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版-《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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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制定本核算细则。

本核算细则规定了广东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核算方法。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起草。

1印刷行业1.1 适用范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包装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复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1.2规范性引用文件《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6)《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1.3术语和定义1.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3.2 油墨由作为分散相的色料和作为连续相的连结料组成的一种稳定的粗分散体系,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着色的物质。

1.3.3 平版印刷平版印刷(平印)又称为胶版印刷(胶印),其特征是印版的图文着墨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在同一平面上。

1.3.4 凸版印刷凸版印刷(凸印)的图文部分处于一个平面,明显高于空白部分,印版着墨时,油墨附着在印版的凸起部分,并在压力作用下转移到承印物上。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使用热固型油墨的平版印刷企业、使用醇溶性油墨的柔版印刷企业、凹版印刷企业及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孔版印刷企业,其他印刷企业可参照本指南开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

印刷行业VOCs防治技术1、工艺过程VOCs防治技术工艺过程VOCs防治技术指采用无VOCs或低VOCs的原辅材料、先进的生产工艺,或者完善的废气收集及治理系统等方法在生产过程中减少VOCs污染。

1.1 控制原辅材料VOCs含量控制原辅材料VOCs含量旨在推行使用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油墨、胶粘剂以及清洗剂等原辅材料使用,从工艺的开端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达到VOCs减排目的。

目前环保型原辅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辐射固化油墨,如UV固化油墨和EB油墨。

此类油墨有机溶剂含量极低,使用过程几乎不排放VOCs。

UV固化油墨可用于平版印刷、凸版印刷、凹版印刷、孔版印刷以及喷墨印刷的各个领域,适用的承印物有纸张、塑胶、电路板、铝箔等。

②水性油墨:指以水为主要溶剂的油墨,主要应用于柔版印刷与凹版印刷。

目前我国出版领域凹版印刷基本采用水性油墨,但软包装领域仍然大量使用溶剂型油墨。

③植物基油墨:以植物油代替石油系溶剂型油墨中的矿物油,目前使用最多的是大豆油墨,广泛用于平版印刷。

④水性胶粘剂:以水为主要溶剂的胶粘剂,可用于除蒸煮袋之外的食品、烟、酒及药品包装的复合工艺,目前已在国内少数企业得到应用。

此外,采用适用于高速轮转平版印刷机的无醇或低醇润版液、专用油墨清洗剂(W/O 乳液型)也可降低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

1.2 密封原料供应系统采用密闭容器和管道调配、输送原料,减少原料贮存、配制及供应过程VOCs逸散。

1.3 建立VOCs废气收集系统建立印刷、烘干和复合工序废气收集系统,增加VOCs废气的捕集率,减少无组织排放。

单张印刷企业应将车间密封,轮转印刷企业、金属印刷企业和凹印印刷企业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保证VOCs废气捕集率不低于95%。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讲解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讲解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文 件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11-12发布 2013-11-15实施 附件目次前言 (I)1 总则 (1)1.1 适用范围 (1)1.2 编制依据 (1)1.3 术语和定义 (1)2 生产工艺及VOCs排放 (2)2.1 平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2.2 凸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2.3 凹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2.4 孔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2.5 复合工艺及VOCs排放 (4)3 印刷行业VOCs防治技术 (4)3.1 工艺过程VOCs防治技术 (4)3.2 VOCs废气治理技术概述 (5)3.3 印刷行业VOCs治理技术推荐 (8)4 治理设施建设与监管要求 (10)4.1 总体要求 (10)4.2 废气收集设施建设要求 (11)4.3 废气采样口建设要求 (11)4.4 废气治理设施建设要求 (11)4.5 管理要求 (13)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

本指南可作为印刷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印刷企业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本指南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使用热固型油墨的平版印刷企业、使用醇溶性油墨的柔版印刷企业、凹版印刷企业及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孔版印刷企业,其他印刷企业可参照本指南开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

1.2 编制依据本指南以印刷行业VOCs排放特征为基础,充分考虑现有治理技术的发展水平、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情况,结合我国现有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相关政策,严格按照指导文件编制。

