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要点解读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要点解读◎宋志红2018年的最后一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土地管理法》作为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基本大法”,为什么改,改什么,本文予以解读。
一、修法背景:回应中央部署和试点探索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制定于1986年,后又经过了1998年和2004年的两次修正。
十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转变,原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改革土地制度并修改《土地管理法》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
但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一直都是一个十分复杂、见仁见智的难点话题,就一些关键问题难以达成共识,《土地管理法》修改进程也因此被延缓。
十八大以来,中央一方面加大改革推进力度,另一方面考虑到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为了稳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央在部署改革时采取了“试点先行”的方式。
2015年1月10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办71号文”),对“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这“三块地”的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
由于其中的部分改革举措突破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按照“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月对“三块地”改革试点作出授权,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并要求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经验,从而促进试点成果向立法的转换。
因此,《土地管理法》修改与“三块地”改革试点是同步推进的。
更多精彩内容请浏览民革中央网站2018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既是对中办71号文改革部署的立法回应,也体现了对“三块地”改革成果的总结和提炼。
二、核心看点:草案的得与失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内容涉及征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督察制度、“多规合一”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适度下放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独家解析!新一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未来土地权益如何保障?
近日,新一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开始引起广泛关注。
这一草案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土地权益,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未来,土地权益将得到更加严格的保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坚实的支持。
首先,新一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了土地产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修订草案的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保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变。
这一举措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确保农民能够长期稳定地利用土地资源,增强其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的积极性。
其次,草案强调了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的完善。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并给予被征收者合理的补偿。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土地征收程序的明确要求,包括听取被征收者意见、公开征收方案和征收结果等。
这有助于杜绝滥用行政权力和不合理征收的现象,确保被征收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三,修订草案加强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根据草案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有偿流转。
这将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经营选择空间,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农业的发展。
同时,草案还明确了土地流转合同的书面化和登记备案要求,增强了流转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此外,修订草案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和转让问题。
根据草案的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出租、转让、抵押、担保等。
这将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经营手段和土地资本运作空间,增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
同时,草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等相关手续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总之,新一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出台为土地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加严格的法律保障。
从土地产权的归属、土地征收和补偿、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和转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有效维护土地权益,推动我国土地事业向着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讲课稿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5)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七、结论及建议 (11)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
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同时,为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非法转让土地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程序等内容也进行了修改。
简析我国土地征用中农民的社会保障——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为视角
十八大报告要求 , 要提 高农 民在土地增 值收 益 中的 比重。同 时, 去年十二月份提交审议 的《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 草案 ) 》 也将农
民的权益保 障有 所强 化。第一 。 草案 删除 了按土地 原有用 途补 偿 和3 0倍补偿上 限的规定 , 规定应该公平 补偿 。我 国现阶段农 村土 地市场 尚未形成 , 公平补偿原则主要体现在土地补偿标 准上 , 要 做 到公平补偿 既要 考虑被征 收土地原用 途年产值 的因素 , 又要综 合 考 虑土地区位 、 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 , 特 别是被征地农 民 社会保 障的因素 。取消 了补偿上 限 , 对农民的保障就有 了灵 活性 。 第二 , 在土地补偿 、 安置补助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 , 增 加 了“ 社会保障” 补偿 内容 。在新增 的社会 保 障补偿方 面 , 要 让就 业
放 在 了 关键 的 位 置 , 提 出 了 十分 有 效 的 对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方式彻底改变 了 , 社会给予 的保 障很难维持他 们的生活 、 子 女的学
业 。其次 , 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 让他们去靠其他手艺 养家糊 口实为艰难 , 即便有政府 的就业 培训 , 真正得到解决的 问题 也是微 乎其微 的。另外 , 从 长 远考 虑 , 失地 农 民的养 老保 障也 是 一大 难 题 。从 了解 的情况看 , 农 民养老 主要还是 以家庭养 老为主 , 家庭 的
民的补偿水 平 都 明显 提 高。现 有《 土地 管 理法 》 第 4 7条 明确 提 出, 特殊情 况下可 以根据情 况 在 3 0倍 的基础 上 再提 高。2 0 0 4年 的国务 院 2 8号文件明确地要求 , 必须保障被征地农 民生活水 平不 下降 , 长远 生计有保障 。可 以看 出, 我国正在积极 寻求法律保 障来
土地管理法新修订解读可编辑全文
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 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补偿登记。
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改方案。
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
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 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
组织实施。
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 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
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历代更替
第二阶段 1986-1998
”
1.新中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发布 2.土地资源施行市场化配置的改革 3.加强耕地保护和房地产管理
第三阶段 1998-2020
1.建立土地用途管制,严格耕地保护 2.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拍挂制度 3.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严格土地管理 4.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5.《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改 6.《物权法》发布
第五专题
宅基地的变迁
