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研习美国刑事诉讼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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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研习美国刑事诉讼判例? 【1.4 版】
赵兴洪* 【按】 我身边不少同行和同学对美国刑事诉讼判例非常感兴趣, 但又觉得英文判 例面目可憎,不敢“垂幸” 。本人稍微读过一些美国刑事诉讼判例,故将自己的 一些学习体会分享出来, 供大家参考。 由于我并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案例教学法训 练,定会有不少差错,请各位方家不吝指教,既让我进步,也避免误人子弟。
数据信息。显然,所谓先例,主要就是指后人引用了先前案件里的 Holding。不 过对于一份判决意见里 Holding 到底是什么, 以及存在几个规则, 有时候会存在 很大争议,因为有些法官并不会在判决意见里明确写出 Holding。此外,作出裁 判的法官和后来的法官对于 Holding 是什么也可能存在不同解读。 好在数据库公 司整理后的判例, 一般会将 Holding 在判决意见前单列出来——不过这个规则显 然也不是唯一和最终的解读。 与 Holding 相关的一个词语叫 obiter dictum, 是法官在 opinion 里发表的附随 意见, 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往往也不针对本案的法律问题。 但由于其具有启发性, 律师可援引作为说理根据。不过有时候法官大人们也很“任性”,喧宾夺主的事 情也是发生过的。如 Mapp v. Ohio, 367 U.S. 643(1961)本来主要涉及宪法第一 修正案的言论和出版自由问题,但是克拉克(Clark)大法官撰写的法庭意见却 主要针对诉讼双方未提及、 未辩论、 大法官们闭门会议也未讨论过的法律问题 (这 也是 Harlan 大法官反对意见的首要理由) , 即 Weeks v. United States, 232 U.S. 383 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适用于各州, Wolf v. Colo., 338 U.S. 25 是否需要推 翻。 也就是说, 这位法官大人硬生生将一个第一修正案案件变成了第四修正案案 件!(The Supreme Court, Mr. Justice Clark, held that evidence obtained by unconstitutional search was inadmissible and vitiated conviction.) 而且正如大家知道 的, Mapp 案也是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第四修正案案件而为人所知的! 如此看来, 谁主谁辅,有时候还真不好说呢。 (2)Reasoning 推理则是阐述法院确立、 适用前述规则的理由。 规则和推理一起构成了判例 的实质内容,是判例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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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图 1 案例引证示例(来源: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需要注意的是, 我国学者引用论文或者案例习惯引用具体的页码, 但是判例 引证号是固定的,不能自行更改案例的起始页码。以前述案例为例,即便您引用 的具体内容位于第 166 页,也不能引证为 342 U.S. 166。因为现代社会已经很少 有人直接查阅纸质判例了,而主要是搜索案例数据库,如果更改了起始页码,在 数据库里将无法返回搜索结果, 或者会返回错误的搜索结果。 如果要指明具体的 引用页,需在起始页后单列,以逗号隔开,如图 1 所示。
(四)案卷编号【Baidu Nhomakorabeaocket number】
法院对案件的内部编号,对我们并无特别意义。
(五)判决时间【Date of decision】
包括辩论时间和判决时间。
(六)审理经过【Procedural history】
如前所述, 我们能够看到的判例都是上诉法院以上级别法院的判例, 故此前 已经经历过其它审理程序。 审理经过会涉及案件的来龙去脉及各级法院的先前裁 判结果。最高法院的判例还会写明是通过调卷令(Certiorari)还是人身保护令程 序到达最高法院的。
(七)法庭意见【Majority opinion】
多数意见即法庭意见,是有法律拘束力的意见。在法庭意见正文前面,会标 明是哪位(大)法官撰写的。联邦和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般被称为 Justice,其 它上诉法院的法官被称为 Judge。
1.法律问题【Legal question】
撰写法庭意见的法官往往会在法庭意见的开头归纳出本案的法律 (宪法) 问 题。 这个法律问题就是判例的主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该问题的回答往往就是 确立的法律规则。 如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撰写 Riley v. California, 134 S.Ct. 2473 法庭意见时,首先便提出:These two cases raise a common question: whether the police may, without a warrant, search digital information on a cell phone seized from an individual who has been arrested.
