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开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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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使法院的审判活动更为民主化,其是民主国家原则在司法体制中的重要表现之一。本文旨在从内容、内涵及意义三个方面浅论我国的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公开审判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2)在开庭审理期间,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公民可以旁听,新闻记者可以对案件进行采访报道;(3)不论是否公开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都应当公开宣告。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第125条);《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第152条);《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私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第10条);《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第6条)。可见,我国通过国家根本大法以及基本法对于公开审判原则予以了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诉讼民主性、公开性以及对人权的保护。将案件的审判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从而实现审判的公正。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涵——权利还是义务?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审判公开更多地体现为人民法院的一项义务。审判公开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增加诉讼的民主性及透明度。从这一方面来说,公开审判也是更多的体现为人民法院的一项义务,是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一项权利。但是本文认为仅仅将审判公开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义务,作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不恰当的。原因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理论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分为三类: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和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以外,一般的案件必须公开审理,审判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人民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审判公开是人民法院的一项义务,是保证诉讼活动的民主性及透明性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不排除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审理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应该依职权主动公开审理案件,所以公开审理又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权力。

(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只有经过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才可以不公开审理:(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此类情形,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则自然是要公开审理,该规定的实质还是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收侵犯。但是当事人享有的只是申请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权利,即使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也可能认为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而仍然公开审理;若当事人没有申请,则法院不得自行决定不公开审理。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公开审理的启动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最终是否要不公开审理还是取决于法院,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也可以决定公开审理。人民法院有决定公开审判的权力,从这意义上讲,公开审判就不仅仅是人民法院的一项义务了,而是当事人的权利与人民法院的权力的统一。

(三)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一律不公开是指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而无需看当事人是否申请。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所以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权力。此类案件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都没有决定公开审理的权利,人民法院享有决定权。当事人要遵照法律的规定,社会公众也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类案件。

综上所述,公开审判应当是人民法院的权力与义务,当事人、社会公众的权力与义务的统一。只有相关主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才能使诉讼活动更加民主,诉讼过程更加透明,人权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由于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的遵守,不仅导致公正的程序不能实现,而且因为审判公开不落实,许多案件的裁判采取了暗箱操作的方式,审判也缺乏应有的监督,司法腐败现象也由此得到蔓延和发展。可以说裁判不公司法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法定的公开审判制度未能得到认真遵守造成的,当前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与其说是改革原有的审判方式通过公开审判,变“暗箱操作”为向社会公开,使法官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审判和裁判,堵塞了各种徇私枉法和腐败的渠道,切断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途径,并极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监督。

(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公开审判不仅是法定的正当程序,而且是与其他的法定的程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程序的公开性,要求公开审判案件的法官当事人应有权对主审法官依法提出回避的请求,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认证及辩论的程序、裁判的结果应当在法庭上公布等等这些正当程序都可能因为公开审判制度而不能认真实行而难以采用。尤其是公开审判不仅与其他程序联系在一起,而且是整个程序制度的核心。例如,广泛推行公开审判与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采用是联系在一起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要求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应将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院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因此经济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应采纳辩论原则,主要由当事人举证和辩论,从而达到公开审判的效果。

(三)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一方面,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极大的保障了裁判的公正性,树立了法官和法院“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最有效的澄清事实的方法,而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公开查证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在法庭通过当事人的辩论,进一步澄清事实,相反如果不是在法庭上当面认证和质证,而是由法官取证,难免出现暗箱操作,甚至出现造假案、作伪证的情况,冤错假案难以避免。

(四)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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