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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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真题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章节精华必考点必背模拟卷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真题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章节精华必考点必背模拟卷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精华必考点必背1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四大特征: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与金融性。

2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①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②两者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③两者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①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赌博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2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属违反道德的行为。

3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而赌博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①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而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

②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保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3保险的要素:3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②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可保危险:是指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这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其构成条件:1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4 保险的分类:①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无形利益保险;③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自考“保险法”笔记(4)

自考“保险法”笔记(4)

自考“保险法”笔记(4)(三)保险公司的清算1、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须经保监会批准后才能解散。

取得保监会的批准后,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市场竞争的原因,保险公司要做强就必须做大,因此有保险公司追求规模合并之说;保险公司要做活就要与其规模相适应,因此有保险公司分立之说。

保险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是其多数股东根据市场竞争的情况决定的,一般而言这是公司的自主权,但是保险公司是一种金融企业,其货币运动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经过其监管机关保监会的批准。

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实际上是投保人以现在的钱买将来的利,投保人买的人寿保险单就是为了将来年老或者疾病时的财政依赖,是一种为了将来的投资,如果投资的人寿保险公司不见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

所以,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或合并外,不得解散,以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2、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

保险公司严重违法违章经营,造成资产危机或者经营危机,保监会可依法撤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及时组成清算组,对该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完毕,该保险公司注销。

3、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自己提出破产申请,经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通过破产清算将保险公司现有的总财产中减去他人的财产(取回权)、减去已经作为担保的财产(别除权)、减去与他人债务相等的财产(抵销权),剩余的财产就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第三,拖欠的税款;第四,清偿公司的其他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自学考试自考保险法学习笔记

自学考试自考保险法学习笔记

《保险法》笔记上编保险法总论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的区别:实施方法;给付与反给付的条件;目的。

2、保险与赌博的区别:法律和道德;目的和作用。

3、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义务的实现和承担;有无求偿权。

三、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1)事件发生的不确定;( 2)何时发生不确定;( 3)原因和结果很难确定。

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一、按照实施形式的不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二、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保险三、按照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原保险和再保险四、按照经营目的和智能的不同:社会保险和营业保险。

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1.2 保险法的组成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则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1.3 保险法的分类保险法的分类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签订的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4 保险法的渊源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当时为了减少海上贸易中的损失,商人们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逐渐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5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这些章节详细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监管等内容。

1.6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1.7 保险法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2019年自考保险法最新复习重点串讲笔记

2019年自考保险法最新复习重点串讲笔记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法律本科《保险法》复习重点串讲笔记【根据最新教材开发】第一编绪论第一章危险与保险危险的概念: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它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危险的特征:(1)客观性;(2)不确定性;(3)可测性;(4)损失性。

危险的处理措施:(1)避免危险;(2)预防危险;(3)自留危险;(4)抑制危险;(5)集合危险;(6)中和危险;(7)分散危险;(8)转移风险。

保险的定义:指采商业化的运营模式,将同质危险以集中管理的措施统由保险机构加以控制,由分散状态的危险单位共同出资形成利益共同体—危险团体(保险单位),少数危险单位的意外灾害事故损失,由共同基金进行补偿,从而达到整体的抗御灾害的效果。

立法定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特征:(1)危险依赖性;(2)危险选择性;(3)行为营利性;(4)分担社会性;(5)资金公益性;(6)目的合法性;(7)利益对等性;(8)金融中介行。

保险与赌博:(1)危险(风险)的性质不同;(2)对象不同;(3)社会作用不同。

保险与储蓄:(1)目的不同;(2)实施方式不同;(3)给付反给付关系不同。

保险与保证:(1)合同性质不同:保险为双务有偿合同;保证一般为无偿合同;(2)保险合同为主合同,而保证为从合同;(3)责任承担不同:保证人一般承担的是代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保险人除非是在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第三人责任,否则无追偿权。

保险的分类:(1)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以实施形式不同为标准。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以保险标不同为标准。

①财产保险通常又分为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火灾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②人身保险通常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自考《保险法》笔记徐卫东版教材

自考《保险法》笔记徐卫东版教材

2010年版徐卫东主编《保险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笔记危险特征:1、客观性,2、不确定性,3、可测定性,4、损失性。