2.案件事实【Facts】
在刑事诉讼中, 案件事实既包括被告人实施的行为, 也包括执法人员实施的 行为。 但是由于这些判例多半是被告人挑战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判例, 故执法人员 的执法行为以及支持执法行为的证据事实应该是我们阅读的重点。 如果我们不关 注这些事实, 就可能无法理解判决结果的意义, 以及本案件与其它类似案件的差 别。
(七)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
协同意见也译为附和意见, 是指同意法庭决定, 但对法庭推理有不同看法的 意见。这充分体现了美国法官的独立性。协同意见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里面体 现的思想往往会与法庭意见互为映照, 甚至进一步解释了法庭规则。 比如 Katz v. U.S., 389 U.S. 347(1967)是目前美国法院界定搜查行为的有效判例,该案的法庭 意见提出:侵犯公民“合理隐私期待”的执法行为构成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 搜查。但是哈兰(Harlan)大法官撰写的协同意见往往被认为更好地解释了如何 判定“合理的隐私期待” ,即应该从主观(一个人有无实际的隐私期待)和客观 (这个隐私期待是否会被社会认为是合理的)两个方面来展开判断。该“双叉原
4.决定【Decision】
决定即法院对案件做出的处理。刑事诉讼法律审中一般有三种决定:维持 (Affirmed) 、 推翻 (Reversed) 、 推翻并发回重审 (Reversed and remanded) 。 需要注意的是,推翻、发回重审并不意味着被告人无罪。因为在新的审判中,被 告人可能被重新定罪。 比如米兰达案中, 被告人米兰达的诉求在联邦最高法院获 得了支持,但是在重审中,他又被重新定罪并投入监狱中。
3.规则与推理【Holding & Reasoning】
(1)Holding Holding 在英国法中一般使用其拉丁文表述 ratio decidendi, 意为 “裁判的理 由”(“the reason for deciding”)。不过更确切地说,Holding 是判决里确立起 来的规则(the rule of the case),是法院对法律问题的回答,即法院在本案中确 立、 厘清或适用了何种规则。 如前述 Riley v. California 案中, 法院确立的规则是: 当一个人被合法逮捕后, 没有搜查证, 警察一般不能附带搜查被逮捕人手机上的
一、判例的引证及构成
(一)引证号【Citation】
引证号,顾名思义是用于引证、索引的特定编号。引证号本身不是判例的构 成要素,但我们引用、搜索案例均要用到它,因此在开篇予以介绍。对于如何规 范引证判例(本文不严格区分判例、案例、先例) ,美国不同法院特别是各类蓝 皮书有详细的规定。 美国目前较流行和权威的蓝皮书为 “蓝皮书: 统一引证系统” (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由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宾 夕法尼亚大学、 耶鲁大学四大法学期刊的编辑们编辑, 哈佛法律评论联合会出版, 目前已更新到第 20 版。根据这本蓝皮书,一项完整的判例引证可能包括六个要 素 (见图 1) : (1) 案例名; (2) 报告集和其它来源 (Reporters and Other Sources) ; (3)法院或司法区(Court and Jurisdiction) ; (4)日期; (5)附加信息 (Parenthetical Information) ; (6)案例历史及发展(Prior and Subsequent History) 。其中,第(2)要素可以大致称为引证号。其内容包括三部分:判例 集卷号; 判例报告集名称; 判例起始页。 如 342 U.S. 165 即是一个引证号。 其中, 342 代表第 342 卷;U.S.是 United States Reports 的缩写——该判例集是美国联 邦最高法院的官方判例集;165 是判例的起始页。合起来讲,342 U.S. 165 意指 该案例收录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集第 342 卷,判例起始页为第 165 页。通 过这个索引号,就可以在纸质判例集里找到这个案例;当然,也能在案例数据库 里准确搜索到该案例。
则”已被美国法院普遍采纳。
(八)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
反对意见是不同意多数意见的少数意见, 所以也被称为少数意见。 反对意见 亦无法律拘束力。如同附和意见一样,反对意见往往也会孕育新思想、新规则。 与其说反对意见“不合时宜” ,不如说这些反对意见体现的法律思想比较超前。 如前述 “合理隐私期待” 思想最早萌芽于布兰代斯 (Brandeis) 大法官在 Olmstead v. U.S., 277 U.S. 438 (1928)案中的反对意见——接近 40 年后,它成了法庭意见。 发表反对意见的传统,成就了数位“伟大异议者” (Great Dissenter) ,其中 如雷贯耳的当属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大法官、哈兰(John Marshall Harlan)大法官。据笔者有限的了解,被冠以“伟大异议者” (或“当代伟大异 议者” “新伟大异议者” )的还有布伦南(Brennan)大法官、斯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 大法官、 斯卡利亚 (Antonin Scalia) 大法官、 索托马约尔 (Sonia Sotomayor) 大法官等。
(三)案件名【Title】
案件名包括控辩双方名称和“v.” 。控辩双方的名称位于 v.的两边。由于刑事 诉讼发生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因此,案件名的一方是政府,包括美国联邦政府 (United States) 和州政府 (往往以州名或 State、 People、 Commonwealth 指代) 。 如著名的米兰达案的案件名为 Miranda v. Arizona(案件名一般用斜体) 。其中 Arizona 即代表亚利桑那州政府。在第一审中,往往是政府名位于左边。在上诉 (申诉)程序中,上诉(申诉)方的名称往往位于左边。 “v.”是 versus 的缩写, 在刑事诉讼里可以读为 versus 或 against;在民事诉讼里宜读为 and。 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的案件多半由刑事诉讼 引起,但却被视为民事案件。故这类案件的案例名中并无政府名。如 Adams v. Williams,407 U.S. 143(1972)其实是刑事诉讼引起的人身保护令案件。
(二)判决法院【Court】
与我国裁判文书一样, 美国的判例也会标明判决法院。 由于美国法院诉讼程 序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我们能够看到的往往是上诉法院以上级别法院的判例; 事实上第一审法院也不公布其判决。 这一点和我国目前的情形是很不相同的。 以 美国联邦系统为例, 我们能够看到的判例主要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上 诉(巡回)法院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