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可以依法确认无效或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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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可以依法确认无效或申请撤销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可以依法确
认无效或申请撤销
为防止大股东滥用所持表决权架空小股东的表决权,《公司法》赋予股东对违法会议召集、表决行使诉权,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对有瑕疵的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股东或受决议损害的其他人可以通过撤销之诉或无效确认之诉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可能因为下列原因存在瑕疵:(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特别注意的是: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并非无效)。对于第一种瑕疵情形的,股东可以
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瑕疵情形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议。
正确应用公司法22条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时效性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具有时效性。公司法为了促使利害关系方尽早的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恢复稳定的状态,特别限制了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限制期间为60日,起算时间为决议作出之日。这一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断或延长。因此股东一定要注意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有时操作上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如果股东会会议没有通知某些股东,该股东可能无从知道股东会召开和通过决议的事情,如果是董事会决议,更有可能出现股东并不知情的情形,然而公司法并没有对以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比如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计算期限),而是刚性的规定了一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这确实可能影响股东行使权利,给损害股东利益行为以可乘之机。对于股东申请法院确认决议无效之诉公司法律对时效要求没有作出规定。【对撤销之诉,法律规定较短的出诉期间,以维持公司机关意思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决议无效之诉,在实体法上属于形成权,
在程序法上属于确认之诉,因其严重侵害股东权益,法律对股东的诉权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二、非股东行如何使撤销权公司法没有作出规定
实质上如果非股东方因为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瑕疵,并且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也可提出确认无效之诉或撤销之诉,但对于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申请法院确认决议无效之诉同样没有作出具体的时效规定。
三、瑕疵决议的效力转化
对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自始绝对无效,不必经由股东申请撤销,但对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确认无效。对于决议无效的情形即使无人起诉,也不能转化为有效的决议。而对于可撤销的决议,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决议作出60天之后,其效力就不会再受影响。
四、股东提起撤销之诉要提供担保
为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延误公司经营决策执行,公司可以针对股东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要求股东提供担保,一旦股东所诉与事实不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的“前款”是否包括确认无效之诉,没有明确,就是说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没有明确。但从法理上讲,
应当与撤销之诉一样要求提供担保,才能达到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目的。
五、变更登记事项的恢复
如果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决议之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