户有所居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第六十四条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8.12.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88年12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涧青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8年12月15日、16日召开会议,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委员们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议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使土地管理法与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对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增加第四款:“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涉及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有偿使用问题,有些部门和地方提出,党中央已经明确,农村深化改革主要是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集体所有土地有偿使用可能引起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动,涉及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规模经营形式很不一样,集体所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办法目前也很难确定下来,可先进行试点,法律暂不作规定。
这样,可以继续探索,积累经验,将更加有利于深化农村的改革。
因此,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款)二、修正案(草案)第四条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破坏耕地,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1986年6月24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这次会议于本月17日、18日分组对《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委员们在上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改得比较切合实际,体现了从严管理土地的精神。
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修改稿作以下修改:一、有些委员提出,应当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写进土地管理法。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二、有些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节约用地。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的规定。
三、有的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保护耕地,并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内容。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一条中增加“切实保护耕地”的规定,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规定”。
四、有的同志提出,应当增加按照国家规定围垦滩涂的内容。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七条中关于“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的规定修改为“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
五、根据水利电力部的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六、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关于“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或者缩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的规定。
七、有些委员提出,为了制止乱占土地,最好不给乡级政府批准用地的权力。
土地管理法修改内容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修改内容有哪些?修正案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土地管理法修改内容有哪些?修正案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等。
这样修改的主要考虑是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更加突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二是正确处理政府依法征地和农民参与权、话语权的关系,更加严格地约束政府征地行为;三是正确处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在法律确定征地补偿基本原则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地区的差异。
解读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47条解读一: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这些规定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但现在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
从补偿原则看,在原用途基础上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
从补偿标准看,30倍的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为此,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论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思路———《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2018年12月23日,第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 会 议,审 议 国 务 院 关 于 农 村 征 地 制 度 、集 体 经 营 性 建 设 用 地 、宅 基 地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情况的总结报告 (以 下 简 称 “总 结 报 告”[1])。“总 结 报告”全面总结全 国 33 个 县 市 区 试 点 的 基 本 情 况、 主 要 成 效 和 存 在 问 题 ,并 提 出 了 修 法 意 见 。
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观察了解“三项”试点启动后 各 地 的 试 点 成 效,结 合 对“修 正 案 草
案”解读,评析本轮土地制度改革的效果。总体结论 是:现 行 征 地 制 度 基 本 合 理;集 体 经 营 性 建 设 用 地 入 市 须 保 持
在 “存 量 ”范 围 内 ;农 村 宅 基 地 退 出 是 一 个 自 然 而 然 的 过 程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需 稳 妥 推 进 。
授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三 农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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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第 19 卷
3.市 价 补 偿 论 。 持 这 类 观 点 人 的 注 意 力 是 在 征 地 补 偿 上 ,认 为 征 地 制 度 最 不 合 理 之 处 在 于 ,政 府 按 照土地原用途价值 补 偿 给 农 民,土 地 增 值 收 益 被 政 府获得。因此,要求取 消 《土 地 管 理 法》规 定 的 土 地 补偿和安置补助最 高 不 超 过 土 地 原 年 产 值 30 倍 的 上 限 ,要 求 大 幅 度 提 高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甚 至 要 求 按 照 “市价”给农民补偿 。 [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8.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88年8月2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改革土地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是根据宪法修正案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的。
修正案(草案)只涉及到土地管理法的某些条款,不是对该法的全面修订。
修正案(草案)第一、第三、第六部分是按照宪法修正案关于土地的规定修改的。
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践证明,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有利于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为适应深化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必要将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
二、关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规定得不够严格,不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
因此,应当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从严规定。
修正案(草案)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作了修改,规定对今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破坏耕地行为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规定了禁止破坏耕地的行为。
但是,对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明确,特别对破坏耕地危害后果严重的,没有相应的刑事处罚条款。
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出发,修正案(草案)第四部分明确规定: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集团发展中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5)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七、结论及建议 (11)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
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要点解读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要点解读《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要点解读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下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该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案的立法背景是,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法律规定的多项制度有所突破,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宅基地制度改革、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永久基本农田制度等方面,本文将对本次修改的要点内容进行简要解读:(一)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作出合理安排。
同时规定,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上述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原《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在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对外出让。
