教会法的演变经历了形成、鼎盛、衰落三个时期:(1)形成时期(公元4世纪至9世纪)①最初,教会法的内容只限于规定神职人员的宗教纪律,约束他们的行为。
《圣经》是教会法的主要渊源。
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在公元325年颁布的《尼西亚信经》。
后来,教会法从罗马法和古代文献中汲取资料,在5世纪至6世纪间汇编成《使徒法规》,成为早期重要的教会法规。
②此后,教会地位不断提高,教会法的内容除以历届宗教会议决议和教廷文件作补充外,还吸收了法兰克王国的某些法律规范,教会的司法权也进一步扩大,教会法不仅适用于教徒,对世俗居民也具有强制性。
(2)鼎盛时期(公元10世纪至14世纪)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日耳曼法教会法外国法制史教案外国法制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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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教会法外国法制史教案外国法制史材料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七章日耳曼法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生懂得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特点和对后世的影响等内容。
教学重点和难点: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特点及影响教学内容:1.日尔曼法:日尔曼法是公元5世纪-公元9世纪在欧洲各日尔曼国家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它直接从日尔曼人原氏族习惯发展而成,是一种早期封建法。
其风格和理念与罗马法截然不同,是中世纪欧洲法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近代法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
2.蛮族法典:公元5世纪后期起,欧洲各日尔曼国家在日尔曼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典。
因罗马人称日尔曼人为“蛮族”而得名。
内容均诸法合体,具体而缺乏抽象性,类似判例汇编,也不涉及全部法律领域。
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克利法典》最为典型。
3.撒克利法典:中世纪欧洲法兰克王国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适用于撒克利日尔曼人的成文法典。
一般认为编成于公元5世纪末,后经多次修改和补充,共65章,并附有许多注释。
内容上诸法合体,偏重于刑法、侵权法和程序法。
规范具体而无弹性,类似判例的整理汇编。
4.采邑制:采邑制是欧洲中世纪早期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即以承担一定的封建义务为条件,从国王处受封土地,终身占有使用的制度。
公元8世纪30年底,法兰克王国实行改革,把原不附条件的封赏土地改为有条件的封赏,如此分封的土地即称“采邑”。
后其他大小贵族之间也照此封赏土地,遂逐渐发展为典型的封建等级制度。
9世纪以后采邑事实上也变成了世袭领地。
简答1.简述日尔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尔曼法是中世纪各日尔曼王国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是在日尔曼人的原始习俗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封建制法。
其主要特点有:(1)以团体为本位。
在日尔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不能仅凭个人的意志自由决定,而要受到团体的约束。
这种团体主要是指家庭、氏族和公社。
外国法制史一(东北师范大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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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题1. 无夫权婚姻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
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
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2. 教会法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 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
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
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 辩论式诉讼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
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
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 摩西十诫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
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
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 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8章 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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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教会逐渐形成了教徒之间的纠纷由主 教裁判的惯例,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罗马帝 国政府的确认。
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颁发敕令宣布基督教 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基督教成为欧洲 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教会法随着基督教地位的 变化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
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出于需要,教会一直援引罗马法,因为基督 徒的合法权利以及教会和官员的权力都是由信奉 基督教的皇帝在其官方法令中规定的。
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吸收了许多法律原 则和制度。
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 被教会法所接受。尤其是罗马法中涉及财产、继 承和契约等事务的方面。
②给予每个封邑主设立法庭的权力,来裁决其自 由或不自由的佃户之间的冲突。于是,在这种分 裂、混乱的状况下,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 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在10世纪时,基督教会近乎争得了对世俗权力的 领导地位。
