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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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财字[2006]130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11.28
【实施日期】200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财字〔2006〕130号)
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
为加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和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等实行独立核算的驻外经商机构(以下统称驻外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驻外机构的馆舍购置、购地、新建馆舍、馆舍改造、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中型修缮项目及馆舍房屋租赁项目。

第四条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法规;按照部门预算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核算工作;及时筹集、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对项目过程和项目行为实施财务监督;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避免资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务司是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驻外机构基建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驻外机构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预算编制、资金收付、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等工作,及时编报基建项目财务报表。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驻外机构应根据本单位馆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基建项目申请。

对申报的项目,要说明理由、主要内容、实施打算及所需的技资估算等,并符合以下要求。

对投资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可委托当地机构或国内单位提供必要协助。

(一)对馆舍购置项目,要包括馆舍的购置、购置后的入驻改造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等内容。

(二)对购地项目,需包括购地面积、地价及完成购地工作所需的勘查费、律师费、佣金、税金等内容。

(三)对新建馆舍、馆舍改造、馆舍修缮项目,需包括建筑面积、建设期及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所需配套的设施设备等内容。

(四)对馆舍租赁项目(不包括因新建馆舍、馆舍改造、馆舍修缮项目发生的临时性在外租房),需包括租赁面积、租金及完成租赁工作所需的佣金、律师费等费用和承租后需要的入位改造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内容。

(五)对投资估算,要列明其明细构成及测算依据。

第八条财务司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报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管理委时议后,纳入商务部驻外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一)项目符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
(二)项目的申报内容完整,技资估算合理;
(三)相关分析、预测材料齐全。

第九条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叫司会即服务局等,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实施要求进行排序,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格式见附件一),经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部领导批准后,下达给驻外机构,作为编制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保证予以实施。

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预算的编制
驻外机构基建项目预算包括项目的投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投资总预算在项目申报时编制,本章所称预算是指项目的年度预算。

(一)驻外机构要按照《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部门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下达的基建项目年度技资计划建议和预计的基建项目经费结余数,编制基建项目年度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财务司.经财务司审核、汇总后,纳入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后,财务司将财政批准的驻外机构基建项目年度预算及时批复驻外机构,作为年度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二条预算的调整
预算的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项目年度预算所做的追加、追减或内部结构调整事项。

基建项目年度预算正式批复给驻外机构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办理:
(一)对不改变项目年度支出预算,仅在该项目内部做事项或支出结构调整的,由驻外机构及时提出,报财务司批准。

(二)对改变项目年度支出预算的,由驻外机构在每年8月底之前一次性提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预算调整申请》(格式见附件二)报财务司。

经财务司审核、调整并报财政部批准后,下达《项目预算调整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

8月底之后提出调整建议的,纳入下年度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预算的执行
驻外机构、机关服务局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投资总预算和项目年度预算,开展项目活动,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做到项目实际总支出不突破项目投资总预算,项目年度实际支出不突破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一)对项目各类支出事项,须事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凡是涉及项目资金的,除具体内容和支出金额已确定的外,须报财务司核准。

(二)对项目实施情况,驻外机构需按季编制《驻外机构基建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四),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报财务司。

对遇到的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基建项目资金,应按批复的基建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和已批准的项目支出事项进行拨付和使用。

无预算的项目不予拨款,支出事项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付款。

第十五条凡在国外支付的项目款项,由财务司根据已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或已批准的项目支出事项,将项目资金拨付驻外机构,驻外机构根据合同或协议等对外付款。

驻外机构对外付款时,应按财务收文规定填制付款凭单,并附有关原始单据,经会计、经办人员或工地代表签字,驻外机构负责人核签后付款。

第十六条凡在国内支付的项目款项,由机关服务局或其他用款申请单位根据合同、协议或已批准的项目支出事项等,填制《驻外机构基建项目支出请款单》(格式见附件五)和《驻外机构基建资金支出明细表》(格式见附件六)或其他报账单据,并附有关发票等原始单据报财务司。

财务司审核后对外付款,并向驻外机构办理转账。

第十七条驻外机构对收到的基建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按季编制《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资金收付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七),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通过境外政务信息报送系统报财务司。

第十八条对项目实施过程所收取的各类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要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以现金方式收取的,须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以银行保函方式收取的,须设置备查簿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

在保证时限届满或保证事项完成后,及时清退保证人。

第十九条以人民币折算方式支付合同外币价款的,折算汇率应以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

