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救济分析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政发〔2006〕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时依法取得补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四)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造成损毁的;(四)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及依法确定的其他禁牧区域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补偿核准认定工作由省、市县两级补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县补偿管理机构的成员由同级财政、林业、农业、民政、价格等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害补偿的,应自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向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书。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NO. 01 42 0
Ge e a o 7 n r lN . 0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 问题的探讨
纪 冉
( 沈阳师范大 学国际商学院, 辽宁 沈 阳 100 ) 10 0
摘 要 : 近年来 , 野生动物、 饲养宠物致人人身、 财产损害问题 日渐突出, 而现行 法律 对此规定过 于粗略, 无法有效解决现 实的
2 1 年第 4期 00
( 7 ) 总 O期
辽 宁 师 专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 U N L O O I GT A HE SC L E E( O I LS IN E DTO O R A FUA N N E C R O L G S C A CE C SE II N)
一
攻击性 和危 险倾 向是 为人们 所共 知 的。如 烈性犬 或被病 毒 感染的家畜 、 家禽。普通的家畜或家禽是指人 们普遍认 为天 性温顺 , 养其 能为饲养者或 占有者带来 物质 方面的收益 或 饲 精神上 的愉悦和慰藉 的动等家畜 、 鸭 猪 牛、 家禽 和猫 、 狗等宠物 。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应狭义理 解 , 此 处的动物并 非 动 物学 上 的动 物 , 而是 一般 社会 通 念上 的 动 物, 即脊椎 动物。因此 , 细菌不属于致 害动物范畴 , 于细菌 对 泄 露等事件造成 的损害应 按照 高度危 险作 业责任 处理 。另 外, 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不能涵盖不为特定人控制的野 生动物 。但这并不 表 明受此类 动物 损害 的受 害者不能 得到 救济 , 根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 十四条 规定“ 第 因保护 国家和 地方重点保 护野 生动 物 , 成农 作物 或者其 他损失 的 , 由 造 应 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 由此类动物引发的法律责任 属于 。 行政法律责任 , 不能为 民法所 调整 , 者本部 分提 及的致 害 笔 动物都不包含不为特定人控制 的野生 动物 , 但在接下来 动物 致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动物致害侵权行 为的举证责任及 免 责事由及动物致害 的赔 偿 部分 的论述 中将包 括不 为特定人 控制的野生动物。 ( ) 二 无过错 责任 与过 错推定的二元归责原则 无过 错责任原则 , 指法律 明确 规定 , 是 由与 该损 害结果 有 因果关 系的行 为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 而不 问其 有无过错 的归责原则 。驯养 的野 生动物 、 明知或 应知不 同寻常危险 的 家畜或家禽具有更 大的危险性 , 在这类 动物的所有者 或管理 者 明知 、 知其具有危 险本 性而 享有 相关利 益的前 提下 , 应 根 据利益与风险一致 的原 则 , 由其承担相应 的风险责任 是合理 的。所以此类动物致害 , 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 过错 推定原则 , 是指 法律 明确规 定 , 从损 害事实 的本 身 推定 加害人有过错 , 由其 承担赔 偿责 任的归责原则 。普通 并 的家 畜或 家禽一般 情况下都是本性较 温顺 的动物 , 饲养 此类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已经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XXX平二○一○年九月九日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普及宣传相关野生动物习性和防范知识,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政府补偿:(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二)对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四)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权获得政府补偿:(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野生动物繁殖场所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损失的;(四)驯养繁殖、运输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浅析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浅析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动物是人类的朋友,而流浪动物也是不可忽视的群体,发生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帮助受害人找到责任承担者,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同时,流浪动物的问题也是无法忽视的问题,应当从立法和实际两个方面去解决这个问题。
标签: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饲养宠物成为了许多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扮演着家人一般的角色,但不可否认的是,饲养宠物也会带来许多问题。
许多动物或被遗弃、或逃逸、或遗失,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脱离了主人的占有和管理,成为了流浪动物,这些流浪动物多集中于人员密集的场所,诸如小区、学校、公园等地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发生是很难避免的,那么发生此类案件之后,受害人应该找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一个大问题。
一、对流浪动物的界定“流浪”指的是一种漂泊不定、生活没有着落的状态,我国法律没有对流浪动物进行专门定义,《侵权责任法》中只说了“遗弃”和“逃逸”两种情形,并没有将造成动物流浪的情形完全列举出来,自然不能将此作为对流浪动物的界定。
流浪动物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们既不像饲养动物那样完全依赖人类的照顾,也不想野生动物那样完全依靠自身,它们既与人类有紧密联系又得不到人类完全的照顾,既受环境的影响,但又不像野生动物那样有着高超的捕食能力。
流浪动物既具有饲养动物的特征,也有野生动物的特点。
本文将流浪动物定义为与人类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因为原饲养人、管理人主观或者客观上的原因导致饲养动物脱离了其管理,而过着漂泊不定的生活的动物,这些动物的后代,只要没被人领养或管理的都仍然属于流浪动物,但流浪动物不应包括回歸野外、已经适应野外生活的那部分动物。
二、侵权责任主体流浪动物与人类有着特殊的关系,虽然不完全依赖于人类的喂养,但流浪动物通常会选择在人群众多的地方聚集,来自人类的投食会让它们更容易生活下去。
以流浪猫为例,经常会在公园、小区、学校等人数众多的地方看见它们的身影,它们具有十分惊人的繁殖能力,流浪猫身上所携带的细菌、病毒暂时不予讨论,单是在公共场所出现大量的流浪猫本身就是一件有危险性的事情。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的支持和鼓励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的支持和鼓励野生动物保护是当今社会重要的议题之一,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对生物多样性的负责,也是对地球生态系统的维护和促进。
