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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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随着国家军事工作的不断发展,军队对于标准化管理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甚至把标准化管理作为精锐军官重要技能之一,以保障我国军事实力的持续强大,确保我国的军事安全。

为此,我国军队于2019年发布了《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作为军队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军事部门提供了全面而有效的标准管理工具。

二、内容1、《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是“标准化管理”,包括专业知识的熟练应用、科学实用的标准制定、标准化管理的正确实施以及结果评估等。

2、为了宣传和普及标准化管理,《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提出了以下四类办法。

(1)深入实施标准化管理。

要健全标准和管理体系,深化标准化管理的理念,建立标准化管理的研究实验体系和精细管理的运行途径;(2)落实标准化管理。

要落实到军队的基层,从军事管理的形式结构上进行可持续的改革和创新,把军事部门的管理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3)强化标准化管理。

要加强管理组织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推动新型管理技术和新型管理模式的应用;(4)引领标准化管理。

要确立和发展规范性机构,推动形式多样的新型管理活动和技术服务,提高军事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水平;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严格要求军队对标准化管理进行严格监督,防止任何超越规定范围的违规行为。

此外,《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还要求军队定期发布新的标准,加强军队意识形态建设,强化军队精锐官兵素质,激发普通士兵的积极性,提高军队的整体实力。

三、意义《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对于加强军队管理水平,提高军事实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能够有效的引导军队标准化管理,帮助军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还可以激发士兵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实现更高水平的国防建设。

四、展望根据《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未来将会实现军队标准化管理的深化,提高军事实力,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军事安全。

此外,未来的军事部门将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事实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持军队的整体实力,确保实力的持续强大。

武器装备研制的标准化工作规定

武器装备研制的标准化工作规定

武器装备研制的标准化工作规定发布部门: 国防科工委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设备,以下统称新产品)研制过程中的指导与保障作用,根据《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与武器装备研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新产品研制应贯彻标准化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提高新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水平,保证作战使用效能,缩短研制周期,节省费用,获得良好的军事与经济效益。

第三条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标准与标准化要求,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贯彻标准应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新产品性能、费用与进度,提出贯彻要求并纳入新产品研制有关文件。

第四条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就是研制工作的组成部分,贯穿研制全过程,应纳入研制全过程的技术状态管理与技术评审,其计划、经费与其她保障条件等均应纳入新产品研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就是使用、研制部门与试验单位的共同任务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共同完成。

各级行政与技术负责人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第一节论证阶段第六条论证阶段的标准化工作就是战术技术指标论证工作的组成部分,就是新产品研制标准化工作的起点与重要依据。

使用部门可会同研制部门,从保证新产品的作战使用效能与降低全寿命周期费用出发,全面加强,切实完成。

第七条论证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贯彻装备体制、系列,并在提出战术技术指标(或武器系统总要求,下同)时提出贯彻标准与保证新产品总体性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互换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标准人要求(含通用、系列化及组合经要求)。

第二节方案阶段第八条方案阶段标准化工作就是方案论证工作的组成部分,就是确定新产品研制标准化工作全面要求与计划的关键阶段,研制部门应寺同使用部门与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进行论证,综合权衡协调完成。

第九条方案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根据批准的《占术技术指标》,进行新产品标准化目标分析,明确新产品标准化全部目标、工作范围与各阶段、各层次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及标准化程度,从我国研制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对我国现已制定的标准经过剪裁,编制《新产品标准化大纲(综合要求)》(以上简称《新产品标准化大纲》)。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1990)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1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下载网站: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日期:1990.04.06生效日期:1990.04.06(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组织实施标准;(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则、计划;(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军标要求的管理制度范文

军标要求的管理制度范文

军标要求的管理制度范文军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军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的组织管理,确保军队能够有效履行使命任务,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和遂行任务的能力,实现军事斗争的胜利。

第二条军队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军队组织和个人。

所有军队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军队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军队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军委对军队的全面领导、军纪严明、人民军队、兵员优待。

第四条军队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装备管理、训练管理、纪律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军队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原则上应当由军委负责,并经过相应的程序和程序。

第六条军队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由各级军事组织负责,各级军事组织应当根据军委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军队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符合国家根本利益和军队建设的实际需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军队应当依照党的领导制度建立和完善军队组织体系。

党的领导是军队的根本性质和宗旨,所有军队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坚决维护党的领导。

第九条军队组织应当根据具体任务需要,划分合理的分队、连队和团队,确保指挥系统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军队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军部制度,确保指挥层级的清晰和权责的明确。