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制定本核算细则。

本核算细则规定了广东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核算方法。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起草。

1印刷行业1.1 适用范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包装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复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1.2规范性引用文件《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6)《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1.3术语和定义1.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3.2 油墨由作为分散相的色料和作为连续相的连结料组成的一种稳定的粗分散体系,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着色的物质。

1.3.3 平版印刷平版印刷(平印)又称为胶版印刷(胶印),其特征是印版的图文着墨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在同一平面上。

1.3.4 凸版印刷凸版印刷(凸印)的图文部分处于一个平面,明显高于空白部分,印版着墨时,油墨附着在印版的凸起部分,并在压力作用下转移到承印物上。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环 境 保 护 技 术 文 件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11-12发布 2013-11-15实施目次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

本指南可作为印刷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印刷企业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本指南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 总则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使用热固型油墨的平版印刷企业、使用醇溶性油墨的柔版印刷企业、凹版印刷企业及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孔版印刷企业,其他印刷企业可参照本指南开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

编制依据本指南以印刷行业VOCs排放特征为基础,充分考虑现有治理技术的发展水平、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情况,结合我国现有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相关政策,严格按照指导文件编制。

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如下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4]《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8]《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9]《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10]《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11]《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实施方案》[1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14]《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6-2013)[15]《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7-2013)[1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2007)[1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2007)[1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2007)[1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2007)[2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21]《》(HJ/T 1-92)[2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2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2007)[2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2007)术语和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精简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精简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 排放控制。

二、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苯110.40.4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20 1.2 a 1.0总V OCs6030 3.6 2.9 a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四、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 浓度限值(单位:mg/m3)苯甲苯二甲苯总V OCs0.10.60.2 2.0五、控制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1、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 18581的规定。

2、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 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3、涂料、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

废弃的涂料桶、有机溶剂容器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

4、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调查和监测的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调查和监测的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调查和监测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0.05.13
•【字号】粤环办函[2010]120号
•【施行日期】2010.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情况调查和监测的函
(粤环办函〔2010〕120号)
东莞市环保局、中山市环保局:
根据《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决定组织编制广东省《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按照标准编制工作程序,现需对部分包装印刷企业(见附件1)的基本生产情况、VOCs排放及治理等方面进行现状调查和监测,请你们协助此项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组织上述企业认真填写《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于5月18日前反馈标准编制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

二、请协助标准编制单位开展现场调研和监测工作,调查结果将作为编制标准的参考依据使用,不作为各级环保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附件:1.拟调查和监测的包装印刷企业名单
2.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调查表(略)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联系人及电话/传真:张晖************)
附件一。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2014年9月目录1 项目背景 (3)1.1项目来源 (3)1.2工作过程 (3)2 行业概况 (4)2.1北京市印刷行业概况 (4)2.2印刷生产工艺 (7)3 标准制定必要性分析 (16)4 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7)4.1 印刷行业VOCs排放源 (17)4.2 印刷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2)4.3 北京市印刷行业VOCs排放及治理现状 (28)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9)5.1 标准适用范围 (29)5.2 标准结构框架 (29)5.3 污染物控制要求 (30)5.4 标准限值与规定的制定依据 (36)5.5 技术与管理规定 (50)5.6 监测要求 (51)6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52)6.1 国外相关标准及控制措施 (52)6.2 我国相关标准及控制措施 (54)7 经济技术分析 (56)1项目背景1.1项目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环境建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的要求,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市VOCs排放控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5月下达了制定《北京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的计划任务,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解放军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负责制定。

1.2工作过程本标准编制组于2013年7月开始启动标准的编制工作。

首先对国内外相关研究及政策进行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然后选取北京市典型包装印刷企业进行现场的调研及采样工作,期间进行了多次专家咨询会及研讨会,对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标准的制定思路等进行了反复论证、研讨。

最终于2014年6月形成包装印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具体工作过程如下:(1)2013年7 月~2013年10月。