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并从根本上解决野生动物面临的种种危机,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措施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的支持和鼓励。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的支持和鼓励的相关内容。
一、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支持野生动物保护组织是指积极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非营利组织,其成立的目的是为野生动物提供更好的保护环境,并致力于推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支持,包括财政资金支持、法律保护、协调合作等。
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鼓励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参与政府的野生动物保护项目。
政府会向其提供财政资金支持,用于野生动物保护项目的实施和运营。
这不仅使野生动物保护组织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还增加了政府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投入。
其次,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合法权益和义务,保护组织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中的作用得到法律保障。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侵犯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有效地维护了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正当权益。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强调了野生动物保护组织与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
通过与相关机构的互动和协作,野生动物保护组织能够更好地获取专业技术支持和资源共享,提高保护工作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二、志愿者的支持和鼓励志愿者是野生动物保护的中坚力量,无偿奉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志愿者的支持和鼓励措施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保护、培训和奖励机制等方面。
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志愿者在野生动物保护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法律规定志愿者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不受限制,而且对其在保护活动中的行为给予法律保护。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案例分析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案例分析
引言:
本文旨在通过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案例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野生动植物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评估当前的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案例一:禁止非法捕猎和交易珍稀物种
背景:
某地发现有人非法持有并贩卖珍稀动物,涉及到珍稀喜鹊和黑熊。
法律适用:
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禁止非法捕捉、猎杀、收购、出售和使用珍稀物种。
对于非法持有和贩卖的人员,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效果:
该案件中,法院依法判处了非法持有和贩卖珍稀动物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收了其非法所得。
这一案例表明,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法律适用性较强,能够维护珍稀物种的生存和繁衍。
案例二: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背景:
某地区发现一企业非法填埋湿地,破坏了一片重要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法律适用:
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禁止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违法填埋湿地属于环境犯罪,可依法进行处罚。
效果:
在该案例中,环境保护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最终对企业进行了罚款和整改。
这一案例表明,法律有力地保护了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起到了有效的约束和惩罚作用。
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效果。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执法力度不够强大、刑事制裁不足等。
因此,我们建议继续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执行力度,提高处罚力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实现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长期目标。
论野生动物致害之法律救济
[ 作者简介】 罗施福 , 集美大学政 法学院讲师 , 门大学法学院 20 级 民商法博士研 究生, 厦 08 福建 厦 门
野生 动物 的侵 害 。 据报 道 ,0 6年 9月 , 国黑龙 江省 东宁 县一 20 我
自人 类 与动 物 之 间 的分 野 确 立 后 ,人 类 与 野
名村 民在 山上采 蘑菇 时不 幸 葬身 虎 口翻 0 7年 5 。2 0 月, 吉林 省珲 春 市 春化 镇 五 道 沟村 的车某 。 上 山 在 采 菜 时遭 遇 野生 东 北 虎袭 击 ,其 双手 及 腕部 六 处
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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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2 4期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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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j . 期
AAE C OU C D MI F R M
学 术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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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野 生 动 物 致 害 之 法 律 救 济
罗施 福
[ 要】 国在野生动物的保护方面取得 了可喜的成绩 , 摘 我 但是 , 野生动物致人损 害的事件频繁发生, 也 严 重 影响 了人 们 对野 生动 物保 护 的 积橱 } 因此 , 野 生动物 致 害进行 法律 救 济是 野 生动物 保 护机 制不 生。 对 可忽视的环节。我 国的现行立法对野生动物致 害提供 了一定程度的救济, 但是这些救济仍然贫乏 , 相关规 定 存在 着诸 多的 漏洞与 空 白。 国外 的立 法经验 为我 国野 生动物 致 害救 济制 度 的 完善提 供 了良好 的借 鉴 。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各级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
第六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三)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四)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五)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二)违规饲喂、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三)非法狩猎,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人工繁育、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野生动物赔偿标准