第十一条军队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军地两级协调机制,确保军地两级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协同作战。

第十二条军队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军队人才培养、选拔任用和奖惩机制,发展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军队。

第十三条军队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军事裁决机制,处理军队内部纠纷和争议。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四条军队人事管理应当依照党的领导和政府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军队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党管人事的原则,健全党委(党组)领导下的人事工作体制机制。

第十六条军队人事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军队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

干部选拔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均衡发展的原则,注重艰苦奋斗和群众基础。

第十七条军队人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注重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军事技能。

《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中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是指由国防科工委组织研制、审批和公布的,用于国防科技工业量值传递和溯源特殊需要的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研制单位应当建立并保持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审批、发放、使用等,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分为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二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

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定值方式:1.由一个实验室采用一种能溯源到基本量的测量不确定度已知的可靠测量方法定值;2.由一个实验室采用两种或多种不同原理的测量不确定度已知的可靠测量方法定值;3.由多个实验室采用一种或多种不同原理的测量不确定度已知的可靠测量方法合作定值。

(二)定值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应具有国内最高水平。

(三)均匀性应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稳定性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五)包装形式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定值方式:1.用与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定值;2.用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值方式定值。

(二)测量不确定度未达到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三)均匀性应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四)稳定性在半年以上(含半年)。

(五)包装形式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第六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应当进行定级鉴定和审批,取得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统一编号、证书后方可发放和使用。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单位)的计量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定级鉴定,聘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委员会。

第八条申请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研制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申请书;(二)课题研究任务书;(三)研制报告(包括标准物质候选物的制备方法和制备工艺、均匀性和稳定性评定、定值结果及其评定等);(四)技术鉴定意见;(五)试用报告;(六)国内外同类标准物质主要技术指标的对照比较情况;(七)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初稿;(八)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式样;(九)申请定级鉴定的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实物样品(必要时)。

(企业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企业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企业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壹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壹)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蓄、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和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壹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壹)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组织实施标准;(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统壹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八)统壹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壹)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且制定于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01.07•【文号】•【施行日期】1984.01.07•【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一月七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军用标准化是国防现代化建设中一项综合性的技术基础工作,对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速发展军事技术装备,增强部队战斗力。

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了加强军用标准化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军用标准化工作应当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科研、生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军用技术标准(简称军用标准,下同)是为满足军用要求而制订的技术标准,是从事国防科研、生产和使用、维修活动的共同技术依据。

第四条国家标准凡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应当贯彻执行;各部门制订的专业标准(部标准,下同),凡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可以直接采用。

第五条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认真研究,区别对待,积极采用。

第六条军用标准化规划、计划应当纳入各部门的军事技术装备发展和国防科研、生产规划、计划。

第二章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批、发布第七条制订、修订军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军事技术装备的发展和使用要求,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第八条军用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为军事技术装备制定的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专业标准相抵触。

第九条国家军用标准是指对国防科学技术和军事技术装备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国防科研、生产、使用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第十条制订、修订国家军用标准,应当采取科研、生产、使用相结合的形式,按照标准的不同对象和部门的业务分工,由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主办部门和参加单位。

武器装备研制的标准化工作规定

武器装备研制的标准化工作规定

武器装备研制的标准化工作规定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武器装备研制的标准化工作规定发布部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设备,以下统称新产品)研制过程中的指导和保障作用,根据《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关联:第二条新产品研制应贯彻标准化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提高新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水平,保证作战使用效能,缩短研制周期,节省费用,获得良好的军事和效益。

第三条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贯彻标准应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新产品性能、费用和进度,提出贯彻要求并纳入新产品研制有关文件。

第四条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是研制工作的组成部分,贯穿研制全过程,应纳入研制全过程的技术状态管理和技术评审,其计划、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等均应纳入新产品研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是使用、研制部门和试验单位的共同任务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共同完成。

各级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第一节论证阶段第六条论证阶段的标准化工作是战术技术指标论证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新产品研制标准化工作的起点和重要依据。

使用部门可会同研制部门,从保证新产品的作战使用效能和降低全寿命周期费用出发,全面加强,切实完成。

第七条论证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装备体制、系列,并在提出战术技术指标(或武器系统总要求,下同)时提出贯彻标准和保证新产品总体性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互换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标准人要求(含通用、系列化及组合经要求)。