13世纪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
在法律方面,教会逐步确立起教会事务上的最高立 法权。宗教会议已经逐渐脱离世俗权力的配而处于教 皇的控制之下,其决议需经教皇批准。这一时期,教会 法的发展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完成:
教会法规定,教皇是基督教会的最高统治者,他对教会 及教徒的道德和纪律以及政治、经济有最高和最完全的 管辖权;有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主教以 及划分教区的权力;教皇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而教 皇本人可不受任何审判。
教皇自11世纪以后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任期终身, 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教皇拥有如此“完整的权威 ”和“完整的权力”,并非来自基督教教义的神授性而 更多的是因为他作为教会最高官员的世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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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诉讼法制度
在刑事程序中,任何公民均有权提起诉讼,一般 采用纠问主义程序。在刑事程序中,允许法官对 被告刑讯逼供。 证据在中世纪初期采用神明裁判和宣誓证据法, 13世纪后逐步废除神明裁判证据制度,但仍保留 宣誓形式,改用人证、物证等书面证据制度。 异端裁判所实行残酷的审判制度。 民事程序以书面形式进行,起诉、法庭陈述、答 辩、证据、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证据的提出 也要宣誓。因教会法民事程序手续繁杂,进展缓 慢,一般当事人宁愿诉诸世俗法院。
二、教皇教令集
教皇教令集是罗马教廷教皇颁布的敕令、教谕的汇编,是 教会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从利奥一世起,教皇就自视为基督教的首领。格列高利一 世整顿教会,规范神职人员行为,从而成功地树立起教皇 权威。以后又由尼古拉一世、利奥九世等教皇强化教权。 12世纪教会法学兴起,教会法进一步得到编纂和整理。 1139—1141年由波伦亚大学修道士约翰·格拉蒂安编纂 《格拉蒂安教令集》(又译《历代教令提要》或《教会法规 歧异汇编》)。 13世纪初,英诺森三世在位时,教皇权势达到顶点。 此后还有1298年的《卜尼法八世教令集》、1317年的 《克莱门特五世教令集》。1582年,教皇格里高利十三世 将上述四部教令集及格拉蒂安未收入其教令集的《集外集》 和《一般流行性教会法规》(私人编纂的法令集)共六部法 律文献编纂为《教会法大全》(亦称《寺院法大全》或《宗 教法大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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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制度
天主教会依照封建国家法院的模式,建立不同等级的教会 法院,构成独立的完整的宗教法院体系。主教法庭是第一 审级法院,由主教或主教代理人主持,通称为“教会裁判 官”。下设副主教法庭,管辖一般民事案件。大主教法庭 是第二审级法院,由大主教主持。还有大修道院、皇宫礼 拜堂所设的专门法庭。 教会还于13世纪专设了特种刑事法庭,即异端裁判所或宗 13 教裁判所。它是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 隶属教皇及其代理人。 教会法院的管辖权分为“对特定种类人的管辖权”和 “对 事的管辖权”。 根据教会法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以“世俗审判的缺陷” 为由,自行在教会法院提起一项诉讼,或将案件从世俗法 院移送到教会法院。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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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教会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教会法的基本特点 1.教会法是以基督教神学为理 论来源的宗教神权法 2.教会法是封建性的法律 3.教会法与中世纪其他世俗法 相比有着比较完备的体系
四、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婚姻制度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 程,教会法所规定的婚姻制度直到11世纪 末才开始逐渐在基督教国家取得支配地位。 1 1.婚姻成立 2.婚姻障碍 3.离婚制度 4.男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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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继承制度
教会法继承制度有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遗嘱有两种形式:书面的和非书面的。非书面的遗嘱可以 是临终遗言,也可以是一般口头遗嘱。 教会法还限制遗嘱的自由,对死亡人的配偶和子女进行特 别保护,以免他们的全部继承权被遗嘱剥夺。 教会有验证遗嘱及监督遗嘱执行的权力,有处理无遗嘱的 遗产的分配权。但这些都限于对动产。 至于不动产的继承则仍适用封建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封建 “采邑制”下所取得的土地,不适用遗嘱继承;死者无合 法继承人之遗产,收归教会,作为救济基金;有些教区规 定,死者的遗产必须划出1/10的遗产税,归还教会。
第八章 教 会 法
【学习目标】 】
本章讲述了教会法的概念、历史演变、基本渊源、基 本制度和教会法在历史上的地位及其特点。通过本章的 学习,应从整体上把握教会的本质、内容、特点、历史 演进和在历史上的影响,对教会法要有符合唯物历史观 的理解。
【关键概念】 】
教会法(Canon Law) 教皇(Pope) 教皇敕令(Papal Brief) 教皇权 (Papacy) 教会法学派(Canonist) 教会法 院(Church Court) 教会人士特权(Benefit of Cl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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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中 期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 斯坦。 在早期,基督教受到罗马帝国统治者的残酷镇压。 为改造和利用基督教,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 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325年 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主持尼西亚基督教全教主教会 议,并颁布《尼西亚信经》,这是第一部教会法, 并被看作是教会法开始产生的标志。
一、教皇国制度和教阶制度