危险处理,可以分为八种措施:避免危险(放弃行动);预防危险;自留危险(以丰补歉);抑制危险(事后补救);集合危险(同类危险集中);中和危险(房价出售);分散危险(分别距离存放);转移危险(转让出售)。

保险的概念:保险为预防特定危险之发生,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根据合理计算,共筹资金,公平负担而将个人之损失,分散于社会大众,以确保经济之安定的制度。

经济学上的保险,是指经济单位和个人筹集费用,形成保险基金,对特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以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为职能的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应具备下列四项要素:(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2)以确保经济之安定为目的,即在于“补偿”(3)须有多数经济单位之集合,须有“协力”(4)须基于合理计算,而公平负担其资金,即需要有“保险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保险本质及要素方面概括保险的特征有:1、危险依赖性。

2、危险选择性(与慈善最本质区别)。

3、行为营利性。

4、分担社会性。

(优势的技术基础)5、资金公益性。

(无权减负保险费和无权拒收)6、目的合法性。

7、利益对等性。

8、金融中介性。

保险发展经历了:保险观念时代,前保险时代(14世纪以前属于萌芽),保险形成时代(14世纪形成保险,冒险借贷成为突破口),保险扩展时代(英国巴蓬博士首家专门承保火灾事故保险组织“火灾保险公司”。

