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_第8章_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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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诉讼法制度
在刑事程序中,任何公民均有权提起诉讼,一般 采用纠问主义程序。在刑事程序中,允许法官对 被告刑讯逼供。 证据在中世纪初期采用神明裁判和宣誓证据法, 13世纪后逐步废除神明裁判证据制度,但仍保留 宣誓形式,改用人证、物证等书面证据制度。 异端裁判所实行残酷的审判制度。 民事程序以书面形式进行,起诉、法庭陈述、答 辩、证据、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证据的提出 也要宣誓。因教会法民事程序手续繁杂,进展缓 慢,一般当事人宁愿诉诸世俗法院。
二、教皇教令集
教皇教令集是罗马教廷教皇颁布的敕令、教谕的汇编,是 教会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从利奥一世起,教皇就自视为基督教的首领。格列高利一 世整顿教会,规范神职人员行为,从而成功地树立起教皇 权威。以后又由尼古拉一世、利奥九世等教皇强化教权。 12世纪教会法学兴起,教会法进一步得到编纂和整理。 1139—1141年由波伦亚大学修道士约翰·格拉蒂安编纂 《格拉蒂安教令集》(又译《历代教令提要》或《教会法规 歧异汇编》)。 13世纪初,英诺森三世在位时,教皇权势达到顶点。 此后还有1298年的《卜尼法八世教令集》、1317年的 《克莱门特五世教令集》。1582年,教皇格里高利十三世 将上述四部教令集及格拉蒂安未收入其教令集的《集外集》 和《一般流行性教会法规》(私人编纂的法令集)共六部法 律文献编纂为《教会法大全》(亦称《寺院法大全》或《宗 教法大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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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制度
天主教会依照封建国家法院的模式,建立不同等级的教会 法院,构成独立的完整的宗教法院体系。主教法庭是第一 审级法院,由主教或主教代理人主持,通称为“教会裁判 官”。下设副主教法庭,管辖一般民事案件。大主教法庭 是第二审级法院,由大主教主持。还有大修道院、皇宫礼 拜堂所设的专门法庭。 教会还于13世纪专设了特种刑事法庭,即异端裁判所或宗 13 教裁判所。它是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 隶属教皇及其代理人。 教会法院的管辖权分为“对特定种类人的管辖权”和 “对 事的管辖权”。 根据教会法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以“世俗审判的缺陷” 为由,自行在教会法院提起一项诉讼,或将案件从世俗法 院移送到教会法院。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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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教会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教会法的基本特点 1.教会法是以基督教神学为理 论来源的宗教神权法 2.教会法是封建性的法律 3.教会法与中世纪其他世俗法 相比有着比较完备的体系
四、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婚姻制度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 程,教会法所规定的婚姻制度直到11世纪 末才开始逐渐在基督教国家取得支配地位。 1 1.婚姻成立 2.婚姻障碍 3.离婚制度 4.男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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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继承制度
教会法继承制度有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遗嘱有两种形式:书面的和非书面的。非书面的遗嘱可以 是临终遗言,也可以是一般口头遗嘱。 教会法还限制遗嘱的自由,对死亡人的配偶和子女进行特 别保护,以免他们的全部继承权被遗嘱剥夺。 教会有验证遗嘱及监督遗嘱执行的权力,有处理无遗嘱的 遗产的分配权。但这些都限于对动产。 至于不动产的继承则仍适用封建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封建 “采邑制”下所取得的土地,不适用遗嘱继承;死者无合 法继承人之遗产,收归教会,作为救济基金;有些教区规 定,死者的遗产必须划出1/10的遗产税,归还教会。
第八章 教 会 法
【学习目标】 】
本章讲述了教会法的概念、历史演变、基本渊源、基 本制度和教会法在历史上的地位及其特点。通过本章的 学习,应从整体上把握教会的本质、内容、特点、历史 演进和在历史上的影响,对教会法要有符合唯物历史观 的理解。
【关键概念】 】
教会法(Canon Law) 教皇(Pope) 教皇敕令(Papal Brief) 教皇权 (Papacy) 教会法学派(Canonist) 教会法 院(Church Court) 教会人士特权(Benefit of Cl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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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中 期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 斯坦。 在早期,基督教受到罗马帝国统治者的残酷镇压。 为改造和利用基督教,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 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325年 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主持尼西亚基督教全教主教会 议,并颁布《尼西亚信经》,这是第一部教会法, 并被看作是教会法开始产生的标志。