主教在一般教区内行使宗教事务和财产的管理权, 由教皇选任,并宣誓效忠教皇。主教管辖区分为 若干教区,每区设神甫一人,直接管理所辖地区 的各种宗教事务和司法事务,主持宗教仪式,进 行传教活动。 教阶制度也规定神职人员的权利。 教会法规定的神职人员的义务有:凡教士皆有 “告解圣事以洗净良心之污点,每日必须尽默想 自省之义务”;宣传教义和忠诚履行教职之义务; 凡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神职人员,皆应承担坚守 独身、恪守贞操之义务;有住居于本教堂的义务, 未得允许不得长期离开教堂;根据教皇命令参加 宗教骑士团和进行圣战的义务。 12
三、宗教会议决议、法令、法令集
宗教会议是基督教的权力机构,它所通过的决议和制定的法令、法规, 一般都是各地教徒、教会和教会法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审理案件的 依据。 宗教会议由国王或教皇主持、由僧侣上层组成,分为地方宗教会议和全 基督教宗教会议,前者处理地方事务,后者决定涉及整个基督教的重大 问题。 宗教会议决议、法令主要是对各地主教在执法过程中所提出的各种有关 法律问题的咨询和答复。 地方宗教会议和全基督教宗教会议以及一些主教颁布的教规有时被收集 到一些非官方的汇编中,这些汇编还收入包括《圣经》、教父著作以及 长老、教皇、主教具有立法意义的个人信函、罗马皇帝和其他统治者颁 布的有关教会敕令和法令。 这些汇编主要有:480年法国马赛的《古代教会法令》;555年罗马的 《阿弗拉集》;633年西班牙的《西班牙集》;不列颠诸岛的《爱尔兰 汇编》、《摩西法律书》;大约800年法兰克的《达什里集》;882年, 北意大利的《献给安塞姆德集子》;906年德意志的两本有关宗教会议 诉讼案件和教会纪律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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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约制度
教会法的契约制度建立在对誓言的管辖权和信义保证的基 础上。在契约法上,教会法发展出“正当价格”原则,即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正当价格一般 就是指自由市场价格或通行的价格。 教会对于缔结契约的宣誓仪式、重利性契约都有管辖权。 教会法承认“死抵押权”,允许债权人享有从抵押的土地 或财物中获得孳息的收入,但又不准以这种收入抵债。 凡经立约人宣誓履行债务的契约,纵使这类契约按世俗法 律被认为无效或可撤销,仍必须履行,以偿还债务。 教会法学家从赎罪戒律的原则发展出“协议必须恪守”的 契约法原则。认为只要是能够得到适当原因支持的承诺, 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具约束力。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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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
教会法对世俗的罗马法的借鉴可分为两个阶段。两个阶段 以12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开始复兴为界。
第一阶段是教会法发展和逐步走向鼎盛的阶段。 第二阶段是教会法的鼎盛阶段。
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成为教会法的法律渊源体现在许 多方面。
关于教会财政与财产,如农产品什一税、慈善性遗赠、教会的土 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 教会的权限,如任命教会职位的权力、解决教士之间纠纷的程序、 违纪处罚;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的关系; 犯罪;以及婚姻与家庭,如婚姻障碍、子女的合法化、婚姻关系 的解除; 僧侣应受罗马法管辖,僧侣的赎罪金额按罗马法规定,凭圣经及 特许状在教堂举行; 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都被教会法借鉴,尤其是在财产、继承 以及契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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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耳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
日耳曼法与教会法的效力范围也存在重叠。10世 纪中叶,日耳曼王国分裂,西欧走向封建割据的 时代,日耳曼法演变为封建地方法,改变了原来 的国家法的性质,日耳曼法也改变原来与教会法 并立的局面,但教会和教会法在走向鼎盛的过程, 也是一个取得对世俗权力斗争胜利的过程,教会 法对世俗事务管辖权的扩张,势必会借助作为地 方法的日耳曼法,许多日耳曼法的原则与制度也 成为教会法的渊源。 在教会与世俗国家的制衡中,教会法必定借鉴或 借用其他的世俗的法律制度,从而其他的世俗的 法律制度也成为教会法的渊源。
【引导案例】
公正的审判
(资料来源:《圣经》利未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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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
一、教会法的概念 教会法又称寺院法或宗规法,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广义的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 主教、东正教、圣公会教、加尔文教等基督教派)在 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编纂及认可的各种宗教规则、 章程和法规;狭义的教会法特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 的法律。 本书的教会法概念主要是狭义上的。 教会法的调整对象是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 生活准则,同时教会法也调整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 系,以及部分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 等。
二、财产制度
中世纪的教会通过赠与、税收以及自己的经营获取巨大的 财富。 罗马法规定,凡是异端和叛教者的财产没收归入国库,经 宗教法庭裁决,其财产自然由教会吞没。法兰克法规定, 教会产业永远属于教会,国家不得征税。查理曼时期,教 1/3 会就用各种手段占有法兰西全部土地的1/3。教会法规定, 一切教会产业全部免税,一切神职人员免除任何劳役负担。 在教会的领地和庄园里,与贵族领地一样实行封建农奴制 的剥削制度;在教会庄园里住着的犹太人,如果其中有人 愿意皈依基督教,地租可以减半。 教会利用宗教特权,不断扩大领地,自由民破产后依附教 会,变成农奴,再把土地租给他来耕种,其世代依附于教 会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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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刑法制度
1.性和家庭方面的犯罪 2.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3.亵渎圣职的犯罪 4.异端罪 教会法中的刑罚的种类主要有:惩治罚、报复罚 和补赎。惩治罚包括:弃绝罚;禁止圣事罚;罢 免圣职罚。报复罚包括:罚金、禁止进入教堂、 免除职务等。补赎包括:诵读特定经文、施舍、 朝拜圣地等。 另外教会还采取世俗的刑罚来保护教会,如没收 领地、剥夺财产、流放、监禁、鞭笞、死刑、战 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