查理士“伦敦保险人公司”即太阳火灾保险公司是现代火灾保险开始者。

人寿保险出险使保险业到全新领域),保险现代化时代。

保险全面发展与走向成熟表现在:(1)保险业规模扩大,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

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

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大纲简版)院系:姓名:学号:学习时间:指导教师:保险法•保险法概述•概念•投保人按约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规定条款承担保险责任;•特征•互助性•补偿性•射幸性•确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则不确定;•自愿性•储蓄性•人身保险有储存,以备急需或年老时使用功能;•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订立合同,如实告知,履行合同,信守保险义务;•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告知保险条款,支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工具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的企图;•总结:人身保险利益在订立时,财产保险利益在事故发生时;•近因原则•危险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业法律制度•经营原则•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金营运限制•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份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代理人•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可以是机构和个人,受保险人委托,保险人担责;•表见代理的适用原则•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行为有效;•追究越权人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损失可请求保险代理人赔偿;•恶意串通实施,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只能是机构,经纪人自行担责;•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保险经纪人要承担责任;•保险合同概述•概念•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不要式合同,射幸合同,格式合同,双务、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主体•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关系人•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险的人;•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39条•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投保人对保险合同追认时生效;•保险合同订立•合同基本条款•保险人的名称、住所;•投保人名称、住所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合同附加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协议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形式•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以投保单为准)《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法》第13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体检不免除如实告知义务;•概括性条款,无需告知;(有具体内容的除外)•限于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举证;•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释合同;•故意不告知,解约,不赔也不退保险费;•重大过失不告知,解约,不赔但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注意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限制•明知+收取保费:不可解除;•明知+超过30日:不可解除;•合同成立超过2年:不可解除;•禁止反言;•未告知“概括性条款”内容:法院不支持,合同不可解除,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保险人明知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拒绝赔偿的法院不支持,协商一致的除外;•保险合同无效情形•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全部或部分无效;•欺诈、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等;•超额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的解除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重疾险、意外险、寿险等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合同中止•原因•投保人逾期未交费,超约定60日或经催告30日;•处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宽限期内发生的,仍应承担但可以扣减相应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复效•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自补交保险费日复效;•保险人同意•保险中止期间风险显著增加,保险人可拒绝;•保险人30日内未拒绝视为同意;•保险合同终止•期限届满;•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法定解除情形;•部分损失赔偿后30日内可终止;•生存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死亡;•保险合同内容冲突处理•代签处理•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未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代签的,对投保人不生效→若投保人交保险费视其对代签行为的追认;《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保险人或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审查期间事故的处理•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保单并收取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期间;•在审查期间,被保险人或受益办请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法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不赔但应退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负举证责任;•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以投保单为准;•不一致情形是经保险人说明+投保人同意,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其也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格式条款争议•按常规理解予以解释;•有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人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或虽不符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法院应予以认可;•保险合同履行•投保人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代交;•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对无法确定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义务;•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保险人义务•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标的受到损害,在承保范围内,保险事故在保险期内发生;•给付期限•30日内核定,通知;•达成协议后10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人寿险5年;其他为3年;•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收到请求60日内→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支付差额;•拒绝赔付的通知义务•核定日起3日内发出;•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情形•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损害;•虚报与扩大损失,不承担;•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发生事故;•自然损耗;•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人寿,伤害,健康)•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人身伤亡应给付保险金,以伤亡为给付条件;•保险期届满符合约定条件应给付保险金,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种类•人寿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特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健康;•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即不适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对象直接由法律规定•顺序: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制度•概述•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特点•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办所应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受益人产生•可以由被保险人单独指定;•投保人指定+须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变更《保险法》第41条•被保险人可以单独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变更受益人,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法院不予支持;•受益人争议处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约定从约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以民法典继承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依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依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约定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特殊人身保险合同•年龄错误的处理《保险法》第32条•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法》第16条•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或给付时按实付保险金比例支付保险金;•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人不可解除合同;•不可解除情形•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日起,超过30天不行使解除权而消灭;•自合同成立日起超过2年;•总结:知情30日+合同成立2年内+主观善意;•人寿保险•概述:投保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规则•投保人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保险法》第33条•一般死亡险合同•法院审理时应主动审查该类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保险法第34条•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在合同订立后追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视为同意金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父母与不满18岁未成年子女间《保险法》第33条•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无需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不可以为其投保,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保险法》第34条•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证据证明下落不明日在保险责任期间,当事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欠缴保费处理《保险法》第36条•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性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处理规则•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日起30日,或约定期限的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宽限期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可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中止后的复效•投保人提出恢复并补交保费的,除被保险人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日内未明确拒绝,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日起恢复效力,且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保险合同解除•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健康险•被保险人因生病治疗产生医疗费用时,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后,再由保险人事后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健康险规则•保险人需证明保险产品设计时,已考虑了公费医疗、基本医保(社保)也会支付的情况,才能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或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合同约定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陪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情况紧急须立即就医的除外;•理赔规则•特殊人身保险事故处理•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保险人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或杀人未遂•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保险法》第45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人主张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应证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保险人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疾病造成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主张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自杀《保险法》第44条•人寿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给付,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受益人或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受益人或继承人负举证责任;•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死、伤、病《保险法》第46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三者追偿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给付规则•有合格受益人时,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法》第42条•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受益人应得受益份额•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其比例享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受益人平均享有;•约定受益顺序,并约定受益份额•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的,由后一顺序受益人按相应比例享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法院应支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情形《保险法》第42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诉讼时效•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5年;•其他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发生日起3年;《民法典》第188条•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则:自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自愿解除,保险人只能法定解除不能任意解除;•保险人法定解除情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赔且不退;(交满2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给付保险金,实赔;•分期支付保费,投保人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年龄错误,申请年龄虚假且真实年龄不可保,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愿解除;•不需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自愿解除有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法院不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成立要件•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时间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保险标的转让•通知•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或另有约定的除外;•未通知,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不赔;•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未作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自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受损保险标的权利转移《保险法》第5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降低《保险法》第52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保险法》第51条•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保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被保险人未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不赔;《保险法》第16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减少或保险价值明显减少•保险人应降低保费,按日计算退还相应保费;•理赔规则•赔偿标准•一般赔偿规则《保险法》第55条•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未约定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且退还相应保险费;•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重复保险《保险法》第56条•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自考“保险法”串讲笔记汇编(4)

自考“保险法”串讲笔记汇编(4)

自考“保险法”串讲笔记汇编(4)(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有两类形式,一种是意图获得增值回报的投资形式,这是最常见的投资形式,另一种是意图获得损失恢复的投资形式。

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有两类,一类是财产保险,一类是人身保险,保险人投保是为了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或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公司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人的实施赔偿或给付。

其中财产保险对事故的赔偿是一种偶然行为;投保人并不愿意发生事故,但是由于客观外界条件的缘故而发生。

事故虽然对个别主体来说是偶然的,但对整体来说又是必然的,投保人的投保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就是一种没有回报的投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作的赔偿就是投保人投资的回报。