第二节方案阶段第八条方案阶段标准化工作是方案论证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确定新产品研制标准化工作全面要求和计划的关键阶段,研制部门应寺同使用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进行论证,综合权衡协调完成。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发布机构:国防科工委发布日期:2004.02.19生效日期:2004.02.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型号(以下简称型号)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型号标准化工作是型号研制、生产的组成部分,贯穿于研制、生产全过程,型号的研制和生产必须开展标准化工作。

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应纳入型号研制生产计划。

第三条型号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对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开展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以下简称“三化”)设计。

第四条型号标准化工作由型号总设计师领导,标准化工作系统组织实施,型号设计、制造、试验和管理的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型号行政指挥系统负责安排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提供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

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化职能机构为型号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总设计师在组建型号设计师系统时,应同时组建型号标准化工作系统。

标准化工作系统由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和设备研制单位以及标准化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

标准化工作系统负责人由型号总设计师或副总设计师兼任;在分系统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任设计师,在设备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管设计师。

第六条标准化工作系统在系统负责人领导下,提出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保障条件的建议,完成以下标准化工作任务:(一)建立和完善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二)组织和协调型号研制有关标准的实施;(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型号研制中共性的标准化问题;(四)监督标准实施,组织标准化评审和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五)协调系统、分系统、设备之间的标准化工作;(六)组织开展产品“三化”工作;(七)提出研制所需标准制修订建议。

第七条各级标准化职能机构在型号标准化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研制、生产所需的标准;(二)对型号研制、生产提供标准化服务和技术指导;(三)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协调各型号之间的标准化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五)承担生产定型和批量生产阶段的标准化工作。

产品标准化大纲

产品标准化大纲

目次1 范围 (1)2 标准化工作原则 (1)2.1 标准化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1)2.2 选用标准的原则 (1)3 标准化工作目标及工作范围 (1)3.1 工作目标 (1)3.2 工作范围 (2)4.2 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模块化)要求 (2)4.3 接口要求 (2)4.5 可靠性标准化要求 (3)4.6 对原材料、元器件的要求 (3)4.7 图样和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3)5 研制阶段标准化主要工作任务和内容 (4)5.1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 (4)5.2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 (4)附录A (6)XX设备标准化大纲1 范围本大纲规定了XX设备在研制中标准化的主要原则、目标和要求、标准的贯彻与实施、标准化工作范围、各研制阶段的工作任务等内容。

本大纲适用于XX设备在工程研制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

2 标准化工作原则2.1 标准化工作的方针和政策2.1.1 本产品研制阶段的标准化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的标准化工作规定》。

2.1.2 本产品研制阶段应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标准,以便保障产品使用效能,缩短研制周期,节省费用,获得良好的技术和经济效益。

2.2 选用标准的原则a)标准的选用应满足产品使用需求和研制工作的需要,坚持“先进性、继承性、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b)标准的优选顺序为国家军用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c)当国内标准不能满足产品要求时,应认真分析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d)在尚无国内外标准或其不能满足产品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制订企业标准;e)在标准应用中应贯彻剪裁的原则,根据产品的性能、周期和经费对其要求进行分析和选择,必要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以满足产品的性能要求;f)当贯彻标准有困难时,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贯彻的期限的报告,在征求质管部、并经主管所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暂缓贯彻。

3 标准化工作目标及工作范围3.1 工作目标a)保证和提高系统的功能、性能和质量水平,达到研制任务书的要求;b)通过加强标准化管理,全面、系统、有效地制定贯彻实施标准和标准化要求,使产品标准覆盖率达到100%;c)提高设备的通用化、系列化、模块化水平;d)达到并提高研制效率,缩短研制周期,节省经费等目标。

从技术标准发展趋势谈我国军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重点

从技术标准发展趋势谈我国军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重点

从技术标准发展趋势谈我国军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重点
胡光
【期刊名称】《机械管理开发》
【年(卷),期】2010(025)004
【摘要】军用标准化工作是国防科技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快速发展,军用标准在数量和技术水平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国防标准化的发展需要.为此从民用标准的发展趋势出发,就军用标准化的制定、整合、市场化及人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发展思路,以促进我国军用标准化工作的迅速发展.
【总页数】2页(P71-72)
【作者】胡光
【作者单位】海军装备部,山西,太原,0300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H121
【相关文献】
1.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无线电技术标准化工作的实施 [J], 崔晓曼;李建欣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制定幕墙标准发展战略加快建立技术标准体系——专家谈我国幕墙标准化工作的问题和对策 [J], 玉怀
4.试谈企业如何编制技术标准体系表——企业标准化工作问题探讨之一 [J], 韩嘉