野生动物赔偿标准尽管国家法律对损坏野生动物、珍贵植物等非常严格,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损失野生动物仍旧无法避免。
因此,国家一般会根据损害程度给予对应的补偿标准。
一、小型野生动物1、水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一只水鸟的补偿标准是200元/只。
2、小型哺乳动物小型野生哺乳动物的补偿标准的计算原则有两个:根据保护程度和损失大小综合计算。
损失数量越多,赔偿标准就越高。
新疆和西藏野生动物保护措施严格,对特别青睐的小型哺乳动物(梅花鹿、藏羚羊、野猪、石羊等)的赔偿标准在1000元/只以上。
二、中型野生动物1、鹦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每只鹦鹉的赔偿标准为500元/只。
2、老虎老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常重要的特有野生动物,任何人捕杀和影响老虎自由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一只老虎的赔偿标准在5000元以上,具体以当地补偿标准为准。
三、大型野生动物大型野生动物一般指大型灵长类动物、毛皮动物、哺乳动物等,比如象、熊猫、狮子等。
一只大型野生动物的补偿标准一般在5000元左右,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损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损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猎杀、捕捉、捕杀及非法买卖贩运野生动物。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还限制以下几种行为:毁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过量捕捉野生动物或滥用野生动物等。
二、行政处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受到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拘留,被处罚者还要赔偿损害经济和社会影响等。
总之,应尊重野生动物的生活圈和生存空间,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减少野生动物的损害。
生态补偿视角下的野生动物致害救济——以湖北十堰猎捕野猪事件为例
生态补偿视角下的野生动物致害救济——以湖北十堰猎捕野猪事件为例郑坤;万雅琴【摘要】2015年9月,一则关于“湖北十堰猎捕野猪”的新闻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以此为契机,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致害救济机制存在明显的缺陷.以野猪为代表的“三有”野生动物,在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猎捕的同时,其造成的损害又排除在国家补偿范围之外,而地方政府关于野生动物致害的配套制度缺失,限量猎补的行为在公众眼里仍存在争议.从生态补偿的角度来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兼具行政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双重属性,完全可以在现有的国家补偿的基础上,引入市场化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起一套既有国家立法又有地方配套制度,既重事后补偿又重事前防范,既有行政手段又有市场机制的野生动物致害救济机制.【期刊名称】《安徽农业科学》【年(卷),期】2015(000)034【总页数】4页(P257-260)【关键词】生态补偿;野生动物致害;“三有”野生动物;国家补偿;救济机制【作者】郑坤;万雅琴【作者单位】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湖北十堰442000;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湖北十堰442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91 野猪毁农事件回放2015年9月,随着秋收季节的到来,荆楚网(http://news.cnhubei.com)发布的一则题为湖北“十堰野猪疯狂抢粮,警方3天共击毙14头”的新闻经各大门户网站转载后引起网民广泛关注,报道称“十堰市一些乡村,野猪毁粮严重。
近日,十堰市郧阳警方组成多支狩猎队,进村为农民驱猪护粮。
”“自9月8日以来,郧阳区公安分局组织3支护秋狩猎队,深入全区20个乡镇(场)秋粮损毁严重的村组,对野猪驱赶围捕甚至击毙。
截至11日,狩猎队共击毙野猪14头,驱离23头”[1]。
对于十堰捕猎野猪事件,有网友为警方点赞,认为警方是从细微之处着手为群众办实事,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也有网友质疑“野猪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十堰警方捕猎野猪的行为是否合法”;甚至有网友指出,野生动物袭扰人类,偶或有之,并不奇怪,但如此大规模地袭扰,只能说明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已经被人类挤压殆尽,十堰政府的当务之急不是要“击毙野猪”,而是要给野生动物留下足够的生存空间。
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研究
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研究[摘要]野生动物肇事损害事件频发,而我国的补偿机制却无法很好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应当尽快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弥补受害人损失,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关键词]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近年来,野生动物肇事事件频发,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研究如何淡化人畜矛盾,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建立良好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具有深远意义。
一、野生动物致害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学界对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行为的性质众说纷纭。
其中杨立新教授认为野生动物致害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邱之岫教授认为野生动物致害属于国家行政侵权行为(基于野生动物的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有纰漏。
结合野生动物的性质,野生动物的致害行为应属于肇事行为。
理由有三: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野生动物致害行为为侵权行为。
这已经表明,野生动物致害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第二,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有主体。
野生动物显然不具备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从这一点也可以说明野生动物致害不是侵权行为。
第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是基于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承担者。
而野生动物的致害行为都是出于本能,并无具体的看管者或者饲养者,所以并无责任承担者。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侵权行为的性质是肇事行为,而非侵权行为。
二、我国关于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的立法现状在国家立法中,《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为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也当然的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论野生动物致害救济制度的完善
得物质 和能 量。 如果 生态 平衡遭 到 破坏 ,物 质和 能量 的传递 受 阻 ,
