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馆档案接收的质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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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江西省档案馆档案接收的质量规定
为加强省级国家档案馆资源建设,适应新形势下档案馆的工作需要,更好地服务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国家有关档案业务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1、进馆档案应以全宗为单位,保持全宗的完整性。
2、一个全宗应按统一的档案分类方案分类。各单位应当按照全宗档案门类和载体的不同,根据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职能范围、业务分工和文件多少及载体的不同等情况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分类方案要求科学、合理并相对稳定。
3、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不同载体,便于保管和利用。
4、根据机关档案工作的历史情况,对不同时期档案案卷质量的要求予以区别对待。即对有关业务规范标准施行以前的档案,应当充分利用原整理基础,力求符合业务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完全不符合业务规范标准要求的要进行必要
的加工整理。对有关业务规范标准施行以后形成的档案案卷质量,应按相应业务规范标准严格执行。
5、档号的编制应符合《档号编制规则》(DA/T 13-94))的有关规定。目录编号与实体编号必须一致。
6、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档案局和国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及专业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的精神,准确划分档案文件的保管价值。
7、为避免和减少重复件进馆,档案移交单位应做好案卷进馆前审核、调整工作。凡列入本馆接收范围的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等外,一般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的上述档案不予进馆;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进馆,其它单位保存的上述档案,原则上不予进馆。
8、涉密档案在进馆前必须由各形成单位进行解密、调整密级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
二、案卷质量要求
(一)文书档案
文书档案包括反映单位党务、政务管理活动的档案。
1、以案卷为单位实行立卷归档的,应当按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文书档案案
卷格式》 (GB/T 9705-88)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进馆前应对案卷质量再次把关,重点检查文件归属年度是否准确,卷内文件材料是否有序,页号有无漏编、错编,卷内是否残留金属物,装订是否有掉页、倒页、压文件字迹等妨碍阅读情况,卷内文件材料有无破损、虫蛀、霉变、字迹褪变或衍渗等,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纠正或采取相应措施。卷内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面上的项目要填写齐全、准确。
2 、实行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的,应当按照《江西省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B36/T380-2002))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
(二)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
(三)科技档案
科技档案是反映单位科学技术研究、生产、基本建设等活动的档案,包括科研档案、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产品档案。科技档案应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1822-2000)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
(四)专业档案
专业档案是反映专门领域活动的档案,包括审计档案、信用档案、诉讼档案、房产档案等。专业档案整理编目应符
合国家档案局和国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有关规定。
(五)特殊载体档案
1 、照片档案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
2、磁性载体档案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1995)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
3、电子文件按照《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第6号令)、《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
4、实物档案包括各种荣誉奖品、宣传纪念品等不同载体和不同物质形态的实物原件,应当分类按件编写说明和编制目录。