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才存档政策
北京:毕业生自主就业可免费存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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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毕业⽣⾃主就业可免费存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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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毕业⽣⾃主就业可免费存放档案
北京市将选拔1200名以上⾼校毕业⽣到郊区乡镇⼯作,同时,对⾃主和灵活就业的北京⽣源毕业⽣,档案可在政府⼈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两年。
昨⽇,北京市⼈事局针对今年北京市毕业⽣就业⼯作发出专门通知,各⼈事⼈才机构、⽤⼈单位在接收毕业⽣时,都被要求依此进⾏。
市⼈事局称,对符合引进条件的⾮北京⽣源毕业⽣,市⼈事局将于4⽉1⽇⾄6⽉25⽇,在5个⼯作⽇内完成引进审批⼿续。
毕业⽣接收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在各区县⼈才服务机构落集体户⼝。
市⼈事局表⽰,对于⾃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北京⽣源毕业⽣,其档案可在政府⼈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两年。
同时今年将继续选拔⾼校毕业⽣到郊区乡镇⼯作,⼈数不低于1200名。
市⼈事局规定,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的毕业⽣招聘活动;各⽤⼈单位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向毕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
对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招聘进⾏欺诈,或违反规定收取毕业⽣费⽤的⾏为,⼀经发现将取消其接收毕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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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4490e8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fd.png)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京人发[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7]51号)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60号)实施以来,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首都人才市场体系的意见》(京政发[2004]26号),积极构建完善社会化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提高公共人事人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共服务的原则,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自觉接受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是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
因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受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只限于管理本行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严禁未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严格档案接转手续。
对于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接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b86792d2af90242a895e58c.png)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 件 号】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0-09-11【实施时间】2000-09-11【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文件精神,原按《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京人险〔1996〕379号)规定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仅限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昌平区和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以及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中执行,其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不执行本规定。
二、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养老保险基金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收缴汇总后直接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并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代办社会保险登记。
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收缴后上缴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c15b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ebf9555.png)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2001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流动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维护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存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下列人员:(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本市及外埠城镇人员;(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及失业和下岗人员中申请自谋职业或实现弹性就业人员;(三)因其他原因自愿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就业人员档案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基本材料1.各种履历表;2.入党、入团材料;3.学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材料;4.招工、录用、聘用、任免、调动、转正定级等材料;5.工龄认定或社会保险转移证明(其中养老保险材料包括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台账);6.奖惩材料。
(二)相关材料1.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2.婚育状况及独生子女证明;3.工会关系证明。
第五条下列流动就业人员档案还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及弹性就业人员档案,应当有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情况表》、《就业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委托存档的大龄下岗职工档案,应当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大龄下岗职工认定表》;(三)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档案应当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移交、接收复退军人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0〕92号)所规定的服役期间的材料;(四)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应当有《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五)占地农转工人员档案应当有《占地农转工招工审批表》;(六)外省市调京人员档案应当有《职工调京审批表》;(七)具有知青身份的人员的档案应当有插队工龄审批表;(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档案应当有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
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全国人才流动中心](https://img.taocdn.com/s3/m/63a61e16f78a6529647d537f.png)
(1)存档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工作人员依据档案相关记载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书(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上盖章。
2、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盖章服务:
(1)存档人员先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
2、对于生育三胎及以上子女的,人才中心可依据档案记载情况在《再生育一个子女(三胎及以上子女)申请书》上盖章;
3、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咨询方式
68577849
84209173(东区)68522180(西区)
监督投诉
(2)存档人员持申请材料到人才中心盖章备案,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盖章批准后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归入本人档案。
注意事项
1、根据北京市《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依法取消计划生育证明作为落户前置的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受理单位
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 13:30-16:30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东区)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四层(西区)
办理材料
1、《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申请书》:
(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
(2)因再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还需提交有效死亡证明;
(3)《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书(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北京市单位在各区县人才职介开户及存档的程序介绍
![北京市单位在各区县人才职介开户及存档的程序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b687756acaaedd3383c4d30f.png)
北京市
工商注册的公司在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职介的开户程序
以及公司合法雇佣的员工存档说明
本文供北京市工商注册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部门人员的开户以及公司法定雇员的人员存档.
一、开户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法人身份证
5、经办人身份证
6、以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7、单位开据经办人的介绍信, 加盖公章
8、开户费用200元(人才中心),职介中心开
户免费
9、最好携带公章,当天即可办理成功
二、存档
1、单位办理存档,应持<<存档人员登记
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员工本人
档案.
2、单位雇佣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到注
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其实就是单位把该员工由失业情况变更
为就业情况.