当然,这种回报是一种恢复性的回报。

对人寿保险而言,投保人所买的保险单就是一种完全的投资,人寿保险单在期满或期限未满时均有较强的市场转让价值,其期限届满时可以按时享受保险金,在期限未满时可以转让保险单得到一定的转让金额,同样可以认为是一种购买保险单的回报。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

(五)保险是一种规避或转移风险的方式现代的保险制度源于财产保险,是一种集众人之财补个别损失的商业活动,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自己的财产处在价值不变或价值不会有较大损失的状态,万一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恢复自己的财产价值。

保险人通过向众多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形成某个险种保险机制,这种机制必然是保费收入多,保险赔偿支出少,保险人对此险种有利可图,这个险种就继续存在下去。

反之,如果保险赔付支出多,而收入少,这种险种就不能存续下去。

对投保人而言,交纳少量的保费能够在发生风险损失时得到赔偿,及时恢复财产价值或生产能力,以小额的支出保障大额财产的安全,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避免或者减少风险的目的。

二、保险制度(一)保险是一种商业运作保险是一种商业运作,投保人需要付出保险的成本,保险人需要得到商业利润,所以人们将保险称为一种商业活动。

2024年秋10月自学考试00258保险法部分原题含解析

2024年秋10月自学考试00258保险法部分原题含解析

2024年秋10月自学考试00258保险法部分原题一、单项选择题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在约定的给付开始日,至少有一个人生存即给付保险年金,直至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的年金是______。

A.个人年金B.联合及生存者年金C.联合年金D.定期年金2、责任保险合同中,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是______。

A.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B.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C.被保险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D.政府封闭工程引起的损害3、在保险法体系中,相互保险公司法属于______。

A.保险特别法B.保险合同法C.保险业法D.保险监管法4、保险学上将危险解释为______。

A.收益风险B.投机风险C.投资风险D.纯粹风险5、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此种分类标准是______。

A.投保动因B.保险期限C.保险危险D.险种结构6、投保人甲和保险人乙于2017年9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甲于10月9日开始缴付保险费;保险责任从9月15日开始。

那么该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______。

A.9月10日B.9月15日C.10月9日D.未生效7、丁某为筹措流动资金,决定变更保险合同,减少保险金额,这种变更属于______。

A.法定变更B.约定变更C.通知变更D.单方变更8、依据保险标的性质,责任保险合同属于______。

A.人身保险合同B.人寿保险合同C.期待利益损失保险合同D.财产保险合同9、关于牙医保险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投保人只能为牙医B.属于普通医疗保险C.属于补充医疗保险D.属于特种医疗保险10、人寿保险合同拒绝承保的是______。

A.在私营煤矿从事挖煤作业的李某B.从事伐木工作的吴某C.从事计算机系统开发的唐某D.处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刘某11、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全损分为______。

A.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B.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C.实际全损和共同海损D.单独海损和推定全损12、将保险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的依据是______。

保险法完整笔记

保险法完整笔记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保险学习笔记摘抄(3篇)

保险学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保险概述1. 定义: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特定风险发生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2. 保险的基本原则:a.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有保险利益。

b. 保险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c. 保险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事实、欺诈或滥用权利。

d. 保险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不得强迫或诱骗。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1.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2.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

3. 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4.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象。

5.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6. 保险费: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7.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

三、保险的种类1. 按照保险标的划分:a.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b.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c.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 按照保险责任划分:a. 全险: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全部风险的保险。

b. 附加险:在主险基础上,增加部分保险责任的保险。

四、保险的理赔1. 理赔流程:a.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b. 保险公司调查核实。

c.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决定是否赔偿。

d.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 理赔条件:a.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b. 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c. 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保险代理人1. 定义:保险代理人是指在保险人授权下,代理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的人。

2.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a. 权利:代理保险人订立、变更、解除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代为理赔等。

b. 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完整版)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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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2024年下半年自考法学本科保险法考题含解析