论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思路--《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一、土地制度改革背景
土 地 制 度 是 国 家 的 基 础 性 制 度 。 《土 地 管 理 法 》 修订面临很大 争 议。 为 稳 妥 推 进 改 革,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部 署 征 地 制 度 、集 体 经 营 性 建 设 用 地 入 市 、宅 基 地制度改革“三项”试 点 任 务,以 期 为 修 法 工 作 提 供 经验支撑。
2.全 面 缩 小 论 。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征 地 制 度 有 必 要 , 原 因 是 市 场 在 土 地 资 源 配 置 存 在 失 灵 ,尤 其 是 公 益 用 地,私人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不可 能 提供, 因此需要政府供给。公益用地之外的非公益用地具 有经营开 发 性 质,可 通 过 市 场 供 给,无 需 政 府 征 地。 持 这 种 观 点 的 人 支 持 保 留 征 地 制 度 ,同 时 要 求 缩 小 征 地范围,将政府征地限定在“公共用途”范围内[4]。
2015 年 2 月 27 日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关 于 授 权 国 务 院 在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等 三 十 三 个 试 点 县(市 、区)行 政 区 域 暂 时 调 整 实 施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决 定》,土 地“三 项”改 革 试 点 全 面 铺 开 。 截 止 到 2018 年 底 ,试 点 工 作 持 续 4 年 ,修 法 工 作 同 步 推进。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关 于 延 长 授 权 国 务 院 在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等 三 十 三 个 试 点 县 (市 、区 )行 政 区 域 暂时调 整 实 施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期 限 的 决 定》,授 权 至 2019年12月31日,试点再延长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全文】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全文】(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内容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内容2012年年底,国务院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该修正案的内容中有哪些重大的改变呢?以下是赢了网小编收集到的修正案草案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感谢您的阅读。
修正案重大修改内容:1、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这些规定现在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
为此,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被征收土地原用途是农地或畜牧用地,按照原有用途补偿的话标准就会过低。
同时,补偿标准取消30倍的上限,体现了中央和国务院过去几年来一直强调的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合法利益的保护。
2、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草案在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目前一些地方对征地带来的社会成本没有进行很好的担当,对于农民失去最根本的土地之后能获得什么样的保障,并没有具体措施。
这次草案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就是着力解决土地城市化和农民城市化不匹配的问题。
初步考虑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在社会保障方面,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他们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我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作者:暂无
来源:《乡村科技》 2013年第1期
近日,我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提请审议。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据了解,“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内容。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2012-12-25。
2019《土地管理法》新修正案法条解读(最新大数据分析)
2019《土地管理法》新修正案法条解读(最新大数据分析)历经多次修改,事关国计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终于自2004年修改15年后,2019年又迎来了新生!《土地管理法》新修给我们理解和适用土地管理法律规范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为大家初步梳理,新《土地管理法》之“新”,在于“三个新概念”、“三个新变化”、“三个新问题”。
三个新概念一是提出“国土空间规划”概念。
国土空间规划代替了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利用规划从政出多门提升为多规合一,促进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统一、社会发展和空间布局的统一、产业结构和资源环境的统一,为提高土地利用质效,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基础。
二是提出“永久性基本农田”概念。
永久性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大大高于原来的基本农田,即便土地征收也要尽量避开永久性基本农田。
只要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的转用的,一律由国务院批准。
三是提出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
集体建设用地由原来只能用于集体企业和村民住宅用途,直接扩大可用于经营用途。
农地入市,多种经营,大大提高了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
三个新变化一是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从概括式转变为列举式。
“公共利益”本身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旧《土地管理法》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只是概括规定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土地。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列举了适用公共利益条款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对土地征收的启动有明显的限制作用。
二是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从耕地年产值转变为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低长期以来为人所诟病,根本原因就在于依据耕地年产值确定土地补偿费数额基准太低、地区差异大。
采用片区综合地价既考虑了土地本身的价值,有保证了相对公平。
三是土地征收程序由批后公示转变为批前公示。
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先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旧法尽管在后期的组织实施阶段赋予了被征收人相应的救济手段,但并不能实质性阻止征收工作的继续进行。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要点解读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要点解读一、加强土地利用和保护修正案增加了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要求。
规定土地应当科学利用,保持土地生态功能,强调要加强农业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此举旨在保护现有的耕地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滥用土地,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修正案明确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抵押等,不能由政府收回。
同时,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增加规模,增加农民收入。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和安全。
三、推动乡村土地产权制度修正案明确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依规为农民集体土地确权,建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流转权等权益人民群众确权为主体的制度。
这一规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愿流转、入股合作等方式,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
四、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和评估制度修正案要求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和评估制度,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同时规定土地利用评估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生态保护评估、社会影响评估等,增强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这一规定有利于统一土地利用管理标准,避免盲目拓展和不合理利用。
五、加大对违法用地和非法占地行为的惩处力度修正案增加了对违法用地和非法占地行为的惩处力度。
规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违法用地和非法占地,对于违法用地违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要求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土地资源保护和合法利用。
六、加强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和能力建设修正案要求加强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和能力建设。
明确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土地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管,加强对土地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提升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要点主要包括加强土地利用和保护、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推动乡村土地产权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和评估制度、加大对违法用地和非法占地行为的惩处力度以及加强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和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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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