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抢劫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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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中谈诈骗罪与抢劫罪之区别
作者:黄启永发布时间:2014-02-28 11:54:43
【案情】
王某、吴某、蒙某、朱某等人为了骗取他人钱财,经过预谋,
由朱某出面将被害人杨某骗至某饭店用餐。期间,吴某利用给杨某
倒酒的机会,给其杯内下入****,使杨某饮用后失去常态,后王某
等人又将杨某诱骗打麻将,让杨某参赌。四人共骗得杨某5万元。
【分歧】
对于本案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
行为人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
而“自愿”交出财物。这里的“自愿”是被害人受骗所至的结果,
并非其本意。以骗取手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
产罪的主要特征。
二、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行为。法律中认定为抢劫罪的“其他方法”主要有:用药物麻醉、
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这些“其他方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
这些方法必须是直接针对他人的身体施加的影响力,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或者使其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失去反抗能力。第二,这些“其他方法”与被害人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第三,这些方法必须是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在本案中,王某等人为骗取杨某钱财而事先让其喝了有****的酒使其失去常态,而后让其参与赌博输掉5万。杨某在喝下****时只是“有失常态”,其并无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以及失去反抗能力;在王某等人邀请杨某参赌时,杨某是完全有能力拒绝的。笔者认为,本案中杨某并未丧失反抗能力或者被施以暴力手段,因此王某等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