3、单位还需要到户口所在地计生办盖章
(我办理的例子中,没有这条,不过文件
上有这条内容)
4、存档人员被招聘前在单位或职介、人才
存档的,由单位所在街道或职介、人才开
据该人员<<存档商调函>>后,到档案存
放所在地提取档案并同时开据<<行政工
资介绍信>>;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
由档案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
育办公室盖章.(单位无资格商调员工档
案)
5、存档费,20元/人/月
存档人员登记表
姓名:
存档编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非北京户籍人员如何在京存放档案
![非北京户籍人员如何在京存放档案](https://img.taocdn.com/s3/m/71304a42e53a580216fcfef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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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非北京户籍人员如何在京存放档案
华辑
聘用非北京户籍人员的单位必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办理修订本立户手续,并与档案中心签订有关补充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时需携带: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的复印件。
*单位立户申请工作介绍信
*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非京籍人员存档条件
*存档人员必须是在档案中心集体立户单位所聘用的人员。
*存档人员应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见习期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存档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在50岁以下,女性在45岁以下。
非京籍人员存档程序*集体立户单位聘用的非北京籍人员需先将其个人档案转至其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机构,并由该单位开具同意调出函。
*非北京户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当地人才机构开具的同意调出函、集体立户单位出具的该人员的基本情况介绍信(包括该外地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初聘时间及拟聘时间),到档案中心开具商调函。
*非北京户籍人员持档案中心开具的商调函,将档案转至档案中心审核(根据中组部规定,档案须装订成册、列出转递材料清单,方可转递)。
*经档案中心确认档案审核合格后开具正式调令,由本人持该调令从原籍人才机构转出其行政、工资关系。
*待该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完全转至档案中心后,与档案中心签订有关存档合同。
集体立户单位与非北京户籍人员结束聘用关系时,该外地人员档案不得在北京市范围内调转,由档案中心将其档案及人事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
北京人才服务中心档案存档须知.doc
![北京人才服务中心档案存档须知.doc](https://img.taocdn.com/s3/m/7d8be3c3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d7.png)
北京人才效劳中心档案存档须知一、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1.存档人员年龄:原那么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2.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安康,且在本市原单位或其他存档机构。
二、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1.存档人员必须是委托存档单位所聘用的在册工作人员,原那么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2.存档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有干部身份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3.存档人员档案须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机构。
4.存档人员与委托存档单位结束聘用关系后,其人事档案按规定应转回原籍人才机构,不得在北京市范围内调转。
三、单位存档办理流程第一步: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委托存档凭证》及拟调人员(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原档案存放单位名称,非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由本人持单位、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合同;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
“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一式三份由委托存档单位在乙方盖章,存档人员本人在丙方签字;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一并交回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
四、个人存档办理流程第一步:本人持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出示本人书面;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并交回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5218de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e3.png)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28日)存档单位、个人:随着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统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7号)及《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等有关问题通知》(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对原按《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京人险〔1996〕379号)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与我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以及存档人员参加保险中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原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单位和存档个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持存档人员的身份证、存档卡、《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缴费卡》办理审核衔接手续。
二、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对缴纳养老保险费存档人员的各种资料履行审核手续后,再进行相应衔接工作。
三、存档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工龄审定等工作,严格按照京劳社养发〔2000〕67号和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办理。
四、本通知只适用于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
五、养老保险衔接工作、补缴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结束。
六、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负责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工作。
北京人才存档政策
![北京人才存档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a5ac4fb7ad51f01dc381f13c.png)
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原东城)人委托存档服务流程
发布日期:年月日
一、存档条件
档案在具有档案保管权的原工作单位(含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保管的流动就业人员。
二、档案调入程序
、凭本人户口本(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中心开具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领取《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
、按照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中相关要求,本人持《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到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填写《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据实填写《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中的“婚育情况”栏并加盖人事章;
、本人携带人事档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到中心办理人事档案调入手续。
存档管理费元人月。
三、档案调出程序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需持以下材料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并结清档案管理费:
、本人存档卡、身份证;
、调往单位开具的商调函。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存档人员人事档案调出时,该员工人事档案中须具备以下基本材料:、见习期满的大中专毕业生填写《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
、就业登记满一年的工人填写《新参加工作工人定级工资审批表》;
咨询电话:
档案问答:档案相关。
京人学字(1990)第10号 关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人才交流机构存放人事档案的暂行办法
