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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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和产品罪”及其处罚。 7、第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及其处罚。 8、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及 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中“谎报险情, 制造混乱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 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第20条中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危险物品管理 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相应的条款,也是消防管理 的依据。
(三)近代消防法规
光绪三十三年(1908年)的《刑律草案》中有关 消防条款,增加了对近代工业、化学危险物品、用电 用汽设备等失火、放火罪的刑罚的新内容。后来又颁 布了《违警律草案》,列出六项有关消防违警罪的处 罚规定。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的《中华民国刑 法》和《违警罪法》,都有消防的条款,扩大了刑罚 面,加重了罚金和有期徒刑。为了加强城镇防火管理, 针对当时煤油、汽油、鞭炮、火柴生产和使用越来越 多的情况,各地制定了一些专业性防火法规,如《青 岛市取缔煤油业规则》、《首都警察厅取缔制造花爆 业规则》、《上海市公安局火柴营业取缔规则》。
消防法规
第一章 消防法规体系
第一节 消防法规的概念、历史沿革,消防 法规体系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 广义的消防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 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狭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务院或者有立法权有地方 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1984年5月1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 议批准,5月13日由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条例》,由原12条增加到七章32条。 •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我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9月1日 实施。《消防法》比《消防条例》又有很大变化: 一是条款由32条增加到54条;二是明确了政府、单 位、公民的责任;三是规定了违反《消防法》的法 律责任。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 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消防的法规、规章,形成了消 防法规的体系。 三、我国消防法规体系 消防法规体系由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消防技术标准组成。
•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产 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根据其强制约 束力的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 业自愿采用。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标准一般都 是强制性标准。 • 消防技术标准根据其性质可分为规范(又称工 程建设标准)和标准两大类。标准又分为:基 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又称通 用技术条件)。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消防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暂定的8个分技术委员会的划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通过了修改刑法的决定,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 日起施行。新刑法中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罪名 有: 1、第115条规定的“失火罪”及其处罚。 2、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 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及其处罚。 3、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处罚。 4、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及其处罚。 5、第1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及其处罚。
(二)古代消防法规
我国从夏朝起,就出现了阶级专政的工具— 法律。到商朝,已初具规模,并开始用刑罚手段 管理火政。周朝规定:“凡国失火,野焚菜(烧 荒),则有刑罚焉。”西晋的《晋律》和南北周 制规定的《大律》中都有“水火”篇。唐朝的唐 律即《永徽律》中有关火灾刑罚的共七条,对违 反防火与救火法令,对失火、放火等各种违法行 为都作了具体的刑罚规定。明代的刑律较前代更 加完备,明确区分了失火罪和放火罪,补充了看 守人员趁失火之际侵吞财物者以监守自盗论罪等 条款,并强调对放火犯必须查获证据,以防诬陷、 不实之词。清朝《大清律例》中有关火灾的刑罚 内容和刑罚内容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消防工作的方针 消防工作方针是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为 了达到一定的消防工作目标而确定的方向和指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二、消防工作原则 “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防火安全责任制 消防法第二条规定了“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消防法》共六章五十四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公安消防机关的职责和权利,同时规 定了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消防义务和法定职责等。
二、消防法规的历史沿革
(一)消防法规的产生 据考证,人类用火最早的历史是我国无谋人和西 候度人,距今大约170—180万年。人类学会用火,是 跨入文明世界的一个重要标志。火既可以服从人们的 意志,造福于人类;也会违反人们的意愿,造成很大 的危害。古人说过:火“善用之则为福,否之则为 祸”。火失去控制则为灾,给人们的物质、精神带来 灾难。所以,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要保障生产、 生活以及人类自身的安全,就必须加强对火的控制, 有效地同火灾作斗争,这样,消防管理、消防法规就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
(四)现代消防法规
•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我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 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基本法律----《消防监督 条例》。 •1957年10月全国我大常委会还批准颁发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 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失火罪、 放火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与消防有关的刑罚作了 规定。 •1996年新刑法颁布了,除原有规定外,增加了“消 防责任事故罪”。
传说,黄帝轩辕氏,曾提出“节用水火材 物”的主张,意思是说,对水源不能随意决 口排泄,对山林草原不可任意放火烧荒,应 按时令有节制地进行。说明在黄帝时期,我 们就有了用火管理的禁令了。 “消防”一词,是在我国清代光绪年间 才出现的。中国历史上一般将同火灾作斗争 称之为“火政”或“火禁”,防火与救火等。 20世纪初,“消防”一词从日本引进我国, 曾泛指消灭与预防火灾、水灾等灾害,后来, 约定俗成,“消防”一词才具有现在“火灾 消防”的特定涵义。
标准又分为:基础标准、固定灭火系统标准、 灭火剂标准、消防车(泵)标准、消防灭火器及 消防装备标准、消防电子产品标准、防火材料标 准、建筑构件标准等八类。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消防规范)根据其性能又可分为建筑类 规范(又称综合性规范)和设备类规范(又称专 业性规范)。 常用的建筑类规范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J—8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规范》 (GB50067—9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等。
第四节 消防规章
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我民政Biblioteka Baidu、省级 我民政府所在地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我民政府,根据并且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这是消防工作常用的依据。 一、国务院部委规章 据统计消防管理方面的部委规章现有40多个。 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棉花加工厂消防 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火灾统 计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再如 公安部2001年11月14日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 委会,省、自治区我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情况和实际 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全国20余个省、市有立法权的 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本地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办法》《海口市消防条例》、《河北省重大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 责任制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是针对本地区特点制定的,具有很强 的操作性,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常用的设备类规范主要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设置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 工及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涉及消防设计 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主要有:《石油库设计规范》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 计规范》等。 涉及消防行业建设标准常用的有:《消防站建 筑设计标准》、《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 标准》、《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第二节 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 发的与消防有关的各项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消防 工作的宗旨、方针政策、组织机构、职责权限、 活动原则和管理程序等,用以调整国家各级行政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消防 关系的行为规范。现行消防方面的法律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对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原则、制度 和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消防监督以 及法律责任作出了法律规定。
二、地方政府规章 如《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 行规定》《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 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管理暂行规 定》《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天津市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邯郸市营业性歌 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是消防 监督管理中常用的法律依据。它是某一地区在消 防监督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行业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它的适用范围比较单一,因而数量较多。
我国古代消防管理,称为火政管理,经历 了先秦时代的初创阶段,汉代至隋唐五代的发 展阶段,宋代和明代的高度发展阶段,直至清 代鸦片战争为止,有二千多年的历史。火政管 理的中心内容,概括起来说,就是设立火官 (或火兵)、立火禁、修火宪。设火官(或火 兵)即设置掌管火政的官员和专司救火的兵丁 (相当于现在的消防局、消防队) 立火禁,即发布防火政令和建立御火制度(相 当于现在的防火制度、措施)。 修火宪,即制定法律,依法治火。
第三章 行政处罚
第三节 消防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一、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领导和 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的规 范性文件。 消防行政法规主要有: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 发布的《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1988年1月16日 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 国务院颁布的《草原防火条例》。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等。
第五节 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技术标准是我国各部委或地方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法定程序单独或联合 制定颁发的,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科 学技术的关系的准则或标准。根据《消防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条的规定,这些消 防技术标准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遵照执行。 消防技术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地 方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是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对没有国家标准 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统一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