——资料收集和整理。

标准制定课题组查阅了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香港、台湾和北京等国家和地区对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控制措施。

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介绍

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介绍

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 VOCs
0.15
折合每公斤排放量的费率 (RMB.元)
一般 VOCs
8元/kg
(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办法》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 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 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1)石油化工行业:已经发布实施(2015.01) (2)包装印刷行业:已经完成初稿 (3)表面涂装过程:正在制定过程中 (4)有机化工行业:计划今年开始制定
行业
VOCs
3
6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
行业
VOCs
3
7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广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
VOCs
3
8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 准(DB44/816-2010)
行业
VOCs
3
9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
NMHC NMHC NMHC
5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行业
VOCs (不含DMF)
3
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2011)
行业
NMHC
3
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行业
NMHC
3
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二、相关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情况介绍
环境保护法 (已颁布新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通告-穗府[2009]2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通告-穗府[2009]2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通告(穗府〔2009〕27号)为有效控制区域环境空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确保2010年亚运会期间全市空气质量各主要污染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或使用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和企业适用本通告:炼油、石油化工、油漆和涂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皮鞋制造、人造板及木质家具制造、印刷业、汽车及配件喷涂、电子产品制造、服装干洗、建筑业。

二、炼油企业对炼油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燃烧处理或物理处理。

炼油企业生产的汽油,其储存与运输均应进行油气回收,储罐应设置为浮顶罐,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运输车辆应进行改装,满足油气回收的要求。

三、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燃烧处理或物理处理。

原材料与产品装卸均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应加强对输送有机气体或挥发性有机液体设备或管线组件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有机物滴漏现象;不能完全密闭的投料口、产品分装口等应安装集气罩抽集后集中处理,减少有机物的排放;禁止原料、产品分装容器的敞口或露天放置。

四、汽车制造和汽车维修业在汽车喷涂时,喷漆和烘干应在密闭的喷(烘)漆间内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应抽集后经处理排放,喷漆后的车辆应烤漆干燥,禁止阴干。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粤环〔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范围(一)工作目标。

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开展VOCs综合整治,坚持重点突出、以点带面、分步实施,以珠三角地区为重点,带动全省开展重点企业VOCs达标治理和污染减排工作,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

到2017年底,全省VOCs 重点企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比2013年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等13个重点行业。

二、重点行业整治要点(一)炼油与石化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行业。

全省石化行业综合治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执行。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印刷企业VOCs排放管控

印刷企业VOCs排放管控

的排放限值。
➢ 自 2017 年1 月 1 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及 4.1 的标准要求。
➢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及 4.1 的标准
要求。
2021/3/3
19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监控位置
厂界 印刷生产
场所

Ⅰ时段 Ⅱ时段
0.1
0.1
0.1
0.1
甲苯与二甲苯合 计
包装印刷企业VOCs 排放管控
2021/3/3
董浩亮 2016年5月21日
1
目录
1 VOCs定义
2 包装印刷业VOCs排放源
3 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4 VOCs排放标准(DB 11/1201—2015)
5 VOCs检测
6 工艺措施和管控要求
7 绿色印刷认证
2021/3/3
2
1. VOCs定义
VOCs: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上海VOCs排污收费分三阶段启动:10、15、20元/kg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kg,
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 15元/kg,
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 20元/kg。
2021/3/3
15
3、江苏:3.6、4.8元/污染当量
包装用水性胶粘剂的要求如下表
2021/3/3
项目 苯 苯+甲苯+二甲苯 卤代烃
指标(mg/kg) ≤100 ≤1000 ≤1000
18
4.2 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5-2010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5-2010