一、教皇国制度和教阶制度
主教在一般教区内行使宗教事务和财产的管理权, 由教皇选任,并宣誓效忠教皇。主教管辖区分为 若干教区,每区设神甫一人,直接管理所辖地区 的各种宗教事务和司法事务,主持宗教仪式,进 行传教活动。 教阶制度也规定神职人员的权利。 教会法规定的神职人员的义务有:凡教士皆有 “告解圣事以洗净良心之污点,每日必须尽默想 自省之义务”;宣传教义和忠诚履行教职之义务; 凡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神职人员,皆应承担坚守 独身、恪守贞操之义务;有住居于本教堂的义务, 未得允许不得长期离开教堂;根据教皇命令参加 宗教骑士团和进行圣战的义务。 12
三、宗教会议决议、法令、法令集
宗教会议是基督教的权力机构,它所通过的决议和制定的法令、法规, 一般都是各地教徒、教会和教会法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审理案件的 依据。 宗教会议由国王或教皇主持、由僧侣上层组成,分为地方宗教会议和全 基督教宗教会议,前者处理地方事务,后者决定涉及整个基督教的重大 问题。 宗教会议决议、法令主要是对各地主教在执法过程中所提出的各种有关 法律问题的咨询和答复。 地方宗教会议和全基督教宗教会议以及一些主教颁布的教规有时被收集 到一些非官方的汇编中,这些汇编还收入包括《圣经》、教父著作以及 长老、教皇、主教具有立法意义的个人信函、罗马皇帝和其他统治者颁 布的有关教会敕令和法令。 这些汇编主要有:480年法国马赛的《古代教会法令》;555年罗马的 《阿弗拉集》;633年西班牙的《西班牙集》;不列颠诸岛的《爱尔兰 汇编》、《摩西法律书》;大约800年法兰克的《达什里集》;882年, 北意大利的《献给安塞姆德集子》;906年德意志的两本有关宗教会议 诉讼案件和教会纪律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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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约制度
教会法的契约制度建立在对誓言的管辖权和信义保证的基 础上。在契约法上,教会法发展出“正当价格”原则,即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正当价格一般 就是指自由市场价格或通行的价格。 教会对于缔结契约的宣誓仪式、重利性契约都有管辖权。 教会法承认“死抵押权”,允许债权人享有从抵押的土地 或财物中获得孳息的收入,但又不准以这种收入抵债。 凡经立约人宣誓履行债务的契约,纵使这类契约按世俗法 律被认为无效或可撤销,仍必须履行,以偿还债务。 教会法学家从赎罪戒律的原则发展出“协议必须恪守”的 契约法原则。认为只要是能够得到适当原因支持的承诺, 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具约束力。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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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
教会法对世俗的罗马法的借鉴可分为两个阶段。两个阶段 以12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开始复兴为界。
第一阶段是教会法发展和逐步走向鼎盛的阶段。 第二阶段是教会法的鼎盛阶段。
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成为教会法的法律渊源体现在许 多方面。
关于教会财政与财产,如农产品什一税、慈善性遗赠、教会的土 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 教会的权限,如任命教会职位的权力、解决教士之间纠纷的程序、 违纪处罚;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的关系; 犯罪;以及婚姻与家庭,如婚姻障碍、子女的合法化、婚姻关系 的解除; 僧侣应受罗马法管辖,僧侣的赎罪金额按罗马法规定,凭圣经及 特许状在教堂举行; 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都被教会法借鉴,尤其是在财产、继承 以及契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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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耳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
日耳曼法与教会法的效力范围也存在重叠。10世 纪中叶,日耳曼王国分裂,西欧走向封建割据的 时代,日耳曼法演变为封建地方法,改变了原来 的国家法的性质,日耳曼法也改变原来与教会法 并立的局面,但教会和教会法在走向鼎盛的过程, 也是一个取得对世俗权力斗争胜利的过程,教会 法对世俗事务管辖权的扩张,势必会借助作为地 方法的日耳曼法,许多日耳曼法的原则与制度也 成为教会法的渊源。 在教会与世俗国家的制衡中,教会法必定借鉴或 借用其他的世俗的法律制度,从而其他的世俗的 法律制度也成为教会法的渊源。
【引导案例】
公正的审判
(资料来源:《圣经》利未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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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