就 有可 能造 成食 物链 断裂 ,导致 生 态系 统失衡 ,最 终影 响到 人类 的 生存。
品。此 外 ,野生 动物极 大 的促进 了仿生 学 、生物 工程学 的发 展 。这 而 野 生动物 属于 自然 资源 的一种 ,也 当然 的属 于 国家所 有。 《 物权 些 技术 和学科 的发 展能 够使人 类最 终受 益。 正是 由 于野 生 动物 具 有 多重 价值 属性 ,而 且 每个 公 民都 可 能 从 中受益 ,因此 ,保 护野 生动物 的实质 是 为了维 护每个 人 的利益 。 根 据公 共 负担原 则 ,为 了维 护 整体 利益 而做 出牺牲 的个 体 ,理应 受
我 国 自1 5 年 开 始 ,逐 步建 立 了 一批 以保护 珍 贵 濒危 野 生生 物 资 担 的义 务重 于相 同情 况下 的其他 人 时 ,国家应 设法调 整 和平衡 这种 96
源 为 目的的 保护 区 ,这些保 护 区的 建立 ,对维 护 生物 多样性 ,维 持 义 务不 均衡现 象 。 因为国 家行 为的 受益者 是社会 全体 ,因此 ,社会
生产 资 料和 生活 资料最 直接 的对 象 之一 。野生 动物 为人 类提供 了食 省级 地方 政府 可 以制定本 辖 区内 的具 体补偿 办 法。 物 .制衣 服 的原材 料 ,还 为工业 生产提 供 原料 ,对 人类 的生存 和发 展 具有 重要意 义 。
传 资源 进行 生物勘 探 ,进而 开发 出 新的 品种资 源和 各类 生物技 术 产
濒危野生动物的救助与保护
濒危野生动物的救助与保护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环境的破坏,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面临着生存威胁,濒危野生动物的救助与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着重探讨濒危野生动物所面临的主要威胁、如何进行有效的救助与保护以及每个人都可以为野生动物保护做出的贡献。
1. 濒危野生动物面临的主要威胁森林砍伐和栖息地丧失森林砍伐是导致许多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之一。
大片森林被砍伐导致许多动物失去了栖息地,无法正常生存和繁衍后代。
非法狩猎和盗猎非法狩猎和盗猎是另一个对濒危野生动物造成巨大威胁的行为。
一些珍稀动物因为其皮毛、角、骨等对人们具有经济价值,因此频繁遭受非法捕杀。
气候变化影响全球气候变暖和极端天气事件也对野生动物造成了不小的打击,一些栖息地受到极端干旱、洪灾等影响,使得部分物种难以适应环境发生灭绝。
人类活动干扰此外,人类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也间接导致了野生动物栖息地减少、空气污染、水体受损等问题,对濒危野生动物构成了综合性的威胁。
2. 救助与保护措施建立自然保护区国家和各级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并加强管理力度,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限制人类活动对这些区域的侵害。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狩猎和盗猎行为,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并提高监测和执法效率,确保濒危野生动物得到更好地保护。
开展科学研究与教育普及加强对濒危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了解其生态习性与需求,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保护计划。
同时,通过开展相关活动、教育宣传等形式普及大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3. 每个人都可以做出贡献除了政府和相关机构加大力度进行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外,每个人都可以从自身做起,为濒危野生动物提供帮助。
关注环境问题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提倡低碳环保、节约资源,在日常生活中减少使用塑料制品等不环保行为。
拒绝购买非法野生动物制品杜绝购买和使用珍稀野生动物制品,拒绝参与相关交易活动,共同维护自然平衡。
支持和参与志愿者活动支持并积极参与相关濒危野生动物救助项目,并向需要帮助的组织提供援助。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与政策
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与政策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自然环境的不断恶化,全球范围内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急剧下降。
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势,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和政策来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以确保其物种的生存和繁衍。
本文将探讨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和政策,以及它们的实施效果和挑战。
一、国家级法律措施与政策为了有效保护濒危野生动物,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这些法律和政策涵盖了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栖息地恢复、贸易禁令等方面。
例如,中国实施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措施,并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和处罚。
此外,一些国家还建立了野生动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限制人类活动并提供良好的生境条件,以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繁衍和生存。
二、国际合作与公约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际社会也开始重视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
各国相互合作,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来加强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
例如,联合国制定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旨在控制和规范跨国贸易行为,遏制非法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
此外,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还发布了红色名录,记录全球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以促进跨国合作和资源共享。
三、科学研究与监测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核心措施之一是加强科学研究和监测。
通过对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分布区域和生境需求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制定保护策略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科学监测能够及时掌握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和状况,评估保护工作的效果,并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四、公众教育与社会参与公众教育和社会参与是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可以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认知,培养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责任感。
此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参与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他们可以通过自愿者保护队伍的组织和参与,帮助开展野生动物监测、栖息地恢复等工作。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初探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初探[摘要]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
