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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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实用艺术作品、7电影等试听作品、8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保护作品:1违反其他法律而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虽具备了作品形式条件,但不具备实质条件(历法、数表、公式)
3具备所有条件,但因国家或公共利益,不适合用著作权保护(决议、命令、决定、时事新闻
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的比较: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相同点:1都与本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属于本单位职工,享受本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2都是在本职工作范围内;3都享有署名权;4都有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造;5都由所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区别是权利归属不同。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基本上属于单位,但也可以是发明人与单位共有。而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有两类不同情况:一类是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另一类是单位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因此,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基本上是归作者,少数属于单位的,但作者仍然还有署名权
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第一,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第二,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第三,表演权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表演者权则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部分。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的权利和保护期限。
答: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类:
第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第二,表演者的财产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在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该行为为法律所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进行使用的行为,该使用行为为法律所许可。
区别就是,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必须;合理使用不需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定许可必须。
发明与发现是有区别的。
所谓“发现”: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物质或自然规律被人认识而已;所谓“发明”:是人类运用自然规律或科学原理,提出一项新的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未注册商标也应进行保护
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来说,应当保护未注册商标。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注册商标,尤其是已经建立了一定商誉的未注册商标,本身就是经营者的一项无形资产,代表了经营者的形象,是经营者赖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和服务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桥梁,凝结了经营者的智慧和资金投入,能给经营者带来持续的经济回报,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理应受到他人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角度:维护消费者、公平竞争、诚实信用
问题:一是未注册商标尚未形成真正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是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的善意使用不能得到保护。
三是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不完整
建议:不妨在《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注册前已经持续善意使用并建立了一定商誉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以“已建立一定商誉的未注册商标”的表述代替”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其次,应当规定商标注册前善意使用人的并存使用权,这是加强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主要内容。可以有两个思路,一个是只规定在原有地域和类别的并存使用权,另一个是除并存使用之外,善意使用人还可以申请并存注册。《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也可以增加关于并存使用权的规定,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抗辩以及禁止注册商标在本区域内使用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