一、教会法的概念 教会法又称寺院法或宗规法,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广义的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 主教、东正教、圣公会教、加尔文教等基督教派)在 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编纂及认可的各种宗教规则、 章程和法规;狭义的教会法特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 的法律。 本书的教会法概念主要是狭义上的。 教会法的调整对象是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 生活准则,同时教会法也调整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 系,以及部分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 等。
二、财产制度
中世纪的教会通过赠与、税收以及自己的经营获取巨大的 财富。 罗马法规定,凡是异端和叛教者的财产没收归入国库,经 宗教法庭裁决,其财产自然由教会吞没。法兰克法规定, 教会产业永远属于教会,国家不得征税。查理曼时期,教 1/3 会就用各种手段占有法兰西全部土地的1/3。教会法规定, 一切教会产业全部免税,一切神职人员免除任何劳役负担。 在教会的领地和庄园里,与贵族领地一样实行封建农奴制 的剥削制度;在教会庄园里住着的犹太人,如果其中有人 愿意皈依基督教,地租可以减半。 教会利用宗教特权,不断扩大领地,自由民破产后依附教 会,变成农奴,再把土地租给他来耕种,其世代依附于教 会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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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刑法制度
1.性和家庭方面的犯罪 2.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3.亵渎圣职的犯罪 4.异端罪 教会法中的刑罚的种类主要有:惩治罚、报复罚 和补赎。惩治罚包括:弃绝罚;禁止圣事罚;罢 免圣职罚。报复罚包括:罚金、禁止进入教堂、 免除职务等。补赎包括:诵读特定经文、施舍、 朝拜圣地等。 另外教会还采取世俗的刑罚来保护教会,如没收 领地、剥夺财产、流放、监禁、鞭笞、死刑、战 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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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一、教皇国制度和教阶制度 教皇国拥有完备、健全的行政组织系统,实行以教皇为首脑 的中央集权制度,并行使着立法权、司法权和指挥“圣战” 的权力。 根据教皇的命令,将教皇国的布教区划分为若干教省、主教 辖区和教区。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萌芽于2—3世纪,4世纪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后逐步完备。 教会教阶一般划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一般神职 人员。在教会事务方面按等级行使相应的管理权。 教皇是天主教的最高统治者,不但享有最高荣誉,而且对教 会全体成员的道德和行为、甚至世俗的政治经济生活都有最 高的和最完全的管辖权。 大主教又称枢机主教,因穿红色僧服亦称红衣主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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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会法的演变
教会法的演变大) 2.鼎盛时期(10—14世纪) 3.衰落时期(15世纪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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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一、《圣经》
《圣经》是犹太教、基督教经书的合集,包括《旧约全书》(简称 《旧约》)和《新约全书》(简称《新约》)。 《旧约》大约成书于前3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旧约》共39卷, 由《律法书》、《先知录》、《圣录》三部分组成,是犹太教的 经书。 其中,《律法书》是《旧约》的精髓,共有5卷,相传由摩西所 作,故史称《摩西五经》,是集中记述法律规则的部分。 《新约》成书于公元1世纪末至公元2世纪下半叶。《新约》共27 卷,包括4卷《福音书》(《马太福音》、《马克福音》、《璐迦 福音》、《约翰福音》);1卷《使徒行传》;21卷《使徒书信》; 1卷《启示录》。 《圣经》既是基督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教会法的总源。其中 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核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 经》是教会法最权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宗教法 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也是其他教会立法的权威依 据,同时也是其他大部分教会法渊源的根据。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