国家补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关键词]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一、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立法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组成。
在国家立法中,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直接法律依据有两条,即《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至今为止,我国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都已经制定了本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的实施办法,但只有辽宁、河北、福建、海南、内蒙古、山东、甘肃、四川、贵州等部分省、自治区的条例或办法中有关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规定。
而这些规定与国家立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差无几,缺乏地方特色。
可喜的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9月16日通过了专门的《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也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填补了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地方专门立法的空白。
尽管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制度尚未真正地建立起来,但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害进行“补偿”的规定,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
野生动物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但是,野生动物被杀的事件却频频发生,因此,在法律上,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有了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情况说明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情况说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是指针对因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工作。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农村地区或者靠近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因为野生动物可能会侵入农田或者村庄,损坏农作物或者伤害牲畜,给当地居民带来经济损失或者安全隐患。
以下是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情况的全面说明:1. 补偿政策,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政策,通常会规定哪些损失可以得到补偿,补偿的标准是多少,以及申请补偿的程序和条件等。
政府部门通常会负责制定和执行这些政策。
2. 补偿对象,主要包括农民、牧民和其他受野生动物侵害影响的居民。
他们遭受的损失可能包括农作物被吃掉、家畜被捕食、房屋被毁坏等。
3.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通常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能是根据损失的价值或者损失的比例来衡量。
有些地方还会考虑受害者的经济状况和损失对其生计的影响来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资金来源,通常由政府来提供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资金,这些资金可能来自于国家预算或者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基金。
有些地方也会通过保险方式来筹集补偿资金。
5. 补偿管理和监督,补偿工作需要有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来负责,他们需要审核补偿申请,核实损失情况,并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6. 社会影响,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的开展不仅仅关乎经济利益,还涉及到生态保护、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
因此,补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因补偿政策而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总的来说,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需要政府、专家、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维护当地居民的利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及存在问题、对策
⑶ 刑事法律:含刑法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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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 动物防疫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 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保 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 动物名录; 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 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进出境动植 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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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野生动物
人 不 留 情 刀 枪 留 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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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目前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
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就公布了《稀有生物保护办法》 , 新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从此开始; 1962 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 物资源的指示》; 1982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 定了:“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 植物。” 1985 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 198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从而使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规 范化的轨道。 10