![京人学字(1990)第10号 关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人才交流机构存放人事档案的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2c71c21192e45361066f5e1.png)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关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人才交流机构存放人事档案的暂行办法京人学字(1990)第10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学校人事处、学生处及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本市民办机构招收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的存放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属国家统一分配派遣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只限北京市生源),在下列情况下可将人事档案存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才流动中转库或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1.应聘到北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中转库保存档案的应届毕业生;2.应聘到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或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的毕业生;3.应聘到本市集体企事业、民办机构、乡镇企业的毕业生。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拟将人事档案存入中转库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存档手续:1.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独资和合资)需要招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招收企业出具招收证明,市人才流动中转库出具接收证明,经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由市高教局派遣到市人事局(注明招收企业的名称)。
毕业生档案转北京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流动中转库。
2.凡目前由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管理人事档案的本市中外合资企业、集体企事业、民办机构、乡镇企业需要招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招收企业出具招收证明,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出具接收证明,经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由市高教局派遣到市、区、县人事局(注明招收企业或单位名称)。
毕业生档案可分别转到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
三、对经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由市高教局派遣将人事档案存入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管理:1.存放档案必须由招收单位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签订“委托保存档案关系合同书”,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人才存档问题》
![《人才存档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a54e0720941ea76e59fa048a.png)
《人才存档问题》以下是宣武人才存档程序和费用具体情况,存档费是每月20元。
|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工作程序[202x-1-210:30:01]一、办理存档工作流程(一)档案调入:社会在职人员档案调入条件。
凡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在职人员,男55周岁以下,女(干部50周岁以下,工人45周岁)以下,人事档案存放于经组织人事部门授权的正规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1、委托存档人员持本人的18位身份证原件到本中心开具商调函;(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及经办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2、委托存档人员与中心签订《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书》,由中心工作人员核发档案编号,办理存档卡(ic卡)收取工本费10元;3、存档人员本人应如实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由委托存档人员的原单位对其工作期间的现实表现及婚育状况进行证明,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4、办理存档手续时,需持由调出单位加盖密封印章的完好的人事档案及原存档单位盖章后的《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及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到中心办理个人存档手续。
(非本人办理存档手续时,须提供书面的委托书、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中心工作人员对委托存档人员的人事档案按北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合格后,予以正式接收,并出具接收人事档案回执证明,由办理存档人员在中心的接收人事档案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并按规定交纳人事档案管理费,每人每月20元。
存档人员欠费期间,中心终止提供任何服务。
根据京人发[202x]51号文的有关精神,对于存档人员人事档案中必备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由中心向其出具书面的档案短缺材料证明,并将档案密封好退回存档人员补齐相关材料后再办理档案调入手续。
6、存档人员系中共正式党员的,其党组织关系转入“宣武区委直属机关工委”,按月缴纳党费每人每月10元。
7、个人存档转为单位委托存档的,一次性缴齐个人存档期间的存档费用后,由委托存档单位出具书面接收介绍信,办理档案转存手续。
北京市海淀区人才存档流程及需要材料
![北京市海淀区人才存档流程及需要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bedb284d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d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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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工龄、社保、存档、配偶调京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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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工龄、社保、存档、配偶调京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1.14•【字号】京人社专家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工龄、社保、存档、配偶调京有关事项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3〕1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博士后设站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在北京市和江西省开展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51号)要求,现就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工龄、社保、存档、配偶调京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所属单位及北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
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龄、社保博士后人员在事业性质的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设站单位应按照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考评、工资调整等手续。
参加保险缴费的,按参保情况享受相关待遇,对于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直接进站的,从进站之日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博士后人员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设站单位应按照单位正式职工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博士后人员配偶调京和进京博士后人员出站留在北京市所属单位及北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配偶应在落户12个月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配偶(劳动年龄内)调京或进京手续,避免户档分离。
(一)配偶在京外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含在各类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的,其人事档案关系调京参照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程序办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京人社人才发〔2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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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京人社人才发〔2020〕2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方便群众和单位办事,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失业人员档案接转流程。
与企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本市失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服中心)申请个人委托存档,档案不再转至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区公服中心按照流动人员个人委托存档接收和保管档案,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档案影像为失业人员提供就近就便服务,实现工作不断、服务不减、标准不降。
二、做好积分落户人员档案接收和管理。
取得本市积分落户资格、经核准进京落户人员,可将档案转至所在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存档机构保管。
无就业单位的,可在户籍所在区公服中心申请个人委托存档。
三、简化已存档人员档案转移手续。