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驻外机构应加强对基建项目外币资金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减少汇率损失。

对因比价变动、外币兑换发生的项目外币资金折盈、折亏数,应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
行处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驻外机构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加强对基建材料、设备等各项财产物资管理与监督,严格采购、验收、领用手续。

对因基建活动形成的各项财产物资要登记造册,及时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二十二条基建材料、设备等的采贿,应按照项目建设内容、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进行.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采购的,驻外机构在征询国内意见后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国内
有关单位进行采购;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负责采购的,驻外机构应会同监理工程师或工地
代表进行验收。

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采购的,应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为工地代表等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办公、生活设备等,应遵守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首先在本机构资产存量中解决。

不足解决的,可对外购置。

购置后,纳入驻
外机构固定资产账统一管理。

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项基建材料、设备等发生毁损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报国内批准后,方
可核销。

发生工程报废的,须经专业机构鉴定,并报经国内批准。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内容如涉及拆除或变卖原有土地、房屋建筑物的,需聘请专业机构对所拆除的内容进行鉴定,对拟变卖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进行价值评估。

在拆除或变卖行为发生后,应按照所拆除或变卖的房屋建筑物的原有账面价值调减固定资产账。

对所取得的拆除变价收入或变卖净收入(变卖收入减变卖费用),应作为基建项目经费收入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后,对基建剩余材料、物资要及时清理,应变价处理的,需公开变价处理,并事先报国内批准,避免资产流失、浪费。

对所形成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应及时办理使用交付手续,并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总决算中的金额转增固定资产账。

第六章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驻外机构应根据基建项目的性质、内容和建设活动,按照《商务部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单独设立基建项目经费会计账簿,进行基建项目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基建项目会计核算的范围应包括从基建项目申请获年度预算安排之日起至项目财务总决算批准之日止,因项目行为或项目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收支、债权债务、财产物资等。

核算的主要内容是项目支出、收入和结余。

第二十九条项目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直接费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等。

(一)直接费用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构成项目或所形成资产成本的支出,包括租房费、地皮费、购房费、勘察设计费、工程施工承包费、工程监理费、设备材料费等。

(二)管理费用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基建小组出国费、专家咨询费、招投标费、中介机构审计费、工地代表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费等)、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三十条项目收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基建项目拨入经费、其他收入等。

(一)基建项目拨入经费是指按基建项目年度预算拨付的基建项目资金。

(二)其他收入是指项目所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退税收入、基建材料物资变卖收入、原有房屋建筑物的拆除变价收入以及原有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变卖净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结余是指项目收入与项目支出的差额。

年末,项目如未完成,结余可以留用,但须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如项目已完成,应及时编制项目总决算,经财务司批准后,办理结余上缴或转汇其他驻外机构。

第三十二条驻外机构进行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应遵守预算管理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基建项目财政拨款”、“基建项目利用上级结余”科目下,按项目名称和拨
款币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项目的拨款收入,年终结账时,转“基建项目结余”。

(二)在“基建项目支出-购房费”、“基建项目支出-建房费”、“基建项目支出-馆舍改造费”、“基建项目支出-租房费”科目下,按项目名称和支出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项目的支出,年终结账时,转“基建项目结余”。

其中,对馆舍租赁项目支出及承租后的正常房租费用,在“基建项目支出-房租费”科目中核算;对因馆舍新建、馆舍改造、馆舍修缮项目发生的租房费(包括工地代表等房租费),在“基建项目支出-建房费”或“基建项目支出-馆舍改造费”科目中核算。

(三)在“基建项目结余”科目下,按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各项目的结余情况。

(四)在“基建项目经费其他收入”科目下,按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项目所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退税收入、基建材料物资变卖收入、原有房屋建筑物的拆除变价收入以及原有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变卖净收入等。

年终结账时,余额转“基建项目结余”。

(五)按照实际需要,在“暂存款”、“暂付款”等科目下,按项目名称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等。

(六)按照实际需要,在“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下,按项目名称和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项目产生的资金、材料、物资、工具、设备等资产,并登记各类资产辅助账。

凡是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与房屋建筑物相分离的资产均应单独记账,将形成这些资产发生的支出(减该资产所取得的退税等收入)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

其中,能够直接认定到各资产的,直接计入资产价值;不能直接认定的,按各项资产的买价或估价分摊计入资产价值。

除上述支出外,其他与基建项目(馆舍租赁项目除外)有关的支出(减去项目所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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