警察查获5只熊掌 重庆长洪山民将捕捉来 的野生动物卖给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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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救制度操作性不强: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均规定,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 物或者其他损失的, 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但实际上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一是“补偿多少”(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难以操作, 主观随意性很大。实践中往往是象征性地补偿一点, 受损 的往往是林区居民。 二是“由谁补偿”(补偿主体)不明确。法律规定由 “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但没有说明到底是由省级、市级 还是县级或乡镇政府, 结果往往是相互推委。而野生动物 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 往往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主要 是我国的西部地区,当地政府的财力很有限, 难以支付该 类补偿费。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2010年5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补偿公民因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侵害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需要补偿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民政、国土、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审计、价格、统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
第四条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偿:(一)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公民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可以放牧的草场、林地或者圈养区域内的牲畜造成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四)对房屋、家具、畜圈等家庭财产造成损毁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需要补偿的,受害人自治疗出院之日起10日内或者自死亡之日起15日内,受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医院救治费发票以及医疗期间用药清单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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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救济分析
作者:姚健
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05期
野生动物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价值、科研价值与经济价值,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须世代延续的历史性任务。
但是,我们该如何平衡保护野生动物与保护我们人类自身之间的利益呢?平衡点又是在哪里呢?面对野生动物的侵害,我们的制度又将该如何调整呢?我国现行立法对野生动物致害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救济,但这些法律救济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受害人往往无法得到其相应合理的补偿。
本文结合新《动物保护法》分析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救济。
野生动物在学术界的一般界定是:凡生存在天然自然状态下,或者来源于天然自然状态的虽然已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可细分为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和处于天然状况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野生动物的活动,受到了直接或间接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的损害,而依法请求有关义务主体给予弥补的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对损害进行补救的措施或过程。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为国家所有”,说明野生动物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应当对其保护和管理的成本进行平均分担。
因此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特定的人受到野生动物的侵害,理应由政府代表社会全体成员对受害人进行弥补。
我国对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救济,已经部分地建立起制度规范,但在野生动物致害救济的问题上,《野生动物保护法》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也没有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补偿的主体、补偿的标准、补偿程序以及补偿经费的来源等问题模糊不清,受害人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救助。
而且该法将具体的操作规范赋权于地方,也导致各地的立法规范不统一。
除了部分省市外,其他省市或自治区由于对减轻财政支出等考量而许久未制定出相关规范。
所以,在野生动物致害的救济实际操作中,经常是无法可依或者是适法困难。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对于该条规定的政府补偿的性质,学界存在争议。
我们知道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而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行为,并不是公民人身、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因此不属于行政赔偿责任。
于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通过保险制度来部分解决损害的补偿。
保险是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是现代社会典型的风险分散机制。
建立野生动物致害的保险机制可以有效的缓和野生动物致害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
笔者建议由国家出资建立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机构为个人投保,明确中央、地方的出资比例。
这样个人遭遇野生动物侵害的,可以先要求保险机构赔偿。
通过建立这样的保险体系,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的救济不充分的问题。
除此之外,新法还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对于野生动物资源,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对其同时享有所有权,如果仅由地方政府作为补偿义务主体,在法理上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再者,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往往发生在财政支付能力弱、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贫困地区,受害人很难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因此明确中央政府同时作为补偿义务的主体,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制解决了地方资金紧缺和对损失补偿不充分的现实问题。
结合我国实践来看,这个基金应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同时还应该通过对社会资金的吸收来组成,例如发动社会捐赠,或者也可以参考国外发行类似相关的彩票,或者不妨通过对野生生物资源的开发来获得等。
以此来弥补政府补偿资金的不足,减轻当地政府的财政负担,保障补偿经费的充足。
我们知道司法救济是法律救济的最后保障,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补偿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为此,笔者建议应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致害的司法救济途径,如果政府拒绝相对人的补偿请求,双方不能就补偿达成协议,或相对人不服政府补偿决定的,相对人应有权在穷尽行政救济途径(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