DB44ICS 13 040 40 Z 60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44/ 815-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发布稿)2010-10-22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44/815-2010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3)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3)4.2印刷油墨VOC S含量限值 (3)4.3排气筒VOC S排放限值 (3)4.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 S浓度限值 (4)4.5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4)4.6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 监测 (4)5.1布点 (4)5.2采样和分析 (4)5.3监测工况要求 (5)6 标准实施 (5)附录A(规范性附录) 印刷行业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6)附录B(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7)附录C(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附录D(规范性附录) VOC S监测方法 (9)参考文献 (13)DB44/815-2010前言本标准依据印刷版式和承印材料的不同,规定了不同印刷油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工艺过程的VOCs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印刷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文 件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11-12发布 2013-11-15实施 附件目次前言 (I)1 总则 (1)1.1 适用范围 (1)1.2 编制依据 (1)1.3 术语和定义 (1)2 生产工艺及VOCs排放 (2)2.1 平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2.2 凸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2.3 凹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2.4 孔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2.5 复合工艺及VOCs排放 (4)3 印刷行业VOCs防治技术 (4)3.1 工艺过程VOCs防治技术 (4)3.2 VOCs废气治理技术概述 (5)3.3 印刷行业VOCs治理技术推荐 (8)4 治理设施建设与监管要求 (10)4.1 总体要求 (10)4.2 废气收集设施建设要求 (11)4.3 废气采样口建设要求 (11)4.4 废气治理设施建设要求 (11)4.5 管理要求 (13)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

本指南可作为印刷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印刷企业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本指南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使用热固型油墨的平版印刷企业、使用醇溶性油墨的柔版印刷企业、凹版印刷企业及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孔版印刷企业,其他印刷企业可参照本指南开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

1.2 编制依据本指南以印刷行业VOCs排放特征为基础,充分考虑现有治理技术的发展水平、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情况,结合我国现有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相关政策,严格按照指导文件编制。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2014年9月目录1 项目背景 (4)1.1 项目来源 (4)1.2 工作过程 (4)2 行业概况 (5)2.1 北京市印刷行业概况 (5)2.2 印刷生产工艺 (10)3 标准制定必要性分析 (22)4 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4)4.1 印刷行业VOCs排放源 (24)4.2 印刷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32)4.3 北京市印刷行业VOCs排放及治理现状 (40)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1)5.1 标准适用范围 (41)5.2 标准结构框架 (41)5.3 污染物控制要求 (42)5.4 标准限值与规定的制定依据 (51)5.5 技术与管理规定 (71)5.6 监测要求 (73)6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74)6.1 国外相关标准及控制措施 (74)6.2 我国相关标准及控制措施 (78)7 经济技术分析 (80)1项目背景1.1项目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环境建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的要求,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市VOCs排放控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5月下达了制定《北京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的计划任务,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解放军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负责制定。

1.2工作过程本标准编制组于2013年7月开始启动标准的编制工作。

首先对国内外相关研究及政策进行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然后选取北京市典型包装印刷企业进行现场的调研及采样工作,期间进行了多次专家咨询会及研讨会,对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标准的制定思路等进行了反复论证、研讨。

最终于2014年6月形成包装印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具体工作过程如下:(1)2013年7 月~2013年10月。

——资料收集和整理。

标准制定课题组查阅了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香港、台湾和北京等国家和地区对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控制措施。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版(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 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 刷生产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用于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油墨
225
225
用于不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墨
--
700
用于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墨(热固油墨除外)
300
300
凸版油墨
300
300
4.3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企业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按表 2 执行。 表 2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印刷方式
污染物
(mg/m3)
Ⅰ时段
Ⅱ时段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Ⅰ时段
Ⅱ时段
3
DB44/815-2010
印刷方式
污染物
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 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 刷)、柔性版印刷
苯 甲苯与二 甲苯合计 总 VOCs
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

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 甲苯与二
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 甲苯合计
印刷)
4.2 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
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为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 多少克 VOCs 计算)应执行表 1 的规定。
印刷油墨种类
表 1 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
VOCs 含量的最高限值/(g/L)
Ⅰ时段
Ⅱ时段

精简版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精简版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精简版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处于即用状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版(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二、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VOCs排放限值1、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为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多少克VOCs计算)应执行表1的规定。

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2执行。

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3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四、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1、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宜储存在密封容器中。

有机溶剂转移、墨辊等设备清洗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VOCs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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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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