5.标准化工作重点是促进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的紧密结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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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制定了标准化法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组织实施标准;(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三章标准的制定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组织实施标准;(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近年来,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是指在军事管理领域中采用的标准化管理方式,主要是为了提高办公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以军队组织为核心,强调严格按照军队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一是制定明确精细化的标准化管理文件,准确地定位军队职能,清晰地定义军事指标,确保服从领导;二是加强军队整体素质建设,对军队组织和管理机构实施要求,保证军队的高效运作;三是注重管理的有效性,包括实行经济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预算管理、质量管理等;四是实行绩效评估,规范政策的执行,实现预算的有效蔗用;五是加强培训和指挥,清楚军队的职责和规定,对军队的素质有一定的要求,提高部队的管理水平。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是军事组织行政管理中的发展趋势,为实现战略目标、指挥运作、轻质量化服务等提供了基础。

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军队管理层应该树立严格的管理机制,利用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发挥优势,把兵力组织起来,保障军队秩序,有效地实施管理,切实增强军队组织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同时,军队管理层还要注意改善军队标准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考核激励机制,科学定位军事管理工作中各项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军队管理政策,严格制度,有效控制和约束军事行为,推进军队的正规化和规范化管理,形成军事管理的一套规范化管理体系。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还需要不断加强军队的法律意识,规范军队的行为,科学提高军队的组织机构水平,更新军队管理的思想方法,推进军队的现代化建设。

让军队管理符合法律要求,科学管理,保证军队安全,服务国家。

总之,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是军事组织重要的管理方式,在实现有效管理的同时,也有助于政府和军队完成更多任务,为国家创造更多实现价值。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20•【文号】•【施行日期】1991.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标准化正文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3月20日化学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系指部直属厂矿、公司院校所、下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是指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事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检查企业标准的工作和所需的物资、费用,应当纳入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的制定第四条企业标准由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制定,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所属标准化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属下列要求应制定企业标准。

(一)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三)为协调、统一企业、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制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四)为便于贯彻上级标准,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做出补充规定;(五)为精简品种、规格的需要可以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部分技术要求。

第六条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三)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四)制定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六)积极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GJB9001C:2017标准化大纲

GJB9001C:2017标准化大纲

GJB9001C标准化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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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A/0
XXXX有限公司
目次
1 概述 (1)
2 标准化工作原则 (1)
2.1 标准化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1)
3 标准化工作目标及工作范围 (1)
3.1 工作目标 (1)
3.2 工作范围 (2)
4 标准化要求 (2)
4.1 采用标准要求 (2)
4.2 通用化、系列化、模块化要求 (2)
4.3 接口要求 (3)
4.4 对原材料、外购件的要求 (3)
4.5 图样和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3)
4.5.1 制图规定 (3)
4.5.2 幅面 (4)
4.5.3 技术文件的编写要求 (4)
4.5.4 图样和文件签署的要求 (4)
4.5.5 设计文件更改要求 (4)
5 研制阶段标准化主要工作任务和内容 (4)
5.1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 (4)
5.2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 (4)
附录A (7)
I。

国家标准局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标发[1984]147号

国家标准局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标发[1984]147号

国家标准局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标准局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1984年3月31日)(国标发[1984]1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部标准应当向专业标准过渡,以利于标准的统一和协调。

为了加强专业标准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专业标准的范围和制订要求第一条专业标准主要是指不宜订为国家标准而又必须在某个专业范围内全国统一的标准。

对于某些一时难以确定订为专业标准,还是订为国家标准的标准,可先订为专业标准。

第二条制订专业标准的原则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专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专业标准间要相互协调,保持统一。

同一标准化对象同一内容,除出口需要外,只订一个标准,不得重复。

第二章专业标准的制订和审批第三条专业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应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专业标准计划,由各专业标准的主管部门参照编制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

计划项目经主管部门汇总、协调后,提出本部门主管的专业标准计划项目草案。

其中,属于跨部门生产的产品的专业标准项目,主管部门应同有关生产部门协商统一;需要其他部门协作的项目,应在计划中列入协作部门承担的具体工作项目和承担单位。

对于一些尚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专业标准项目,可由需要部门提出建议送国家标准局,经国家标准局协调,确定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后,列入主管部门的专业标准计划。

第五条经主管部门审定的专业标准计划,由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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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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