2024年下半年自考法学本科保险法考题含解析
25、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合理提示和明确说明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义务的条款,则该条款______。
A.依然有效
B.效力待定
C.不生效力
D.有待追认
二、多项选择题
26、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在于______。
A.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
B.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
C.通过减轻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降低保险团体的保费
A.暂保单又称为投保单
B.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C.暂保单与正式保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D.正式保单签发后暂保单自动失效
E.暂保单不是保险合同的必要凭证
三、简答题
31、简述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及其与保险合同变更的区别。
32、简述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的赔偿责任的要件。
33、简述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法定除外责任。
区别:
(1)保险合同的转让是合同当事人的改变,而并不改变保险合同的内容;而变更合同是改变合同内容,当事人并不发生改变。
(2)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
32、(1)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2)是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3)是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4)是过失行为产生的责任;
(2)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3)对保险格式条款中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提请投保人注意并予以明确说明。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公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五、案例分析题
37、1.根据保险规定,张母的应履行的程序是: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2.投保人没有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保险金应在张某和其弟之间平分。3.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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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4)第七章运输工具保险合同(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保险协议。

投保人:车辆所有者与车辆有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

险别范围: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二、保险费的计算: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车辆损失险=基本保险费+(保险金*保险费率)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种类、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分别相应采取固定的保险费。

3.保险费的优惠折扣和无赔款优待折扣投保的车辆越多,保险费的优惠折扣越大。

保险业对保险车辆在承保的一年内无赔款的,续保是给予无赔款优待折扣计收保险费,一般折扣为10%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车辆损失险的的保险责任:a.碰撞责任b.非碰撞责任:对保险车辆因承保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c.施救、保护费用2.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a.不保危险有: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受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两轮及轻骑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b.不保损失有: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的故障;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车辆因遭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飞机保险合同一、飞机保险合同是以飞机为保险标的,当承保飞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及产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协议。

二、险别飞机保险按适用范围:国内航线飞行保险;国外航线飞行保险;飞行试飞保险。

飞行保险按责任范围:飞机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责任险三种基本险。

承运货物责任险;战争、劫持险两种附加险。

三、飞机机身保险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腐蚀、和制造上的缺陷;停航、停运的间接损失;战争、劫持。

四、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指的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

由被保险人支付工资的机上和机场工作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故意的行为;战争、劫持等。

五、旅客责任保险旅客指购买了飞机票和经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

但不包括为完成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乘飞机的人。

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劫持等。

(三)船舶保险合同一、船舶保险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被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保险船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二、保险标的的范围在我国内水和沿海运输的船舶,包括用于载运客货的普通船舶(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和各种专业船舶(渔船保险承保的渔船、油轮保险承保的油轮)保险标的不包括:远洋运输船舶;建造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修理中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等。

三、保险责任1.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2.碰撞责任3.共同海损和救助四、索赔与理赔1.索赔a.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保险单、海损事故说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赔偿费用的有关单证。

b.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保险单、船长的海事报告、航海日志及机舱日志、海图、检验报告、海员的证明材料、费用清单等。

2.理赔a.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理赔时: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内的损失,且每次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若一次达到保险金额的赔款或同类新船出厂造价时,保险责任终止。

b.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理赔时:定值保险的,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不定值保险的,按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如果是超额保险的,按保险价值赔偿;如果是不足额保险的,按比例赔偿;如果是重复保险的,由各重复保险人分摊。

第八章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本章以选择题和案例题为主(一)名词解释1.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海上或内河航行的船只运送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承保的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陆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被保险的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飞机运载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一、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因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括质量不善或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单独的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2.破碎渗透险3.淡水雨淋险4.包装破裂险5.电视机破碎险6.承运蜜蜂的,附加特约投保舱面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平安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或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根据条款规定应由供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的保险责任:除平安险以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

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以上之外还包括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我国规定了11中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知量险4.混杂、玷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二、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国内水路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为2.核事件或核爆炸3.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4.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

3.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造成的损失。

4.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综合险的保险责任:除上述以外,还包括:破碎渗漏造成的货损、包装破裂造成的货损、偷盗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雨淋湿损等保险责任。

因铁路承运人的责任,致使被保险货物灭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的责任。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陆运险和一切险陆运险:1.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上以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四、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为2.核事件或核爆炸3.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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