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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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目录
1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总体评价.....................................................................................................
5
第三章总体设计.....................................................................................................
8
第四章路线............................................................................................................. 第五章路基、路面. (10)
第六章桥梁、涵洞 (12)
第七章隧道 (14)
第八章路线交叉 (16)
第九章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18)
第十章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 (20)
第十一章其他容 (21)
第十二章设计概算 (22)
第十三章基础资料 (23)
附录一:初审报告格式 (25)
附录二:专家审查意见格式 (27)
附录三:核查意见书要求 (28)
附录四:符合性审查一览表 (29)
省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公路工程初步设计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审查要点。
第2条本审查要点适用于省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省审批的其他公路项目等可参照执行。
第3条审查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必要的现场踏勘,与设计人员和业主沟通,对全套初设文件进行全面、系
统的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和优化建议方案。
第4条初步设计审查的重点是建设规模、标准、路线走向、
路基路面和主要构造物方案,互通、服务区的位置和方案,设计
概算及涉及经济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方案等。
第5条初步设计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先由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再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6条根据初审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初步设计
文件,报批前应由初审单位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意见书供
主管部门决策。如确有必要,主管部门也可确定相应资质的单位
做进一步复核。
第7条初步设计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第8条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容是:
1. 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设计合同是否有
效;
2. 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围;
3. 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4. 是否取得“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5. 是否取得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
审等前置性专题批复或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符
合上述专题报告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
6. 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容。
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或设计单位补充完善。
第9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要求:
1. 审查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批复”或“项
目核准批复”的要求;
2. 审查设计文件深度及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 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的规定(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4. 审查工程初勘报告是否达到规要求的容和深度,初测、
初勘外业是否通过验收,基础资料是否全面、可信;
5.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设
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耐久、节约、和谐”的原则。
第10条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的资料应包括:
1. 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文件、测设合同、政府主管部门对
“工可”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
2. 全套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初测资料、初勘地质报告、
事先指导书、外业验收报告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3. 建设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四
项专题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4. 工程所涉及的其它专题报告及批复文件,如地质灾害评
估、矿产压覆、文物、安全性分析、通航论证、行洪分
析、地震安全性评价等;
5. 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意见、协议书及其他审查所需的
资料。
第11条初步设计的初审报告分章节编写,其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一;专家审查意见的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二;核查意见书要求
参见附录三;符合性审查一览表参见附录四。
第二章总体评价
第12条审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容、格式应符
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要求。
第13条审查“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执行情况,以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并对符合性审查的容作出客观
评价。
第14条评价设计方案比较的容、深度的客观性、科学性和
合理性,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地质、水文、气候、地形等基础资料
的完整性、可靠性。
第15条评价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
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程度。
第16条对设计文件存在的原则性、普遍性以及可能影响方案确定的主要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