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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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卫发[2012]7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8.17

【实施日期】2012.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黔卫发〔2012〕79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各处(室、局、中心):

卫生标准是保障公众健康的技术法规,涉及医疗服务、医疗管理、医院感染控制、血液、临床检验、地方病、传染病、寄生虫病、放射性疾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防护、学校卫生、病媒生物控制、环境卫生、消毒、食品、卫生信息及营养等领域。卫生标准体系已与卫生政策体系和卫生法规体系一起,成为卫生工作的重要体系之一,卫生标准的贯彻实施,是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是贯彻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重要技术依据。为全面加强我省卫生标准化工作,根据卫生部《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卫生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

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地方卫生标准工作,提高我省卫生标准化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明确本单位、本部门承担卫生标准管理职能的机构(原则上应当设在法制工作机构内),对卫生标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制定卫生标准宣传培训计划,共同做好全省卫生标准化工作。

卫生标准管理职能机构的职责是:归口管理卫生标准工作;建立地方卫生标准组织;组织地方卫生标准制(修)订(省级);组织协调开展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组织地方卫生标准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其他卫生标准管理工作。

二、成立卫生标准委员会

(一)成立省级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

省级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省地方卫生标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卫生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全省卫生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地方卫生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负责组织全省地方卫生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管理和指导地方卫生标准化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协调和管理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负责国家及地方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和地方卫生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省级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由省级卫生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厅政策法规处。

(二)成立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

卫生标准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作为卫生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技术管理和咨询组织。结合当前我省工作实际,成立相关专业的卫

生标准委员会。各卫生标准委员会的产生,由省级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厅有关业务处(室、局、中心)制定人员资格条件,经有关厅局、科研院所、各市(州)、厅直各单位推荐,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审定产生。

(三)建立健全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工作制度

各专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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