已在本市公服中心存档人员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后,档案可不转回原籍,公服中心将审批材料等归入本人档案,提供档案服务。
四、完善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档案接收及服务程序。
本市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申请个人委托存档的,公服中心应依据档案情况作出告知,经本人承诺后办理档案接收。
为方便存档人员办理退休,公服中心可提前核实档案信息,告知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所需事项,留足准备时间。
五、规范档案证明服务。
公服中心应依据档案内容记载如实出具证明。
因档案缺少明确记载而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公服中心应作出解释说明,提供出具存档证明服务。
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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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须知
一、聘用非北京户籍人员的单位须与档案管理中心办理集体立户手续,并与档案管理中心签订有关补充协议书。
二、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
1、存档人员必须是在档案中心集体立户单位所聘用的人员;
2、存档人员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干部或工人身份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生生除外);
3、在北京已取得合法工作居住的证明: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北京市为事局颁发)或暂住证(北京市公安局颁发);
4、存档人中年龄: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
三、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程序:
1、集体立户单位聘用的非北京户籍人员需先将其个人档案转至其户籍所在地的地、市级政府人员部门所属人才机构;
2、非北京户籍人员或集体存档单位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居住证或暂住证、集体立户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到档案中心开具调函,领取《跨地区人才流动登记表》和档案清单,回原籍人才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随档案和行政、工资、介绍信一并拿(送)到档案中心;
3、经档案中心确认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合格后,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并签定有关存档合同;
4、非北京户籍人员与集体立户单位结束聘用关系后,该非北京户籍人员人事档案按规定应转回原籍人才机构,不得在北京市范围内调转。
注:
1、根据中组部规定,档案须装订成册并列出材料清单。
2、本须知由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京人发[1997]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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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发[1997]106号
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
京人发[1997]106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人才服务中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推动北京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与配置,更好地发挥流动人员在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同意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二)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在京户口及结婚证书、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各种证明需报送原件并备复印件);
2. 被调人在京接收安置单位的证明[需区(县)、局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
3. 填写《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一份)、《调京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一、办理的范围和条件
(一)办理的范围:
指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办理的条件:
上述人员中凡本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人员,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
4. 被调人人事档案(包括组织鉴定和近期体检表);
5. 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有在校证明或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
6. 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填写的《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表样附后);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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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应对本单位本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对《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审批,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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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原东城)人委托存档服务流程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4日
一、存档条件
档案在具有档案保管权的原工作单位(含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保管的流动就业人员。
二、档案调入程序
1、凭本人户口本(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中心开具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领取《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
2、按照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中相关要求,本人持《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到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填写《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据实填写《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中的“婚育情况”栏并加盖人事章;
3、本人携带人事档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到中心办理人事档案调入手续。
存档管理费20元/人/月。
三、档案调出程序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需持以下材料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并结清档案管理费:
1、本人存档卡、身份证;
2、调往单位开具的商调函。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存档人员人事档案调出时,该员工人事档案中须具备以下基本材料:
1、见习期满的大中专毕业生填写《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
2、就业登记满一年的工人填写《新参加工作工人定级工资审批表》;
咨询电话:
档案问答:/problemsto.aspx?type=档案相关&bg=bg1
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个人办理存档工作程序及须知
发布时间:2011-4-12 0:00:00
一、办理范围和条件
1、具有北京市西城区户口的城镇在职人员;
2、年龄在男性50岁,女性45岁以内的;
3、具有干部身份。
二、办理程序
存档人员需本人亲自办理,如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须携带参保人员授权委托书、参保人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档案转入
1、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2、签订《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缴纳存档费;
3、“中心”开具调函、发存档卡(IC卡)、《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
4、本人持调函、《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到原存档单位办理转移档案,《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由原存档单位盖章;
5、本人持存档卡(IC卡)、原存档单位密封好的档案、盖章后的《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在中心办理存档手续。
(二)档案转出
1、持①本人身份证;
②存档卡(IC卡);
③调入单位商调函;
④《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如遗失请出具书面说明,下同);
2、结清存档费后办理档案调出手续。
(三)档案类型的转变
1、个人转集体:
(1)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工作联系人办理;
(2)持①单位同意转入介绍信;
②个人存档卡(IC卡);
③《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
(3)结清个人存档期间内的存档费。
2、集体转个人:
(1)须符合“中心”个人委托存档规定;
(2)由本人亲自办理;
(3)持①原单位同意转个人存档的介绍信;
②本人身份证;
③单位存档卡(IC卡);
(4)结清单位存档期间内的存档费;
(5)签订《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办理个人存档手续。
三、收费标准:存档费20元/月/人;IC卡押金20元。
四、注意事项:
1、IC卡押金在档案调出时退还本人;
2、档案调出时须先将社会保险关系、党员关系、集体户口等关系转出。
咨询电话:5965 7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